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做市商对赌
对于ECN和STP等平台要求具有实力的投行实时接受订单,这就要求每次订单的资金量很大,属于机构和银行投资方式,不适用于普通投资者。所以传统做市商就应运而生了,近年来主要的做市商都是针对于黄金、白银、外汇市场。
传统的做市商其实不能单纯的称为对赌,它们提供的是真正的交易平台。
1、具有政府官方监管机构监管,保证投资者的账户资金安全,不被挪用。
2、提供的报价也受监管,能与实时国际报价同步,提供最真实的交易平台。
3、提供做市商交易的公司要有充足的资本能和投资者实时的交易,并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性,一般都是国际知名公司。
4、提供做市商的公司与世界知名投行都有合作关系,如果平台出现订单超出自身承受能力,做市商会把订单放到国际投行市场对冲,以保证平台的稳定性和投资者的投资持续性。
所以对于散户来说,在正规的做市商进行交易是安全的,并不存在所谓的对赌。
由于金融交易的巨大空间和利润,就让很多不法分子和机构资金搭建非法平台,仿照正规渠道提供报价,实现真正的和客户对赌。高明者甚至在各国政府监管部门注册公司,获取牌照,但是没有获得交易商品的授权和监管,来和投资者对赌,这样的平台,会出现恶意滑点、延时、服务器不稳定、资金被挪用携款潜逃等风险。因为客户的手续费和亏损的钱完全是他们的收入,今年国内也有很多这样的平台,有些是地方政府扶持,但是也没有监管。
若一个平台具有以下特征请予以高度警惕:
1、没有正规的监管机构(国家政府级别的,如ASIC、NFA)监管,或者能查询到监管牌照,但是没有经营相关交易金融衍生品授权。
2、没有全球实时更新的官方网站。
3、以人民币入金的方式入金。
4、要求入金到私人账户。
5、入金的国际对公账户和监管牌照上的公司名称不吻合。
6、承诺高额的利润,或者以0手续费等等作为吸引手段。
其实在安全的平台上交易没什么可怕的,对于普通散户来说ECN、STP等等都只是卖个概念来吸引人,我个人做的是澳大利亚ASIC监管的Roco Forex。如果有什么问题欢饮咨询
② 做市商处理单子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对赌,一种是递交到行间汇市或者其他的ECN,一种是内部对冲。 我现在
是的。
一般我们都是这样来分。主要是两种。
一个是很多不正规平台搞得都是对赌。(包括你说的内部对冲)
另外类似FXSOL和ODL这类平台,就是直接把单子放到市场上自由成交。
正规平台受FSA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要控制平台商不能任意处理单子。
所以几乎全球的平台都希望得到FSA或者NFA的监管,因为受监管后,他们无论在资金流转上还是规范管理上,都十分规范和认真。
因为你后面没有说完,不知道你现在用的什么平台,不过不要紧,总之,选择正规平台,不要去碰黑平台,虽然他们吹到天上去了,但是估计是一分钱都出不来的。正规平台,然后选择正规一级代理商,这样不加佣金,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资金也安全一些。
③ 期货的做市商制度是怎样的
做市商制度由一名或多名做市商负责提供买卖双边报价,投资者的买卖指令会传送至做市商处并与之交易,因此做市商有责任维持价格稳定性和市场流动性。做市商制度是一种报价驱动式的交易机制,与竞价交易中的隐性报价不同,做市商同时进行显性的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主动报出的价格上实现买卖交易,只要投资者愿意买,做市商就必须卖,或者只要投资者愿意卖,做市商就必须买,其情形类似于中国居民到银行柜台上买卖外汇。买卖价差是做市商的主要收入。做市商的做市行为并非完全地取决于自身的利益意愿,更不是无限制地非理性,而是来自做市商和公众投资者的相互约束,所有市场参与者也正是在这种相互制约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而不断进行各种权衡,实现各自利益,市场亦因此在理性的轨道上运作。
⑴做市商服务的需求与供给分析
做市商提供的是一种交易服务,这种服务的价格是由证券买卖价差(SPREAD)来测量的。做市商的服务价格与证券价格是两码事,做市商坚持在任何时候以买进报价买进证券,以卖出报价卖出证券,即做市商在市场上提供的是即时服务。那么,做市商做市的经济效应也就体现在这种做市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上,而不是证券本身的供求。
市场上之所以产生对做市商服务的需求,主要是因为市场运行过程中对某种特定证券的一般公众购买者与出售者并非都是均衡的原因,因而要求有一个中介机构出面通过自己的中介性买卖来平抑这种暂时的失衡,这是相对于完全竞争状态市场而言的一种人为加速市场均衡的制度。
