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欣泰电气退市持有股民怎么办
符合规定的股民可以获得先行赔偿。
1、深交所表示,退市后将不再接受其重新上市申请。可以预计,欣泰电气在暂停上市后无法恢复上市,在终止上市后无法重新上市。不过,依照先行赔付制度,符合规定的股民可以获得先行赔偿。
2、深交所2016年7月11日发布了关于欣泰电气投资者关心问题的说明。深交所提醒:欣泰电气股东在公司暂停上市阶段和终止上市阶段还有两段交易机会:
(1)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自7月12日复牌起算;
(2)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1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起,进入30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
(1)股票先行赔付价格扩展阅读:
此前,在万福生科欺诈发行一案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设立3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1.79亿元;而在海联讯欺诈发行案中,上市公司的4位主要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补偿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0.89亿元。
先行赔付不仅能约束发行人的行为,强化保荐机构责任,而且化繁为简,有利于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效率和积极性,是一项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建设制度。其精髓就是将繁琐的法律程序义务由一般投资者身上转移到保荐机构身上———先赔了再说,剩下的事情由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等去交涉。
作为投资者,有一点需要了解的是,“先行赔付”并不代表保荐机构就是第一责任人。先行赔付的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免受欺诈发行造成损失而进行的先予赔偿安排,并非是法律上最终的责任认定。
B. 欣泰电气退市后股民的股票怎么办
欣泰电气退市后股民的股票还是有机会买卖的。
在股市当中,投资者非常害怕股票退市这种情况,有可能会造成严重亏损,那么今天就顺便给大家普及一下股票退市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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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就是指上市公司因为不符合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标准,导致的主动或者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况,会出现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公司在退市的情况会在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之中,公司自主决定要退市,这属于主动性退市;被动性退市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公司也会面临来自监督部门进行强制吊销《许可证》。退市不是件随意的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很多人难以判断一家公司究竟是好是坏,或者在分析的时候有所缺漏,最终导致了购买的股票亏损的情况,这里推荐一个免费的股票诊断平台,将股票代码进行输入,即可看你买的股票到底好不好:【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股票退市后,交易所有一个退市整理期的时间,意思就是,倘若股票满足了退市的条件,就会采取强制退市措施,那么可以在这个期间把股票卖出去。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这家公司就退出二级市场,再进行买卖就不允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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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退股整理期过了之后,如果还有股东没有卖出股票的话,进行买卖交易的时候,就只能够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了,新三板这个场所是用于专门处理退市股票的,大家如果需要在新三板买卖股票,还得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才可以进行交易。
要清楚的是,退市后的股票,纵然可通过退市整理期卖出,然而实际上对散户是很不友好的。股票一旦进入退市整理期,开始肯定是大资金先出逃,小散户的小资金是不容易卖出去的,由于卖出成交的原则是时间、价格、大客户优先,因此等到可以卖出股票的时候,股价现在已经降低很多了,散户亏损的就已经十分严重了。在注册的制度之下,散户购买了退市风险股,实际上风险还是不小的,所以买入ST股或ST*股是万万不能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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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主体包括
法律解析:
新《 公司法 》注册资本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的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这一变化,使得在注册公司填写注册资本时有了很大的灵活性。对于新设公司的创业者,是一项重大利好。 但是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说创业初期可以暂时缓缴,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是要知道,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而需 申请破产 清算, 公司债务 有一个多亿然而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那么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 债务 。由此可知, 注册资金 虚高,而股东自身承受能力不够就会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
法律依据: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刑法修正案》条文: 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三十五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三条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第十一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D. 德邦被收购股票会退市股民手中股票怎么办
公司主动退市股民的钱。
会对投资者进行补偿,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必然涉及到对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进行补偿的问题,具体补偿方案会进行公布的,如果公司已发行H股股票,可以与投资者沟通用H股股票代替,或用现金补偿。若是公司退市之后不再上市,那么会对投资者持有的股票进行全部赎回。
公司被迫退市股民的钱。
公司因为触及退市条件被退市,退市之后可以去老三板继续卖出,若是长期卖不掉,投资者可能面临一分不剩的局面,但若是因为上市公司存在涉及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退市的,投资者可通过先行赔付、责令回购或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 怎么算股票补仓后亏损价格
如果不计算手续费,你6元卖掉只赚取了0.2元,也就是0.2*2000=400元,你盈利了400元,盈利大约是4%左右,那你现在还亏43%左右
F. 怎样参加股票诉讼索赔
