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根据《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
定本指引。
第二条 股份公司(下称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应按
照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指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挂牌申请文件的
最低要求。根据审查需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和相
关中介机构补充文件。如部分文件对申请挂牌公司不适用,可
不提供,但应书面说明。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的,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挂
牌申请文件中增加有关内容。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接收,非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
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1
第五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电子申请文
件,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申请挂牌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挂牌公
司律师提出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
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挂
牌公司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 XX 页至第 XX 页与
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
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 XX 页至第 XX 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
章。
第七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的
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
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或
补充的,应进行标示。
第八条 未按本指引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全国股
转公司不予接收。
第九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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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推荐报告
1-1 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1-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3 法律意见书
1-4 公司章程
1-5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1-6 定向发行说明书(如有)
1-7 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第二部分 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 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
2-1-1 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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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或/
并)股票发行的报告(如有)
2-2 有关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
董事会决议
2-3 有关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
股东大会决议
2-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5 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2-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情况
2-7 申请挂牌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
告
2-8 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
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如有)
2-9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2-10 申请挂牌公司关于授权全国股转公司代为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股票挂牌公开转让(或/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有关事
宜的委托书(如有)
第三章 主办券商相关文件
5
3-1 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
协议
3-2 尽职调查报告
3-3 尽职调查工作文件
3-3-1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
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
3-3-2 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
3-3-3 历次验资报告
3-3-4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
3-4 内核意见
3-4-1 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
3-4-2 内核会议记录
3-4-3 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
3-4-4 内核机构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
3-5 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内部核查表及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
公司风险评估表
3-6 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
3-7 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
途)及项目组成员任职资格说明文件
第四章 其他相关文件
6
4-1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
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2 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
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4-3 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保持
一致的声明,以及律师关于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
见
4-4 律师、注册会计师及所在机构的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
4-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
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如有)
4-6 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4-7 前次申报有关情况的专项说明(如有)
4-8 不予披露相关信息的原因说明或其他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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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票市场管理,正确运用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票,系指股份制企业依法定程序发给入股者的股份所有权凭证。股票持有者享有按股分红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亏损的经济责任。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本省股票的主管机关。
企业发行股票必须经省人民银行批准。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非股份制企业不得发行股票。第五条企业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扩大流通,举办新兴产业。第六条股票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但不准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七条发行股票应坚持自愿认购的原则,不得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第八条凡由国家出资和以国家财产作价出资认购的股份,由国家拥有股权;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份,由单位拥有股权;个人认购的股份,由个人拥有股权。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认购股票,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有权拥有和自行支配的资金,不得用国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预算内资金购买股票。第十条新建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30%。现有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的30%。第十一条首次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行股票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发行股票章程。
(四)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效益预测可行性报告。
(五)发行股票的信誉评估报告。
(六)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行业归口部门和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再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在前两年内无经营亏损。申请时除应提交本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关于再次发行股票的决议。
(二)近两年内的财务报表。第十三条企业发行的股票,应为不定期限的记名或不记名式股票,并以人民币计算。第十四条股票的票面格式须经省人民银行审定,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股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明“股票”字样。
(二)企业名称。
(三)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四)股票面额。
(五)发行日期。
(六)股票编号。
(七)企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第十五条企业发行股票经批准后可以自行发行,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发行单位对委托单位和股票购买者不承担经济责任。第十六条企业应在批准发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股票发行工作,并向批准机关报告实收股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股票不得再发行。第十七条凡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年度会计报告,并定期向股东公布企业经营情况。第十八条国家股、集体股、个人股应实行统一的分配标准,红利、股息的分配之和不得超过股票面额的30%。第三章转让管理第十九条股票转让分为上市转让和非上市转让。上市转让系指通过证券交易机构的转让。非上市转让系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机构的协商转让。第二十条上市转让仅限于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非上市转让遵照国家规定和企业章程办理。第二十一条股票上市须由发行企业提出申请,报省人民银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上市。第二十二条省人民银行有权对上市股票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有权取消股票的上市资格。第二十三条股票转让只限于现货交易。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机构应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股票转让情况。省人民银行有权对股票转让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五条股票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第四章处罚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银行有权按下列规定处理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股票实际发行额超过批准金额的,限期清退或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擅自发行额和超过批准发行额2-5%的罚款。