为了分析这种供求关系,我们可以用比较直观的坐标图(见图一)予以展示。假设一种证券的初始价格为P0,如果在这个价位上购买者的购买能力超过出售者,即会产生一种不平衡,其中的差额为A-B;如果在一段时间内公众出售者与购买者不能相互匹配,这种不平衡将持续下去,这对市场效率显然是一种损伤。
在没有做市商参与的情况下,一定量的购买者因为没有相应量的证券供给而不能实现购买需求,或者只好在比P0高的价格P1的水平上购买,但这须由市场参与者的购买能力而定,即并非所有的公众参与者都有很高支付能力。如果做市商愿意在低于P1而高于P0的价位上出售该种证券,由此就会使实际价格产生一定偏离,然而这种偏离降低了所有市场购买者的购买成本,尽管交易价位仍比初始价格高,但却换来了大量交易的达成和市场参与者需求的满足,并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运作效率。这就是做市商服务产生的需求基础。
当然,在任何一个市场上(包括没有做市商的指令驱动市场上),总会存在某种机制对图一列示的不平衡做出反应(比如证券、期货市场上的投机者)。但没有做市商的市场上的缺陷是投资者不能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交易,市场本身不提供即时的直接性的服务。所以,这种不平衡的自发性平抑是零星分散和滞后的,不平衡的恢复是高成本的,远没有做市商长期连续性的大规模做市服务所发挥的平抑作用那样高效率。而在有组织的做市商市场上,在非均衡出现之前,做市商通过其做市服务活动就会限制失衡出现的机会,所以,这种反应和限制是事前的。当然此间做市服务的提供是基于经济收益而出现的,即从以低报价买进、以较高价卖出中获得收益。
实际上,在竞争性市场上,做市商买进报价与售出报价间的差额反映了提供做市服务的成本或利润,除非从做市服务获取的利润能够弥补其成本,否则,证券商不会一直从事这种做市买卖业务。图一所示的交易价格围绕真实价格的波动是通过由做市商设定的报价差额而得以限制的,说明提供做市服务的成本越高,买卖报价差额就会越大,真实价格基础上交易价格的可能波动也就会越大。由此,做市商市场的合理特征应该是:在尽量低的成本上提供做市商服务。当然这也是所有市场的一般原则,只不过这里的成本取决于一般公众交易商的经济情况以及证券商之间的竞争程度而已。
⑵做市商报价差额的分析
做市商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双向报价中,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存在价差(Spread)。这种价差的存在是合理的,基本上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做市商在向公众投资者提供双向报价过程中的成本。又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购买计算机等设备和建立有关网络的费用支出、做市人员及决策人员的薪金以及传递交易单据过程的费用等;间接成本是指搜集、整理、分析市场信息,对市场未来走势作出预测的研究开发费用等。二是做市商提供报价服务所取得的利润。做市商实行双向报价的过程中,在双向以相同数量成交的理想情况下,做市商肯定是有价差收益的。在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自身赚取利润。正是这种对于市场和做市商本身都互为有利的交易组织机制,确保了市场的平衡和流动性。
影响做市商买卖报价差额的决定性因素包括:
做市证券品种的交易量。交易量越大,差额趋向于越小。从某种程度上讲,交易量大的证券的流动性也大,可以缩短做市商持有的时间,从而可以减小其库存风险;并能够使做市商在交易时容易实现一定的规模经济,也会由此减少成本,差额也就没有必要太大。
证券价格的波动性。波动性越大,其差额也会越大。因为在给定的持有期间内,波动率变动较大的证券对于做市商所产生的风险大于变动小的证券,作为对这种风险的补偿,其价格差额自然也就愈大。
证券品种价格。从价差的绝对额看,做市价格高的证券,其价差会大于价格低的证券;而从比例价差(报价价差相对于证券价格)看,证券价格越低,其比例价差越大。
市场竞争压力。做市商的数量越多,竞争性越强,各种约束力量就越是有力地限制单个做市商报价差额的偏离程度,因而差额越小。做市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做市价差收入,相互之间进行竞争。竞争促使做市商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和利润,最终结果是逐渐缩小报价价差。而且拥有做市商数量越多的证券的交易越活跃,流动性越大,其中做市商的风险也就越小,作为风险补偿的差额也就越小。
做市商不是庄家
