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想问资金净流出的问题,这部分资金所持有的股票卖给了谁
大多在高位或者合适的价位抛售,肯定要有人接盘的,在他们变现的过程中股票自然会有缩水,因为他们的预期利润已经达到了。
回答过题主的问题之后,下面我就带大家深入探讨一下主力资金的问题!
每当股市的股价有浮动的时候,有不少的股民朋友将主力资金的净流入或净流出作为股票价格涨跌判断的依据。其实有很多人并不是特别清楚主力资金的概念,出现判断失误的情况就非常常见了,亏钱了都还不知道。所以学姐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主力资金,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启发。给大家一个建议,那就是把这篇文章全部看完,尤其是第二点需要特别重视。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主力资金是什么?
由于资金量过大,会对个股的股票价格形成很大影响的这类资金,我们将其统称为主力资金,包括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社保、养老金、中央汇金、证金、外资(QFII、北向资金)、券商机构资金、游资、企业大股东等。其中轻易导致全部股票市场波动的主力资金之一的必须要数北向资金、券商机构资金。
一般来说,“北”代表的就是沪深两市的股票,所以那些流入A股市场的香港资金以及国际资本都称为北向资金;港股为“南”,因此也把流入港股的中国内地资金叫做南向资金。之所以要关注北向资金,一方面是背后拥有强大的投研团队的北向基金,熟悉许多散户不知道的信息,因此北向资金也有另外一个说法叫做“聪明资金”,很多时候,我们可以在北向资金行为的中得到一点投资的机会。
券商机构资金不单单拥有渠道优势,并且能掌握一手资料,一般而言,我们要去选择的个股的标准是:业绩较为优秀、行业发展前景较好的,很多时候个股的主升浪离不开他们的资金力量,因此也有了一个“轿夫”的别称。股市行情信息知道得越快越好,推荐给你一个秒速推送行情消息的投资神器--【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二、主力资金流入流出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这么说吧,倘若发生主力资金流入量大于流出量的现象,也就意味着股票市场里供小于求,股票价格自然就涨了不少;主力资金流入量比流出量小,就意味着供大于求,股价肯定就会下降,对于股票的价格的走向,主力的资金流向会很大程度上的影响到它。但光看流进流出的数据是不准确的,有时候主力资金大量流出,股票却上涨,导致的原因之一是,主力利用了少量的资金然后拉升股价诱多,然后再一步一步地运用小单出货,而且不断的会有散户接盘,这也会导致股价上涨。所以必须进行综合分析,选出一只优质的股票,提前做好准备设置好止损位和止盈位并且积极跟进,到位及时作出相应的措施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才在股市中盈利的关键。如果实在没有充足的时间去研究某只个股,不妨点击下面这个链接,输入自己想要了解的股票代码,进行深度分析:【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应答时间:2021-09-2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2. 证券非交易过户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1年7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
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权证等证券,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作为过出方和过入方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中登公司以上述实施细则规定了因离婚,继承涉及的证券过户登记可以适用非证券交易过户的方式.
2016年1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了关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修订通知,对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进行了最新的修订(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其中对于因继承引发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增加了遗赠部分,而离婚财产分割仍然还是属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一种.
