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我委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等10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徐绍史
2016年1月1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30件)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及时间发布部门1
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
理办法》的通知计资[1983]116号1983年2月2日
国家计委
2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1990年8月18日
国家计委
3
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检查
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价检字[1990]811号1990年10月10日
国家物价局
4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
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能源政法[1992]955号1992年10月4日
能源部
5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
知电建[1995]36号1995年1月19日
电力工业部
6
关于颁发《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
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电计[1995]202号1995年4月7日
电力工业部
7
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
的通知国经贸运[1995]466号1995年8月31日
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
部、建设部、劳动部8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628号1995年10月24日
国家计委
9
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配套电力工程管理办法
》的通知计建设[1995]1954号1995年11月14日
国家计委
10
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1996年4月6日
国家计委
11
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
知电计[1996]280号1996年4月26日
电力工业部
12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6号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13
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
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的通
知电计[1996]737号1996年11月13日
电力工业部
14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9号1996年12月2日电力工业部15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
”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计投资[1996]2801号1996年12月5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
16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建[1997]79号1997年2月5日
电力工业部
17
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
(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7]53号1997年2月13日
电力工业部
18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
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
标准(试行)》的通知计价费[1997]698号1997年4月24日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
19
关于印发《铁路货物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
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
费》的通知计价管[1997]2272号1997年11月17日
国家计委、铁道部
20
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
的通知电综[1998]115号1998年3月9日
电力工业部
21
印发《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
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8]815号1998年5月12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
22
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国经贸电力[1999]72号1999年2月2日
国家经贸委
23
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
办法》的通知计基础[1999]382号1999年4月7日
国家计委
24
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
》的通知计基础[1999]383号1999年4月7日
国家计委
25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
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1999年8月17日
国家计委
26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
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1999年10月14日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
27
关于印发《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的粮食供
应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粮办[2000]241号2000年3月14日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8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2001年7月4日国家计委29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国家经贸委等4部委局令[2002]第42号
2002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
汇管理局30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2005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31件)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及时间发布部门1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计[1978]234号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2水电厂防汛管理暂行办法无文号1982年4月29日水利电力部3
关于颁布《水利电力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和成果管
理有关办法》的通知水电技字[1982]38号1982年9月1日
水利电力部
4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无文号1983年9月23日水利电力部、公安部5燃料工作条例无文号1983年11月1日水利电力部6
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资所支付的利息及费
用列入基建投资的通知计资[1984]1383号1984年7月11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
7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1984年8月18日国家计委8
国家物价局关于制发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
的通知价检字[1985]207号1985年8月10日
国家物价局
9关于颁发《物价检查人员守则》的通知价检字[1986]175号1986年6月17日国家物价局10