(二)股息、红利分配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超发额的同等金额罚款。
(三)交易机构擅自进行买卖未经批准上市的股票,处以交易额5%的罚款。
3.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应该
选择D。 理由如下: 1、能代表公司发行股票的发行人身份的主体是股东大会,而不是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为处理重大事务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代表公司最大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因此,诸如申请公司股票上市这一重大事件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因此,B、C两项首先可以排除在外; 2、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程序是这样的,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由此可见,“A.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并报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一条,是肯定的,这一条只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第二步,如果公司“作出决议”是第一步的话,那么,后续仍然需要完成很多道程序才能实现上市,比如第三步“D.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中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才是重中之中,因为,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只是由科技部、中科院、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对申请上市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初审”,这个初审具体需要做的事情也就是由国家相关部委查查资料、回回涵件这些事,只是在“宏观方面”的把关,而真正涉及到对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考察的,正是D项中“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这一项,因此,D项比A项更具体,当然,我不能说A项不对,而应该说D项更具体、更准确; 3、“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这是一个抽向概念,而不是一个具体单位,比如中国证监会,可以说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可以说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或者说,他们都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相关部门”,只不过,中国证监会是主管部门,而上交所、深交所是执行部门,受中国证监会的管理,因此,股份公司发行股票,首先必须向上交所或深交所提出申请,上交所或深交所再将相关材料报证监会进行相关的“初审”,然由,初审通过,才由上交所或深交所进行具体的考察,再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因此,这一步才是关键中的关键,当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信息来源自然是来自上交所或深交所的“具体考察”,也就是说,前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这一项,决定权是中国证监会,而“决定性的考察工作”则在于上交所或深交所,这就是之所以说D项比A项更具体、更准确的原因; 4、我国证券交易所即上交所与深交所是非营利的会员制交易所,下属单位由一定的量的会员组成,比如各大券商就是它们的会员,目前比较有实力的券商有中信证券 (深圳)、 海通证券 (上海)、国泰君安 (上海) 、银河证券 (北京) 、广发证券 (广州) 、申银万国 (上海) 、国信证券 (深圳) 、招商证券 (深圳) 、中信建投 (北京)、华泰证券 (南京)等等,这些券商就相当于上交所、深交所的代理商,从事全国各地的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证券业务,包括对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推荐与承销工作,因此,作为股份公司想发行股票,首先要做的事情是找一家证券公司进行代理合作,然后由他们向上交所或深交所提出代理申请,上交所或深交所进行决定性的考察,中国证监会进行最后的“审核”,再结合大部分券商都是国有资产这一点来看,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讲,上至证监会,下至交易所、券商都可以视之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相关部门”,因此,只有由这些“相关部门”都“批准”通过后,发行股票才可能成为现实。
4. 发行股票的程序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具有规范的程序。 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A、制定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筹资目的和运用计划等。股份公司在初创时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具有规范的程序。
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A、制定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筹资目的和运用计划等。股份公司在初创时期发行股票,由发行人会议做出发行决议,但增资发行时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发行决议。
B、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些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公司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
C、选定承销机构,提出承销方案和草拟承销协议。
D、准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向主管部门上报的各项文件:
(1)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2)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5)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载明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的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招股说明书,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载明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发起人、发行人简况;筹资的目的;公司现有的股本总额,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总额、每股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拥金;
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股票认购及股款缴纳方式;
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收益及风险预测;
公司近期发展规划、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重要的合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名单及简历;
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7)资金运用的可能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定向投资的批准文件;
(8)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0)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1)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2)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承销协议载明: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承销方式;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承销期及起止日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销费用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千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二人以上承销机构组成;
(13)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正式申请审查批准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按照隶属关系,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报送上述文件,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中央企业向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文件,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抄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做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股票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股票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股票公式专家团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到你,祝投资顺利。
5.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2020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
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的规定,制
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
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需要报送电子文件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申请人
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
电子文件和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
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
充文件。如果申请人认为某些文件对其不适用,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
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
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
者更换。
第六条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有
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
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
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七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
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人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人律师应在
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 XX 页至第 XX 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
XX 页至第 XX 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申请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提供补充材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核
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申请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
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
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
附件
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定向发行说明书及授权文件
1-1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
1-2 定向发行说明书
1-3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1-4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章 定向发行推荐文件
2-1 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
第三章 自律管理文件
