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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規則

發布時間: 2022-06-19 14:36:01

A. 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規定

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規定如下:
1、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般要求兩年以上才能減持;
2、持股5%以上的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3、持股5%以上的股東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的情形如下: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2、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十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 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 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B. 上市公司股東怎樣進行股票減持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方式有:證券交易、協議轉讓、司法強制執行、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C. 減持新規全文細則

法律分析:新規在保持現行持股鎖定期、減持數量比例規范等相關制度規則不變的基礎上,專門重點針對突出問題,對現行減持制度做進一步完善,有效規范股東減持股份行為,避免集中、大幅、無序減持擾亂二級市場秩序、沖擊投資者信心。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D.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規則

規則:1、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2、大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的,在連續任意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3、大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連續任意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4、持有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24個月後解禁,也就是24個月才能進行減持,持有5%以下的非流通股,12個月後解禁,也就是12個月才能進行減持。
三、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新規2021: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無論其持股比例,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 這個1%的規定沒確定沒有變,但是從大股東,變成了特定股東:可以理解為除散戶外的所有股東,包括IPO前的股東及定增入股的股東!2.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在連續90個自然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 之前大宗交易就是個大漏洞,所有的清倉式減持,都是通過大宗交易出掉的!現在最多隻能減持2%,且接盤方必須鎖倉6個月,這風險太大了,估計沒多少機構還願意接這個盤的! 也就是說,3個月之內,大股東最多隻能減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盤方要鎖倉半年,所以市場承受的拋壓也就是1%! 3.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監高辭職的,仍須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等。 這個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過野路子玩清倉式減持的! 比如董監高,以前辭職半年之後就可以清倉了,現在每年最多減持持股的25%!

E. 大宗交易減持規則

大股東大宗交易減持規定是在九十天以內,減持的股票總數不能超過公司所有股份的2%,並且交易必須符合相關的規定。股東減持一般是是指股東將手中持有的股票數量交易出去,簡單來說就是減少手中股票的數量。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減持這個術語並不適用,一般都是特指流通股東的賣出行為。
拓展資料
相關知識補充:
一、大宗交易的基本要求。
所謂大宗交易,一般是指證券單一交易申報達到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最低限額,證券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證券交易所確定成交證券交易。
上市公司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時候,交易量應該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是單筆交易申報不少於30萬股或不少於200萬股的要求,但是交易所可以根據股票市場情況來對大宗交易的最低金額進行相關的調整。
二、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注意要點有哪些?
(1)大宗交易中對大股東和特定股東減持的限制。
股東或特定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股票,在任意連續的90個自然日內,減持的股份總數不能超過公司總股份的2%。另外,在計算減持的比例時,應該結合大股東的持股份數及其一致行動。
(2)大宗交易的減持應符合相關承諾。
大股東或特定的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是不用提前披露減持的計劃的。但是但是如果大股東或特定股東已經提前做出了減持的承諾,那麼大股東或特定股東依舊需要按照承諾的要求對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履行。大股東或特定股東容易對之前做出的相關承諾進行無視,減持如果是在未事先披露的情況下,就會受到監管機構的嚴格監管。
(3)大宗交易降低5%或降至5%的時候,應當及時履行披露義務,同時停止交易。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的股份如果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投資者擁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這樣的情況下應該從事實發生之日起3天內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從本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發布後3日內,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進行相關的交易。
(4)大宗交易減持的比例達到1%的時候,就應該履行披露的義務。
投資者和他的一致行動人擁有的股份如果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投資者擁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減少1%,這樣的情況下就應當於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也就是說,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但同時需要注意的一點,當減持比例達到1%的時候,應告知上市公司並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F.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3、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4、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 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 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 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 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制定本規定。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 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 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G. 股東減持公告規則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H.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

第四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第五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第六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對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各賬戶可減持數量按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第八條 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五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按本所有關股東股份質押事項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予以處分。

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數量之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5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之前本所發布的其他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I. 持股5%大股東減持規定

1、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般要求兩年以上才能減持。
2、持股5%以上的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3、持股5%以上的股東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拓展資料
一、持股5%的大股東減持的具體規定
持股5%大股東減持規定為:
減持股票比例達到5%的股東,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三個交易日內發布公告,且在發布公告後的兩日內不能再自行買賣該股票。
2016年1月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規定:
1、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後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2、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 中的股份總數 按照境內外發行股份的總股本計算。
3、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 5% 。協議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5、所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預披露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協議轉讓情況,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後核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照《 減持 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理。


J. 股票上市股東減持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東減持達到1%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1.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就其權益變動,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及本所有關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對於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據上交所《關於執行等有關規定具體事項的通知》規定,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於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義務後出售股份的,可以免於按照《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