国务院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国家物价局对
物价大检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说明国检办字[1986]第64号1986年11月25日
国家物价局
11
水利电力部转发关于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
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水电财字[1987]2号1987年1月8日
水利电力部
12
颁发《关于电力计量车使用、管理和配置规定
》的通知水电电生字[1987]16号1987年3月3日
水利电力部
13关于发电厂高压除氧器安全问题的通报水电办字[1987]5号1987年3月25日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14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
则和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水电计字[1987]89号1987年4月14日
水利电力部
15
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
价的通知水电基字[1987]28号1987年5月19日
水利电力部
16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
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
通知计资[1987]866号1987年6月2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17
关于进一步完善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
任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稿)水电水规字[1987]27号1987年6月10日
水利电力部
18
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计量管理工作规定》的
通知水电电生字[1987]53号1987年6月15日
水利电力部
19
关于贯彻执行对国营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水电计字[1987]199号1987年6月16日
水利电力部
20
关于水利电力系统通信网电路使用原则及收费
办法的通知水电汛字[1987]22号1987年6月23日
水利电力部
21
关于颁发《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
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水电农水字[1987]21号1987年7月4日
水利电力部
22水利电力部部属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无文号1987年8月11日水利电力部23
关于其他单位在局属电厂内进行合资工程问题
的通知水电计字[1987]262号1987年8月12日
水利电力部
24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水电技字[1987]53号1987年9月14日水利电力部25
关于印发《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水电劳字[1987]83号1987年9月28日
水利电力部
26
关于推广使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通知
水电电生字[1987]84号1987年10月20日
水利电力部、国家经委、国务院电子振兴领导
小组办公室27关于颁发《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燃[1987]2001号1987年10月27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石油部28
关于颁发《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的通知水电技字[1987]87号1987年11月30日
水利电力部
29
关于试行《水电部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实施办法》的
通知水电物字[1987]44号1987年12月1日
水利电力部
30
印发《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的通知体改生字[1987]78号1987年12月16日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
31
关于印发《带电作业技术管理制度和张凤祥副部
长讲话》的通知水电生字[1987]107号1987年12月30日
水利电力部
32
关于颁发《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的通
知水电劳字[1988]6号1988年1月9日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
33关于颁发《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的通知水电电生字[1988]4号1988年3月8日水利电力部34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
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水电水规字[1988]29号1988年3月31日
水利电力部
35
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
理达标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能源水规字[1988]5号1988年6月29日
能源部、水利部
36关于价格行政复议程序的补充规定价检字[1988]409号1988年8月3日国家物价局37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
行政诉讼等问题溯及力的解释价检字[1988]429号1988年8月4日
国家物价局
38关于按法定计量单位换算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能源经[1988]54号1988年12月29日能源部39
国家物价局关于水路运输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
应由哪个部门查处问题的复文价检字[1988]762号1988年12月30日
国家物价局
40关于进一步开展国际集装箱联运工作的通知计调度[1989]7号1989年1月7日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贸部41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价检函字[1989]45号1989年1月30日
国家物价局
42
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评审验
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能源基[1989]94号1989年1月31日
能源部
4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44
国家物价局、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加强职
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价检字[1989]133号1989年3月1日
国家物价局、全国总工会、财政部
45
关于颁发《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
例》的通知能源水电[1989]181号1989年3月1日
能源部
46
关于颁发《火电、送变电工程百元产值工资含
量系数测定办法和定额(试行)》的通知能源基[1989]355号1989年4月10日
能源部
47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
办法》等的通知能源办[1989]368号1989年4月14日
能源部
48
颁发《电力生产月度计划制定和核定试行办法
》的通知能源调[1989]519号1989年5月24日
能源部
49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
知能源基[1989]610号1989年6月21日
能源部
50
关于重申发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
计任务书审批权限的通知能源计[1989]956号1989年10月4日
能源部
51关于加强联运工作的通知计调度[1989]1254号1989年10月10日国家计委52
关于颁发《能源部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
产创水平达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能源电[1989]1004号1989年10月16日
能源部
53关于成立国家计量认证电力评审组的通知能源电[1990]93号1990年2月22日能源部54
关于印发《加强火电厂安全工作,防止重大设
备损坏事故的几项要求》的通知能源电[1990]217号1990年3月19日
能源部
55
国家物价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起诉期间规定的解释价政字[1990]270号1990年4月18日
国家物价局
56
