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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押新規單一股東70

發布時間: 2022-06-16 15:55:56

1.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新股優先認購權

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頁。)

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系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中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1],「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遵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中國《公司法》(2013年修訂)第71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定。參考該條精神,可以認為:

⑴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⑵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並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其次,對股份有限公司,參考《公司法》第141條之精神,可以認為:

⑴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設立質權;

⑵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在其任職內不得設立質權。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僅指外商投資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為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遵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⑴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設立質押,必須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若有一個股東不同意,便不能出質。不同意的股東即使不購買,也不能視為同意出質。

⑵投資者用於出質的股份必須是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的。

因為中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授權資本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所以在外商投資企業中,股權的取得並不以是否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資者以其全部股權設立質押,外方投資者以股權出質的結果不能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該公司的股東以其擁有的該公司的股權出質,對此,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允許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條、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即是適例。中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接受該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該企業」。可見,中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該公司。

2. 股票質押新規

法律分析:1、質押比例超過50%的股票,不得作為質押標的再融資。原本的規定只要求單一融入方累計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但這次討論稿增加了對質押集中度的要求,未來可能對在途合約造成影響。

2、金融機構和類金額機構、資管產品不得作為融資人。此前的規定並未對融資人的主體類型作出明確限制,而這次討論稿強調資金融入方為參與實體的企業與個人,資管產品不得作為融資人,這也直接禁止了資管計劃通過股票質押式回購的方式加杠杠。

3、資管產品出資的股票質押式回購,單只股票的融資額與數量分別不能超過產品規模和股票數量的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 股票質押是什麼意思,什麼是股票質押,股票質押式回購

你好,股票質押是一種和減持股份一樣非常常見的融資方式。從業務定位來看,股票質押交易定位於服務實體經濟,解決中小型、創業型上市公司股東融資難的問題,絕大多數資金融入方為上市公司主要股東,且資金主要用於企業經營周轉,與其他杠桿資金加杠桿用於購買股票有明顯不同。
【原則】
1.質押率的相關規定

2018年3月12日新版《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正式實施,新規中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2. 質押個股預警線
一般來講,股權質押的預警線是借出本金的160%,平倉線是本金的140%。(中小板和創業板的標準是警戒線150%,平倉線140%,主板警戒線是140%,平倉線130%。)

比如說一隻股票的股價為100元,質押率為40%。
預警價為:100×40%×160%=64元,即股價跌幅36%,達到64元時預警。
平倉價為:100×40%×140%=56元,即股價跌幅44%,達到56元時強制平倉。
【舉例】
寧波建工(601789)2018年12月22日公告,公司於
2018 年 12 月 21 日收到控股股東廣天日月通知,廣天日月已將所持有的本公司37,200,000
股股票質押給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上述股權已於近日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了質押登 記手續,本次質押股份占公司總股份比例為
3.81%。

當下,A股的折扣其實已經給到很低,在基本面已經被擊穿後,下跌的空間和機會非常有限,如果出現各種市場炒的沸沸揚揚的大利空,那麼可以確定的說是又一次買入機會。等利空過去監管出來喊話時,再想買到大跌時的便宜價格就很難了。就比如這次的股權質押風險,有很多公司沒有股權質押,但也被悲觀情緒帶著一起下跌了,這是明顯的機會而不是巨大的風險。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4. 上市公司股東股權質押不能超過多少比例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過60%,股權質押是股東個體將所持有股票抵押給金融機構如券商、銀行等以獲得資金的融資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抵押自己的股票借錢。如果不還錢,金融機構就有權把被抵押的股票處置掉。通過證券公司抵押股份的是場內質押,在交易所內完成股份交收,通過券商以外的金融機構質押股份的叫場外質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5. 股權質押新規對個股有什麼影響