3.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过户费用为多少
A股交易过户费由目前沪市按照成交面值0.3‰双向收取、深市按照成交金额0.0255‰双向收取,一律调整为按照成交金额0.02‰双向收取。
通常,股票交易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佣金:佣金是在进行股票交易时,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费用,其单位为元。沪深交易所规定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
(二) 印花税:印花税是国家收取的一种税费,其单位为元。印花税目前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为1‰。
(三)过户费:过户费是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股票过户所需的费用,其单位为元。过户费仅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取;深圳证券交易所则不收取。上交所规定为成交面额的0.1% ,起点1元。
(四) 手续费:手续费是证券公司收取的费用,其单位为元。该费用通常按每笔固定收取5元,少于5元,按5元收取。
(五)其它费:由于,佣金和印花税都与成交金额有关,可作为公共项提出,而过户费和手续费与成交金额无关,因此,有时将过户费和手续费之和统称为其它费,单位为元。
4. 炒股疑问
银证通
"银证通"业务是指在银行与券商联网的基础上,投资者直接利用在银行(如:工商、农行、建行、招行等)各网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卡、折做为证券保证金账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如:电话银行、银行柜台系统、银行网上交易系统、手机银行),或通过证券商的委托系统(电话委托、自助键盘委托、网上委托、户呼叫中心等)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业务。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证券卡”、招商银行的“一卡通‘银证通’服务”等。
开户流程
持“三证”开户
投资者携带身份证、股东代码卡、活期储蓄卡折(简称"三证")及复印件,到银行储蓄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注:没有股东代码卡的,可先到具有代理资格的银行储蓄网点或证券营业部开好深、沪股东代码卡,然后再到银行储蓄网点办理"银证通"的开户;机构投资者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选择委托券商
目前银行开通的银证通业务有不同对应的证券商,投资者可以选择自己希望委托的证券商来开户。
填写协议书
各行规定与客户需签字确认的协议书的种类、名称及内容条款均有差别,大致有《"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等之类的协议书,办妥后客户签字确认。
设置证券交易密码
"银证通"业务开户手续办妥后,设置证券交易密码,得到证券交易账号(一般交易账号即卡/折账号或股东代码),即可进行证券交易。
操作要点
受理网点
一般情况下,银行及其分行辖属各储蓄网点均可受理"银证通"业务。投资者申请办理"银证通"的任何一项服务(不包含打印交割单、对账单和查询)必须到原受理"银证通"开户的储蓄网点办理。
受理时间
通过"银证通"进行证券交易的营业时间一般与券商营业时间相同(即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但投资者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办理储蓄业务的时间根据各家银行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与银行的营业时间相同。
持有证件
身份证及复印件、股东代码卡及复印件、留有密码的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或卡(简称"三证")。投资者所持证件应保管好,今后的委托交易、办指定交易、转托管、查询、挂失等手续都需要提供相关证件。
签订协议
申请开办"银证通"的投资者,必须签定《"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如果开通证券商的网上证券交易的,还需签订《网上证券委托协议书》。
注意事项
● 交易密码必须妥善保管,在使用完毕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话委托方式后按任意键,防止他人利用重拨功能破密;使用电脑委托方式后应立即退出程序,防止他人进行操作或窃取资料;定期更改密码。如有遗忘应立即到原办理"银证通"开户的储蓄网点(卡/折开户地任一网点)进行重新设置。如不慎泄密,责任自负。
● 指定用于"银证通"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既作为投资者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也可作为一般的储蓄存款账户,执行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
● 指定用于"银证通"的活期储蓄存折,卖出证券的资金当日(T日)不能提取、转账及消费,第二日(T 1日 )才能提取、转账和消费,但当日可买卖证券。
● 遗失股东代码卡、身份证、活期储蓄卡折等证件时,应立即到原开户点办理挂失手续,如遗失股东代码卡,还须到证券登记公司及相关机构办理挂失。
常见问题解答
“银证通”有哪些好处?
银证通业务中,投资者的股票由券商管理,相应的资金清算由银行直接在投资者的银行账户进行记账,投资者不必频繁地将资金在银行和券商间划拨,也就是实现所谓“存折炒股”。
股民可直接用存折买卖股票及查询交易结果,而不用到证券公司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无须在银行与券商之间来回转保证金,投资理财更方便、更快捷。买入股票时,资金从储蓄账户中扣收,卖出时,资金自动回到储蓄账户,由于资金始终在股民的银行账户上,不受证券公司营业时间的限制,储蓄账户资金可随时提现,包括在休市日。实现了“储蓄、炒股两不耽误”。
银证通业务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省除了资金调拨的手续,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投资者的集中理财要求,最适合需要进行证券投资但又时间不多的投资者。
"银证通"炒股与传统的证券营业部炒股有何区别?
