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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发行股票取得控制权

发布时间: 2022-05-19 19:39:10

A.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定向发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
行人)的股票定向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符
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可以向特定对象推介股票。
第三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
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
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应当在取得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自律监管意见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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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发行对象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向发行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全面
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
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请
文件进行全面核查,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并对定向发行说
明书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并对定向发行说明书中与
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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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勤勉尽责,不得利用定向发行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
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交易
价格。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相关文件进行自律审
查,通过反馈、问询等方式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对有关
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披露。
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事项出具的自律审查
意见不表明对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对发行人股票投资价值或者投
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发行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关
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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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
已经解除或者消除影响后进行定向发行。
第十条 发行人、主办券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发
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发行对象可以用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认购定
向发行的股票。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所涉及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
定价公允,且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提升发行人资产质量和
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第十三条 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限售的,应
当按照其承诺办理自愿限售,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
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
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
第十五条 发行人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发行股票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无需提
供主办券商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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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
发行人对定向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券商负责协助披露发行相关公
告,并对募集资金存管与使用的规范性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至新增股
票挂牌交易前,出现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或者其他影
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及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
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
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提交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 发行人在定向发行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
应当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中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表决
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设置和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定
向发行相关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以不予披露,
但应当在发行相关公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发行人应当
披露。
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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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
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
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
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
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
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
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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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
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发行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
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
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
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章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
第一节 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就定向发行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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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董事会批准的定
向发行说明书。
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
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
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等事项;
(二)发行对象未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
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及发行
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等
事项;
(三)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
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并对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
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
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
排、纠纷解决机制等。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
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
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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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股
票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最晚应当于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行人应当及时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定向发行有关
事项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发行
人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
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发行人董
事会、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或者关
联股东应当回避。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
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持有发行人
股票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
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相关董事、股东未回避表决的
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出席股东
大会的全体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发行对象均存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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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关系的,可以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说明
书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发行人应当重新召开
股东大会并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
审议。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
票,该项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事项后,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书面
意见,发行人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
定向发行申请材料。
全国股转公司对报送材料进行自律审查,并在二十个
交易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无异议函或者作出终止自律审
查决定。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
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后,披露
认购公告,并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发行对象缴款。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可以
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后确定具体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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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确定后,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发行对象
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发
行人应当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
意见一并披露,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后,发行人披露认购
公告,并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发行对象缴款。
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认购结果公告。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
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发行人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新增股票
挂牌手续,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
第二节 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参照本章第一节除第三十二
条之外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有关
事项作出决议,并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分别对本次
定向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书面意见披露后,发行人及其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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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进展公告。
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发行人申请出具自律监
管意见的相关文件后,于二十个交易日内出具自律监管意
见,并依据发行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
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参照本章第一
节的相关规定安排缴款认购。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可以
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发行对
象确定后,发行人、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本章
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章 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在申请其股票挂牌的同时,可以
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或全
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履行缴款验资程序,
并将本次发行前后的股票一并登记、挂牌。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应当符
合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条件和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且不
得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动。
发行对象应当以现金认购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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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申请挂牌前完成定向发行
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将挂牌同时定向发
行的申请文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应当披
露无法挂牌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第四十六条 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
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人挂牌与发行相关文件一并进行自律
审查,审查无异议的,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发行人
应当在取得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
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
请出具挂牌及定向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出
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
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
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在本次发行
中认购的股票应当参照执行全国股转公司对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挂牌前持有股票限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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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不得
在股票挂牌前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并进入创
新层的,发行对象应当为《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投资者以及符合基础层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
发行人按照前款规定完成发行后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
件的,应当按照认购合同的约定终止发行或作出其他安排。
第五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就定向发行事项未取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自律审查意见,但符
合挂牌条件的,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本章未
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则除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
二条之外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中止自律审查与终止自律审查
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人的定向发行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
行人、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全国股
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中止自律审查,通知发行人及其
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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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
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二)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
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
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
尚未解除;
(四)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
补充提交;
(五)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自律审查,理由正当并经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发行人、主办券
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
转公司经核实符合中止自律审查情形的,将直接中止自律
审查。
第五十三条 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中止自律审查后,发行人根据规定更换主办券商或者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更换后的机构应当自中止自律审查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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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差异情况
作出说明。
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止自律
审查后,主办券商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更换相关签字人员
的,更换后的签字人员自中止自律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
对原签字人员的文件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差异情
况作出说明。主办券商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核查报告。
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止自律
审查的,发行人应当在中止自律审查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
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动要求中止自律审查的相关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中止自律
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发行人、主办券商可以向全国股转公
司申请恢复审查。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将
终止自律审查,通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
(一)发行人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
(二)发行人主动撤回定向发行申请或主办券商主动
撤销推荐的;
(三)发行人因发生解散、清算或宣告破产等事项依
法终止的;
(四)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自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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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规则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五)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六)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非现金资
产不符合本规则相关要求;
(七)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不符合挂牌条
件的;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终止自律
审查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的五个
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六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
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
(五)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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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十)暂停解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
限售;
(十一)建议发行人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二)暂不受理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或其
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十三)暂停证券账户交易;
(十四)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
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
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编制或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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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
(二)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
(三)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
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
程度;
(四)发行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发行程序或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发行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
由;
(六)募集资金存管与使用不符合要求;
(七)未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重大事项或者未及
时披露;
(八)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
且未说明理由;
(九)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工作;
(十)发行人等相关主体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主办券
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
(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
情节轻重采取纪律处分:
(一)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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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或未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擅自发行股票;
(三)伪造、变造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四)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定向发行,发行人
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或相关证明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

