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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票交易披露

发布时间: 2023-01-08 16:58:59

❶ 证券公司员工泄露客户交易股票信息是否犯法

肯定是犯法的啊,客户的信息被你泄露,不过至于受多大惩罚,要看你的行为带来了多大的后果~
交友不慎啊~

❷ 为什么上市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出报表时不能买卖股票

为了避免利用内部消息进行短线交易获利。
证监会为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短线交易制度,特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以及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般来说,年报是对上市公司一年的经营成果体现,一般公司经营业绩较好的好,在公布年报后都能迎来一个不错的行情,所以有的上市公司高管在年报发行前利用自己掌握的内部消息进行股票的短线交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❸ 在证券公司工作的员工,他或者她的家人可以买卖股票吗急!!!谢谢

证券从业人员是不能炒股的,这里的证券从业人员包括证券公司所有员工。
此外,包括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等涉及内部信息的人员及机构在信息披露前后的一段时间里,也是不能炒作涉及内部信息的股票的。
证券从业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不受限制。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是在披露范围内的。

拓展资料

中国的证券公司客户经理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聘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营销人员(业内自称金融业农民工)。
其主要职能是开发和招揽客户、向客户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等,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工作内容
负责拓展销售渠道,开发新客户,销售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理财产品;
负责把证券公司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信息传递给现有的及潜在的客户;
负责为客户提供金融理财的合理化建议,为客户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负责组织并策划高级营销活动,开发高端市场。

❹ 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❺ 公司员工为什么不可以买本公司的股票

对于普通员工,他们可以在二级市场购买公司的股票。 如果员工知道内幕信息,就不能在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 个人从事内幕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
一.第七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在公司任职而能够获取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因法定职责管理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人员; (六)保荐机构、承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三.第七十五条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未公开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为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五)抵押、出售或者报废公司主营业务资产一次超过资产的30%;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计划;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披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❻ 证券公司员工提供内幕消息给自家人炒股交易违不违法

看看是否有同步行为吧
有同步行为,盈利了肯定违法的
证券营业部外来的正规消息,稍微早一点,是没影响的,但因为这个证券公司相关的操作带来盈利,或者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暗箱操作,提前告诉证券公司内部信息,你再透露出来,那就是违法的
比如这个证券公司要建仓某股,造成股价拉升,提前告知盈利
比如上市公司提前把重组信息告诉证券公司,再泄露给个人,股价拉升后获利

❼ 上市公司内部员工可以购买本公司股票吗

1、可以,上市公司员工是可以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的。
2、可以但是有一些限制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对任期内减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拓展资料:
一、股票基本特征:
1、不可偿还性。
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
2、参与性。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3、收益性。
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
4、流通性。
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可交易性。
二、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❽ 证券公司员工可以经委托操作他人账户的股票进行交易吗

问:我想将手头资金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请问应注意什么? 志愿团专家: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您如果要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资金,应至少注意以下几点:(1)受托证券公司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且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2)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您如在与证券公司签订正式的资 产管理合同中设有保底条款,则发生诉讼时该保底条款将被认定无效;(3)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在受托管理客户资金时,不得有挪用客户资产或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等行为,建议您在合同中,明确如证券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应对您负的违约责任(如明确违约金数额最低数额),以免发生诉争时因损失难以界定、举证而无法得到足额赔偿;(4)建议您对委托管理资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进行尽可能明确的约定,并明确证券公司基于此次受托行为应负的定期向您或您指定的人的汇报义务。 问:我的一个台湾朋友想买基金遭到拒绝,因为基金公司员工告诉他中国内地资本项目未向境外人士开放(包括港澳台)地区。但我的朋友很疑惑,因为他是用在内地收入所得购买的,这也不行吗?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志愿团专家: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52条,"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您的朋友的确不能在基金公司开户,此种行为属《外汇管理条例》第40条所指的属非法套汇行为(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应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ST公司撤销特别处理,需具备哪些条件? 志愿团专家:关于特别处理的申请撤销问题,上海、深圳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均有详细规定,撤销的实质性条件,视上市公司因何种原因而致特别处理而有所不同。设若上市公司是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的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或"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被交易所予以特别处理的,则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上述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其他情况的撤销条件,您可查阅两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十三章相关内容。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陈少兰,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复旦大学毕业。熟识《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对于公司改制、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法务,尤其是纳税实务、公司改制、上市运作有独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