参加股票诉讼索赔的流程为:第一步,看索赔时间,1.确定买股票的时间符合理赔期限的要求;2.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时间也符合索赔期限的要求;3.受害者在赔钱。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第二步,准备理赔材料,包括对账单、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证明交易、以及一套材料:代理合同、起诉书、委托书等。第三步,去法院立案。搜集一批投资人资料一起立案。立案时,法院收取诉讼费。可以简单按索赔额的2%计算诉讼费,诉讼费的计算方法全国统一,直接交给法院指定的账户。如果诉讼费支付成功,案件就会立案,会有一个受理庭为大家立案。第四步,等待听证通知。开庭结束后,律师去法院审理案件。有空可以参加。如果没有空,可以跳过。律师会处理整个过程。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获得赔偿。交律师费。(一般风险代理人在收到赔偿后支付律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G.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先行赔付制度入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93条新增了先行赔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先行赔付可以及时有效赔偿投资者损失,优化证券民事救济路径,先行赔付制度入法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先行赔付制度的主要内容。
如何理解先行赔付
一般意义上,先行赔付主要指当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赔不便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市场平台方提出赔偿,然后再由市场平台方对经营者进行追偿。比如,在网络交易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第二十三条就规定:“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先行赔付制度,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商无果的,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先行赔偿,确保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该制度的初衷在于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具体到资本市场,先行赔付指投资者若因为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则“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先行向投资者进行赔付,赔付后其可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该制度旨在丰富证券民事救济手段,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国资本市场先行赔付的实践
我国资本市场关于先行赔付的案例共计三起,分别为:2013年的万福生科案、2014年的海联讯案及2017年的欣泰电气案。2013年的万福生科案开创了我国资本市场先行赔付的先河,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资3亿元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并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设立网上和网下两种方案与适格投资者实现和解,最终受偿投资者占比达到95%以上,补偿金额占比达到99%以上。后续的海联讯案和欣泰电气案分别由控股股东、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资设立专项基金,均实现了较好的效果,高效率地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得益于实践的良好效果,在制度规则层面,证监会于2015年12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要求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及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先行赔付入法的制度意义
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具有如下三方面的意义:
其一,有利于系统构建更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先行赔付是先行赔付人与投资者就如何赔付达成的一种共识机制,在全面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制度背景及理念下,这一举措将会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也是系统构建投资者保护体系必不可少的一环。先行赔付入法能够更好地实现《证券法》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的制度价值。
其二,有利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救济制度。如要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完善的救济制度必不可少。先行赔付,究其本质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制度安排。在现有规则条件约束下,先行赔付能够相当程度上弥补我国现今证券救济制度的不足,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救济制度,以期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三,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先行赔付实践的发展。实践发展能够推动良好制度规则的建构,良好的制度规则也能反哺于实践的发展。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的规定奠定了其在法律层面的制度基础,与先行赔付相关的配套规则将会不断完善,有了健全的制度规范依据,先行赔付的实践案例将会越来越多,其良好的践行效果也会愈发明显。
总而言之,正如古老的法谚所说:“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新《证券法》汲取我国资本市场先行赔付的实践经验,并将其形成具体的法律制度,随着相关配套规则的跟进,先行赔付制度必将在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救济方面“大显身手”。
H. 股票索赔律师收费标准
1) 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
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2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
3 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4 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5 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6 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2) 二审阶段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 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 执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律师收费标准》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I. 如果我以十元每股的价格买的股票,那当我以原价卖出的话,每股我会赔多少
原价卖出时候您所赔的是交易手续费。一般这个数目不是很大,在作买卖决定时不必考虑它。应该考虑的是股价的涨跌趋势。
如果一定要考虑手续费,那么把它分摊到全部的股数,再加到原购入价,就是不赔钱的出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