B. 定向增发股票为什么可以取得其他公司股权

以其他公司的股权来认购增发的股票,以资产认购股票,这个资产就是其它公司的股权.这种情况在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增发时经常用到,大股东不是用资金来认购增发的股票而是用它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权来认购。
刚开始进入股市的朋友可能对股票定增完全不懂,赚钱的机会也被大大减少,还白白浪费了很多时间。
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今天在这里我会向大家讲述。干货满满,可以看明白股市的同时,可以学习帮助赚钱的相关参考因素多了一个。
在我们进行了解股票定增之前,先给大家递上近期机构值得重点关注的三只牛股名单,随时随地都会有被删除的可能,尽可能越早领取:【紧急】3只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可以先去看一下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股票增发指的是上市后的股份制公司,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发的意思,就是上市公司将新的股票对少部分的特定投资者进行增发并打折出售。而这些股票,散户在二级市场市是买不到的。
对股票定增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我们投入主题,然后再来看看股票定增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基本都以为股票定增是利好的迹象,但也可能出现利空,对于他的分析和判断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股票定增,凭什么说它一般为利好现象呢?
因为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来说有很大的好处:
1. 它很有可能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大大增长上市公司的业绩;
2. 战略投资者有可能会被吸引,给公司长期的发展提供一个好的辅助。

要是股票定增确实能给上市公司带来利益,那为啥还会有利空的情况出现呢?不要心急,大家紧接着看下去。
要是上市公司为一些前景表现优秀的项目定向增发,会得到投资者的信任,这有很大几率会造成股价的上涨;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增发,对于这一点,消费者必然会提出质疑,大概会使股价出现下跌。
所以作为投资者就一定要时时关注上市公司的实时消息,因为这个股市播报可以为你全方位提供最新金融行业动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大股东如果能够做到注入的都是优质资产,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明显优于公司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的资产有问题,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惯用伎俩,如此就变成重大利空。
倘若在定向增发的期限内,有操控股票价格的行为,就会有短期“利好”或“利空”形成。好比相关公司可能用压低股价的方法,通过这样来减少增发对象持股所需要的钱,利空就这样构成了;反之,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不跌破增发底价,并且可能出现大股东提升股价的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定向增发难免不会变成短线利好。
所以总起来考虑,大部分出现下股票定增的情况是利好现象,可是投资者也一样需要防范风险,尽量参考多种因素进行多角度考虑分析,避免掉入“投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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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何操作定向增发的股票

如果还在进行定向增发时,有对股价进行操纵的行为,则会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比如相关公司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此来减少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利空就这样构成了;相反的话,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跌到了增发底价以下,并且可能出现大股东提升股价的操作,此时定向增发就会演变为短线利好。
所以总起来考虑,大部分的股票定增情况多数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也需要做好风险防范,尽量综合考量分析由多种因素带来的问题,千万别踩坑。
很多进刚进入股市的朋友对股票定增一窍不通,因为这样导致错过很多赚钱机会,甚至很多力气都白费了。
股票定增到底是利空还是利好,我会向大家做一一说明。干货满满,从股市中学到东西的同时,可以参考的因素帮助赚钱又多了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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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是可以先进行股票增发意思探究的,股票增发说的是一个股份制的公司,完成上市之后,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发是将上市公司的新的股票针对少数的特定投资者增加发行,并且打折出售。不过这些股票,散户无法在二级市场市上购买。
已经了解了股票定增的意思,我们进入正题,接着分析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认为股票定增是利好现象,但是也有一定的几率会出现利空的的情况,它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为什么说股票定增一般为利好现象?
因为定向增发有利于上市公司:
1. 它可能通过一些方式,如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给上市公司带来明显的业绩增长效果;
2. 战略投资者有可能会被吸引,这样可以给公司未来的长期的发展准备好的条件。