在香港及台湾地区,人们习惯上把做市商等同于“庄家”,把做市商制度又称呼为庄家制度,这在国内引起了包括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市场各方对做市商制度的误解。“庄家”, 简单地说就是通过操纵股价来获取巨额收益的机构投资者, 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凭借资金和信息优势,通过各种方式有计划地控制一家或几家上市公司相当大部分的流通股票,并取得对这家或这几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的操纵地位,进而实现暴利的机构。因此“庄家”已成为操纵市场者的代名词。从A股市场来看,庄家已存在多年,因此,市场已习以为常,甚至有“无庄不成市”一说。客观地说,对于证券市场,庄家对激发交易兴趣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相对于其对市场有效性、投资理性和资源配置的破坏,弊明显大于利。故《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严格禁止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所以,加强监管、提高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规范化程度,必然要查处庄家行为。本文认为,“庄家”与“做市商”绝非等价概念,做市商制度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合法制度,庄家坐庄则是一种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来说,二者的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
运作目的不同。实行做市商制度,从直接目的上说,是为了保障个股交易的连续性,以避免有行无市的现象发生。因此,做市商负有两个基本的做市责任:一是公开报价,即就其做市的股票报出“买价”和“卖价”;二是在报价范围内,只要投资者愿意买,做市商就必须卖,或只要持股者愿意卖,做市商就必须买。而“坐庄”完全不同于“做市”。庄家运作的目的不在于保障个股交易的连续性,而在于通过坐庄来获取巨额收益。
交易风险不同。如果做市商报出某只证券的卖价后,持续无市,该做市商就必须进一步降低卖价甚至低于当初做市商的买入价,直至该只股票有一定的成交记录。在这个过程中,做市商有可能发生亏损,而这种亏损的原因在于做市商必须“做市”以保障交易连续性,因此,既是做市商的义务,也是做市商制度的内在要求。由于存在这种制度性亏损的可能,所以,要给做市商以一定的政策优惠。与此不同,庄家在坐庄中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一是信息泄漏,即坐庄信息被泄漏给其它机构时,后者选择相反的操作,在其实力与庄家相当甚至超过庄家的条件下,庄家将发生亏损;二是策略失误,即在吸筹、拉高和出货过程中,由庄家吸筹过多或过少、拉高不足或过高、出货过早或过迟等策略失误而引致亏损;三是资金不足,即庄家用于坐庄的资金总量不足以满足吸筹、拉高等操作的需要,导致坐庄失败而亏损;四是信息失误,即庄家选择坐庄时的信息是不准确的或是虚假的或是不完整的,由此导致坐庄失败;五是庄家内讧,即在由若干个机构联手坐庄中,由于利益不协调、操作意见分歧等而使一部分机构退出联手行列,由此,引致坐庄无法继续。显而易见,庄家在坐庄过程中尽管也有风险,但绝非为了保障交易的连续性,也不是制度的内在要求。 信息状况不同。在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名单是公开的,是一种“阳光做市”。其做市行为完全依据公开的信息,严禁通过各种非正当方式收集和利用内部信息和内幕消息,严禁散布误导性信息和谣言。其交易行为要定期向监管机构上报。而坐庄是一种地下行为。除依据公开信息外,庄家想方设法收集各种内部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甚至散布误导性信息。利用信息不对称,以诱导跟庄者“上钩入套”, 从中获利。同时庄家在坐庄过程中,对其操纵行为是严格保密的,并通过分仓等各种办法设法进行掩饰。
对市场趋势的影响不同。对于做市商来说,不准操纵股价,也不能直接影响市场价格走势。只是为了维护交易的连续性,做市商有着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功能。在中国股市中,庄家处于远优于一般投资者的地位,他们可以利用资金实力及其它有利条件,在股价欲涨时“打压”、在股价欲跌时“抬价”,使个股价格的上扬与下落处于一般投资者难以预期的态势中,极易打乱股市的正常走势;同时,由于在坐庄中通过在从低价位大量“吸筹”然后“拉高”再到“出货”,极易形成股价过度波动;再次,由于庄家通常在高价位“出货”,使一般投资者高位“套牢”。
④ 股票是属于对赌还是对冲
短线是投机,中线是投资。
⑤ 在股票或者现货期货交易中,存在所谓做市商和清算商。请问他们的优势和劣势,并且请简述他们的盈利模式。
