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的股票要进行要约收购了,我要怎么操作啊
您好,如果您是融资买入的,需要保持维保比例超过300%,才可以将涉及要约收购的证券转至普通账户进行要约收购。(转出后,维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如果您是选择融券卖出的股票涉及到要约收购,需要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负债。否则会进入平仓程序。
‘贰’ 股票中所说的“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要约收购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如何查询股票要约收购扩展阅读:
要约收购的程序
1、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2、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3、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叁’ 什么是股票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情况下都是利好,强势股东入住将会带来重组,资产注入的预期,股价也会上升的。
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从法律意义上讲,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利空是指能够促使股价下跌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恶化、银行紧缩、银行利率调高、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天灾人祸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价下跌的不利消息。
‘肆’ 股票市场中要约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条件:
1、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
2、投资者决定继续进行收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伍’ 如何操作股票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的程序操作: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
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三、终止上市。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
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
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5)如何查询股票要约收购扩展阅读
要约收购报告书
以收购要约方式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2.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3.收购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5.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二、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其他要求
1.收购人属于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参与一致行动或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各成员可以推选其中一名成员以全体成员的名义统一编制并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均应在报告上签字、盖章。
2.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3.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4.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5.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要约收购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收购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6.收购人可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考|试/大 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
7.收购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8.收购人的律师受收购人委托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就其负有法律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9.收购人聘请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所服务的专业机构应书面同意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陆’ 什么是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
一.收购者持股30%后的要约收购
当收购者持有某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该投资者可能有三种选择:一是不再增持股份;二是减持股份,每减少5%时需要报告和公告;三是继续增持股份。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就产生了要约收购的强制性义务。
因持股变动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做出公告。
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做出公告。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收购人不得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假设A公司入市并逐渐增大对B公司的股票持有量,这个过程将伴随大量的信息披露义务。当A对B的股票持有量达到一定比例时,例如达到B公司所有发行股的30%时,法律将要求A公司必须发出一个收购要约,对象是B公司所有的股东。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说明有无将被收购公司终止上市的意图;有终止上市意图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显着位置做出特别提示。这个要约的实质是一个公开的招标,表明A公司作为收购人承诺按一个高于市价的价格买进目标公司B之股东所有愿意卖出的股票。
30%这个股票持有点是收购要约的启动点,当然各国对这个启动点规定各异,有的是35%,有的是30%。但无论如何,在这个启动点之前,收购人持有量的增加犹如小河流水一般逐渐汇集;而一旦达到这个启动点,便将以收购要约的形式向B公司的股东一下抛出巨大的买盘。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暂停交易的决定。
