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李兴华的人物事件
2013年7月26日,中共广东省纪委发布消息称,广东科学技术厅厅长李兴华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被调查。随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接受李兴华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并于当日表决通过免去其职务 。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原厅长、党组书记李兴华,因涉嫌严重违纪,依代表法有关规定,李兴华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2014年12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李兴华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现金、股票、干股等多种贿赂,其中最大一笔现金受贿高达人民币1850万元、港币110万元。
本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商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4年6月12日移送深圳中院审查起诉。 2015年1月8日,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党组书记李兴华涉嫌受贿在深圳中院开庭受审。
李兴华受贿案中最大的一单是收受广州首诚太和有限公司等企业相关负责人叶某、唐某、骆某某、王某某等人贿送的人民币1850万元、港币110万元;收受唐某和叶某共同贿送的广州汇中弘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5%股份(折合人民币500万元)。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李兴华在担任广东省科技厅厅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李兴华主要是为企业获取科技扶持资金等方面提供关照,并收取巨额贿赂款和干股,在此期间李兴华共收受1991万元人民币、美元3万元、港币110万元,以及收受企业干股折合人民币达2160万元,其受贿款大部分为儿子偿还赌债。
庭审中,控辨双方对各类证据进行了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李兴华当庭表示认罪,法院将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开庭查理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后再依法作出判决。 2015年2月6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党组书记李兴华受贿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根据李兴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李兴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名下房产一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行贿人邓强现金人民币118万元、李旭亮现金人民币525万元、朱俭现金人民币24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② 000048什么时候复牌
*ST康达:要求申银万国返还国债7983万元的上诉被驳回
*ST康达(000048)因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营业部(以下简称“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国债交易侵权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1 年3 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返还0100420 国债79839972.60 元并偿付法定孳息,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期间,上海中院以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为由一度中止审理;2005 年10 月13 日,上海中院通知本公司已经立案受理,经过多次公开开庭审理,2006 年10 月9 日,上海中院作出了(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以上内容详见本公司2001 年年度报告及以后各期定期报告)。
2007 年5 月18 日,本公司收到了上海高院(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 号民事判决书,上海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原因:本公司于2000 年8 月3 日、9 月5 日分两笔将人民币8000万元汇入申银万国的清算中心,委托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买入0100420 国债,成交价格为人民币79,831,892.60 元。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买入国债成交过户交割凭单。后本公司多次要求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给付国债,均遭无理拒绝。经查,本公司国债帐户余额已变为零。
2、诉讼请求:
( 1 )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返还0100420 国债79,839,972.60 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判令第二被告申银万国对第一被告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裁定情况
2001 年3 月,本公司就与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国债交易侵权纠纷一案,向上海中院提起法律诉讼。2001 年4 月5 日,上海中院发出[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85 号通知,称: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函告该院,已对本案所涉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要求法院中止审理相关民事案件。因此,上海中院决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案查处。鉴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未就上述案件提供与刑事侦查相关联的证据,本公司于2001 年7 月4 日再次向上海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就上述事项再次起诉两被告,请求返还国债或赔偿国债本金及孳息。起诉获上海中院受理,并于2001 年8 月21 日向本公司送达(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290 号《民事裁定书》,称:原告以相同事实、理由对两被告重新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裁定驳回本公司起诉。本公司认为,本案案情简单清楚,只涉及本公司与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以及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申银万国之间的民事纠纷,本案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其审理不应因对其他刑事案件的查处而受影响。因此,本公司于2001 年8 月30 日以上海中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案处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上海中院一审裁定驳回本公司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向上海高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上海中院(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290 号民事裁定,发回原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上海高院于2001 年10 月13 日作出维持上海中院290号裁定。