(1)临柜地点不同:"银证通"投资者是通过银行的储蓄网点来受理投资者的开户等临柜业务。投资者不需要到证券营业部的柜台处理以上业务。
(2)委托渠道不同:"银证通"投资者既可通过银行方的委托方式(如:电话银行),也可通过所选择证券商一方的委托方式(如:证券网上交易系统、证券营业部证券委托电话、证券商客户呼叫中心)。
(3)资金结算处不同:"银证通"投资者不需要在证券商处开立资金账户,只须将钱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折就可以炒股。
"银证通"与"银证转账"一样吗?
一些证券商开通了“银证通”业务,而另一些券商开通的是“银证转账”业务,二者并不一样,区别在于:
(1)业务内容不一样。"银证通"业务可以提供包括证券买卖、认购新股、分红派息、查询和打印交割单等证券服务,而"银证转账"业务仅仅是把银行的资金转到证券公司或把证券公司的资金转到银行。
(2)"银证通"投资者买卖股票时不须开立证券保证金账户,只要在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即可,而"银证转账"业务投资者既须有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保证金账户,还须有在银行的储蓄账户。
申请开办"银证通"的投资者须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开办"银证通"的投资者必须是银行储户(如:工商、农行、建行、招行 等),即在银行开有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卡、折,同时还需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东代码卡。
"银证通"安全吗?
“银证通”遵守"银行托管资金,券商托管证券"的原则,各银行的营业网点均需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设立,业务受国家主管部门监管,在银行营业网点开通“银证通”,其业务范围及功能近似目前存在的证券营业部,是合法经营的单位机构,因此,“银证通”安全。
此外,从资金提取的角度来讲,"银证通"系统具有便捷、安全的特性。投资者不需要将炒股的钱转来转去,活期上的钱不仅可以炒股,还可以随时取用。"银证通"系统的数据在传输的过程中均采用严格的加密处理。并有安全识别措施。
“银证通”可以在证券营业部开户吗?
由于“银证通”是用银行的存折(或卡)来“炒股”,因此,办理“银证通”开户业务就必须到银行。当然,开户时需要提供的深、沪证券代码卡需要到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或代办处(证券营业部、银行网点)办理,如果银行的营业网点同样可以办理证券账户卡的话,那么你的开户手续就可以一次完成。
银行"银证通"业务提供哪些服务?
与在证券营业部开通证券交易一样,目前开通“银证通”的银行柜台提供以下基本的银证服务:
● 开户:代理开办深、沪A股股东代码卡;"银证通"开户、销户(包括开通电话银行、证券网上交易等的开户、销户)
● 密码设置:交易密码、存折密码的设置与重置
● 证券委托交易:买入、卖出证券;撤单;认购新股、配股
● 证券查询:查询委托成交情况;查询证券账户(股票、资金);查询实时行情、成交清单
● 代发放红利:代理发放上市公司红利、股息
● 指定交易: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
● 证券转托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转托管
● 挂失:证券账户挂失和解挂;“银证通”存折挂失
● 打印证券交割单、证券交易对账单;
● 提供各种证券咨询服务;
● 其他。
如何正确使用“银证通”账号密码?
银证通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或查询时,要用到证券交易账号、证券交易密码或活期储蓄卡折号码、电话银行密码。开通网上交易的还需使用通讯密码,由于密码较多,投资者在使用时要注意不要记错、输错。
为防止泄密,还要定期修改各项密码并牢记各账号、密码,如密码遗忘可到原"银证通"开户网点办理重置手续,如储蓄卡折、股东代码卡遗失可到“银证通"开户网点挂失修改。
要修改“银证通”开户资料,怎样办理?