面对这样的要约收购,B公司的股东将作出卖还是不卖的决定,当然这个决定的作出很可能受到B公司董事会的影响。A公司的收购行动有可能是善意的,也有可能是恶意的。如果是善意的,就说明A、B公司的董事会事先已经接触并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所以B公司董事会将影响B公司股东接受A公司的收购要约。如果这是一起恶意收购事件,B公司董事会便会起来实施反收购措施,当然包括劝说B公司的股东不要接受A公司的收购要约。但是,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显然,B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只能诉诸于感情和劝说,股东自己的判断才是决定性的。影响股东决定的因素可能有很多,A公司的收购价格是重要的因素之一。A公司显然要以一个高于市价的价格发出要约,其中的差价就是"收购溢价"。收购溢价越大,对B公司股东的吸引力越大, 收购成功率越高,但收购成本也变得越大。
新的收购管理办法对要约收购价格规定了一些原则:
一是要约收购挂牌交易的同一种类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A、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B、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二是要约收购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A、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B、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特殊情况下需要对上述价格确定原则做调整执行的,收购人应当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收购人提出的收购价格显失公平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做出调整。
二.要约收购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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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的启动应是强制性的,即如果收购人持股量达到启动点,就要自动进入了要约收购的阶段。建立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目的仍然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通过预先收购阶段,A虽然拥有了B公司30%的持股比例,但可能并未达到对B的控股地位,需要继续收购。如果继续收购再使用预先收购中的集中竞价方式,将不利于广大投资者,因为持股30%的A公司已经处于优势地位,其他股东已经没有能力与之抗衡。于是要求收购人应向所有剩余的B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一个显着高于市价的价格受让所有愿意卖出的B公司的股票。
如果在达到要约收购启动点之前,A公司已成功完成了对B公司的控股收购 ,目的已经达到,就没必要再收购下去了。要约收购制度的强制性就在于,如果达到启动点,不管是否完成控股收购,要约收购都将不以收购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启动。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给目标公司的所有其他股东一个出售其股份的选择权。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是一种"半强制"的要约收购制度。这表现为对要约收购启动规定的两个例外条件:一是《证券法》给收购人一个是否"要继续收购"选择权,如果A认为达到30%的持股地位后已经控股,不必再继续收购,则不会引起要约收购;二是证监会有豁免权,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免除收购人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继续进行收购的义务。
新的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获得豁免的,可以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
三. 收购要约期满的法律后果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A公司收购成功与否系于B公司股东接受要约的程度。如果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结束时,A公司收购到足够的份额,达到控股B公司的地步,或达到法定的控制比例时,A公司收购成功。如果没有达到足够的持股程度,A公司还可以发出新的收购要约,进行新一轮的收购。
当收购期限已满,收购人所持的目标公司的股份的比例不同,其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1.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如果在75%以下,则收购者收购成功,成为目标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的上市地位不变。
2.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这实际上就是"吸收合并"。�
四.保护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权益问题
例如,刘总是鲨鱼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他是一个雄心勃勃的人。今天他要开始认真考虑收购上市公司南长久公司的一些细节问题了。出于一个精明企业决策者的算计,他想把这起已经箭在弦上的收购行动干得漂亮一些,那就是花最少的本钱,得到最成功的效果。于是刘总在他的脑子里渐渐成型了这样几个想法:
想法1:据悉丙公司也早有收购南长久公司的意向。为此把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定为4天,让对方来不及提出竞争性收购要约,另外也能在时间上给南长久公司股东们施加卖出的压力。
想法2:把要约收购分成两段,前一段用高一些的价格收购南长久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比如说51%;待大势已定,再以较低的价格收购剩余的股份。或者分成若干段,每段都是一个独立的收购要约,价格试探性地逐渐提高,直到吸引到足够的股份卖出承诺;每段适用各自的价格,显然可以减少成本。
想法3:只向南长久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比如说向70%左右的股权出售动机相对强烈的股东发出。而对另外的有"顽固"倾向的股东"不予理睬"。一方面减少成本,另一方面对收购的成功率影响不大。
想法4:对承诺采用"先来后到"的方式,来一笔成交一笔,买到足以取得对南长久公司的控制权时止。这样众多的股东将面临卖出的压力,因为如果不及时接受收购要约的话,就可能错过这个高价卖出的机会;那么股东们就不得不争先恐后地接受要约,收购就变得顺利了。
依照这些想法行事必将违反法律有关保护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规定。法律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应被平等对待;同时应赋予他们个人足够的权利来对抗远比他们强大的收购人。关于保护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不被收购人所侵扰的法律规定主要为:
1.承诺的撤消权及要约期限问题
