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發行的股票,按照是否記錄股東名稱,分為哪兩種
按是否記載股東姓名,股票可以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1.記名股票。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很多國家的公司法都對記名股票的有關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一般來說,如果股票是歸某人單獨所有,則應記載持有人的姓名;如果股票是歸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法人所有,則應記載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法人的名稱;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換姓名或者名稱,就應到公司辦理變更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的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各股東所持股份數、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記名股票有如下特點:
(1)股東權利歸屬於記名股東。對於記名股票來說,只有記名股東或其正式委託授權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東權。除了記名股東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經記名股東轉讓和經股份公司過戶的)不具有股東資格。
(2)可以一次或分次繳納出資。繳納股款是股東基於認購股票而承擔的義務。一般來說,股東應在認購時一次繳足股款。但是,基於記名股票所確定的股份公司與記名股東之間的特定關系,有些國家允許記名股東在認購股票時可以無須一次繳足股款。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應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
一次繳納的,應當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當繳納首期出資。全體發起人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
(3)轉讓相對復雜或受限制。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而且要服從規定的轉讓條件。一般來說,記名股票的轉讓都必須由股份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這樣受讓人才能取得股東的資格和權利。而且,為了維護股份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法律對於記名股票的轉讓有時會規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如有的國家規定記名股票只能轉讓給特定的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上述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便於掛失,相對安全。記名股票與記名股東的關系是特定的,因此,如果股票遺失,記名股東的資格和權利並不消失,並可依據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掛失,要求公司補發新的股票。我國《公司法》對此的具體規定是: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2.無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東名冊上均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無記名股票也被稱為「不記名股票」,與記名股票的差別不是在股東權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的記載方式上。無記名股票發行時一般留有存根聯,它在形式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體,記載了有關公司的事項,如公司名稱、股票所代表的股數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於進行股息結算和行使增資權利。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無記名股票有如下特點:
(1)股東權利歸屬於股票的持有人。確認無記名股票的股東資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記載為根據,所以,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為,無記名股
票的印製特別精細,其印刷技術、顏色、紙張、水印、號碼等均須符合嚴格的標准。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於股東大會會議召開前30日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幕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2)認購股票時要求一次繳納出資。無記名股票上不記載股東姓名,若允許股東繳納部分出資即發給股票,以後實際上無法催繳未繳納的出資,所以認購者必須繳足出資後才能領取股票。
(3)轉讓相對簡便。與記名股票相比,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較為簡單與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讓人交付股票便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不需要辦理過戶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4)安全性較差。因無記載股東姓名的法律依據,無記名股票一旦遺失,原股票持有者便喪失股東權利,且無法掛失。
⑵ 股東名冊應該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股東名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⑶ 股東名冊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3)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4)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擴展閱讀:股東名冊的法律效力
(1)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
在與公司的關繫上,只有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這就是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人,無須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資證明書,也沒有必要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僅憑股東名冊記載本身就可主張自己為股東。公司也沒有義務查證股權的實際持有人,僅向股東名冊上記載的名義上的股東履行各種義務即可。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是股東名冊最重要的法律效力,兩大法系國家普遍認可這種效力。
(2)股東名冊具有對抗效力
即使具備適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讓股份,如果未進行名義更換,就不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各國公司法一般都明確規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
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是各國公司法的一致規定,中國公司法同樣應予承認。須注意的是,所謂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僅指股權的受讓人如果沒有在股東名冊上作變更登記則不得對抗公司,但是如果受讓人已經實質上取得了股權,受讓人即使未經股東名冊的登記,也可以對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張股權的存在。
(3)股東名冊具有免責效力
由於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效力,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東發出會議通知、分配紅利、分配剩餘財產、確認表決權、確認新股認購權,即使該形式上的股東並非實質上的股東,公司也是被免責的。此外依據各國商法的規定,股東名冊的免責效力也及於股東的住所等其他記載事項。
