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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投资的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2-16 13:07:30

❶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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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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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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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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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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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❷ 请问哪里有一些关于定向增发的比较经典的案例

比较经典的例子是海南航空定向增发的例子。
海航换骨——“大新华”组建内幕独家调查
海航集团正在操作的“大新华”集团一波三折,挂牌计划一推再推,这里面到底有什么不为外人所知的故事?索罗斯是否还会大笔注资?海南航空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是否即将易主?海南省政府为何在关键时刻拿出来15亿?“大新华”集团上市后,以陈峰为代表的海航集团的“老板”们,是否会上演一夜暴富的神话?《新财经》记者两赴海南,通过与陈峰、王健、陈文理、李先华等海航高管的深入交流,得到了大量第一手资料。 “我们大厦楼上的‘HNA(海南航空)’标识有些脏了,是不是应该清洗一下?”不久前,海航发展大厦的清洁工通过海航集团特有的网络办公系统,将意见直接提给了集团董事局领导。 “不用了,我们的牌子马上就换了。”海航的决策者回答。 文/陆 建 罗 威 众所周知,海航人正在实施一个很大的战略规划——筹建“大新华”集团。可是,这个“大新华”同现在正在私募的新华航空控股有限公司有什么关系?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关系?同海航集团有什么关系?“大新华”未来将扮演什么角色?这些问题,就是在海航内部,很多人也说不清楚。 “海航现在处于再次脱胎换骨的准备期。”面对《新财经》的采访,海航集团董事长陈峰说,“未来5~7年,海航有两个目标:一是创造中华民族的世界级航空运输品牌,二是为中华民族创造一个世界级企业。这有三个标志,一是机队规模;二是旅客认同度;第三是海航品牌的国际知名度。目前我们正在组建中国新华航空集团,这是中国航空界一次重大的私募,为我们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陈峰口中的“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正是业内所说的“大新华”概念。在目前,因为还未完成注资计划,没达到《公司法》对于一家集团最低掌控五家子公司的要求,集团还不能挂牌,所以只能通过“新华控股”吸纳资金。 对此,海航已经谋划了很久很久。 海南航空从一个地方性航空运输单体企业,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截至2005年6月,拥有107架飞机,集团总资产430多亿元,员工19000多人——同他们一系列成功的资本运作密不可分。如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海航发展战略研究组所说的:海航快速发展的十年,也是成功进行资本运作的十年。 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海航得到了速度,但却带来了高负债的问题。而且,受到资本制约,海航业内老四的地位一时间难以再向前提升。 海航需要资金支持并且为数不小,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每一次融资,都带来海航资产负债率的下降,而后来都毫无例外地回到警戒线之上。海航为筹措资金不遗余力。 “大新华”恰是海航人把发展目标和解决资金难题巧妙结合起来的战略。 陈峰在10月15日索罗斯基金入资新华控股的新闻情况通报会上明确表示,新华航空集团的成立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私募筹备期,私募总额约30多亿元,其中索罗斯的本次投资约占10%。到今年底,根据私募的具体情况,募集约50亿元左右资金,并举行创立大会,这是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大新华航空集团计划在香港H股上市。 被逼出来的“上策” 2003年以前,海航一直具有再融资的资格,但是,缓解资金瓶颈,单纯满足“连续三年盈利”还不够,在中国低迷的市场环境和特殊的管理体制下,海航的直接融资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我们每年都报材料,但每年都排队。”