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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透支交易

发布时间: 2022-04-15 12:26:32

① 钱某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纠纷案有什么样的结局

徐光唐满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

被告:某证券公司某某营业部

原告钱某系在被告公司某营业部开户的股民,从事股票交易多年。2007年1月8日,钱某从银行的储蓄账户往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上转入资金3万元,但因证券公司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传输出现故障导致钱某的资金账户多出了6万元资金,即单边账。钱某当日在得知资金账户上无故多出了6万元资金后,以其资:金账户上的全部款项购入某权证,且于当日抛出获利,后又用其资金账户上的所有款项重新购入某股票。当日晚,证券公司和银行进行例行对账,发现了该笔单边账,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由证券公司负责调账,因为该客户银行储蓄账户上只有3万元存款,银行方面仅转出了3万元资金,从而使得证券公司被动地形成了透支融资的现象。次日,营业部工作人员与钱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其能补足该笔透支资金或将相应价值的股票抛售填平资金账户上的赤字。但沟通没有能够解决问题,钱某拒绝了上述方案,并认为该笔错账资金是其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与证券公司无关。营业部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于当日收盘之前将钱某股票账户上的用透支资金购买的相应股票强行平仓,收回透支资金。钱某以证券公司行为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股票差价损失并要求被告退回平仓的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

争议焦点

该透支的6万元的所有权之归属,强制平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审理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证券公司是否应对该强制平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应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而定。就钱某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而言,其在2007年1月8日委托证券公司为其购买股票过程,明知其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证券资金账户仅为3万元,加上账户中原有233.43元,其可用资金应为30233.43元,而钱某对证券资金账户在银证转账后竟出现90233.43元的可用资金数额,不仅没有进行资金来源的查证,反而贸然将全部资金投入股票买卖。且在1月9日证券公司向其说明多余资金6万元系银证转账系统失误所致,要求返还6万元透支金额的情况下,仍拒绝退还。钱某明显存在透支故意。而证券公司在1月8日股市收盘后发现透支,并在1月9日股市开盘时即与钱某进行沟通要求返还透支资金6万元。金通证券在1月9日股市即将收盘但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对钱某利用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属于及时阻止钱某单方透支交易行为。首先,依据银行与证券公司对2007年1月8日银证转账业务结束后进行的例行清算,确认钱某的透支金额非属银行所有,应由证券公司对此进行调账。故钱某超出自有资金余额仍购买股票,其行为已直接构成对证券公司财产权的侵害。其次,证券市场的特性在于股票价格存在波动性,股票价格的变动并非可以完全预见,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如证券公司不及时强行平仓,可能造成损失,及发生损失迅速扩大的迹象,而投资者也很难有足够的资金弥补亏损。所以,证券公司为避免发生重大损失,将钱某利用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进行强行平仓,可以视同证券公司在一定条件范围下的自行救济,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② 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如何认定,判多少年