本公司又于2001 年10 月将此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法律诉讼。深圳中院于2001 年11 月7 日受理此案,并分别于2002年1 月16 日、2002 年12 月4 日开庭审理。2003 年1 月22 日,深圳中院通知本公司,将此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2003 年6 月16 日,由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并案查处相关案件已侦查终结。经深圳中院审查认为,将本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并案处理退回案件受理费不妥,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也有不当,于2005 年2 月1 日以“[2005]深中法审监民二再字第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此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继续审理本案。2005 年9 月20 日,深圳中院通知本公司,本案已经移送上海中院审理。
2005 年10 月13 日,上海中院通知本公司已经立案受理,经过多次公开开庭审理,2006 年10 月9 日,上海中院作出了(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6 年10 月23日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2007 年4 月10 日,上海高院作出了(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止本公告之日止,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于2001 年对该项国债短期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该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③ 老鼠仓的典型案例
跟踪买卖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马股,基金经理韩刚遭遇刑拘,开基金经理刑拘之先河。
刑法修正案实施的那一天起,基金老鼠仓的好时光就结束了。
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将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移送司法机关的韩刚,利用职务之便,跟踪买卖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马股赚钱,被深圳证监局查获,由于获利较大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韩刚可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下称《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第一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基金经理。韩刚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刑拘韩刚的背后,预示着监管层开始对基金老鼠仓敲山震虎。
韩刚的老鼠仓
韩刚的老鼠仓曝光于2009年9月,深圳证监局一直没有公布对他的处理结果。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的处理结果令市场震惊。
2009年1月6日,年仅36岁的韩刚被任命为长城久富基金的基金经理,之前韩刚先后担任长城久恒的基金经理和长城基金研究部总经理。7个月后的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对辖区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的执业行为进行了突击检查。韩刚在这一次检查中被发现私设老鼠仓。
深圳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三位基金经理私设老鼠仓,这是基金黑幕之后,基金业最大的丑闻。
根据已经公布的涂强和刘海的交易细节来看,这两位被行政处罚的基金买卖的股票均以中小盘的权重股为主。从2009年8月被现场检查之前长城久富公布的一季报和半年报的数据看,韩刚掌管的基金均是白马股,不存在ST股或者重组股。
从前10大重仓股可以看出,一季报跟半年报中有5只股票相同,尤其是韩刚接手长城久富之后开始大举增仓汽车股,一汽富维和华域汽车一跃成为第六和第八重仓股,分别持有1.15亿元和1.09亿元。
而从2009年半年报的交易数据来看,一汽富维和华域汽车也是其买入金额的第四名和第五名,从中可以看出韩刚对这两只股票非常看好。尽管无法获悉韩刚亲属账户的交易信息,但这不排除其存在买卖这两只股票的可能性。
证监会在得到深圳证监局的检查结果后,立即对韩刚等三人进行了立案稽查。2009年9月22日,韩刚被停职。
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韩刚因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任职优势,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获利较大,被证监会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业老鼠仓领刑第一人
因涉嫌“老鼠仓”交易,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等三人被证监会查处,其处罚决定2011年5月22日正式对外公布。涂强、刘海二人没收违法所得、进行不同程度罚款,并被施以市场禁入的处罚,韩刚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首例因涉嫌违反《刑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该案成为中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老鼠仓刑律杀戒
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基金业历史上,韩刚为第一人。
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痛下杀手者,韩刚并非第一人。在基金老鼠仓的名单上挂着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基金经理王黎敏、融通基金经理张野、长城基金经理刘海、景顺长城基金经理涂强等,只是证监会没有将涉嫌老鼠仓的基金经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处以罚款跟行政处罚了事。
韩刚跟刘海、涂强一起被证监会同时立案稽查,最后却是不同的结局。根源在刘海与涂强涉嫌的老鼠仓交易要么是金额不构成刑事犯罪,要么是交易行为发生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
《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成为架在韩刚们头上的一把致命钢刀。
韩刚担任长城久富基金经理之后的一个多月,即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该法案从通过之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一款,被称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对于情节严重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证监会的公告中,对于韩刚所涉案的获利金额、涉及股票和交易细节,均不曾涉及,但涉嫌老鼠仓交易时间恰好处于《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之后,且期间的金额会比较大。
韩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资本市场起到震慑作用却意义非凡。
按照《刑法修正案(7)》,其所针对的不仅是基金公司,还包含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在深圳证监局的检查中,涉嫌账户的金额只在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之间,但韩刚利用非公开交易的信息获利不太可能达到千万级别,相比于资本市场利用重组的非公开信息获得动则上亿元的收入不法收益不可同日而语,但却可以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同时,这也为基金经理和基金行业敲响了警钟。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已经达到8000多人,62家基金公司共有700只基金产品、500 位以上的基金经理,这一群体在2010年以来表现出了较高的流动性,截至2010年7月30日,共有59家基金公司旗下227只基金出现基金经理离职。