1、不是对赌,给你举个例子:有只股票是1元为卖价,1元1分为买价,那么意味着此刻所有买入股票的买家将以1.01元买入,所有卖出股票给做市商的人将以1元卖出。如果这个时刻有100万的人要买入200万股股票,而有50万人要卖出200万股票,那么买入资金(做市商获得资金)=200万乘以1.01元=202万。而卖出资金(做市商失去资金)=200万乘以1元=200万。做市商利润=202万-200万=2万。做市商获得2万的利润。也就是做市商的盈利模式,可能还会有手续费等。
2、股票里没有清算商,做市商也就是大的券商会在交易所帮你清算好的,所以当然是选做市商了,通俗一点的就是实力好一点的证券公司去开户炒股票了。炒外汇就算了吧,国内没有,只有代理商,而且比较麻烦。要刺激一点建议去炒期货,现在夜盘的黄金白银期货很火爆哦。
3、一般机构做不了做市商,因为只有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独立证券经营法人才能作为特许交易商也就是做市商,股票里清算商其实没有这个概念,要有那就是交易所担任这个角色的,交易所是国家开的,所以你永远不可能作为股票的清算商的。
另外炒外汇相对来说没有没黄金、美精铜等外盘期货那么成熟,建议可以考虑炒外盘期货。机构做市商啥的不是咱平常人能做的。有意向了解期货股票知识可以加我好友。
⑥ 股票对赌盘属于诈骗吗
法律分析:属于。我国对于股票市场有着严格的限制,严禁非法操纵股市,所以对于股票相关的业务必须经过正规机构,想通过股票对赌的属于非法活动,而且涉嫌诈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⑦ 做市商制度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也称庄家制度或造市商制度,是国际成熟市场中较为流行和普遍认同的一种市场交易制度.通俗地说,所谓做市商制度是指,做市商持有某些股票或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的存货,并以此承诺维持这些股票和债券或金融产品的双向买卖交易,这些维持双向买卖交易的商家就是做市商.
做市商制度是交易报价制度的一种.熟悉的集合竞价(交易所)制度和做市商制度是两种交易报价制度.现在证券市场上采用的是集合竞价制度,由买卖方各自提交买卖委托,经过交易中心对委托价格汇总撮合后完成交易.而做市商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券商(称为做市商)给出,投资者按照做市商报出的买卖价格和数量作出自己的买卖决定.
注意,投资者在这里只是被动接受做市商报出的价格,而做市商报出的是双向的价格,也就是对于同一个股票而言,做市商既报买入价,也报卖出价.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都是做市商.做市商报出价格后,就有义务接受投资者按此价格提出的买卖要求.换而言之,做市商必须有足够的证券和资金,用来满足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证券的要求.
(一) 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做市商制度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它在金融市场所起的作用已获得各界共识:做市商制度具有活跃市场、稳定市场的功能,依靠其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保障市场交易的规范和效率,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提高市场流动性和稳定市场运行、规范发展市场的有效手段.
具体而言,做市商制度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功能:
1、 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性.
由于投资者的交易对象就是做市商、交易价格就是做市商报出的价格,投资者无需担心提交的委托找不到交易对手.正是通过做市商不断的进行双向报价并时刻准备接受交易,使得证券的流动性得以维持.
2、平抑市场投机
当市场出现过度投机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与其他投资者相反方向的操作,努力维持价格的稳定,降低市场的泡沫成份.当股市过于沉寂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人为地买进卖出股票,以活跃市场带动人气,使股价回归其投资价值.由于做市商的报价一般都在监管部门的规定范围内,每只股票一般都有若干家做市商,在报价上形成竞争,而做市商的报价一般都以价值估算为基础,因此严重偏离其内在价值的过度投机现象,当有所抑制.