3-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如有)
第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定向发行的文件
4-1 最近 2 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 1 期(如有)的财
务报告
4-2 法律意见书
4—3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4-4 本次定向发行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 1 年及 1 期(如有)的
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第五章 其他文件
5 - 1 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
有)
6. 股票筹资
的确打心底里感动了,你说你不会要他的哪whole person is not good. So病人都应该听从医嘱,按时服药。不管是要
7. 企业如何发行股票的
首先要符合上市条件,然后要按照股票上市步骤、履行股票上市规则,经过核准,即可上市。
具体如下:
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0%。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资格。 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即可被暂停:
(1)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可被终止:
(1)上述暂停情况的(2)(3)项出现时,经查实后果严重;
(2)上述暂停情况的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3)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股票发行上市的步骤及核准程序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业要想发行股票必须首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聘请中介机构
主要是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负责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的辅导和推荐工作,辅导期为一年。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
(5)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辅导期满6个月应在当地省级日报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会城市,除在省级日报公告外,还需在公司所在市县日报上公告。�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拟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考试。�
3、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上市企业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辅导协议;�
(3)辅导计划;�
(4)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
(5)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辅导期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辅导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对辅导情况进行抽查。�
4、改制辅导调查�
辅导机构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的期限满一年后,经辅导机构申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内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辅导有效期为三年。即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重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5、报送申请股票发行文件�
拟上市公司和所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制订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由主承销商推荐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一方面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7、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8、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9、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10、发行股票�
发行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以后,就可以按照核准的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11、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核准文件及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在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8. 拟上市企业申请ipo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首次公开上网定价发行股票
办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股票发行申请;
(2)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发行核准文件;
(3)证券简称及代码申请书;
(4)发行上市期间报送文件的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新股发行上市期间报送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报送申请文件中的发行申报文件与在证监会最后定稿的文件一致,以及对外披露的公告与经交易所审核的公告一致;
(5)股票发行基本情况表;
(6)行业分类情况表;
(7)主承销商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主承销商授权委托书及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8)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9)发行方案。
2.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确定
公司披露招股书前一交易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需17:00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证券代码与证券简称申请文件,包括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申请书(可参考本指南申请书格式制作)、核准文件、发行时间表,由深交所上市推广部受理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公司进入保荐业务专区—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确定模块,确定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
3.相关流程介绍
(1)T-3日或之前(T为新股申购日)披露招股书;
(2)T-1日披露发行公告;
(3)T日投资者缴款申购;
(4)T+2日披露中签率公告;
(5)T+2日摇号抽签;
(6)T+3日披露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7)T+3日以后办理股份登记。
股票上市
办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书及发行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承诺;
(4)公司章程;
(5)经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及其他相关承诺;
(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9)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说明;
(10)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委托书;
(11)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历次反馈意见回复、关于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函的回复等;
(12)保荐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荐机构授权委托书及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3)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4)公司全部股票已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及相关附件;
(15)新股发行登记申请书及登记申报表);
(16)关于新股募集资金到账的验资报告;
(17)上市保荐书;
(18)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9)上市公告书;
(20)股票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按规定需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
(21)招股说明书;
(22)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承诺;
(23)保荐机构关于公司首发后上市前股东持股情况的说明;
(24)国有股转持批复文件(如适用);
(2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相关流程介绍
(1)T-1日或之前,保荐机构按上市申请书文件清单的要求向深交所上市推广部报送1-13项上市申请文件;
(2)L-3日或之前(L日为上市日),保荐机构按照上市文件清单要求向深交所上市推广部报送14-25项上市申请文件;
(3)L-2日,保荐机构到深交所上市推广部领取股票上市通知书;公司到深交所上市推广部领取股票上市初费交款通知,交纳上市初费;
(4)L-1日,披露上市公告书;
(5)L日,股票上市。
详情请参阅本所网站“法律/规则”栏目“本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企业债券上市
办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债券上市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的文件;
(3)债券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4)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5)企业章程;
(6)企业营业执照;
(7)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发行总结报告及承销协议;
(8)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9)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10)上市公告书;
(1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
(12)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13)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1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16)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2.相关流程介绍
(1)公司管理部初审后,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发出《债券上市承诺函》;
(2)公司管理部确定上市企业债券的简称、编码,主承销根据数据接口规范录入投资者托管明细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托管;
(3)公司管理部审查《企业债券上市公告书》,通知主承销商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电话:0755-88668532 0755-88668139
传真: 0755-82083164
股票、债券上市仪式
地点:本所八楼仪式大厅
时间:9:00-9:25(9:25分敲钟,开始时间可调整)
参考议程:
(1)参加上市仪式的嘉宾于上市当日8:45前到本所;
(2)贵宾签到;
(3)上市仪式开始,贵宾、嘉宾入场;
(4)主持人介绍贵宾;
(5)公司董事长、政府领导等代表讲话;
(6)深交所领导向公司董事长赠送纪念品;
(7)在大屏幕的提示下,公司董事长等敲响开市钟;
(8)上市仪式结束。
9. 股票发行程序
一、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 3万元。
为不断提高股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如发行人属 199 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应考人员必须8 0%以上考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材料。中国证监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通知该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并予以优先审核。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四、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五、复议
发行申请来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