1.凡投资者需要更改活期储蓄存款账号、更改或增加股东代码卡号、更改投资者其他信息(如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可到原受理开户的储蓄网点(卡/折开户地任一网点)办理更改投资者资料手续。
2.如果是更改活期储蓄存款账号须携带身份证和活期储蓄存折;如果是更改或增加股东代码卡号须携带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如果是更改投资者其他信息只须带身份证。
例如,重新设置交易密码,投资者因电话银行交易密码或证券交易密码遗忘均可到原受理开户的储蓄网点办理重置交易密码手续,办理时须携带"三证"。填写有关《申请书》,选择其中重置交易密码项目,办妥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即可。
如何办理深市股票转托管?
如果你想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到另一个证券商所属营业部进行证券交易,在原"银证通"开户的储蓄网点(原股票托管营业部办理)办理有关手续。转托管的手续与在营业部办理一样,必须携带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填写《转托管申请书》,办妥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第二天即可在转入的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届时投资者可以查询到是否到账并可开始交易。
“银证通”的银行网点可以打印交割单和对账单吗?
可以。投资者可以凭身份证、活期储蓄卡折和股东代码卡到银行的储蓄网点柜台打印。或通过银行的自动打印设备 打印清单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客户呼叫中心打印和电话银行传真。
可以在银行处开立股东代码卡吗?
许多开通“银证通”业务的银行都可以代理开立股东代码卡。投资者如果没有开立股东代码卡的,可在 银行网点或证券商 各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股东代码卡。投资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填写深、沪开户登记表即可办理。
如何办理证券账户挂失及解挂?
"银证通"业务投资者遗失股东代码卡,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活期储蓄卡折到原"银证通"开户网点申请证券账户(开户时选择的交易券商营业部)挂失。根据证券登记公司规定,挂失股票的转户手续必须凭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和和由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冻结证明到登记公司办理,需要重新开立证券账户的,必须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投资者如果找回原股东代码卡,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挂失的股东代码卡及留存的挂失时填写的《申请书》,到原受理证券账户挂失的储蓄网点,申请证券账户解除挂失。
"银证通"存折丢失怎么办?
要立即按照银行规定到原"银证通"开户网点办理挂失,同时可申请更改对应于"银证通"业务交易资金结算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申请更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投资者忘记了原设置的交易密码怎么办?
投资者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和活期储蓄卡折到原"银证通"开户的储蓄网点申请重新设置交易密码。
如何办理上交所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
根据上海交易所规定,每个上海证券账户须指定一家券商进行交易。投资者需到银行网点柜台先填写《指定交易协议书》,并交验有效证件后即可办理上海指定交易。或者投资者可利用银行“银证通”业务委托系统凭密码办理上海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也必须到原办理指定交易的网点办理,提供身份证、股东代码卡、银行存折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投资者日后发生的证券交易与相应分红派息与原网点或原券商无关。
采用"银证通"系统进行交易费用如何?
利用"银证通"系统与在证券营业部交易的费用一样,并没有其他额外的收费。
"银证通"分红派息如何领取?
上市公司所派发的红股将自动计入投资者的股票户,红利将自动存入投资者的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保证金账户。
什么是"银证通"的交易席位号?
开通"银证通"业务的银行网点往往不止代理开通一家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业务,根据规定,每个证券营业部都有一个席位号,这在投资者在银行开户时都要进行选择的,投资者可以根据银行提供的多个证券商中选择一个进行股票的托管。选择哪一家券商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券商的了解、喜好进行选择。
“银证通”卡可以透支吗?
银证通卡是由证券公司和银行共同发行的联名借记卡,该卡非信用卡,不能透支消费)。它建立在与”银证通”系统对应的储蓄存折账户基础上,除具有普通消费卡的所有功能外,还具有证券买卖功能。即可在银行和特约单位联网终端上使用,也可办理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自动提款、购物消费、银证转账等业务,同时持卡人还可通过证券以多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但是,就是不能透支。
投资者怎样通过"银证通"进行证券交易?