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易被侵害的根源就在于他们是一个分散的群体,在信息交流存在障碍或成本巨大的情况下很难达成对他们来说是最优的决策;而与他们交手的收购人则是一个精干、灵活、机动性强的小团队。
为此,法律赋予受要约人即目标公司的股东以承诺撤销权,而对要约人即收购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主要表现为对要约人所规定的要约期限的限定。从而使目标公司股东在整体上增加了同收购人谈判和对抗的能力。
受要约人的承诺撤销权的内涵是在要约期限结束之前(即在整个要约有效期内)受要约人可以随时撤消其对收购要约的预受承诺,有权宣布其预受承诺为无效。显然,这样便给受要约人一段合理的时间搜集信息、进行分析和作出决断。不必急于作出仓促且无法挽回的承诺。
根据传统民法及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有效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如果没有确定才由法律根据合理的原则加以推定。与这一传统法理不同,证券法要对收购要约的期限加以限定。这包括对底限和上限的规定。根据《证券法》收购人确定的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应不少于30天。少于这个数字的期限设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一般不能撤销要约,而受要约人可以作出限期内随时可撤销的承诺。要约的条款可能会在要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那么自变更开始,应该留给或追加一段合理的时间给受要约人来对该变更作出考虑和反应。
2.所有股东平等原则
除收购人以外的目标公司的同一类别的所有股东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应被平等地对待,不同类别的股东应获得同等基础的待遇。其意义首先在于应该让所有的股东拥有同等的"出逃"和享受收购溢价的机会,禁止歧视;其次在于保护股东整体的利益,因为逼目标公司股东于"或卖出,或放弃"困境的收购人免不了通过把目标公司的股东们差别对待、分而制之的方法来完成。
股东平等原则大致包括如下的内容:
首先,一项收购行为如果被认定或归类为是要约收购--不管是在强制要约收购程序中还是收购人自愿发出的要约收购中--该收购要约应向所有的除收购人外的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我国法律规定要约应向目标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人在有效期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其次,发出要约后,股东待遇平等。要约的条件应适用所有发出承诺的股东。当收购要约的条件发生修改变更时,那么所有有效承诺的股东最终都应适用同一个收购条件,而不能让修改前承诺的受要约人适用一种条件,修改后承诺的受要约人适用另一种条件。
再次,要约有效期的效力适用于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在要约有效期届满的那一刻,股份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不能发生有的股东在有效期届满前便与要约人达成合同,而有的股东要在其后达成。
3.部分要约收购问题
部分要约收购是相对于全面要约收购而言。二者都是属于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开发出收购报价的行为。只不过部分要约收购的目标是取得目标公司低于100%股份份额,而全面要约收购的目标则是取得目标公司100%的股份份额。全面要约收购也可能导致部分持股的情况,因为有些股东将不愿接受该收购要约,但这并不影响其全面要约收购的性质。
有时要约收购并非出于法律强制,而是由收购人自愿采用的,这时为自愿要约收购。自愿要约收购可能是全面要约收购,也可能是部分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常常是法定的全面要约收购,那么是否有可能属于部分要约收购呢?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根据《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法律承认要约中载明"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情况。
一般认为部分要约收购是一种鼓励和促进收购行为的制度。因为它有利于要约人以有限的资源和财力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激发市场中资本的活性。但有人认为允许部分要约收购将违反股东平等原则,而且导致目标公司股东强迫性的增加。根据上文的对股东平等原则和"强迫性"问题的机制分析不难发现,允许部分要约收购的确有对目标公司股东不利之虞。另外部分要约收购操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构成对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规避。因为后者的制度目标在于给所有剩余股东一个"分享收购溢价并逃跑"的机会,如果允许收购要约中的预定收购数额过小的话,或者仅仅是象征性的一个数额;那么目标公司股东所得到的"分享加逃跑"的机会将变得极不充分而名存实亡。
‘柒’ 要约收购后股票走势,要约收购后股价怎么走
要约收购后股价怎么走?
通常大家都会认为股票要约收购是利好因素,但其实到底是不是利好,还要看要约收购的价格、数量、条件、期限等是不是对投资者有利,而收购最终能否顺利实施更是决定性因素。
首先,股票在要约收购公告出来以前,股价通常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会处于低位、低价、交易很不活跃的状态。由于大多数人无法提前知道要约收购的消息,所以基本上不会有短线资金在里面炒作。而收购方也希望在要约收购前尽可能的用低成本获取较多的股权,也会有意将股价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
其次,在要约收购公告以后,如果要约收购的价格低于股票市价,显然是没有人会按要约价卖出股票的,那么继续收购股份的目的就无法达到。如果要约收购的价格高于股票市价,这时候按要约价卖出显然更划算,甚至可以先在二级市场买进股票然后按要约价卖给收购方。一旦存在这种套利的机会,就会推动股价上涨向要约价靠近。
再次,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也很重要。如果要约方是全面要约收购,就是说不管你手上有多少流通股想卖,收购方都愿意按照要约价照单全收。这种方式通常收购方意愿很强,意图取得控制权的目的很明确,对公司股票来说是明确的利好因素,股价随后也会上涨最终达到甚至超过要约价。存在的风险是社会公众持股一旦少于10%将触发退市,所以收购方会制定合理的要约价格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最后,要约收购是存在期限的,这个期限一般是30天以上60天以下。在要约期的最后3天,要约卖出的登记不能取消,在这之前是可以取消的。对部分要约收购而言,如果临近要约期限,持股人还没有全部卖出股票,一旦过了这个期限股价可能反而开始下跌。
‘捌’ 要约收购的程序是如何的
要约收购的程序如下:
1、选择要约收购对象;
2、制作要约收购报告书,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3、公告收购要约;
4、依约购买股票并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九十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玖’ 股票中,什么叫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特点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