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想知道国内企业在海外上市的方法和流程,以及公司内股东持有的股票如何进行流通的方式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2. 境外上市需要证监会批准吗
法律分析:必须经过批准,但是红筹方式不需要红筹方式,通常是在境外离岸地设立国际控股公司,并由该公司通过收购境内的实体业务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由国际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的方式,就是在将境内实体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经中国政府部门批准,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这其中包括了在纽交所上市的N股,在港交所上市的H股及在新交所上市的S股。
法律依据:《中国证监会大力改革境外发行上市制度并公开审核要点和审核进度》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落实依法行政、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走出去”总体对外开放战略的部署,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审核制度进行了大力改革,并推出了一系列市场化改革举措。
2014年12月,我会取消境外发行上市财务审核,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也不再出具财务会计方面的反馈意见。此项改革,大大简化了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节约了企业上市的时间和约15%的财务成本。同时,我会公布了新的申请材料目录,境外首发申请材料从13项减少为7项,增发申请材料从8项减少为6项。
3.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 、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本规定所称境外上 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 场所流通转让。2.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 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3.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 他派生形式。4.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 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5.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 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 委员会批准。6. 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 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7.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8.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 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9.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 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10.公司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计划外发 行新股。公司需要调整发行计划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核准后,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 于12个月。11.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包销数额 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15%的股份。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12.公司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应当在公 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材料中全面、详尽披露。对已经批准并披露的 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重新披露。1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可以 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 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 、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本规定所称境外上 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 场所流通转让。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 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 他派生形式。
第四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 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
第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 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 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 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 。
第七条 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第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 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规定 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九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 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十条 公司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计划外发 行新股。公司需要调整发行计划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国务院授权 的公司审批部门核准后,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 于12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包销数额 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15%的股份。预留股份的 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应当在公 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材料中全面、详尽披露。对已经批准并披露的 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重新披露。
第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可以 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 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