"银证通"存折或卡系统是按双向发起模式设计的,持有"银证通"存折或卡的投资者既可拨打银行方的委托电话,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这些接入方式包括:
(1)委托电话;
(2)证券商网站委托交易系统
(3)移动电话;
(4)双向寻呼机;
(5)机顶盒;
(6)其他手提电子设备。
其他
沪市股票名称前“N”标志为何意?
每逢新股上市首日,行情揭示在该新股的中文名称前加注“N”以提醒投资者。凡股票名称前加注“N”的股票均为当日上市的股。
股民资金利息是否返还?
对于存入证券商那里的投资者保证金是否也享有活期利息,与银行一样,每年分两次计息,券商还是将这部分利息返给投资者的,投资者可以在每年银行计息还息的两次时间去打印一下存折是否自己有这部分利息。
投资者身故后,其证券如何处理?
可以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后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办理非交易过户。
非已之财不可贪
证券商每个交易日须处理投资者各种各样的委托单,其间难免犯错误。
例如:
某甲偶然发现自己的账户上多了几千股股票,而这几千股股票自己未曾委托买入过,他在不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将这几千股股票迅速卖出,并于第二天提出现金。不久券商发现错划股票给这位投资者的错误,但现金已被甲提走,于是券商冻结甲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通知甲补回被提走的现金,才能将账户解冻,甲不满意,认为既然是券商划到他账户上,应该是他的,与券商发生纠纷。
显然,甲的做法是错误的。券商因操作失误,错划股票账户,甲在发现不明“飞来横财”时应向券商查明原因,而不是贪这点便宜,取出本不属于自己的现金,如果与券商发生纠纷,走上法庭,甲的理由明显是站不住脚的,为此会惹来麻烦。
因此,遇到类似情况,投资者应首先与券商联系,查明原因,而不是为贪小便宜而失大。
遇“不可抗力”因素是否承担责任?
在股票交易过程当中,交易所或券商有时会出现停电、断电或通讯系统中断等意外,使投资者委托申报不能成交,由于这些情况是“不可抗力”的,根据我国的法律,在交易所或券商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约或合同造成他人损失时,交易所或券商不负担责任。
我国的证券交易系统电子化的程度很高,所谓的“不可抗力”包括交易所的主机或券商的终端运行不正常,通讯系统的中断,主机系统运转失灵,电子干扰造成的通讯系统紊乱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交易所和券商受免责条例保护,可不“负责”,但交易所和券商有责任向股民作出解释。
交易中发生“异常情况”怎样处理?
异常情况指导致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或挂牌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指地震、火灾、天气异常、电力中断、设备失灵等人力无法抗拒的事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在交易过程当中发生的技术性异常情况包括:电脑交易系统发生技术故障,导致集中交易无法正常进行;通讯网络发生技术故障,导致集中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发生自然性异常情况:包括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不能正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临时停市(临时停止集中交易的行为)
2.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和新闻媒介及时公告临时停市的决定及原因,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3.导致临时停市的异常情况消除后即恢复交易,但收市时间不作顺延。
4.临时停市前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交易有效。
投资者如何解决交易中的疑难?
1.咨询证券营业部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当中遇到疑难,首先都会咨询证券营业部柜台营业员,随着证券业的不断发展,现在证券营业部为客户提供服务越来越仔细,例如,许多证券商成立客户服务中心(或呼叫中心call center)有专职人员专门解答投资者的疑问,或者提供800免费咨询电话为客户服务,还有成立专门的专家顾问群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等等;
2.报纸、杂志等媒体
目前报纸、杂志一般都专设有为投资者服务的专线电话,相应地还设置专版是为服务股民解答疑难。
在家里有上网条件的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上网查询有关资料,如今网上证券资讯很多,寻找几家着名的站点访问,或证券公司在网上开设的网站,都提供了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知识。
3.咨询交易所投资者热线
交易所服务专线专为投资者、券商和上市公司服务,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设有几条专线电话为投资者,券商和上市公司服务,电话是:(0755)82083333,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话:(021)68808888;此外还设立投资者教育服务中心。
股票被盗卖怎么办?
