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者根据证劵公司提供的指令买入和卖出股票发生亏损,证券公司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吗
证券公司提供的所谓指令,实际是股市信息,买卖股票是股民自己决定的,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
至于基金,其经理是散户的代理人,进行买卖交易,有责任判断信息的真伪,保护散户的利益。。。
2. 股票在交易委托后,那其中收益或损失谁来负责
委托和成交是两码事。如果没有成交那就不存在盈亏。如果已经成交那盈亏由你自己负责。
3. 股票不能委托,造成损失能否要证券所赔
着力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保护基金制度成为投资者“保护伞”
损害赔偿制度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救济
“股市黑嘴”误导
投资者需赔偿
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权”又“限权”
立法前沿
修订后的证券法在10月27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加强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权”又“限权”,势必会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构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修订证券法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这一点证券法修订案在有关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管方面均有体现。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案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立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
过去,许多股民因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权益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此次修改证券法,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证券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了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资者因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法行为而影响投资信心。
完善证券投资咨询业虚假信息归责制度
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出现了一些“害群之马”。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案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权力
为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证券法修订案完善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调整了被监管对象和增加了监管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适应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
修订案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有权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等等。
依法追究证监机构人员滥用职权行为
证券法修订案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大授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权力行使的制约条件。
修订案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发生战争交易所都炸了数据都丢了,股票损失谁来负责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同样在股票交易过程中,交易所有时会出现停电、断电或通讯系统中断等意外,使投资者委托申报不能成交,由于这些情况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根据我国的法律,在交易所或券商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约或合同造成他人损失时,交易所或券商不负担责任。我国的证券交易系统电子化的程度很高,所谓“不可抗力”,包括交易所的主机或券商的终端运行不正常,通讯系统的中断,主机系统运转失灵,电子干扰造成的通讯系统紊乱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交易所和券商受免责条例保护,可不“负责”,但交易所和券商有责任向股民作出解释。
5. 融资融券股票平仓平不出去的是客户的责任还是券商的责任
责任肯定是在客户,因为股票是客户购买的,券商只是负责出借资金,平仓的时候清不出去,后续的损失还是需要客户来偿还的。
6. 股票交易 算错,我的损失谁承担
关于这种错误,证券公司是完全没有责任的,因为证券公司并没有强制你在家里进行网上交易,你可以去证券公司实时交易,不会有这种误差发生.证券公司的义务只是第一时间处理收到的委托单
如果你要怪,就应该怪网速,应该让网络运营商赔偿你的损失.但是如果在美国,你有希望打赢官司,在中国你甭想。我们国家的网络资源紧缺,事实上网络管理法规是默许了网速延迟的,而且电信或者网通提供不同价格的服务,你完全可以多花钱买个带宽大的端口来快速传输数据。而且网络商业没有让你用这个网络炒股票,都是属于你的自愿行为,其实没办法让商家负责的
因此,这个错误只能吸取教训了,以后自己计算好,多刷新几下行情,就当交了学费吧
7. 交易股票软件显示断开无法连接 网络是正常的 证券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吗
认倒霉。因为无法证明当时网络是正常可联。而且你还有其他可操作方法(比如电话委托),人家不会理你。
8. 股票在交易委托后,那其中收益或损失谁来负责
有收益,但属于浮盈(还没有落入你的口袋)。
9. 因为宽带信号故障,导致股票不能交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是谁的
责任是电信公司的,但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由你自己承担。
10. 股票交易软件瘫痪导致不能交易损失由谁承担
多半是个人承担,证券公司在这方面的合同条款都是免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