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概预算人员持证上岗问
题的通知能源基[1990]400号1990年5月11日
能源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57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能源部、国家计委关于
改进现行电力分配办法请示的通知》的通知能源计[1990]621号1990年7月4日
能源部
58
关于颁发《电力企业(发供电)质量管理奖评
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能源电[1990]640号1990年7月14日
能源部
59
关于认真贯彻《电力行业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
业不正之风的决定》的通知能源办[1990]852号1990年9月18日
能源部
60
国家物价局对无收费许可证乱收费行为如何处
罚的批复价检字[1990]792号1990年9月27日
国家物价局
61
关于印发《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等
的通知能源经[1990]968号1990年10月27日
能源部
62关于颁发《农村电气化标准》的通知能源农电[1991]80号1991年1月29日能源部63
关于颁发《能源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能源节能[1991]15号1991年2月2日
能源部
64
关于颁发《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
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1]342号1991年4月20日
能源部
65
关于颁发《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
》(试行)的通知能源电[1991]363号1991年4月29日
能源部
66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行业施工机械台班补充定
额》的通知能源基[1991]498号1991年6月11日
能源部
67
印发《关于亚欧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过境运输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计调度[1991]1017号1991年7月9日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
总署、卫生部、农业部68
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电力
工业发展的决定》的通知能源技[1991]649号1991年7月15日
能源部
69
关于印发《能源部中、小型电力修造企业推行
全面质量管理验收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
知能源机[1991]656号1991年8月8日
能源部
70
关于水电施工企业电工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问题
的通知能源安保[1991]796号1991年9月4日
能源部
71
关于对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
查的通知能源技[1991]838号1991年9月16日
能源部
72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的通
知能源电规[1991]927号1991年10月18日
能源部
73
国家物价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价检字[1991]566号1991年11月26日
国家物价局
74
关于报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统称为报批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通知计投资[1991]1969号1991年12月4日
国家计委
75
关于印发《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能源人[1992]64号1992年1月24日
能源部
76
关于印发《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办法
》的通知能源电[1992]94号1992年1月28日
能源部
77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
法》的通知能源人[1992]102号1992年2月19日
能源部
78
关于印发《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
的通知能源政法[1992]147号1992年2月21日
能源部
79
关于贯彻执行海外投资项目管理通知中两个问
题的复函计外资[1992]247号1992年3月10日
国家计委
80
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
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2]215号1992年3月10日
能源部
81
关于颁发《加强电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能源经[1992]375号1992年4月15日
能源部
82
关于发电主机设备应严格按国家计划和两部协
调交货期交货的通知能源成套[1992]390号1992年4月27日
能源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
83
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
体改生[1992]30号1992年5月15日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行、国务院生产办84
国家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服
务费问题的通知价费字[1992]262号1992年6月9日
国家物价局
85
关于印发《能源部电力系统利用外资财务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能源经[1992]579号1992年6月20日
能源部
86
关于颁发《水利电力修造企业重点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能源机[1992]580号1992年7月1日
能源部
87
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
点要求》的通知能源办[1992]726号1992年
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决定废止《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因机构调整和工作需要,现决定废止《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任:何立峰
2018年6月2日
❸ 中国科协、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林业部关于颁发《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试行通则》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速培养和合理使用不属于国家职工编制的农民技术人员,建立一支宏大的农民科技队伍,以适应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的迫切需要,特制定本试行通则。第二条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努力继承和发扬传统农业技术,积极钻研现代科学技术,勇于改革创新,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条凡在农村从事农, 林、 牧、副、渔、乡镇企业、机械、水利、水土保持、农电、财会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农民技术人员和职业中学毕业生及各种能工巧匠,均可报名参加考核。第四条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以工作成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参考科学文知识水平及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资历。第五条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定为; 农民助理技术员、 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其各级的标准是:
(一)具备下列诸条件者,可确定为农民助理技术员:
1.经一年以上系统培训或自学,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 示范、 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等技术工作;
3.从事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较好。