投资者发现股票账户的股票不见时,首先是向券商查询,一旦确认为股票被盗卖,应立即采取措施,寻回被盗卖股票。
委托交易、保证金存取的依据是股民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码卡)和资金账户是否真实可靠,因此股票被盗卖、资金被提走,有时与股民不注意保密上述个人资料有关。盗卖者往往知道股民的证券账户卡的号码、股东姓名、股票存量,伪造“三证”提取现金。
如果券商工作疏忽,“验三证”时把关不严,发现现金被冒提时,券商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如果盗卖者伪造证件而提走资金,属于犯罪行为,股民和券商可报公安机关处理。
【银证通运作模式】
银证通遵守"银行托管资金,券商托管证券"的原则。
证券营业部与银行推出的"银证通"是将银行资金业务处理系统与证券公司证券交易系统相连接,使客户(储户)可利用在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帐户,通过国泰君安证券网上交易系统、证券委托电话、电话银行委托系统办理证券交易等相关业务的一种金融服务。
【银证通的优越性】
更安全:你的储蓄账户就是保证金账户,银行和券商的双重信用保证了你的资金安全。
开户方便:凡开通了银证通业务的银行网点都能开户,投资者在附近储蓄网点便可实现炒股。
交易方便:用户既可拔打银行方的电话银行系统,也可以通过券商提供的各种接入方式:如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交易。
理财方便:买入股票时资金自动从储蓄账户转出,卖出股票时资金自动转入储蓄账户。省却了传统资金存取、保证金与存折帐户转帐的麻烦,克服了节、假日等不能在证券公司存取款的缺陷。
更实惠:凡通过网上交易的用户,除享受交易手续费优惠、降低炒股成本外,还可享受券商资深理财专家为你量身定制的投资咨询服务。
【银证通业务范围】
代理开办股东代码卡 开办客户保证金账户
证券交易及资金查询 储蓄理财及咨询服务
参考资料:深圳证券交易
这样可以么?
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5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6.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本所会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沪股通交易事项(投资者证券买卖委托事项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托、本所会员客户管理等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本所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沪股通交易
第一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
第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并取得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遵守本所对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是本所会员,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的本所会员权利。
第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承诺书;
(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公司章程;
(五)沪股通业务管理制度、技术安排,以及委托联交所承担沪股通业务相关职责的安排;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承诺书文本、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八)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沪股通结算协议;
(九)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符合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情况说明;
(十)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联交所参与者根据投资者委托进行沪股通交易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沪股通交易申报在本所达成交易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并发送给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联交所参与者的沪股通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本所要求对沪股通违规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联交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第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第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署沪股通业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认可并执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基于前述规定和双方约定对其提出的相关要求,以及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并执行相关要求;认可并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本办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本所责任豁免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交易风险以及因违反前述规定承担违法或违规责任的风险。
第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沪股通业务运行相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业务运行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并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妥善保存沪股通客户资料及其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节沪股通股票
第十六条 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二)上证380指数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在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_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十七条 沪股通股票之外的本所上市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沪股通股票。
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十八条 沪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沪股通股票。
第十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沪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三节交易特别事项
第二十条 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第二十一条 沪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沪股通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沪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沪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经纪商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被调出沪股通股票且仍属于本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
第二十五条 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的标的股票,应当属于本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属于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的交易申报予以特别标识。
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未归还为担保卖空而借入的股票前卖出相同股票的委托价格应当符合前款要求,但超出未归还股票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七条 单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前述比例要求进行前端控制。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于每一沪股通交易日日终,通过其指定网站披露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或者暂停接受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申报。
第二十八条 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进行融资交易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该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
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的融券余量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
第二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进行沪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
(一)为担保卖空而进行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沪股通股票借贷;
(二)在自身持券范围内为满足持券检查要求而进行的为期一日且不得展期的沪股通股票借贷;
(三)为处理错误交易而在联交所参与者与其交易客户之间进行的沪股通股票过户;
(四)基金管理人通过统一账户买入沪股通股票后,分配至其管理的各基金账户;
(五)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卖出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证券,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证券的委托。
第三十一条 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三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的沪股通交易,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沪股通专用”。
第三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联交所参与者及其交易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沪股通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与香港结算签订协议,委托香港结算就港股通交易进行清算交收、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沪股通股票以外的本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沪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本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第三十七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沪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申报内容及方式、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
