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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关于发行股票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2-04-25 17:56:14

Ⅰ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第一章 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案例介绍】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
(1)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 【案例介绍】
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 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
(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案例分析】
(1)无权。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 【案例介绍】
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 【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因为甲、乙、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利人民币399.00元,并因此致使鱼塘的所有人遭受损失。
四、代理制度 1.无权代理 【案例介绍】
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介绍】
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案例分析】
无。尽管采购员牛某采购小枣10000斤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告诉财务付款的行为表明其已对这一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须对这一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2.越权代理 【案例介绍】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经乙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 500万元,原告出资 200万元,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该产品的市场效益均看好。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当他们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500万人民币到位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项目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规定,凡400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后原告派人查阅了被告章程,的确有此规定。为此原告想不通,因为它们认为被告是一实力十分雄厚的大公司,区区500万还要股东会批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如果该合同无效,该公司将承担巨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案例分析】
1.本案争议的解决,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从本案来看,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这一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关键是看原告对其行为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投资行为是由权力机关决定的法定事项,而不是由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对于投资行为应当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原告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知道。因此,如果本案被告股东大会不追认合同有效,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3.如果本案不是投资合同纠纷,而是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为公司法没有规定买卖合同应当由股东会决定或者董事会决定,即使股东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对相对人来,也应该是“不应当知道”,因为相对人没有义务去审查被告的章程。
3.表见代理 【案例介绍】
丁某于1996年至1999年8月期间曾系某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8月24日,丁某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但服装公司未将有关代理权解除的事项告知其客户。该年9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其原工作单位同意,以服装公司名义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货款总额12万元,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合同签订后,丁某并未向原单位讲明此事,服装公司对此也一直不知。9月27日,服装公司收到香港公司已将货物运至某市的提货单,但在得知事件真相后既不提货也不付款。香港公司多次与服装公司协商不成,于2000年1
月以违约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1.本案中,丁某曾是服装公司的业务员,他辞职后未经原公司的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应属无权代理。 2.作为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公司与之订立合同时,不知丁某已经辞职,没有理由怀疑丁某的代理权。从外部现象看,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且香港公司订立合同时善意无过失。所以,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成立。
3.服装公司拒不提货又不付款构成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它可以追究丁某的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五、诉讼时效制度 【案例介绍】
1996年12底,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元,双方在欠条上签字,欠条上写明甲应于1997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1997年9月日30 乙为筹备结婚用品,故向甲催要欠款,甲答应10月31日前肯定还。直到12月1日甲未还款, 乙再次向甲催要, 甲仍未给付。 1998年3月1日甲不知去向,1999年8月1日返回,乙闻迅,于1999年8月5日向甲催款。甲拒绝给付,理由是我96年借的款,到目前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我不必还款了。
问:甲的理由是否正确?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计算? 【案例分析】
不正确。本案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1997年5月31日,甲答应10月31日前还款的行为致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诉讼时效从1997年10月31日起算,并在12月1日因乙的再次催要行为而中断。因甲不知去向,导致诉讼时效中止2个月,故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日应为2000年2月1日。
第二章 公司法
一、出资
【案例介绍】
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题: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 【案例分析】
(1)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其中货币出资至少要达到30%以上。
(2)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 【案例介绍】
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7%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案例分析】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②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④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⑤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 【案例介绍】
上海某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阶段,准备聘请总经理人选。其中自荐或推荐的有以下六人。
赵某,原上海某针织厂厂长(该针织公司前身)。2年前因一项重大投资出现失误导致针织厂破产,引咎辞职。现在想卷土重来。
钱某,原上海某针织厂技术骨干,在一次实验中,因失火导致数百万财产被毁,被判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1年。
孙某,管理学博士,上海市某区总工会副主席。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
李某,原上海某针织厂老职工,在原厂工作近50年,现年70岁。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良好的人际关系及很高的威望。被职工一致推荐。
周某,应届经济学硕士。年轻有为,品学兼优。但经查,尚有2万元助学贷款未还清。
吴某,上海某区工商局副局长。想弃政从商:不当局长当经理。
问:上述六人中哪些可以受聘为公司总经理?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1.【案例介绍】
姚某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1月,另一公司的经理李某找姚某借一笔资金。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姚某即转给了李某,李某拿出5万元给姚某,姚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姚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赵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2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妹夫的公司做成一笔钢材生意,获利10万元,姚某存入其私人帐户。同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与赵某签定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赵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赵某为公司联系的一笔钢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人该批钢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20万元。赵某与姚某各得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2006年3月,股东会觉察的姚某与赵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问题:(1)本案姚某做了哪些违法活动? 【案例分析】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案例介绍】
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由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香港的C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组成。公司董事会由A企业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业的厂长王某和C企业的副董事长宋某三人组成,由王某担任董事长,宋某担任副董事长。1995年3月,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宣告停业整顿,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林某不能再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了。与此同时,林某发现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己的名义在乙区注册。

Ⅱ 经济法案例分析,各位高手请指点迷津!