在現實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聽過有的人因為急需要資金來做應急而做過汽車或房屋的質押等手續。其實,股市裡也有「質押」這一東西,那麼在今天先讓大家對「股權質押」的具體內容做一番分析吧。拓寬一下知識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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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1.股權質押的意思
股權質押是一種擔保方式,即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公司)或者第三人依法將其股權出質給債權人(銀行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股權優先受償。這里的「股權」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非上市股票。
2.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原因
當一個公司要進行股權質押時,一般說明公司資金周轉困難,財務狀況無法正常經營了,急需資金補充現金流。
股權質押的情境一般是這樣的:
如果某企業近期需要2000萬資金,選擇了股權質押的方式進行融資,倘若銀行把錢借給他了,如果是五折的折扣率,那麼實際到手的資金是1000萬。為了防止出現其無法償還銀行本金的風險,所以銀行設置了預警線和平倉線,可防止利益出現損失,一般兩者多為140-160%或130-150%。
另外,公司做股權質押是有上限規定的,股票質押率通常會打5~6折,多數5折,期限多半在半年至2年,那麼最後質押率水準如何就是由公司的資質來確定的。值得關注的是,若股權凍結了的話那將不能進行質押。
3.哪裡可以查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
一般的可以上上市公司的官網及某些金融終端等查詢。要是在股市裡還是要多多注意公司股權質押信息,當然了,其他信息也要留意。這里有個鏈接,大家去點擊即可獲取一份投資日歷,裡麵包括了很多的信息比如:公司除權除息、新股申購和停牌復牌等具體信息: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二、股權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對股票有影響嗎?
股權質押它就是一種作用於融資的工具,可以拿來補償現金流,還可以拿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
不過,像是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的風險還是會有的。
對股票的影響到底是好還是不好,還是要按照實際情況來。
1、利好股票的情況
如果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經營主業或者開展新項目,即可以視為利好,因為它是利於開疆擴土的。另外,你所質押的是流通的股票的話,這意味著在市場上該股的股票數量減少,需求量基本是沒什麼變化的,那拉升該股所要的資金量減少了,處於市場風口的話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上市公司僅僅為了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的情況,這反而體現公司財務的窘況,會降低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另外,如果股權進行高質押,要是導致股票下跌,甚至跌破預警線的話,假如證券公司出售質押股票,容易形成負反饋,影響市場對該股票的做多情緒,最終導致股價的可能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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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目前大股東的股票質押率在多少

根據有關方面的統計分析測算,目前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票質押率在40%還要多一點.

7. 股權質押涉及到哪些法律的規定,股權質押又有

一、股權質押涉及到哪些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股權質押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質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質押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對股權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權必須是可以依法轉讓的。
因此,本案中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華公司70%的股權提供質押擔保是合法的,銀行要求確認質押合同無效是沒有依據。
不同性質的股權,法律對設立股權質押的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樣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應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出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決議的形式作出;(3)如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應視為同意出質。同時,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在形式上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2)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同意後,將股權出質記載在股東名冊上。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在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記載需要具備: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質的出資額或股份數以及出質期限等。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生效;以其他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在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後生效。
二、股權質押又有哪些法律上的風險?
股權質押與其他擔保方式相比,法律風險較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一種權利,不像抵押和動產質押的標的,是實在的「物」。質押權的實現,很大程度取決於被質押的公司的「含金量」;同時,股份質押後,公司可以通過將財產抵押給他人、不予年檢、歇業、投資高風險項目、大量增加經營負債等方式,降低公司的價值,使質權難以實現。因此,債權人在接受股權出質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嚴格審查出質人的資格。《公司法》修改後,有限責任公司在出資范圍、出資期限、股權出質和股權轉讓方面與舊公司法有了重大變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圍擴大,因此,嚴格審查出質人出資情況、公司章程對股權出質和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都成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的前提。
2、審查股權出質的合法性。首先,《公司法》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都嚴格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其次,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轉讓的規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該部分股份是不能設定質押的。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其股權出質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未經一致同意則不能出質;並且,其股權出質范圍只能是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3、應合理評估股權價值。從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對股權價值的合理評估成為質權實現的一個重要因素。質押合同簽訂之前,債權人就應當對質押股權進行全面調查和合理評估,正確判斷出質股權的擔保價值,特別對公司的或有債務應有充分的認識和判斷。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債務人股權作為質押並不能增強對債權的擔保,因為債務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對債權人提供了一種償債保證,而股權的價值也依賴於公司法人財產的盈利。對債權人而言,股權的價值並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財產的價值,因此,以債務人股權提供質押並不能增加對債權的擔保,這種股權出質對債權人而言是沒有價值的(當然債權人以投資和並購為目的的除外)。
4、完善質押合同。股權出質過程中,僅僅只限制了股權的轉讓。但質押人可以通過增加負債、對外借款、抵押或低價轉讓資產等各種形式實質性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為保護自身權益,應在質押合同中增加對質押人行使股權的監管,甚至對公司的重大財產處置和重大負債行為都應作出嚴格限制。
5、及時辦理審批手續。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的,應經審批機關批准、登記機關備案,質押合同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生效。

8. 股票質押是什麼意思

股票質押是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簡稱,簡單來說就是把手裡的股票質押了獲得一筆資金,到期還款解除質押。
從《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來看股票質押是什麼意思,細分為以下3點:
1、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這一條意味著: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麼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績優股」,而非未來的「績優股」。
2、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藍籌股的質押率是70%,普通股的質押率是50%。
3、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4、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這一條決定了證券公司的分散投資,避免了只有少數個股受到追捧。
5、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將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睞。

(8)股票質押新規單一股東70擴展閱讀:
交易申報類型
股票質押回購的申報類型包括初始交易申報、購回交易申報、補充質押申報、部分解除質押申報、終止購回申報、違約處置申報。
(一)初始交易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將所持標的證券質押,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交易申報。
(二)購回交易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返還資金、解除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包括到期購回申報、提前購回申報和延期購回申報。《業務協議》應當約定提前購回和延期購回的條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購回交易金額的調整方式。延期購回後累計的回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三)補充質押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補充提交標的證券進行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四)部分解除質押申報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標的證券或其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五)違約處置申報是指發生約定情形需處置質押標的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協議》的約定向上交所提交違約處置申報,該筆交易進入違約處置程序。
(六)終止購回申報是指不再進行購回交易時,融出方按約定解除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9. 法律對股權質押是怎樣規定的