人员的进出难免会鱼龙混杂,韩刚是第一个,但肯定不会是最后一个,其对基金行业的同行更具有敲山震虎的效果。 国内最大“老鼠仓”案、深圳“老鼠仓”第一案2014年2月21日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原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乐因利用自己担任基金经理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非法进行股票买卖,被控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昨日的庭审进行了2个小时,马乐全盘认罪。
庭审披露了马乐在长达2年时间里是如何操纵“老鼠仓”,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
2014年2月21日开庭的“老鼠仓”案主角马乐年仅32岁,曾因临危受命将博时精选基金扭亏为盈成为基金业的风云人物,但在2013年7月,马乐因涉嫌操作“老鼠仓”案发。经查,马乐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的2年多时间里,非法操作“金某”、“严某进”、“严某雯”3个股票账户,先于基金股票低价买入,又先于基金股票卖出,买入与基金相同股票如中天城投等76只,买入与卖出金额双边成交金额共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利用基民资金为个人股票“抬轿”,即典型的“老鼠仓”,被检察机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操纵“老鼠仓”的行为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才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对应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国内已有多起“老鼠仓”案审判案例,而在深圳,马乐案则是第一单,也被称为深圳“老鼠仓”第一案,而马乐案涉及的交易金额、获利金额均超过国内已审判的“老鼠仓”案,又被称作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2014年2月21日的庭审中,马乐表现非常配合,从始至终都表示认罪,并对起诉书所列的犯罪过程、资金金额毫无异议,对公诉人列举的大量证据也表示完全认可,不仅在辩护律师辩护时落泪,还在最后陈述环节深表悔意,整个庭审过程2个小时,马乐的自我辩解和其辩护律师的发言都一心只求罪轻。
马乐其人 从寒门学子到基金风云人物
现年32岁的马乐出生在河南农村,家境贫寒,在马乐最后陈述时用自己的话来形容,是“17年寒门苦读”,靠奖学金和勤工俭学在清华大学完成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业。
2011年3月8日,29岁的马乐被破格提拔为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时是临危受命,当时该基金在业界排名仅90%左右,接管该基金后,“我真的将这只基金视为自己的生命,为它没日没夜加班加点,放弃了很多节假日,甚至夜不能寐。”马乐在法庭上说,自己的身体也因此透支,不到30岁就得了二级高血压、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整夜整夜的腰痛。
但他又认为,自己的付出也得到了回报,该基金业绩很快在业界的排名成长到了前24%,2011年当年就使该基金在同类基金中处于前三分之一的地位。这对一个近100亿的大盘基金而言,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成绩,因此,马乐一时间成为基金业的风云人物,被视作农村孩子成为成功人士的励志案例。由于业绩突出,马乐的收入也水涨船高,根据资料显示,马乐的年薪已超过200万元。 全国最大老鼠仓案在广州刷新了纪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1月15日发布消息称,该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30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2826.058727万元。陈某民一案涉及买卖股票87只、成交金额达18亿余元、非法获利达2826万余元,为目前全国最大宗的老鼠仓案件。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作为目前全国最大的老鼠仓案件,陈某民一案涉及利用掌握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买卖股票数量达87只、成交金额达1884084756.25元、非法获利数额达28260587.27元。该案由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2015年9月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同年11月10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3月1日,证监会公告,张鹏先后在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等职务,张鹏及其妻子杨某艳控制使用刘某秀账户,在张鹏管理新动力基金期间,新动力基金在买入或卖出股票后,张鹏操作刘某秀证券账户同步或稍晚买卖新动力基金买卖的股票。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5条规定,决定对张鹏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张鹏操作“刘某秀”证券账户总盈利44.85万元。其中,趋同交易沪市股票16只,成交金额1515.26万元,盈利24.08万元;趋同交易深市股票20只,成交金额1655.44万元,盈利20.77万元。
证监会认为,张鹏在担任新动力基金经理期间,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操作“刘某秀”证券账户,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因此,对张鹏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④ 老鼠仓的四大危害
何谓“老鼠仓”?
老鼠仓(RatTrading)是一种无良经纪对客户不忠的“食价”做法。具体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中国股市的特色就是无庄不成股,而老鼠仓就存在于这些大大小小的庄股当中。券商是庄股中的主力队员,利用自身具有融资的天然优势,从社会各方面融入大量资金坐庄拉升股票。坐庄本来是为了赚钱盈利的,但券商坐庄很少有真正赚钱的,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大量底部埋仓的老鼠仓蜂拥出货,券商又在高位接盘。这样的结果就是券商亏损累累,老鼠仓赚个钵满盆满。这便是当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老鼠仓”案频发
自去年底“马乐案”东窗事发至今,据不完全统计,被调查或传闻涉嫌老鼠仓的基金经理已多达数十位。随着证监会引进稽查大数据系统,重拳打击基金老鼠仓力度正在强化。5月9日下午,证监会通报了三起资产管理行业相关人员涉嫌老鼠仓案件,获利高达2000万元。以下是财界网盘点的近年部分影响力比较大的“老鼠仓”。
2007年
上投摩根唐建
处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
2010年
光大保德信基金许春茂
处罚: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2010年
交银施罗德郑拓
处罚:获刑3年罚600万元、前妻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前妻之妹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0年
交银施罗德李旭利
处罚:一审判有期徒刑4年,被罚18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
博时基金马乐
处罚: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
2014年10月
汇添富基金苏竞
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罚金3700万元。
2014年10月
光大保德信基金经理钱钧
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款160万元。
“老鼠仓”有多大危害?