当市场买卖力量严重失衡时(比如买盘远远大于卖盘),做市商可以并且有义务加入势单力薄的一方(比如出售自己的库存股票),迅速改变市场供求状况,从而抑制过分投机.在多个做市商情况下,每家做市商的成本是不一样的,报出的价格也就不一样,这就形成了一种竞争.最终使得各家做市商报出的价格趋同,价差减小.实力弱的做市商就会被淘汰出局.
3、监市.
在做市商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同时,通过对做市商的业务活动监控市场的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及时纠正.在新兴的证券市场,这是保持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距离,抵消政府行为对市场影响惯性的有益尝试.
(二)做市商具备的条件、应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
正因为做市商制度具有上述功能及调节买卖盘不均衡状况、随时保证提供买卖双向价格的特点,决定了其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拥有高素质的做市商.做市商的选择比较严格,只有那些运营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熟悉市场运作,而且风险自控能力较强的商家才能担当.
一般来说,做市商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建立足够的标的商品库存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商品库存的能力,以便降低商品库存的风险.
3、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要熟悉自己经营的标的商品,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做为做市商,其首要的任务是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所以做市商必须履行“做市”的义务,即在尽可能避免市场价格大起大落的条件下,随时承担所做证券的双向报价任务,只要有买卖盘,就要报价.
针对做市商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要享有以下特权:
1、资讯方面,享有交易者的所有买卖盘的记录,以便及时了解发生单边市的预兆.
2、融资融券的优先权.为维护市场的流通性,做市商必须时刻拥有一大笔筹码以维护交易及一定资金作后盾,但这并不足以保证维持交易的连续性,当出现大宗交易时,做市商必须拥有一个合法、有效、低成本的融资融券渠道,优先进行融资融券.
3、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机制.当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做多时,做市商手中筹码有限,必然要求享有一定比例的做空交易,以维持交易的连续.
4、减免税收.做市商交易频繁,同时承担买进卖出的双方交易,为买而卖,为卖而买,在买卖差价中赚取利润,势必要求减免税收税.
⑧ 做市商制度真的是对赌吗
你好,做市商制度与对赌毫无关联,
做市商只是一种交易制度,目前国内新三板市场比较常见,a股不存在做市商。
而对赌一般是PE对非上市企业注资时签订的保障性协议。
⑨ 互联网证券发行的优势
互联网证券发行的优势规避传统做市商与客户对赌的弊端,充分利用客户交易数据,通过制定方向性跟单投资策略,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与客户进行“类对手”交易,用合法合格的交易策略,达到做市商目的,盈利远超传统现货模式。
互联网券商交易品种丰富,一个账户既可以操作A股、美股、港股,又可以操作黄金、原油、白银,做股票的客户操作期货、外汇等品种不需要二次开户。
互联网证券投资特点有:
1、集合投资。基金的特点是将零散的资金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基金对投资的最低限额要求不高,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购买数量,有些基金甚至不限制投资额大小。
2、分散风险。以科学的投资组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是基金的另一大特点。
3、专业理财。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信托方式交给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作,既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它的一个重要功能.
拓展资料:
一,互联网证券的主要运行模式有哪些
当前,我国互联网证券行业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传统券商的网络化运营,一是互联网企业与券商合作,共建互联网证券平台。
传统券商触网:传统电商网络化运营包括网络开户、电子商务式营销、移动客户端等。券商利用电商平台打造网上旗舰店销售投资咨询、资讯服务等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建设自己的互联网商城,将券商手中的产品快速推销到客户手中。
券商+互联网企业:传统券商通过和互联网企业合作,建立第三方互联网证券平台,通过导入互联网企业的客户流量以及自身专业、系统的金融数据处理和技术分析,抢夺客户群体。
二,主要有三种方式:
1.在移动客户端,建立线上理财平台,为客户提供实时交易行情和资讯,设置股价提醒,把握买卖时机以交互式服务吸引客户。
2.与券商合作,进行互联网在线开户,而且可以享受的佣金。除此之外,提供为保证金余额提供理财服务,不参与收益分成,仅收取极低管理费。
3.入股券商,互联网为券商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和风投资金支持,券商则为互联网公司的APP提供交易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