公司對股東或者質權者的通知或者催告,發至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住所或者其本人向公司通知的住所即可。如果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住所不準確或者發生變更以致股東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⑷ 在哪可以進行紙質股票登記
不能分紅的,你要在相關分紅的股權登記日收盤時持有該股票才能獲得相關股票的分紅權利,你也可以在股權登記日買入這股票也可以得到相關的分紅權利。
對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一般要在相關的分紅到帳日到帳的,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一般是下一個交易日就能到帳的。
注意上述說法只是對於A股而言。
若是B股則要在相關分紅的最後交易日的收盤時持有該股票才能獲得相關的權利,原因是一般相關的分紅的股權登記日是在最後交易日的三天以後的,由於B股的交割清算是T+3日的,也就是說你在最後交易日買入該股票,相關的清算交易完成要在三天以後才能完全交割到相關股東名冊上。
⑸ 無記名股票如理解,現在市場上哪些類型的股票屬於無記名股票
現在A股都是無記名股票,在證券公司開A股帳號就可以合法交易。
無記名股票也稱不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東名冊上均不記載股東姓名的投票。它與記名股票比較,差別不是在股東權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記載方式上。
無記名股票可以任意轉讓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種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憑持有的股票對公司主張股東權,享有該股票所代表的權利。
⑹ 股東名冊的其他信息
各國公司法都對股東名冊的記載事項做了規定,且各國的規定基本相同。
《日本商法典》
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23條第一項規定:「董事須製作股東名冊,並記載或者下列事項:
1、董事的姓名及住所;
2、各股東持有的股份的種類及數量;
3、就各股東持有的股份發行股票時,其股票的編號;
4、各股份取得的日期;
5、發行附轉換預約權股票時,第175條第二款第四項之5所列的事項;
6、發行附強制轉換條件的股份時,第175條第二款第四項之6所列的事項。
中國台灣《公司法》
中國台灣《公司法》第169 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事項:
一、各股東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二、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四、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五、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中國《公司法》
中國《公司法》第33條和第134條也對股東名冊的記載事項作了規定。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134條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由上可見,中國公司法關於股東名冊記載事項的規定與其他國家公司法的規定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細微的差別,主要是中國沒有對特別股作出規定。
鑒於《公司法修改稿》第165條保留了現行公司法第135 條的規定,即「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票,另行作出規定。」而該條規定按照學者解釋,實際上應當就是特別股的規定,只是沒有明確概念而已。從立法的科學性出發,雖然國務院還沒有規定「其他種類的股票」,但是公司法修改應該在股東名冊的記載事項中對「其他種類的股票」預先作出規定,以求完備。另外,在公司法律實踐中,股東名冊一般還須記載股權質權、股權信託等事項,而這些事項的記載又是理論上沒有任何爭議的,實踐中也是必須的。因此,公司法修改中應該在股東名冊的記載事項中增加:「其他與股東權益有關的事項」。這樣實踐中的一些做法才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股東名冊的封閉和股權登記日
股東名冊上的記載隨著股權的轉讓而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而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或者決定盈餘分配時,必須保持公司股東的確定性,以便股東大會得以順利召開,分配方案得以確定並順利實施。股東名冊的封閉和股權登記日制度就是保持公司股東確定性的兩種方法,在此一並討論。所謂股東名冊的封閉,是指公司為確定得參加股東大會的人選,或者其他可行使股東權或質權的權利人,而在一定期間停止股東名冊的記載。所謂股權登記日,是指公司為確定得參加股東大會的人選,或者其他可行使股東權或質權的權利人而規定的「某個日期」,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股東名冊的查閱
股東名冊查閱制度在公司法中意義重大。例如查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股權託管機構製作的股東名冊可以確定股權歸屬及變動等信息;而股東查閱公司製作的股東名冊則可以獲悉其他股東的姓名、名稱和住所,這樣股東才可以與其他股東共商公司經營事務,例如請求徵集委託書、討論派生訴訟、討論管理層提出的建議,等等。股東名冊查閱制度的內容應區別不同的股東名冊置備主體而作相應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的主體不同,股東名冊查閱制度的內容也應有別。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股權託管機構製作的股東名冊而言,因為這兩個機構的登記是股權轉讓、股權質押等權利變動的生效要件。一經登記,即發生股權轉讓、股權質押的法律後果,並且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股權託管機構的登記實際上就是股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因此,由這兩個機構置備的反映股權登記狀況的股東名冊理應向社會不特定的人公開。任何人只須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股權託管機構繳付必要的費用,就可查閱這兩個機構置備的股東名冊,且無須說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製作的反映有限公司股權狀況的文件,也是有限公司股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應向社會不特定的人公開,自不待言。
⑺ 上市公司「爆料門」中股東名冊有玄機,「股東名冊」你知道是什麼嗎
最近,知名私募大佬葉飛的一起爆料可謂是牽動了萬千大小投資者們的心,在他的爆料中,目前上市的企業中不少市值低於100億元人民幣的公司都熱衷於做一種叫做“市值管理”的項目。所謂的市值自然指的就是公司的股價,而這管理顧名思義就是將公司的股價維持在一個他們想要的區間范圍內,不過這具體操作的手法可是狠狠坑了我們廣大散戶一把。
這些操作市值管理的投資機構一般買入的量很大,妥妥的會出現在前200名的名單之中,這時董秘就會拿著股東名冊和他們進行結算了。股東名冊是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之一,作為普通投資者只能在定期報告中窺見一斑,信息實在是過於不對等啊!
⑻ 股票不是虛擬資產或者說不是虛擬實物嗎為什麼證券基礎書上有記名股票被盜、遺失 補辦的說法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卷,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憑證。記名股票就是在股票票面和公司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一般來說,如果股票是歸某個人所獨有,則應記載持有人的姓名。如果是投資機構或法人所有,也要記載投資機構或法人的名稱。無記名股票是指在票面和股東名冊上均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它們所體現的權利相同。它們的區別主要是:1、在記載方式上不同。2、為了防假冒等行為,不記名股票印製講究,印刷技術要求有嚴格的標准。3、無記名股票轉讓簡單方便。4、無記名股票安全性差,一旦遺失,原持有人便喪失股東權利,且無法掛失。
我們平常炒股的股票是無紙的,是電子記名的股票。
⑼ 股東持有的股東名冊是原件嗎,還是復印件
現在上市公司股東名冊是電子信息,沒有原件,它是股東登記機構的記錄,上市公司股東變動頻繁,股東名字和股份數額,每天都處於變動中,在交易時間內,不同的時點,股東和股份都不同,只是交易結束時,才會有固定的股東名冊。
登記機構公布的股東名冊和股份數額具有法律證明意義,上市公司是必須承認的,登記機構沒有必要給股東出具股東證或股權證,股東列印它公布的股東姓名和股票數額,就足以證明自己的股東身份了。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