要是像说的那样,股票定增真的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很多好处,可是还有利空的情况显露出来,别急,我们接着分析。
要是上市公司为一些前景表现优秀的项目定向增发,会得到投资者的信任,这很可能会带来股价的上涨;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增发,一定会受到消费者的质疑,股价有可能下跌。
因此,投资者就应该实时的关注上市公司的消息,因为这个股市播报可以为你全方位提供最新金融行业动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如果说大股东都可以注入一些优质资产,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明显优于公司现有资产,增发是一个能够给公司带来每股价值大幅增值的方法。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的资产存在不足,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常用手法,换句话说是重大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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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何理解A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换取对B公司的控制权

简言之就是:A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获得资金,支付给B公司,从而买下B公司。
既然买下了整个B公司,当然就获得了其控制权。

E. 为什么定向增发股票可以取得其他公司的股权

定向增发的股份换取其他公司的股权。刚开始玩股票的朋友可能并不知道股票定增是什么意思,赚钱的机会也被大大减少,甚至很多力气都白费了。
我接下来要告诉大家的是,股票定增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特别实在,从股市中学到东西的同时,可以参考的因素帮助赚钱又多了一项。
在起初熟悉股票定增以前,先给大家递上近期机构值得重点关注的三只牛股名单,删去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可以领取过后再说:【紧急】3只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先来了解下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股票增发需要在股份制公司上市以后,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那股票定向增发就是上市公司针对少数特定投资者增加发行并打折出售新的股票。不过这些股票,散户无法在二级市场市上购买。
对股票定增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我们进入正题,来分析一波股票定增,看看它对于投资者来说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都觉得股票定增是利好的形势,可是也有一定的可能出现利空,它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为什么说股票定增一般象征的都是利好现象?
因为定向增发有利于上市公司:
1. 它可能通过一些方式,如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给上市公司带来明显的业绩增长效果;
2. 战略投资者有可能会被吸引,进而给公司未来的战略和发展提供好的环境和空间。

既然股票定增可以给上市公司带来这么多好处,那怎会发生利空的状况?别急,我们接着分析。
如果上市公司要为了一些有好的发展趋势项目定向增发,也是投资者比较看好的,这大概率会导致股价的上升;对于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如果上市公司对于进行项目增发的话,对于这一点,消费者必然会提出质疑,会直接影响到股价,使股价下跌的。
所以,投资者必要的是关注上市公司的实时消息,这个股市播报可以为你提供所有关于金融行业的最新动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要是大股东注入的都是优质资产的话,那么和公司现有资产相比,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有更显着的优点,通过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否则,要是朝着定向增发,假如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的资产比较差,这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提供了方便,形成了重大利空。
在定向增发阶段内,有操控股票价格的行为,就会发生短期“利好”或“利空”的情况。比方相关公司也许会通过打压股价的办法,以此来减少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由此构成利空;反之,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已经很低,且低在了增发底价之下,则也许发生大股东有拉高股价的情况,使定向增发成为短线利好。
所以总起来考虑,大部分的股票定增情况多数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也一样要防范风险,尽量综合考量分析由多种因素带来的问题,避免投资失败。
如果说你分析一只股票的时间并不充裕的话,可以试着点击一下这个链接,把你已经选择好了的股票代码输入进去,就可以看得到是否值得购买这份股票,可以看得到行情最新的消息,让你轻松把握时机:【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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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增发是不是损害小股东利益,如果只定向增发给大股东,小股东想取得控制权不就不可能了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在股市投资一定要关注公司的随意增发,特别是定向增发,尤其是盈利能力很差的公司,要坚决回避。因为增发会稀释上市公司的每股净利润,也就是每股收益,人为地抬高股票的市盈率,造成股价的大幅下跌。

G. 关于股票定向增发的问题

不少初入股市的朋友听到股票定增简直一头雾水,也因此错过了很多赚钱的机会,不知道白白浪费了多少力气。

今天,我就给大家讲讲股票定增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干货满满,在看懂股市的同时,多了一个赚钱可以参考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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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先来了解下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股票增发指的是上市后的股份制公司,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因此,上市公司对小部分的特定投资者所增发并打折出售新股票的行为就叫做股票定向增发。然而这些股票,在二级市场市上散户是买不到的。

股票定增的意思大家都了解了,大家把话回到正题上来,然后分析看看股票定增对消费者来说是利好还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通常认为股票定增是利好的象征,可是股票定增也有利空的可能性出现,得结合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股票定增,怎么就是利好的现象呢?