一、股權質押的概念

在此需要指出,《擔保法》第75條第2項及第78條法條表述頗有不妥之處。首先,「股份」這一概念使用不規范。第78條第3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可見,《擔保法》該處所用的「股份」,是僅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對股份這一概念,盡管世界上有些國家,如德國和法國,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統一使用,即不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均稱為「股份」。然而,在這兩個國家,其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資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為數額相等的份額」。(註:卞耀武主編:《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頁。)但在大多數國家,股份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稱「股東份額」(註:卞耀武主編:《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3頁。),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則稱「股份」(註:卞耀武主編:《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13頁。)。我國《公司法》及我國公司法頒布以前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僅稱「股東出資」或「股東的出資額」,對股份有限公司才稱「股份」,從未混同使用。可見,在我國,「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擔保法》對此概念的不規范使用,實為立法技術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對「股份」和「股票」兩概念並列使用不妥當。股份,從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資本的成份和公司資本的最小計算單位;從股東的角度來看,是股權存在的基礎和計算股權比例的最小單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股份是股票的價值內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兩者之間的關系,猶如靈魂和軀殼。(註:江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頁。)因而,股份與股票是兩個不同層次上的概念,不應並列使用。我個人認為,上述《擔保法》的兩條文中,對「股份」和「股票」應統一改稱股權為宜,或至少應與公司法相統一。

二、股權質押標的物的分析

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頁。)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系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一)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內涵

關於股權的內容,傳統公司理論一般將股權區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自益權均為財產性權利,如分紅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股份(出資)轉讓權;共益權不外乎公司事務參與權,如表決權、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請求權、對公司文件的查閱權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權已無存身之地,股東權利均變成一體的自益權。因此,有些學者主張,與其繼續沿用共益權和自益權的傳統分類方法,不如將股權區分為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76頁。)還有學者認為股權包括財產權的內容和人身非財產權的內容。(註:毛亞敏:《擔保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頁。)據以上對股權內容的劃分,有人斷言,股權質押,僅以股權中的財產權內容為質權的標的。(註:毛亞敏:《擔保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頁。)對此意見,我個人不敢苟同。首先,股權從其本質來講,是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於公司,即股東的投資行為,而獲取的對價的民事權利(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頁。)不論股東投資的直接動機如何,其最後的目的在於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換言之,股東獲取股權以謀得最大的經濟利益為終極關懷。既然股東因其出資所有權的轉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直接實現其在公司中的經濟利益,那麼就必須在公司團體內設置一些作為保障其實現終極目的的手段的權利,股東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遂應運而生,即兩者分別擔當目的權利和手段權利的角色。而且,兩種權利終極目的的相同性決定了兩者能夠必然融合成一種內在統一的權利,目的權益就成為缺乏有效保障的權利,目的權利與手段權利有機結合而形成股權。可以說,股權中的自益權與共益權或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或目的權與手段權利,只是對股權具體內容的表述。實質上這些權利均非指獨立的權利,而屬於股權的具體權能,正如所有權之對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諸權能一樣。正是由於這些所謂的權利和權能性,方使股權成為一種單一的權利而非權利的集合或總和。(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頁。)因而,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權作為質權的標的,是以其全部權能做為債權的擔保。在債權屆期不能受到清償時,按照法律的規定,得處分作為質押物的股權以使債權人優先受償。對股權的處分,自然是對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其結果是發生股權轉讓的效力。如果認為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僅為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股權質押權的實現也僅能處分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不可能處分未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公司事務參與權。這顯然是極其荒謬的。

(二)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表現形式

如前所述,股權是股東以其向公司出資而對價取得的權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表現,出資比例的多寡決定並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擁有的股份為表現,股份額的多寡決定並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出資證明書是其擁有股權和股權大小的證明,但出資證明與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證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權的證明是股票,股東持有的股票所載明的份額數證明股東擁有的股權的大小。股票是股權的載體,即股票本身不過是一張紙,只是由於這張紙上附載了股權方成為有價證券,具有經濟價值,股權才是股票的實質內容。股票是流通證券,股票的轉讓引起股權的轉讓。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又常常用出資轉讓或出資份額轉讓的稱謂來代替,而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則多以股份轉讓或股票轉讓的稱謂來代替。(註:如股票轉讓。日本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份額轉讓,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份轉讓。)因此,股權質押,對有限責任公司,又常被稱為出資質押或出資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稱股份質押或股份質押。(註:前已述及,我國擔保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股份質押,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票質押。日本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份質押。)

(三)對股權質押標的物的限制

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首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遵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3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定。參考該條精神,可以認為:(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註:《公司法》第35條第10項。);(3)在第(2)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