(二)具备下列诸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或相当于初等技术学校毕业的技术水平,或己取得农民助理技术员职称,基本掌握并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3.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良好。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
1.具有或相当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技术水平,能掌握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等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胜任农村合作经济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能撰写技术总结和工作报告;
3.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显着。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师;
1.具有或相当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技术水平,能较熟练掌握、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丰富的专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并有某些专长;
2.能独立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中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并有撰写技术资料,总结经验和培训、指导农民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3.从事本专业七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优异。
(五)各类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除按本通则执行外,亦可参照有关专业技术系列的规定,进行职称资格的评审。评审时要注意保证质量,可根据专业的特点,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要充考虑到他们创造的经济效益。第六条对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文化程度和从事技术工作时间的限制确定技术职称,对某些文化水平低,但具有特殊专长,长期从事技术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实际工作中成绩显着,经主管科技业务部门推荐,考评委员会批准可免予笔试。第七条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各地要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有关业务部门和县科学技术协会牵头组成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各有关学会会同业务部门分别成立专业考评小组,县评定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国家中级技术职称科技人员三人以上。各专业考评小组成员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科技人员必须占2/3以上。
各专业考评小组受县评定委员会指导,负责本系统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考评工作制定出考核、考试具体标准和办法并付诸实施。第八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考核评定,采用自愿报与推荐相结合,分别参加各有关专业的考试、考核。各专业考评小组根据报考人员的考核成绩、本人业务技术总结及考试成绩,提出评定职称意见,报经县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颁发证书。第九条申请授于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要填写业务简历表,提出业务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经正式考核、考试、评定、批准后授予技术职称,记入人事或业务考绩档案。
❹ 中国电网 电费补贴几号开始
亲,你提到的电费补贴应该是光伏补贴吧,现在,国家电网对光伏没有补贴,只给客户发放,客户的发电电费
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电力建设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第二十二条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第二十三条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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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水电行业,个股的数目并不多的,长江电力,是全球最大的水电上市公司,对四座巨型电站进行着运行管理,分别是葛洲坝、溪洛渡、向家坝、三峡等等。近年来长江电力每年的净利润足足达到了200多亿,被众人称之为现金奶牛,分红已经高达150亿。
想要投资长江电力这只股票的话是否值得呢?今天带大家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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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公司角度看
公司介绍:长江电力是中国三峡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水力发电业务,现拥有三峡、葛洲坝、溪洛渡和向家坝四座电站的全部发电资产,年设计发电能力1918.5亿千瓦时。
截至2017年底,公司水电装机82台,装机容量4549.5万千瓦,其中单机70万千瓦及以上级巨型机组58台,占世界投产的单机7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机组总数的半数以上,在我们国内实实在在的属于大型电力上市公司,在全球上属于大型水电上市公司。
亮点一: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
长江电力,坐拥三峡、葛洲坝、溪洛渡、向家坝四大发电站,可以说是各种优势都占尽。在我国的水利资源排名中四川省获得第一名,水资源占比是23.6%。
长江电力,坐拥三峡、葛洲坝、溪洛渡、向家坝四大发电站,都是居于四川的长江主干道上的位置,拥有独特的自然资源优势。

亮点二:对外投资规模稳步扩大,投资收益持续增长
长江电力共同参股投资52家公司,在收益方面已经超过了38亿元,主要都集中在三峡水利、国投电力、川投能源、桂冠电力等电力领域。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日,共持有参股股权 52 家,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592.77亿元,与去年年末相比,增加了88.53亿元。上半年新增对外投资约 70 亿元,其中完成路德斯公司剩余股权的强制要约收购,持股比例由 83.64%上涨到 97.14%。
同时,公司上半年完成对三峡水利、国投电力、川投能源、桂冠电力以及申能股份的股份增持。因为对外投资规模实现了稳定递增,公司投资收益持续增长,上半年投资收益有38.1亿元,同比去年增加了15.6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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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行业角度看
电力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为了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观,坚持可持续发展观,我们国家在目前电力行业发展的趋势,主要还是清洁能源发电。
在2021年3月11日,13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已经表决通过了十四五规划,主要提出侧结构性的改革发展低碳电力。主要是通过能源高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清洁能源开发,电力行业达到了清洁,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并提出,在未来能让清洁能源发电(风力、光伏、水电为主)成为发电业的主力军。
目前长江电力在A股市场上属于最大的电力上市公司,同时在他在世界上也属于最大的清洁能源上市公司之一。截止到2021年2月21日,公司市值占A股电力行业总市值有39.6%的占比,是中国电力行业上市公司的第一把交椅。
综上所述,我觉得长江电力作为行业的先锋,有望在"清洁能源开发"的发展情况下,获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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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12-09,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