在海航高层中,直接负责资本运作的高管无奈地说。 据他介绍,由于2001年、2002年这两年中国资本市场整体低迷,所以,证监会控制了上市再融资的节奏,无论首发还是增发,都严格限制,排队解决。海南航空几乎每年都排在150名以外,2002年的时候,排位刚稍微靠前一点,大概是130名,结果2003年“非典”来了。 “在中国的各个行业中,‘非典’影响最大的就是航空运输业。‘非典’期间我到广州看了一下,当时白云机场有20多架飞机排在停机坪上,其中有五六架777,从这边往那边看过去, 20多架飞机整齐排列,那场面倒真是壮观,但我却感到很悲哀。那时,民航业真的特别惨。”这位高管说。 海南航空在2003年年报中表示,由于受“非典”疫情影响等原因,公司2003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4.74亿元,比上年下降了1145.39%。其中: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减少11.50亿元,为0.45 亿元,下降96.23%;而毛利率从上年的23.78%下降为8.43%,降低了15.35%,致使净利润为-12.69亿元,比上年下降了1332%;每股收益-1.74元,每股净资产1.53元,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0.80元,净资产收益率-113.7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45亿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88元。 “2003年的巨额亏损,意味着我们三年的营业业绩没有了,也就失去了再融资的资格。那时我们感到很冤,‘非典’完全是外来的非人力可控的原因,并不是我们企业的核心能力或者经营发展战略出现问题,也不是企业的决策失误,我们的企业是好好的,但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企业无法保持连续三年盈利,造成海航股份公司未来三年都不能融资;而且,三年以后继续排队,批下来至少需要五年以后。你说这合理吗?”海航一位高管如此说。 “这样的制度,意味着人为的限制,导致了中国很多民族企业在未来的五年失去了直接融资的资格,失去利用资本市场来促进发展的机遇,这是不公平的。”这位海航高层领导至今无法释怀。 当时,对于资金极度渴望的海南航空,一直努力向证监会陈述自己的理由,期望恢复直接融资的资格。但证监会说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必须要找全国人大。海航马上找了全国人大的法律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也表示了对海航的同情,认为这种现象不正常,但是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当时想,全国人大能给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至少是为100多家因为‘非典’导致亏损的旅游、航空、酒店餐饮这三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呼吁,这个事情要是破冰,意味着100多家相关企业都具备了融资资格。我们当时是抱着这样的理念来做这个事。但是从2003年‘非典’的下半年开始,我们的工作一直没有进展。”谈及往事,海航的一位直接参与者还是一脸的无奈。 失之东隅,收之桑榆。虽然策划突破政策限制没有成功,但海航定向增发的工作取得了意想不到的突破。 定向增发的时间差 在当前的资本市场上,股权分置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很多资本大鳄意识到,如若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只要鼓捣出一个说得过去的“对价”方案,就能取得上市流通的资格。到那时,无论是持有还是拉高出货,主动权都掌控在自己的手中。更何况,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层监管者还放出话来,股权分置改革成功的企业,将优先安排融资和高层管理者持股。 一时间,非流通股成了香饽饽。法人股交易十分踊跃,价格水涨船高。 就是在这个敏感的时间段里,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定向增发法人股。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公司意欲效仿,却再也没有一家取得成功。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了唯一一家在今年取得定向增发资格的上市公司。 海航的定向增发,初步打算是28亿元,这远远大于在A股市场上增发获得的几亿资金。 海航人如何做到这一点?这里面,自然充满故事。但却没有人给出答案,这也许是市场永远无法破解的谜局。对于坊间的各种传言,海航的高级管理者不置可否。他们只是强调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海航股份的定向增发能够成功,是因为证监会的批文是在中国管理层决定解决股权分置之前。“如果是在此之后,可能这个事情又会有变数。”海航集团的一位负责人如实相告。其二,这个决定表明,党和政府对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对企业的发展是支持的。创新能力、改革意识都是非常强的。 得到了好处的海航人对决策者毫不吝啬溢美之词。 