一、什么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证券、期货市场中敏感的价格免受操纵和控制,使其准确地根据投资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的法则运动,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诚实信用的投资场所,我国建立了证券、期货交易操作制度。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会在市场上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并且将从根本上破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感。
本罪违反国家证券、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即《证券法》等,破坏了金融秩序,严重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证券、期货,包括公司、企业债券、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公司新股认购证等。同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前分为单独连续买卖和通谋买卖。表现为资金大户、持股或者持仓大户利用其大量资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货合约进行单独或者通谋买卖,对某种股票、期货合约连续以高价买进或者以低价卖出,以造成这种股票、期货合约价格见涨见跌的假象,诱使他人错误地抛售或追涨,行为人自己则在价格暴涨阶段将股票、期货合约售出,在价格暴跌阶段大量买入股票、期货合约以获取巨额利润,使其他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这里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买虚卖;二是买空卖空。虚买虚卖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但证券所有权并未真正发生转移,一方事后要把证券返还给另一方。虚买虚卖又称相对委托,实际上也应包含于前文所述的通谋买卖之中。虚买虚卖的行为人虽然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造成某种证券、期货交易活跃的假象,以此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引诱跟风炒作者上当。买空卖空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或者卖出自己并不持有的证券。买空卖空需以券商融资或融券为前提,故有些国家也称之为信用交易或垫头交易。客户凭着自己的信誉,在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开立户头后,即可向上述公司借得资金或股票参加交易。国外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政府允许一些证券机构在严格、规范的管理之下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作为激发证券市场的催化剂。因为买空卖空可为证券交易当事人提供方便,增大获利机会。但是,一旦股价预测失误,买空卖空的行为人也会损失惨重。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的发育还很不成熟,股票市场投机色彩甚浓,为了使证券市场趋于理性和秩序,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的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均明文规定股票交易必须是现货交易,禁止信用交易或透支交易,也不允许任何机构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然而近几年透支交易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从透支的具体情况来看,一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透支公司自有或者代为客户保管的资金或股票进行炒作,二是一些大户利用证券经营机构急于多创利润心理,经其同意,大肆进行透支交易。透支交易的目的都是为了在其时间内获得巨额利润,但透支交易的行为人不是必然要对行情加以操纵。透支的结果确使行为人具备操纵市场的能力,但是,透支交易的目的并非都是为了操纵市场。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具体表现为同一公司或个人在证券交易所开设两个或两个似上的帐户(本身即属违规行为),以自己的不同帐户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或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买卖价格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是由自己随意决定,实际上证券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实施自买自卖的行为人也只是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以通过成交量的变化造成证券价格见涨见跌的迹象,诱导公众投资者跟风炒作,以达到高抛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证券、期货市场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对其运行中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究竟有多少表现形式,以后还将产生什么情形,目前还无法尽知。因此,本条用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所谓其他方法,我们认为在现在看来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利用职务便利抬高或者压低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证券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从业机构为达到某种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托、报价等职务便利,人为地以打时间差的方式,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强行买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由电脑根据客户的委托指令,按照时间、价格优先的原则,将不特定的买卖双方拼合成交。如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这一原则,在报价、竞价等环节中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该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该成交的得以成交,则会侵犯投资者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2)扎空。扎空是指证券市场中某一操纵集团将某股票的流通吸纳集中,致使卖空者除此集团外,已无其他来源补回股票,扎空集团借机操纵证券价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纵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数个集团争夺同一公司控股权时,股票价格因此上扬,不知情者开始卖空,最后遭到与操纵性扎空同样的结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操纵性扎空情形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3)封盘炒作。封盘炒作也叫利用涨跌停板制度炒作。这是一些实力大户抬高或打压股价的手段之一。涨跌停板制度是国家设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内每支股票允许涨跌的最大幅度。我国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本是为了抑制过度投机,防止股价暴涨暴跌,后来却被一些不法分子为操纵市场情所利用。例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拉高出货的目的,在开盘时投人一定的资金买进,以涨停的价位封住盘口,造成多方攻势凌厉的假象,然后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买盘跟进后,自己则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买盘资金。
依照本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证券市场管理经验不足,有关法律制度和证券、期货业规章还不完善。因此,本法只应对危害性最大的证券、期货违规行为定罪处刑。我国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对过度投机,但对证券、期货市场中的适度投机是容忍其存在的。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投机性无法避免。证券、期货交易主体均以营利为目的,散户与庄家,多头与空头相互搏杀是证券、期货市场永恒的现象。我国股市中许多股票均有庄家。庄家作庄的手段多种多样,均是凭借其持股或持币的优势,使用各种手段。制造各种多头陷井或空头陷井,以达到高抛低吸的目的。庄家如果没有违反证券法规,管理层是容忍其存在的。如果一概禁止庄家行为,似乎也不利于培育市场人气,但是,只要庄家的行为违反证券法规,就应受到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罚制裁是最具威慑力的,也是最后的手段。
由于情节严重是原则性的规定,尚需作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我们认为通常是指行为人曾因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受过处罚,又实施该种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证券、期货价格暴涨暴跌,严重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给公众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人违法所得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巨大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如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有关信息严重失实,而引起股市混乱的,为过失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相对来说,违法的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会程度较大,达到非以刑罚加以惩治程度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操纵行为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至于全案情节是否严重,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1、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即行为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常犯、累犯;2、行为人行为的结果状况,即行为人实际谋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数额大小,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和不利影响是否严重、恶劣;3、行为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具体手段、方式及其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次数。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没达到“情节严重”的,只对行为人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此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异常复杂,有时与合法行为相交错混合同时进行,有时以合法交易行为作为掩盖。这样要求司法机关要严格掌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将操纵交易价格行为与合法交易行为区分开来。
(二)本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显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都包含着有关证券投资者在不真实情况的诱导下可能或实际作出不符合本人意愿的证券交易行为,因而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存在着以下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属于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大多数为证券、期货投资者或从事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人,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虚假证券、期货行情,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可见,一方面,两者的诱因不同,前者是不正常的证券、期货行情,后者是虚假信息或不真实的交易记录,另一方面,被骗者的主观过错存在着差别,前者的诱骗具有间接性,后者的诱骗具有直接性,因此,前者的被骗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要高些,相应地承担更大的责任。
三、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③ 什么叫透支