当博时基金马乐案当初判决结果出来时,网络舆论上一边倒地认为判决结果过轻,而在基金行业内,却有不少观点认为基金老鼠仓并无多大危害。
今年3月28日,深圳中院对马乐老鼠仓案一审宣判,马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处罚金1884万元。在此结果出来之后,新浪网调查显示,91.5%的网友认为该案判决过轻。有投资者认为,这就是在鼓励基金经理犯罪。普通投资者多是简单地认为其非法获利多,而判决过轻。
在基金业内,除了有人认为老鼠仓确实是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严打外,也有部分观点认为,若是基金经理能够管理好基金,同时对自己的资金进行理财,并没有明显损害持有人利益,也并未造成多大的社会危害。正如马乐在庭审中陈述时所说,其所投资的股票都是通过自己研究买入。
不少基金从业人员对老鼠仓抱有同情之心,也与此前基金从业人员不能炒股有关。虽然此前从业人员有炒股限制,然而现实中不少人通过自己或他人账户,在进行股票投资。在业内投资人士看来,此前禁止从业人员炒股是不合理的制度。“作为专业的投资人士,如果连自己的钱都没管好过,怎么可能替他人理好财。”
另外,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出于个人的利益,基金经理“老鼠仓”的行为会牺牲掉很多委托他进行投资的人的利益以及牺牲掉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这里面透露出基金公司的自律监管不足、制度的不完善、投资责任缺失等多方面的原因。他认为,要减少或者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还需不断完善各种制度和规则,完善激励机制,并加大处罚力度。
还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在刑法修改的时候就已经将“老鼠仓”行为作为金融犯罪把它入罪了。“老鼠仓”危害非常大,属于内幕交易的一种。“老鼠仓”实际上是用公募的基金或者基民的钱来为基金经理或者自己或者是个人或者是亲友来谋利的这么一种行为,这个实际上是对基民的利益,对于整个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是一个很大的侵害。
“老鼠仓”该如何规范?
钱景财富副总经理、研究中心主任赵江林表示,最近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老鼠仓”的调查、打击力度,主要利用大数据的手段,将以前有过老鼠仓行为的交易挖掘出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显示了监管部门整顿基金行业的决心。赵江林认为,如果“老鼠仓”成为行业普遍现象,投资者将会对基金行业失去信心,基金行业就会走向衰落。目前基金公司还没有出台能够有效应对“老鼠仓”的办法,观察美国成熟市场多年以来对付老鼠仓的办法中,最有效的还是严刑峻法,提高“老鼠仓”的违法成本,并且加强查处力度,通过奖励举报等措施来威慑“老鼠仓”事件的发生。
赵江林为此建议,根治“鼠患”还需多管齐下。首先是严格监管,并且要长期化、常态化。其次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形式,解决证券市场改革和监管执法面临的制度问题。此外,一些业内人士也建议,应当建立起对基金公司的追责机制。
⑤ 最高法院2013民提字第94号
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讼房屋侵权纠纷再审案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4号
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等房屋侵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民提字第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三路南天大厦二幢1单元首层。
负责人:范国振,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耀鸿,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南路金华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方一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洲,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园中花园D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梁跃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秀林,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仲南,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办公楼1栋15层。
法定代表人:王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江,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城建物业公司)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28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负责人范国振、委托代理人吴耀鸿,深圳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长森、杨洲,深圳城建监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秀林、徐仲南,深圳城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2年11月11日,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以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本案诉讼,深圳中院以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拥有本案所涉房地产产权,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于2003年3月31日作出(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起诉。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于2003年12月23日作出(200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80号民事裁定,撤销深圳中院的上述裁定,指令深圳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深圳中院审理后,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深圳中院重审。
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称,南天一花园是深圳城建公司于80年代末开发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小区内主建筑物为三栋18层住宅楼(下称南天大厦),所有大厦底层均规划设计为公共开放空间(下称架空层),净空为4.5米。另小区内还规划有两栋小楼,作为三栋大厦的公用配套设施,面积为937平方米,《深圳市白沙岭片区法定图则》(以下简称《法定图则》)确定其用途为居委会和社区管理用房。上述小区共有商品房1140套,深圳城建公司自1988年开始对外预售,现已全部入住。根据法律规定,深圳城建公司转让上述房地产后,小区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公用配套设施的产权转归全体业主享有。但深圳城建公司自1995年8月14日至今擅自改变公共开放空间的设计功能,将各栋大厦底层违章改建成商业铺位,委托其下属子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对外出租,从中牟取利益。同时,深圳城建公司自1995年8月14日至2000年3月13日私自将两栋配套小楼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2000年3月14日深圳城建公司又将上述小楼私自委托其下属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对外出租,并由深圳城建物业公司收取租金。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和深圳城建监理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南天一花园全体业主的权利,故起诉请求:1、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拆除南天一花园三栋大厦底层的违章建筑,恢复底层为公共开放空间,并赔偿损失145万元;2、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停止侵权,返还南天一花园红线内两栋公用配套小楼,并赔偿损失655万元;3、确认南天一花园红线内两栋公用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4、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租金标准赔偿全体业主自2003年3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遭受的损失。