增发后的海航股份,是否会通过资本市场变现,从而获得溢价?对此,海航的高层表示,新华控股即使成为海航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即使获得流通权,也不意味着海航集团的法人股有出让的打算。 “大新华”水落石出 那么,海航股份的定向增发与海航集团正在操作的“大新华”究竟是什么关系? “这是一个事情的两个层面。”一位海航高层告诉《新财经》,目前正在筹建的大新华航空集团,是2004年1月5日中国民航总局批准设立的新华航空控股有限公司的升级版本。(民航政法函[2004]5号文件《关于组建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问题的批复》)。当前,海航的舵手们利用新华航空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私募活动,今年年底,这笔资金的一部分将直接注入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定向增发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资金将用来收购海南航空集团其他的航空公司,包括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航空公司,组建世人瞩目的“大新华集团”。据知,这四家航空公司早在2002年就已实现合并运行,效果非常好。 按照海航的计划,这次资本运作完成后,海航集团航空运输主业的核心资产和品牌概念都将被“大新华”所取代。一个摆脱了地域概念的新航空集团形象将浮出水面,这便是陈峰口中“脱胎换骨”的真正内涵。 对于“大新华”的组建细节,海航的一位高层领导解释说,海航三年连续盈利的业绩没有了,资本市场上直接再融资的路走不通了,可是,很多投资资金打算入股海航,“仅仅因为我们是上市公司,就无法吸纳这些资金;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就可以随时入钱,这是一个明显的悖论。” 当时,证监会的相关部门告诉海航,我们这种限制主要针对公开发行股票,因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私募是愿打愿挨,作为战略投资者,他自己就会对这个项目进行审慎评估后再作决定。 监管者的态度让海航人看到了事情的转机。经过艰苦的争取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终于同意海航私募非流通的法人股。 为什么只批了一家?海航的一位高级管理者认为,这实际上是国家有关部门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创新所作的实验。“但是没有想到,我们海航刚刚拿了批文以后,有关部门决定,要首先解决股权分置这个困扰中国股市最大的问题,而不是仅仅考虑这100多家因为‘非典’导致亏损的企业有没有再融资的问题。只有股权分置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国家才可以发展。所以,在两利相较的时候,就取了大利。” 海航的解释,是否符合逻辑,自然见仁见智。但海航的定向增发资格,让海航有了更大的想法。 海航股份目前是单一的上市航空公司,海航决策者打算把海航股份有限公司同其余几家旗下航空公司(新华、山西、长安)一起整合起来,组成一个大的、资源能够共享、统一运行的平台。据海航执行总裁李先华介绍,按照民航总局现行规定,每家航空公司都有各自的航线经营权,相互是不能“串飞”的,要变通,就要签协议,租哪家公司的飞机才可以飞哪家的航线,资源无法共享。比如,夏季的时候,海南是淡季,北方新疆、西安非常火,而海航的运力没有办法调配到北方去飞。冬季是海南的旅游旺季,冰天雪地的北方是出行淡季,飞机却无法调过来。海航收购了三家航空公司,但还是一个个独立运行的企业,失去了收购的意义。“收购的意义在于把这四家航空公司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平台,资源共享,能够取得1+3>4的效益”。在李先华看来,未来的“大新华”就是把这四个航空公司组织到一个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的大平台。 30多亿元资金的背后 据《新财经》调查,到目前为止,新华控股募集到的资金有30亿元左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出资15亿元;(2)海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出资11.5亿元;(3)索罗斯出资2500万美金;(4)正在洽谈中的海内外机构投资者,基本落实的资金有10亿元左右,意向资金不低于几十亿元。 每一笔资金的背后,都有一段故事。 在海航集团提供的资料中,有如下表述:“经海南省委省政府决策,海南省投资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向新华控股投资15亿元人民币,目前15亿元资金已到位。” 而据《新财经》了解,这短短的几十个字背后,也蕴涵着很多故事。作为海南省最大的企业之一,省委省政府对海航的扶持自然不遗余力,但是,随着市场化的推进,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政府介入地方企业的行为越来越谨慎。 对此,李先华这样解释:刚开始我们也没有考虑省政府入资,当时很多国内大企业都表示了浓厚的兴趣,认购比较踊跃,我们当时测算了一下,融资几十亿不成问题。 