因为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来说有很大的好处:

1. 有可能它会通过多种方式如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给上市公司带来非常明显的业绩增长效果;

2. 有可能能够吸引到战略投资者,给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一个很好的基础。既然股票定增可以给上市公司带来这么多好处,可为何出现了利空的情况?不要着急,我们继续辨析。

要是上市公司准备为一些有着很好的前景的项目定向增发,会得到投资者的信任,这有很大可能会带来股价的上升;如果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是一些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则会受到投资者质疑,股价有可能下跌。

这样看来,实时关注上市公司的消息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个股市播报可以为你全方位提供最新金融行业动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假设说大股东们注入的都是优质资产,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会优于公司现有资产。通过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则为重大利空。

如果还在进行定向增发时,有操控股票价格的举动,那么会出现短期“利多”或者“利空”的现象。比方相关公司也许会通过打压股价的办法,通过这样来减少增发对象持股成本,导致利空;反之,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跌破增发底价,则可能出现大股东存在拉升股价的操纵,使定向增发成为短线利好。

所以综合来看,大部分情况下股票定增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也有必要防范风险,尽量参考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分析,千万别踩坑。

要是你没有充裕的时间去了解一只股票,不妨点点这个链接,输入那个你已经选择好了的股票的代码,就可以看得到这个股票到底适不适合购买,近期行情一目了然,让你轻松把握时机:【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H. 定向发行股票什么意思

从性质上来说,非公开发行股票,又称“定向增发”属于上市公司私募行为,是上市公司和特定对象之间“两厢情愿”的选择,然而由于发行会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每股收益、股票价格及控制权等方面的变化,进而引起原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资本利得及分红收益的变化,因而将对原股东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拓展资料:
定增股票购买要点:
定向增发股票,就是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向指定的、特定的投资人发行。持有该股,不等于就能有资格买到定向增发的股票,若有资格参与定向增发股票,并且愿意购买,就该全额认购,并备足所用资金缴款即可完成认购了,若不操作,表示放弃增发配额,放弃认购增发股。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国股市一直以增量发行的方式为主,境外市场一般推行“存量发行”。前者是已发行股票的公司经一定时期后为扩充股本而发新股;后者指股份公司不增发新股,仅将原有的老股东的股份再卖给市场投资人。
增量发行又分有偿无偿两种类型,有偿主要包括配股和向社会增发;无偿即为送股。
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总是在股票价值与市场价格相当或被市场价格高估时,实施增发计划;而在股票价值被市场价格低估时实施回购计划。这才是遵循价值规律、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的合理增发行为。因为在市场价格低于股票价值时实施增发,对公司原有股东无异于是一次盘剥,当然对二级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信心都是一种伤害。
定向增发是利好还是利空?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情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就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这势必会带来股价的上涨。反之,如果项目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则会受到投资者质疑,股价有可能下跌。
如果大股东注入的是优质资产,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则为重大利空。

I. 定向增发股票是什么意思呢

“定增”是指“定向增发”,股票定增也就是向特定对象增发股票。

增发,是指股份制公司上市后,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定向增发,就是特定投资者增发。定增股票购买要点:

1、定向增发股票,就是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向指定的、特定的投资人发行。持有该股,不等于就能有资格买到定向增发的股票,若有资格参与定向增发股票,并且愿意购买,就该全额认购,并备足所用资金缴款即可完成认购了,若不操作,表示放弃增发配额,放弃认购增发股。

2、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中国股市一直以增量发行的方式为主,境外市场一般推行“存量发行”。前者是已发行股票的公司经一定时期后为扩充股本而发新股;后者指股份公司不增发新股,仅将原有的老股东的股份再卖给市场投资人。

4、增量发行又分有偿无偿两种类型,有偿主要包括配股和向社会增发;无偿即为送股。

5、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总是在股票价值与市场价格相当或被市场价格高估时,实施增发计划;而在股票价值被市场价格低估时实施回购计划。这才是遵循价值规律、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的合理增发行为。因为在市场价格低于股票价值时实施增发,对公司原有股东无异于是一次盘剥,当然对二级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信心都是一种伤害。

J. A发行股票取得B控股权,求讲解

应该是向B定向发行股票收购吧,比方A想收购B的公司,B不想要现金,或想要参股A,所以A以定向配股方式向B发行股票获得B公司控股权,相应B亦取得A的股份!
为什么不是B买A的股票,B取得A的股权?
B是有了A的股份但不至于控股,B是以出售公司为代价取得A公司的股份
应该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