深圳城建公司答辩称,三栋大厦底层的所有权属于深圳城建公司,将底层封闭是符合规划设计的,封闭底层出租是历史问题。两栋小楼是规划中的建筑,有自己合法独立的用地面积,是按程序报建、报批由深圳城建公司投资建设的。两栋小楼不在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名下,其以侵权为由要求深圳城建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依据。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增加的诉讼请求没有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况下,不应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底层改建成商铺出租依法办理了租赁许可证,不具有违法性,且已被拆除恢复了原有功能,深圳城建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以指导租金为依据计算的数额与底层改建商铺对外出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深圳城建物业公司答辩称,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是适格原告。业主对南天一花园三栋大厦底层没有所有权,南天一花园总房产证已对底层建筑面积确权,产权人为深圳城建公司,虽然总房产证已经被注销,但并不当然说明底层归属于业主所有。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提供的2001年8月27日深规土函第HQ0102001号复函证明,底层未参加公用面积分摊给各业主。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底层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超过2.2米的底层应当计算建筑面积,应当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没有分摊给业主,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该部分建筑面积属于深圳城建公司所有。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1994年6月3日《白沙岭居住区南天大厦底层使用问题的说明》证明,底层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封闭1/3供配套使用,其余2/3供停车和休闲用。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对底层的管理行为是受深圳城建公司委托而进行的,是合法行为。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计算底层损失没有充分依据。请求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深圳城建监理公司答辩称,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具有诉权。两栋小楼初始登记虽然经行政诉讼被撤销,但是行政诉讼判决同时明确了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对两栋小楼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存在深圳城建监理公司侵犯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权利和赔偿的问题。请求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一审经审理查明:涉案南天一花园为深圳城建公司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发的商品房,截至2001年10月底南天一花园的大部分房产已被深圳城建公司出售。1995年始南天一花园的部分房屋底层架空层被封闭作商业用途出租,由深圳城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收取房屋租金,直至2002年11月涉案架空层拆除封闭,架空层空间被恢复。南天一花园红线内两栋配套小楼为深圳城建公司开发。1995年8月深圳城建公司将两小楼出租,收取租金。2000年初深圳城建公司委托其下属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出租,并收取租金。深圳市福田区租赁管理局于2000年3月14日,向深圳城建监理公司核发了上述两栋配套小楼(福公)房租证第G10171号01《房屋租赁许可证》。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以该租赁许可证违法为由,于2002年4月27日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法院)。福田区法院认为该区租赁管理局核发此租赁许可证的行为不合法,以(2002)深福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上述租赁许可证。本案审理期间,深圳城建公司就案涉两栋小楼申请初始登记,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依其申请将房屋登记确权给深圳城建公司。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于2004年3月8日向福田区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福田区法院于2004年7月6日裁定不予受理,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深中法行终字第144号行政判决、(2006)深中法行终字第110-131号行政判决,确认涉案两栋商业服务楼的初始登记和分户产权登记应予以撤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福田分局于2002年11月7日向深圳城建公司发出《强制恢复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公告》,决定于2002年11月18日对南天一花园一、二、三栋架空层被违法改变功能的部分强制恢复原使用功能。
深圳中院一审认为,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经业主合法选举产生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有权代表业主提起本案诉讼,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对于深圳城建公司改建的南天一花园各栋大厦底层架空层商业铺位,政府主管部门已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强制恢复原状。因此,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恢复架空层原状的诉讼请求已得到实现,本案中不再处理。即使深圳城建公司因出租该违法建筑获取了收益,该收益亦属违法所得,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无权对该违法所得提出主张。所以,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就架空层的改建赔偿损失14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深圳城建公司提交的涉案两栋小楼的报建、规划资料,涉案两小楼是深圳城建公司所建的独立建筑,虽然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但不属于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范围,也没有被规划为物业服务用房,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张该两栋小楼产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因该两栋小楼的产权并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对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就该两栋小楼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亦不予支持。深圳中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07)深中法民五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010元,由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负担。
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称,案涉架空层的权益归属全体南天一花园业主共有,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与深圳城建监理公司未经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和业主同意私自出租牟利,侵害全体业主的权利,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涉两栋小楼依法属于南天一花园全体业主共有,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强行占有使用,构成侵权,应承担返还房屋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南天一花园红线内两栋公用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南天一花园全体业主共同享有;3、判令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赔偿因其侵占并封闭南天一花园三栋住宅架空层予以商业出租造成全体业主经济损失145万元;4、判令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停止侵权,返还南天一花园红线内两栋公用配套小楼,并赔偿全体业主损失655万元,以及按照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租金标准赔偿全体业主自2003年3月1日起至返还上述配套小楼之日止遭受的损失。