但是后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内投资机构大都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国有大型企业的入资存在政策上的障碍,投资其他行业,要受到国资委严格审批。换句话说,国有企业投资其他行业,目前基本上行不通。当然,也不排除国资委批准个别企业数额不大的投资,这样,外资股占的比重就很大了。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当前的航空业,外资股的比例不得高于49%。而且,外资投资者还表示,全部资金马上到位都没有问题,但是他们有自己的要求,比如总部的位置问题。很多海外投资机构认为,就海航的未来发展而言,海南已经是一个很小的市场了,未来的航空集团的管理公司是不是应该设立在北京,等等。这些问题我们没有答应,但也向省委省政府作了汇报。” 海南省政府对海航的关注与支持,这些年没有动摇过。这一次的问题,海南省政府再一次伸出了援助之手。海南省通过自己的发展控股公司——海南发展控股注资15亿到新华控股。既缓解了外资比例超标的问题,也将海航踏踏实实地留在了海南这片土地上。 《新财经》了解到,这次政府出资,虽然最后皆大欢喜,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还是一波三折,其中,协议就签订了很多份。 这也许就是海航领导口中“没有海南省政府,就没有海航今天”的真正含义。 海航第一大股东即将易主 海航提供的最新资料显示,海航集团及关联公司将向新华控股投资11.5亿元人民币,目前5亿元人民币已经到位,其余投资将于10月份内到位。 众所周知,在当前的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海航集团作为海南航空发起人之一,2003年末只拥有7.3%的海南航空股份,当时具有索罗斯量子基金背景的美国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8亿股,以14.8%持股比例为第一大股东。但自去年以来,海航集团增持迹象极为明显:海航集团受让光大集团所持有的海南航空4.5%股份,并增持了670万股A股流通股,使其持股比例达到11.85%,持股比例仅比美国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低2.95%,位列第二大股东。 海航集团的实际控制地位,同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十分不般配,这是海航集团一直要扭转的事情。而如果此次定向增发顺利完成,海航集团无疑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此,海航的高管在接受《新财经》的采访时,也间接证实了这个断言。 此外,据海航直接负责融资的高层管理人员透露,目前,很多投资者正在就入资条件和细节问题进行磋商。 “每一笔都是大资金。”一位海航高管如是说。据《新财经》调查,包括渣打银行在内的很多外资同海航的谈判都已经到了“收官”阶段。 “到年底为止,新华控股私募资金和向海航股份定向注资的活动将同时结束。”陈峰说。这意味着,在未来的两个月时间里,新华控股,也就是未来的大新华集团第一阶段的私募工作将告一段落。到底海航能募集到多少钱?这个很有意思的猜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海航“大新华集团”理想的根基到底有多大。 整体上市与高管持股 中国的资本市场,从来不缺资本运作的高手,也从来不乏挑战政策边缘的经典案例。当年TCL整体上市,就开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先例,成就了李东生的传奇。 今日的海航谋划的“大新华”概念,在有些人看来,似乎打算重复演绎TCL的故事。 陈峰表示,未来的新华集团,将在香港H股上市。虽然资本市场上的事情,没有人能下结论,因为变数实在太多。但陈峰的计划,还是从海航另一位高管的口中得到了证实。 在他看来,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问题多多,股权分置问题能不能在两年内解决,目前还存在很大的变数。由于在美国市场发行ADR(信用凭证)效果并不好,因为在大多数美国人看来,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不够透明,管理效率低下,也许这是偏见,但却造成了市场上交投清淡的现实。而另一方面,中国的企业在美国上市,其维护成本相当高,大致每年需要数百万美元,往往得不偿失。“从目前看,香港还算是世界金融中心之一,各方面符合‘大新华’上市的要求。”可见,海航的管理者不仅考虑到上市的问题,也早早就考虑好了如何上市和到哪里上市的细节。 TCL整体上市,让李东生一夜之间暴富。那么,海航的“大新华”上市计划呢? “在以前,关于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问题,我们不是没有考虑过。”海航集团执行总裁李先华表示,“但是后来,国家叫停了这项激励措施,我们就没有再动心思。” 他同时指出,我们永远不会用某些办法,让海航的高管或者一部分人变成富豪;我们作为海航的决策者,从来就是将公平放在了首位。海航历史上一直强调的是管理层要作出牺牲,比如海航从成立之时起,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工资比行政管理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的干部要高。很多年,机务维修人员的工资都比我高,更不用说飞行员。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之前,我们在房子的分配方面,都是飞行员首先挑,技术人员第二挑,我们管理层是第三挑选的,我住过很多海航的房子,可以说都是很普通的。 