从字面上理解,透支就是支出的部分超过了其自由的上限。经济上大部分透支都是信用卡透支和证券透支。在这里我们只解释一下证券透支中存在的“透支交易”。

透支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在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委托买进股票的价款,或者证券账户没有证券的情况下,由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然后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透支买卖证券可以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获取较大的利润,但风险也大,具有相当大的投机性。透支买卖活动过于频繁,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膨胀和秩序的混乱。因此,我国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信用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透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透支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④ 股价透支是什么意思

股票透支交易是指客户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在保证金帐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委托买进股票的价款时,由证券商融资为其垫付差额款项的一种证券信用交易。股票透支交易具有发生阶段的特定性和交易资金的不足性等特点。发生阶段的特定性是指其只能发生在股票交易过程中的买入阶段。交易资金的不足性是指客户在下达委托证券商买入股票的指令时,其保证金帐户上的资金不足以购入指令的股票。在股票透支交易这一民事行为中,客户与证券商之间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借贷法律关系,一是委托代理买入股票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紧密联系,统一于同一民事行为之中,但二者又相互独立,彼此的法律效力互不影响,前者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后者无效。
原因:
进行股票透支交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其本质而言乃是利益驱动。对客户来讲,其进行股票透支交易是为了博取更大的收益而不惜冒巨大的市场风险,融入超过自身实力的资金进行股票投机。对证券商而言,进行股票透支交易则是为了争夺客户,获取代理交易手续费,收取出借资金的高额利息。股票透支交易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导致投机风盛行,股价波动剧烈,而且当股价急剧下跌,客户因损失惨重拒不平仓,证券商为保住其融出款项而强行平仓时,会引发大量的纠纷,造成巨大的损失。正因为如此,我国法令明文禁止股票透支交易。

⑤ 中国股票发展史

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刚刚起步,整个社会都弥漫着除旧布新的气息和不破不立的激情,但是同时各种新潮思想也随时要应付相应的政治风险。

资本市场构想的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非常佩服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研究部的那20个研究生。他们在1984年写的一篇“中国金融改革战略探讨”引爆金融界。其中第一次谈到了在中国建立证券市场的构想,直接引发了当时的股份制热潮。

1984年11月18日,中国第一个公开发行的股票-飞乐音响向社会发行1万股(每股票面50元)。

飞乐当时得天时地利人和,在1984年7月,上海颁布了一个地方性法规-《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规定》,飞乐抓住这一次机会,一切都顺理成章的发生了,用现在的话讲就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1986年9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曾于1984年公开发行“飞乐音响”股票)开设交易柜台-静安证券业务部,中国第一个证券交易部诞生,产生了股票交易。

拓展资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的背后都会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⑥ 谁能简单地告诉我股市327事件是什么回事. 追加分 200 急!谢谢!

327”国债期货事件的主角,是1992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该券发行总量为240亿,1995年6月到期兑付,利率是9.5%的票面利息加保值贴补率,但财政部是否对之实行保值贴补,并不确定。1995年2月后,其价格一直在147.80元和148.30元之间徘徊,但随着对财政部是否实行保值贴补的猜测和分歧,“327”国债期货价格发生大幅变动。以万国证券公司为代表的空方主力认为1995年1月起通货膨胀已见顶回落,不会贴息,坚决做空,而其对手方中经开则依据物价翘尾、周边市场“327”品种价格普遍高于上海以及提前了解财政部决策动向等因素,坚决做多,不断推升价位。
1995年2月23日,一直在“327”品种上联合做空的辽宁国发(集团)有限公司抢先得知 “327”贴息消息,立即由做空改为做多,使得“327”品种在一分钟内上涨2元,十分钟内上涨3.77元。做空主力万国证券公司立即陷入困境,按照其当时的持仓量和价位,一旦期货合约到期,履行交割义务,其亏损高达60多亿元。为维护自己利益,“327”合约空方主力在148.50价位封盘失败后,在交易结束前最后8分钟,空方主力大量透支交易,以700万手、价值1400亿元的巨量空单,将价格打压至147.50元收盘,使“327”合约暴跌3.8 元,并使当日开仓的多头全线爆仓,造成了传媒所称的“中国的巴林事件”。
“327”国债交易中的异常情况,震惊了证券市场。事发当日晚上,上交所召集有关各方紧急磋商,最终权衡利弊,确认空方主力恶意违规,宣布最后8分钟所有的“327”品种期货交易无效,各会员之间实行协议平仓。
1996年4月,万国不得不与它当年最强劲的竞争对手申银证券公司合并。1997年1月,万国的管金生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