深圳城建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请求的架空层改建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正确。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关于返还两栋配套小楼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深圳城建物业公司答辩称,业主分摊的公用面积不包括案涉架空层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属于业主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均是本案纠纷行为发生后施行的,本案不应适用相关规定。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受深圳城建公司委托对架空层进行的物业管理行为合法。
深圳城建监理公司答辩称,深圳城建监理公司提交的白沙岭用地划拨红线图证明两栋小楼的用地已经划拨给了深圳城建公司,但深圳市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的土地都是政府划拨的,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当时没有意识要办理两栋小楼的土地使用权证。
广东高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期间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予确认的《法定图则》中的文本总则第2.2条载明: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一审期间,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为证明架空层经济损失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深圳市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颁发给深圳城建公司的(福)房租证第G10034号《房屋租赁许可证》,该证明载明的用于出租的房屋是福田区白沙岭住宅区1-6号楼一层,包括了南天大厦的架空层。(二)深圳城建公司与架空层商铺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深圳城建公司委托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出租架空层,并按5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租金。(三)《架空层租金计算说明》。载明:1、根据《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面积为5000平方米,出租时间自1995年8月14日至2002年11月14日。2、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按2002年6月15日统计的出租面积和5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如下:(1)总出租面积:一栋600平方米,二栋510平方米,三栋476平方米,累计为1586平方米。(2)时间自1995年8月14日至2002年11月14日共7年。(3)每年总计租金为55×1586×12=105万元。(4)7年累计租金为105万元×7=735万元。3、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请架空层被侵权的损失为145万元。(四)载明南天大厦架空层出租面积为1586.75平方米的南天一花园出租架空层情况一览表。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对前述证据质证认为,对《房屋租赁许可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未发表意见,不同意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计算的架空层出租面积及经济损失。一审期间,深圳城建公司提交了南天大厦的设计者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在1994年6月3日出具的《白沙岭居住区南天大厦底层使用问题的说明》,该文载明案涉架空层的基本使用原则是封闭三分之一供配套使用,其余三分之二供停车和休闲用。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不予确认。深圳城建物业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广东高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本案系房屋侵权纠纷。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请求的架空层被改建的损失是否成立。(二)南天大厦的全体购房人是否案涉两栋小楼的共有权人及可否主张该小楼的租金收入。
关于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请求的架空层被改建的损失是否成立的问题。案涉架空层是南天大厦整体结构的一部分,是该大厦的附属设施,应由南天大厦全体所有权人共同使用。深圳城建公司不是案涉架空层的所有权人,其擅自改变案涉架空层的使用功能,封闭部分架空层用于商业出租,损害了南天大厦全体小业主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向南天大厦全体小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代表南天大厦全体小业主的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无权请求因案涉架空层被封闭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当,该院予以纠正。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和深圳城建监理公司虽不确认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提交的载明案涉架空层出租面积为1586平方米的证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以此为基数,按深圳城建公司与部分架空层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55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主张架空层损失有事实依据。据计算,深圳城建公司将案涉架空层封闭并出租7年的租金收入为735万元,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只主张145万元经济损失,可以视为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张的该145万元经济损失已经扣除了深圳城建公司为封闭和出租架空层等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对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张的145万元经济损失予以支持。深圳城建物业公司擅自改变案涉架空层的设计功能后改建商铺出租,侵害了南天大厦全体小业主对架空层的使用权,深圳城建物业公司不考虑该行为的侵权性质,接受深圳城建公司的委托对外出租案涉架空层并收取租金,对于该侵权行为给南天大厦全体小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亦有过错。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请求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因案涉架空层被改建所受经济损失合理,亦予支持。
关于南天大厦的全体购房人是否案涉两栋小楼的共有权人及可否主张该小楼的租金收入的问题。《法定图则》颁布前该两栋小楼未作为南天大厦的物业管理用房,而是一直由深圳城建公司对外出租,根据《法定图则》关于“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的内容,《法定图则》关于各地块配套设施的规划不改变相关地块上现有土地利用性质。可见,《法定图则》仅是有关地块用途规划的依据,而不是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依据,不能作为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张两栋小楼为南天大厦各购房人共同共有的依据。而该两栋小楼不属于南天大厦的附属设施,只是配套设施,其所有权不因南天大厦商品房出售给各购房人而当然属于购房人共同共有。根据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建造成本价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的规定及第四十八条关于“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移交住宅区时,按市政规定的比例以同期政府微利房价格向业主委员会提供部分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的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的规定,南天大厦全体购房人需要两栋小楼内相关物业作为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应分别支付相应的建造成本价和同期政府微利房价格以取得相关房产的共有权,但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未举证证明南天大厦全体购房人按该小楼的成本价或者深圳市的微利房价格支付了该两栋小楼所有权的对价。案涉两栋小楼由深圳城建公司投资建设而成,不属于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范围,两栋小楼被登记为深圳城建公司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虽因程序性问题而被撤销,但并不能据此证明该楼房属小业主所有。