李先华对《新财经》表示:“到目前为止,我在海航除了拿工资,年底根据我的绩效,董事局给我打分,还有一份不高的奖金,加上公司给我买了一份保险,此外我再没有其他的。作为海航的管理者,我们现在更多考虑的是把这个事业做大做强,做成百年老店。我们自己经常想,一个人一顿饭还能吃两斤米饭,睡觉还能睡两张床吗?所以,我们对高管持股并没有很强烈的愿望。” “我们绝对不会通过本次资本运作将海航的高管成为富豪,绝对不会这么做!”李先华的回答掷地有声。 李先华认为,在任何一个团队中,任何分配制度都可能存在不够公平的因素,或者你觉得公平,人家觉得不公平。对于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问题,他也同时表示,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不能说有一个案例没有做好,就搞一刀切,这是要命的。有很多知名的企业团队干得那么好,高管无法持股,结果没有正路可以走,就走了歪路,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同时,他认为舆论也不应该对这些事情太苛刻,不应该将所有的资本运作都看做损公肥私的行为。 “海航的资本运作之所以成功,最重要的原因是有一个非常好的实业在做支撑,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很好的实业,光靠讲故事是不行的。讲故事可以骗一次,但骗不了长久。大新华集团会成为中国航空业最出色的企业,不信,你走着瞧。”李先华说。 海航历次融资一览 直接融资 >> 海航的第一次直接融资是从海航的股份制改造开始的。1993年海航以重新评估的1334万元国家股与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海南航空进出口贸易公司等17家法人单位为发起人,组建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5010万元,总股本为25010万股。形成的股权结构,国有股1334.0552万股,占5.33%,法人股18675.9448万股,占74.67%,并在STAQ系统上市。内部职工股5000万股,占20%。企业总资产为12.4亿元,资本的长期负债率66.3%。1994年海航的分红方案确立为每10股送2股,共送红股5002万股,总股本增至30012万股。 第二次直接融资是1995年向美国航空责任有限公司出让1亿外资股股份,每股价格为0.2449美元,共获得2500万美元股权转让金,折合人民币2.079亿元,占当时总股本的25%。第二次直接融资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海航对外汇的需求,而且使海航进入了国际资本市场,提高了海航在国际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的知名度和信用度,同时为海航学习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技术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和方式。引入外资股后,美国航空责任有限公司在董事会9个席位中只占有2个席位,海航的总股本增至4亿股。其中,国家股占4%,法人股占56.01%,个人股占14.99%,外资股占25%。从总体上看,海航的中方股东仍占大多数。 第三次直接融资是海航发行A股和B股,转为公众公司。1997年海航在境内发行外资股B股71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0.47美元,公司取得募集资金333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7669万元,其中7100万元转做股本,其余扣除发行费用后转为资本公积金。发行B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71亿元。进一步解决了公司的外汇需求,平衡了公司的股本结构。 1999年,公司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总股份为20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6元人民币,募集资金近9.43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外,20500万元转做股本,其余转为资本公积金。A股发行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76亿元。股东权益增到20.26亿元,公司总资产达到66.02亿元。到1999年为止,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为67616万股,其中国家股占2.37%,境内法人持有股份占33.14%,内部职工股占8.87%,境内上市外资股占10.5%,外资法人持有股份占14.80%,社会公众股东占30.32%。 间接融资 >> 企业股本金的增长,不仅意味着企业规模的扩张,而且也意味着企业间接融资有了更多的信用担保。1993年,海航初次募股集资2.5亿元后,以这笔资产做抵押,初步从银行获得大额贷款6.48亿元,购买了两架波音737客机,随后又以这两架飞机做抵押,从美国租购了两架波音737客机,组建了海航机队。此后,海航以良好的经营业绩,树立了市场信誉,陆续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银企协议,获得大额长期信贷,并在美国三次成功地发行共计4.34亿美元的债券。