1、专利权出资的话,必须办理所有权的转移;何某只允许给公司专利使用权是不可以的;
2、齐某以劳务出资是不可以的,公司法不支持劳务出资;
3、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变更;
4、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万,不满足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也不可以对外发行股票,且发行股票是要经过证监会审批的;
5、公司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20万元,且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所以约定让李某每年缴纳10万,分4年缴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Ⅲ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速求答案。 要详细解答。

第三个问题

6月2日生效
建华应承担还款责任
在金城无偿还能力是由建华一公司承担,因为连带保证人是必须承担还款怎人,但是建华有权向金城继续索要欠款,在合同中应该有体现

Ⅳ 经济法案例分析 帮忙呀!!!!

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中国好像不允许成立无限责任公司的

Ⅳ 急!经济法案例分析

本案中下列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1)新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不符合法定的上市条件。例如:a.公司股本总额仅4800万元,未达到股票上市所要求的5000万元。B.开业时间仅两年多,未达到3年,也未满足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1997年公司上市时该会计年度尚未结束)。且新观公司仅有一名国有中型企业作为发起人,并仅持股300万元,不属于主要发起人,其盈利期限不能连续计算。C.新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仅1100万元,未达公司股本总额25%以上。 (2)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处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新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而非本案所示暂停股票

Ⅵ 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需答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股票的金额,也可以高于股票的票面金额,但不的低于股票的面额.根据规定,公司在没有弥补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利润.分配的股东应退回.
根据规定,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而不是45%.
根据规定,公司用任意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的没有限制,但是一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的,转增后的留存公积金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金的25%.全部把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不符合规定.

Ⅶ 经济法五、案例分析题:

1、民营企业、光明印刷厂;各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和许可权。
2、侵权方在获利范围内赔偿国企损失,同时根据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规定对2家公司的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地方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侵权获利就是国企的损失。

1、B退还5w给A,因为定金最多为合同标的金额的20%。
2、B退还25w给A,因为定金最多为合同标的金额的20%,另外还要把原来A给的15w返还。
3、见以上。

1、有权。一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由于对方违约无法达成,可以解除合同。
2、不合法。原合同解除不代表原合同不生效,生效就该按照原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履行。

1、代销;包销。
2、不会。

有法律依据。合同履行方式同协议不同,另一方有权拒绝并要求对方重新履行。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驳回乙方诉讼请求。

1、效力待定。
2、合同无效。电脑专卖店退钱,甲退电脑。
3、有效。买卖成立。

Ⅷ 案例分析(经济法)

答:
1)
甲公司的产品在广东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题中,甲公司的产品在广东省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半以上,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甲公司拟定的约定销售商不得销售乙公司的产品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根据规定,纵向垄断协议包括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也称独家交易,通常包括一个或者一系列的协议,其中约定供应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区内向销售商独家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同意只从供应商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或者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上述两个方面的约束。
3)
如果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甲公司拟定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计划不合法。根据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进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本题中,甲公司没有上述正当的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并且在广东省具有家用电器市场支配地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4)
如果甲公司董事会的两项决议得以实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Ⅸ 经济法概论 案例分析

第一个案例
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送1000股
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第二个案例
如果房屋产权不属于曹某的话,只有曹某和王某签订了委托书之后售房协议才算生效。并且,一处房屋先后卖给几人也是不对的,应该按协议订立的先后顺序来看协议是否有效。
曹某需要对朱某负违约责任,对于其他人曹某是否构成诈骗等罪责,lz可以查一下

Ⅹ 关于经济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案例题4答案]
该公司上述活动中,存在着以下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之处:
(1)《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不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30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22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8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7%。
(2)《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该公司1996年1月8日增发新股,与上次发行间隔时间不足1年。
(3)《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时间及公告次数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该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满90日进行合并的工商登记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4)《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甲的委托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
(5)《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6)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7)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