⑦ 怎么样炒外汇大家都是怎么样炒外汇的啊,是在网上炒吗 和炒股票有什么区别

你好,外汇和股票的区别有下面几种
1、交易时间:
股票4小时: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
外汇24小时滚动交易
2、交易方向:
股票只能做多,外汇可做多做空
3、获利大小
股票每天受10%涨停板限制,外汇没有此限制,理论上每天存在资金翻番的可能。
4、风险控制:
外汇受10%涨跌停板的限制。涨停板的时候买不进去,只能看着上涨,错失投资机会;跌停板的时候卖不出去,只能看着自己的资金一天天变少。外汇可以随时买卖,风险完全由自己做主。
5、交割方式:
股票T+1 外汇T+0(也就是股票要第二天才能卖,外汇随时可以买卖)
6、交易品种:
股票1600多种,外x汇7种主流货币,不存在选股难问题。
7、人为因素:
股票:政府政策、庄家
外汇:外汇市场是全球公开公正的市场,每天交易量4万亿。机构控盘不可能。外汇主要受各国经济状况决定,政策影响虽有,但很短暂。

1、知识。对获得知识我不能说出更多的。你不可能不花费时间研究而获得知识,你必须放弃痛过寻找快捷的方法在商品市场中赚钱。当你在事先化费时间学习得到知识后,你将会发现赚钱是容易的,在获得知识上化费的时间越多,以后赚的钱越多,知识不会足够的,你必须学以致用从中获益,痛过做学到东西。在合适的时候行动和交易以获得利润。

2、耐心。这是在商品交易中获得成功最为重要的资质之一。首先,你必须有耐心等待确切的买入或抛出点,机会到了后决定入市。当你做交易时,你必须耐心地等待机会及时地离开市场,获得利润。你必须在结束交易获得利润之前就决定趋势确实已经变化。这是对过去市场变化研究之后的唯一结果。从中获得所需的合适知识。

3、灵感。一个人能得到世界上最好的枪,但是他没有灵感去扣动扳机,他不能打死任何敌人。你可以获提世界上所有的知识,但是你如果没有灵感去买或抛,你不可能获利。知识给人灵感,使他富有勇气使他在得当的时候采取行动。如果一个人不能在正确的时间买或抛,结果是他会害怕。害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当他有太多的灵感希望买在顶部价位,他仍在猜测行情。当只受希望的影响时。他不可能期望得到利润。

4、良好的健康状况。除非这个人是健康的,否则不可能在任何生意中获得巨大的成功。因为一颗聪明的心不能在虚弱的身体下工作。你将不会有足够的耐心或足够的灵感,如果你的健康受到了损害。当你处在不利的健良状况之下,你会有依赖性,你失去希望,你有太多的恐惧,你不能在合适的时间采取行动。

我在那些年里从事了所有的交易,任何可能在将来交易中发生的对我来说都已经发生了,我从经历中学到了东西。当我健康状况差时我倦于交易,总是导致失败,但是我精力好的时候,我在正确的时候入市,取得了成功。如果当你的健康状况不佳时,最重要的事是使你恢复到健康的最佳状态。健率才能致富。

5、资金。当你获得了所有其它在商品交易中成功的资质后,当然你必须有资金,但是如果你有了知识或耐心,你可以开始以少量的资金获取大的利润。建议你使用止损指令:少受亏损和避免透支交易。

记住永远不要背离趋势。在你决定市场趋势时,随其而动,无视你的想法,希望或恐惧,你将不会取得成功。遵守准则以决定趋势,不要以猜测和希望来做交易。

⑧ 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我国证券市场有哪些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市场让法违砚行为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从事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或街其他相关活动中,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僵击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证券欺诈行为。指在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具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①内幕交易。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漏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的行为。
②操纵市场。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③欺诈客户。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④虚假陈述。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具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2)其他违规行为。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还有其他多种表现形式。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违规行为还会出现新形式,呈现新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常见的其他违现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擅自发行证券。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未经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包括虽提出申请,但山了不符合条件或者其他原因未经批准;还包括批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又予以撤销的:以及个按照批准的方式、范围、额度等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②为股票交易违规提供融资及透支交易,为股票交易迷规提供融资是指证券经营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透支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以鼓励或默许的方式,允许投资者透支购买证券或延长交割时间,然后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③上市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指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回购、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④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指上市公司根据招股说明书募集到资金后,未经法定程序。将所募资金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行为。
⑤银行资金违规人市。指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他人的股票申购、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