❸ 请问有没有这样的上市公司融资案例:发行债券与发行股票同时进行。谢谢!

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是企业直接融资的两种方式,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债券融资往往更受企业的青睐,企业的债券融资额通常是股权融资的3~10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企业债券融资同股票融资相比,在财务上具有许多优势。

1.债券融资的税盾作用。债券的税盾作用来自于债务利息和股利的支出顺序不同,世界各国税法基本上都准予利息支出在税前列支,而股息则在税后支付。这对企业而言相当于债券筹资成本中的相当一部分是由国家负担的,因而负债经营能为企业带来税收节约价值。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也就意味着企业举债成本中有将近1/3是由国家承担,因此,企业举债可以合理地避税,从而使企业的每股税后利润增加。

2.债券融资的财务杠杆作用。所谓财务杠杆是指企业负债对经营成果具有放大作用。股票融资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和抗风险能力,但股票融资同时也使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其结果是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会被全体股东所均摊。

债券融资则不然,企业发行债券除了按事先确定的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外(衍生品种除外),其余的经营成果将为原来的股东所分享。如果纳税付息前利润率高于利率,负债经营就可以增加税后利润,从而形成财富从债权人到股东之间的转移,使股东收益增加。

3.债券融资的资本结构优化作用。罗斯的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企业的价值与负债率正相关,越是高质量的企业,负债率越高。迈尔斯和麦吉勒夫的强弱顺势理论也认为,企业发行新股,市场价值将下降。R·W·Masulis的实证研究表明,当企业发行债券回购股份时,股票价格上升,而当发行股票来还债时,股票价格下降。由此可见,企业发行债券不能仅仅看作企业单纯的融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对自身资本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资本结构决策。

4.债券融资的激励作用。债务的存在类似一项担保机制,由于存在无法偿还债务的财务危机风险甚至破产风险,经理人员必须努力做好投资决策,并带领员工努力工作以降低风险。相反,如果不发行债券,企业就不会有破产风险,经理人员也丧失了扩大利润的积极性,市场对企业的评价也相应降低。债务融资还能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改善公司治理。

5.债券融资有利于股权控制。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只要企业按合同归还本息,控制权仍掌握在原来的股东手中,企业股东并不会因为发行债券而使其地位受到挑战。对于债券的投资者,它只享有按期收回投资本息的权利而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因而不会导致股权的分散,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权和管理决策的控制。只有在企业无法如期归还本息时,控制权才会受到影响。

以上分析表明,企业债券较股票融资而言,存在诸多优势。因而就资本市场而言,一国应优先发展其企业债券市场。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企业从股票市场赎回了6000亿美元的股票,同时在债券市场增加了10000亿美元的债券,发行债券已成为大多数美国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股票市场已成为次要的资金来源了。

❹ 股票筹资方式的案例分析

个案评析:
出租汽车行业的特点是投资周期短、现金流量大、资金回收快、收益稳定。因此竞争也是异常激烈的,在众多的竞争对手中,如何体现自己的优势所在呢?浦东强生不仅仅局限于一般性的生产经营,将企业经营的手段提高到产权组织、经营的高度。通过资产重组,迅速扩大规模,取得了关键性的竞争优势。因为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相对而言具有非常显着的优势。
从成本的角度来讲:出租车企业随着营运车辆的增多,其车辆包租率将会提高,管理费用的比重下降,保险、修理等费用也会因处理量大而较低廉。
从提高服务质量的角度来讲:规模大的公司通过雄厚的实力保障了其强大的经营管理能力。比如在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执行标准服务;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规模大的企业均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树立起了自己的品牌。
从提高经营水平的角度来讲:象浦东强生这样的大企业在投资加强无线调度能力,使用IC卡缴费,与银行联网,驾驶员通过银行向公司交纳营业款等方面也是遥遥领先,不仅走在国内同行业的前面,而且正在向国际标准靠拢。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讲:以上海市为例,由于出租车行业企业过多过滥,既浪费资源,增加道路压力,又不利于推动城市交通发展。上海市政府已通过了一系列措施,将重点扶持10家2000辆以上的大型出租汽车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由于对整个行业、市场举足轻重,易得政策之优惠、便利。
目前,上海市有三家出租汽车公司上市,分别是大众出租、浦东大众和浦东强生,分别拥有车辆1800辆、450辆和2100辆 。浦东强生通过用利用配股资金收购母公司资产的方式,大大节约了运营成本,使得营业成本远远低于大众出租和浦东大众。
当然,长期置于集团母公司的庇护之下,也可能会使企业缺乏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和自主投资的决策能力。从浦东强生近年来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大众出租和浦东大众这一事实就可以看出浦东强生的经营稳健有余而开拓不足。但总的权衡利弊得失,浦东强生的资产重组方案称得上是相当成功的。
附表:
大众出租 浦东大众 浦东强生
车辆数 1800 450 2100
营运成本 71.99% 69.68% 56.28%
资产负债率 26.85% 32.25% 11.60%

❺ 股票投资方案的模型或案例

只有券商自营盘或基金等超大资金才用模型并据此建立自动交易系统,他们的自动交易系统也是建立在股指期货的基础之上,和股票进行对冲,以免股票因为突发事件大起大落出现大的亏损。最说明问题的案例就是光大证券的乌龙手,据说是一个打扫卫生的"临时工"擦了一下操盘手的键盘,一下子把农行拉到涨停。触发其他超级机构的自动交易系统一起动作,大量买入银行股,让大盘一度接近涨停。