广东高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深圳中院一审判决;二、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支付赔偿金145万元;三、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010元,由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负担40945.7元,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共同负担906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10元,由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负担40945.7元,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共同负担9064.3元。
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按照《法定图则》的规定,南天一花园的建筑容积率为3.0,该花园占地面积为36750.6平方米,总住宅建筑面积为114143.65平方米。因此,案涉两栋小楼没有计入建筑容积率,未分摊相应土地使用权份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等法律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该两栋小楼的所有权应当随该花园3675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案涉小楼取得的房产初始及分户登记证书,已经被行政判决撤销,案涉小楼无法单独办理产权登记,根据民商法溯及力的基本规则,本案应当适用或类推适用物权法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小楼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其产权归南天一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深圳城建公司主张两栋小楼有预留的用地面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两栋小楼被《法定图则》确定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二审判决适用已经被废止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南天一花园购房人没有按规定支付案涉两栋配套小楼的对价为由,认定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讼主张理据不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深圳城建公司占有并出租属于南天一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案涉两栋小楼,构成侵权。故请求:1、撤销广东高院二审判决第三项;2、改判确认南天一花园红线内两栋公用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南天一花园全体业主共同享有;3、改判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停止侵权,返还南天一花园红线内两栋公用配套小楼,赔偿全体业主损失655万元,并按照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租金标准,赔偿全体业主自2003年3月1日起至返还上述配套小楼之日止遭受的损失。
深圳城建公司再审答辩称,《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建筑容积率是2000年发布的,而案涉地块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建设时,是分批分期建设的,当时没有针对该地块的容积率,该图则不能作为确定案涉小楼所有权的依据,且《法定图则》明确指出,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图则规定不符,暂不须更正。案涉两栋小楼是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门规划的建筑,有单独的报批、报建、验收和工程结算手续,深圳城建公司并已就案涉两栋小楼的土地使用权与政府部门签订协议并补缴了地价款,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宗地红线图中,案涉两栋小楼有自己的用地面积,在深圳城建公司就南天大厦三栋住宅楼申请初始登记时,已经将案涉两栋小楼的基底面积做了预留,该两栋楼的用地没有计入三栋住宅楼的分摊公用地面积。对两栋小楼所占用土地,深圳城建公司享有独立合法的权利,该权利并未转让给南天一花园全体业主。案涉两栋小楼房产登记证书被撤销系因办证程序违法,行政判决并未从实体上认定该两栋小楼属于南天一花园业主共有,亦不能因此认定案涉小楼不能单独办理产权登记。案涉小楼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有合法报建、审批及竣工验收手续,并非南天大厦三栋住宅楼的附属设施,不可能构成住宅楼的共有部分。深圳城建公司因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取得两栋小楼的所有权。案涉两栋商业服务小楼在规划、报建和审批文件中均确定为商业服务楼而非物业管理用房,建成后亦一直作为商业经营用途使用。请求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再审请求。
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再审答辩称,同意深圳城建公司的答辩意见。《法定图则》是2000年颁布的,不能约束1990年报建的房屋,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小楼所有权的依据。对于物权的认定,应当尊重房地产主管机关的专业意见,深圳城建公司有独立的报批、报建及工程验收手续,对于案涉小楼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经过了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对本案的处理,还应当考虑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实际情况。二审判决适用当时的物业管理条例,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资建房单位,在没有文件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部分再审请求,是2004年7月向原审法院申请增加的诉讼请求,没有缴纳相应的诉讼费,亦没有申请免交或者缓交诉讼费,不应列入本案审理范围。请求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再审请求。
深圳城建物业公司述称,同意深圳城建公司和深圳城建监理公司的意见。
文件复函(深规土函第HQ0102001号),证明根据该复函内容,案涉两栋小楼属于南天一花园配套公用面积。该复函系对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答复,第3条称配套的二栋两层小楼属公用面积。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及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初始登记证书并未写明用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附图中没有标明案涉两栋小楼,系因附图制作时小楼尚未建成,该初始登记证书虽被注销,但深圳城建公司继续享有未出售房屋的所有权,且案涉两栋小楼与三栋住宅楼不属于同一工程;《法定图则》是一份完整文件,其中注释明确该图则系对未来建设的指引,对原有建筑物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本案确权的依据。
(注:全文字数超过网络知道的限制……)
⑥ 腾邦 上诉时间
2021年12月20日。
因公司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为控股股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集团”向周世平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且预计无法在上述公告披露后一个月内解决。根据《上市规则》9.4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27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不服深圳中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上述裁定,公司依法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申请广东高院依法裁定受理上诉人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令深圳中院依法审理该案件。
⑦ 顺丰快递每天几点开始发货
顺丰的发货时间是固定的,有以下几个时间:
1、上午11点半一班;
2、下午2点半一班;
3、下午4点半一班;
4、下午6点半一班;
5、下午7点半一班;
6、晚上9点半一班。
(7)深圳中院股票价格扩展阅读
托寄物的计费重量取体积重量与实际重量两者之间的较大值,体积重量的计算方法为:
[顺丰即日/次晨/标快]
同城、省内件以及经济区域内互寄,体积重量=长(CM)×宽(CM)×高(CM)÷12000;
省外跨经济区域互寄,体积重量=长(CM)×宽(CM)×高(CM)÷6000;(经济区域包含:京津冀区域,江浙沪皖区域,,川渝区域,黑吉辽区域)