第四节 额度控制
第三十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沪股通交易日日终对沪股通交易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本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第四十条 当日额度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本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沪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其中,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是指对卖出成交的股票按其买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总金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沪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沪股通交易日起恢复接受买入申报。
第四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参与沪股通交易时,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节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交易,应当遵守《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的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在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其通过沪股通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七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
其他境外投资者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主动或者根据被通知减持的沪股通投资者通过联交所参与者向其提出的请求,向本所申请由原持有人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四十九条 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对超过限定比例的股份进行处理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
第三章 港股通交易
第一节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
第五十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督促客户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第五十四条 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五十五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本所会员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或者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
(一)会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二)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其他监管行为;
(三)会员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为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本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二节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七条 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本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板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股票、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五十八条 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港股通股票。
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H股在价格稳定期结束且相应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九条 港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港股通股票。
第六十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三节交易特别事项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二条 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投资者以人民币交收。
第六十三条 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交易日、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
第六十四条 港股通交易通过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进行,但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第六十五条 港股通交易申报数量应当为该只证券的一个买卖单位或其整数倍,但卖出碎股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且仍属于联交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第六十八条 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适用本所关于指定交易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九条 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参照A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交易委托,应当确保客户有足额可用的人民币资金或者证券。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可用的资金、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买入、卖出证券的委托。
第七十一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者申报数量,但在联交所允许撤销申报的时段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第七十三条 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通过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收联交所发送的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后发送给会员,并由会员发送给其客户。
第七十四条 港股通业务中股票的即时行情等信息,由联交所发布。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联交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
第七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并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十七条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处理。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第七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港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
第四节额度控制
第七十九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港股通交易日日终对港股通交易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八十条 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前款规定的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开始前提供的当日交易参考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
第八十一条 当日额度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且在该时段结束前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当日额度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港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
前款规定的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结束后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其中,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是指对卖出成交的股票按其买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总金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两款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
第八十三条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恢复接受买入申报。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八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十八条 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
第八十九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第九十条 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7. 股票的交易性过户和非交易过户的赠与有何
股票的交易性过户: 就是在股票交易成功后由卖方过户到买方.卖方的股票就卖出了,买方就得到了股票,这在股票帐户中可以查到,叫过户.
例如: 你买了600010股票1000手,成交后,1000股股票就从卖出的人的帐户中过户给您,在您的帐户中就有了1000股600010的股票.
非交易过户的赠与: 不是通过买卖交易的股票过户.一般是公司分红股,股改时赠于流通股股东的对价,上市公司给每个股东帐户增加股份时的过户.
例如: 600010 在股改时,10股流通股获得1.6股对价.这1.6股就是公司赠于流通股股东的,不用交易就可获得,股票到帐就是非交易过户的赠与
8. 买卖股票和转让股票 有什么区别吗
买卖股票和转让股票的区别:
买卖股票就是通过证券营业部用股东账户进行直接交易的行为,可以采用现场、网上、电话、等等;
转让股票是将一账户内股票转让给另一账户,也叫非交易过户,但这种转让行为受到限制,仅限于继承;馈赠;司法要求。其中馈赠仅限于向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非交易过户手续办起来很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