❻ 公司是一家科技公司,公司给了我3万元的原始股(1元的单价),将在香港上市,请问原始股收益如何

原始股常识

一. 什么是原始股: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若购得数百股,日后上市,涨至数十元,可发一笔小财,若购得数千股,可发一笔大财,若是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万股,数十万股,日后上市,利润便是数以百万计了。这便是中国股市的第一桶金。

二. 原始股的分类:

原始股从总体上可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与自然人股。

(1)国有股是国家持有股份,目前中国的法律还没有允许上市流通

(2)法人股是企业法人所持有的股份,不经过转让是不能直接上市流通的;

(3)自然人股是一般个人所持有的股票,一旦该股票上市就可以流通的股票。

三. 原始股的收益:

通过上市获取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额回报,很多成功人士就是从中得到第一桶金的。通过分红取得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回报。

四. 原始股的投资案例:股权的出现,给我们提供了第二桶金的机会。

1999年2月17日,以生产数码无线电话称雄市场的广东企业侨兴环球产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因而成为我国第一家境外的上市的民营企业。由于受到中美签署入世协议利好因素刺激,侨兴环球股票17日升幅达268%,上涨8.375美元,开盘价3.125美元,收市11.5美元,成交创下天量。1999年12月31日,股价飙升至28美元。几天内扶摇直上,价格荣登纳斯达克市场一周涨幅十大股票第六位,市值一周内增加了1.5亿美元。外国记者形容:中国民营企业股票就像坐上火箭一样往上涨。

当年,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刚起步时,也发行了上市前的股权转让,可是认购的人们并不多。可美国的巴菲特——世界第二富豪,却独具慧眼将手中的全部资金投入股权,而且上市后不抛售。现在他每年仅从可口可乐公司的股权分红就是几千万美元。比尔盖茨当年起家的时候仅有6万美元,是与别人合作创办了微软公司,如今他的资产是400亿美元,如果他当年哪怕出让一千股股权,他今天就将减少7000万美元,中国西部的股权神话家——吴墀衍(深圳大学的老师)。10年前他用手中仅有的6万元的人民币投资股权,到今天拥有1.7亿的身价。2004年,吴墀衍老师又是投资150万元人民币认购了康旺抗菌的股权,并同时认购了其他的优秀的企业的股权,吴老师最早是投资百龙数码科技起家的。 吴老师当时以1.8元买入原始股200万份,一级市场价格为7.2-7.5元,以开盘价11.8元抛出。以1.5元买入陕西解放原始股20万份,以开盘价13元抛售。3.5元买入长安信息35万股,以开盘价13.8元抛售。仅10年的时间从6万元一跃成为拥有1.7亿的富豪。

五.购原始股应注意哪些?

购股者要了解承销商是否有授权经销该原始股的资格,一般有国家授权承销原始股的机构所承销的原始股的标的都是经过周密的调研后才进行销售该原始股的,上市的机率都比较大;反之,就容易上当受骗。

购股者要了解发售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了解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好坏可从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总额等项情况去看,这些数字都能在企业发售股票说明书中查到。

要看发行股票的用途。一般说来,发售股票的用途是用来扩大再生产的某些工程项目、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某些用项等,这些都是值得投资的。如若工业生产企业发售股票是用来补充流动资金私有制,那就要慎重考虑,是不是企业外欠资金太多,发售股票的目的是用来补窟窿还是偿还企业的亏损债务,购买这样的股票是不会创造新的再生价值的。因此也不可能给购股者带来好的收益,而且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

要看发售股票企业负债的额度。购买某企业的股票时要特别注意该企业公布的一些会计资料报告,这些资料报告兇手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值等。

要看溢价发售的比例。现在的企业发售股票大多采取溢价发售的办法。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小,购股者的风险性越小,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大,给购股者造成的风险性就越大。

要看预测分红的股利。股利越高说明资金使用效果越好,这当然是投资者最为期望的。所以,在选择购买股票时,要看预测分红股利的高低,股利高的是优先选择的对象,低的应当慎重购买。

居民购买股票不宜集中投放。投资股票具有高利润、高风险两重性,因此在利益风险并存的形势下,要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减少投资的风险性,增强投资的效益性。要对发售企业作出长远正确的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