[顺丰特惠] 体积重量=长(CM)×宽(CM)×高(CM)÷12000;
[重货包裹/小票零担/冷运到家] 体积重量=长(CM)×宽(CM)×高(CM)÷6000;
[冷运零担] 体积重量=长(CM)×宽(CM)×高(CM)÷3000;
[港澳台/国际件业务] 体积重量=长(CM)×宽(CM)×高(CM)÷6000
其他产品规则请致电95338或咨询当地收派员。
参考资料:顺丰官网
⑧ st飞马什么时候摘帽
ST飞马(002210,4.62,+5.00%):12月2日起摘帽 12月1日公告,公司股票将于12月1日停牌1天,并于12月2日起复牌。公司证券简称将由“*ST飞马”变更为“飞马国际”,证券代码不变。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为10%。
拓展资料
1、*ST东洋(002086,1.86,+2.20%):实控人拟被终身市场禁入 12月1日公告,11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人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公司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对此,山东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对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20万元罚款;对车轼(公司时任董事长、东方海洋集团时任董事长和实控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款。另外,拟对车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于雁冰(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同时负责东方海洋集团财务和投融资工作)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ST赫美(002356,4.54,+5.09%):重整获受理 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12月1日公告,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此外,公司、管理人与时代榕光、王雨霏、孝义富源(合称“意向重整投资人”)于11月29日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意向重整投资人出资6.02亿元受让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票,用于公司未来运营及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权等。并自愿向公司无偿提供300万元专项用于公司可能承担违规担保责任或涉历史遗留问题清偿责任的债权之现金清偿部分
4、*ST众泰(000980,8.62,+4.99%):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12月1日公告,金华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5、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共计转增 30.42亿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10.14亿股分配给公司及众泰系 8 家公司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20.28亿股由重整投资人江苏深商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和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所支付的对价部分作为偿债资金用于清偿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改善经营能力等。
⑨ 唯冠的破产事件
唯冠国际前主席杨荣山2010年8 月被法院颁令破产。
唯冠集团2010年10 月发出公布,评估杨荣山破产对业务状况的影响,表示该集团若干贷款由杨荣山提供个人担保,截至2010年9月16日,其担保的贷款总额约为11.54 亿元,集团之逾期负总额约为38.34 亿元。该公布并称,集团财政困难,并无足够营运资金应付未来十二个月所需。唯冠股份已于2010年8 月2 日停牌。
2010年11月24日再有消息披露,中国法院完成审理若干银行向唯冠国际集团多间公司提供近5.66 亿元贷款的申索案,作出判决并颁布强制执行令,将有关公司的资产冻结,以支付申索。唯冠表示,有关资产占集团总资产的大部分。
破产遭拒
2012年3月31日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作出裁定,对申请人富邦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深圳中院介绍,富邦公司之前曾以唯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唯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唯冠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称,其尚有固定资产及“iPad”商标等资产可以清偿债务,不同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这一事件之前引发广泛关注。一旦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深圳唯冠与美国苹果之间的“iPad”商标权诉讼将依法中止,待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深圳唯冠财产后,该诉讼才能继续进行。
深圳中院经查认为,“iPad”商标注册登记在唯冠公司名下,在未有相反司法认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唯冠公司仍系“iPad”商标的权利人。唯冠公司名下无形资产之一的“iPad”商标未作评估,商标价值尚未确定,尚不能认定唯冠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富邦公司的申请。该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深圳唯冠与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标纠纷案二审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苹果新一代“iPad”产品尚未在商标权有争议的中国大陆地区发售。
苹果和唯冠达成民事调解,苹果向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纠纷。以来备受外界关注的iPad大陆商标纠纷就此结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调解协议生效。
苹果与深圳唯冠有关iPad在华商标归属权的问题始于2010年6月,当时苹果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要求确认其为iPad商标专用权人。
苹果认为,2009年公司通过英国IP公司从唯冠方面购买了在欧盟、中国、新加坡等7个国家和地区的10项iPad商标权,但是唯冠方面拒绝履行涉及有关中国商标权的协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后,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苹果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是当庭未宣判。随后,在广东高院的主持下,双方开始接受调解。
广东高院公布的最新消息意味着,苹果公司已经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权正式达成和解。而这也意味着苹果新iPad将很快在国内上市。
此前,苹果新iPad已经先后通过了国内3C认证及国内电信入网许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独家发布#【深圳中院今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调解协议于2011年6月25日生效。苹果公司于6月28日向该案的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深圳中院于今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破产清算
2012年9月19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宣判,裁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富邦保险申请唯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登记在唯冠公司名下的“IPAD”商标作为唯冠公司的无形资产,具有相应经济价值。在该资产未进行处置以前,尚无法准确确定唯冠公司的资产状况。二审期间,唯冠公司与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商标权的处置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以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的方式解决“IPAD”商标过户到苹果公司的问题。法院已根据苹果公司的申请,办理该商标的过户手续。据此,唯冠公司的资产状况在二审中得到明晰,其资产价值低于在原审自认的债务2.8亿美元,资不抵债的事实可以确定。原审法院已经具备受理富邦保险申请其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定条件。
⑩ 股票重整停牌
停牌不一定退市,退市的概率极小,股价上涨会停牌,下跌也会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