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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购买购买方发行股票数

发布时间: 2023-02-15 08:17:04

⑴ 反向购买每股收益如何计算

这个开始不好理解。其实想通了不过如此。假定A 9月末发行1800万股被B反向收购,发行后A公司全部股份为3000股,当年合并报表净利润为5000万元。当年每股收益为5000/(1800*9/12+3000*3/12)=2.38元。为什么这么算。你先换个视角,站在B公司的角度,在合并前是多少股???B相当于A公司的1800万股,合并后才是3000万股。因此1800万股是9个月,3000万股是3个月!其实,合并成本也是这样的,就是用B合并后公允价值-B公允价值,这就是合并成本,根本不用理会老师讲的绕来绕去的。

⑵ 反向购买 甲向丙发行股票获得乙的股权

所以才叫反向购买啊。甲向丙公司原股东新发行的股票股数大于原来发行普通股,必然会造成控制权的丧失,而丙公司原股东因为持有甲新发行股份后的6000÷11000=54.55%股权,已经取得了甲公司控制权。

⑶ 企业合并反向购买时,如何确定购买方的合并成本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⑷ 反向购买的商誉如何计算

法律上母公司 法律上子公司
原总的股数XY
每股市价MN
企业的价值XMYN

法律上母公司为合并子公司新发行股份数为 P,那么可以列出等式:
P=YN/M

假定法律上子公司发起该项合并,新发行的股份数为Q,根据法律上子公司原股东对该合并主体的持股比例不变原则可以列出等式:
P/(P+X)=Y/(Q+Y)

解得:Q=XY/P

那么法律上子公司新发行股数Q乘以其每股市价N就是该反项购买的企业合并成本=QN=XYN/P
=XM
也就是等于法律上母公司的企业价值,也就是说假设法律上子公司发起该项合并是取得法律上母公司100%股权的,所以在计算商誉的时候乘以子公司的份额应为100%。

⑸ 会计。企业合并,反向购买问题。

合并成本是假设购买方(法律上子公司)发行股票的数量乘以股价与被购买方(法律上母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假设B公司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则B公司应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60*80%/60%-60=20
合并成本为:20*40=800
商誉:800-1100*60%=140

⑹ 企业合并反向购买时,如何确定购买方的合并成本

反向收购的成本,是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其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

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其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

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通常应以公开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不存在可靠公开报价的,应参照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和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两者之中有更为明显证据支持的一个作为基础,确定购买方假定应发行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

“假定购买方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这句话比较晦涩,其实计算很简单,比如A上市公司以2股换1股,置换B公司股份,那么现在反过来,视为B公司以1股换2股,置换A公司股份就行了。

所以,A公司原股本1500万,增发1800万股,为获取B公司900万股的股份,反向购买下,假定增发数为,B公司以多少万股置换A公司原股本1500万股置换比例为1:2,答案很快出来,750万股。再比如仅置换B公司90%股份,即810万股,那么A公司需要花810*2=1620万股,反过来,B公司仍要拿出750万股,置换A公司1500万股。

(6)反向购买购买方发行股票数扩展阅读

反向购买后,法律上的母公司应当遵从以下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财务报表中,法律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应当反映的是法律上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

3、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权益结构,即法律上母公司发行在外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和种类。

4、法律上母公司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其在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小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⑺ 反向购买怎么理解

反向购买主要见于非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的情形,即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此时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获得增发的股票,增发的股票在上市公司增发后的股本中所占比重大于50%以上,一般就算得到控股权了。
此时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得到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上市公司得到了整个非上市公司(包括资产,负债)。从会计上控股权的角度来说是,非上市公司的原股东得到了控股权,即非上市公司为会计上的购买方;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得到了非上市公司,则上市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
所以这样就有了反向购买的说法,即从人的角度,还是公司主体的角度看问题是不同的。会计更看重交易的实质,而法律更看重形式的符合。

⑻ 反向购买的合并成本怎么理解

反向收购的成本,是定向增发的股票的公允价值。如说A上市公司因业绩不佳,连续两年亏损,需进行资产重组,向某借壳企业定向增发100000股购买该企业100%的股权,反向收购的成本=增发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100000.类比于非货币资产交换,成本等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反向购买的涵义:甲公司股份总数为1 000万股,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发行股票3
000万股,交付给乙公司的原股东张三,从而换取乙公司100%的股权。从而,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从法律形式来看,甲公司是母公司,乙公司是子公司,但从经济实质上看,乙公司的原股东张三取得了甲公司75%(3
000/4
000)的股权,能够控制甲公司,进而能够控制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可见,张三对乙公司的控制没有发生改变,其实质是,张三通过乙公司控制了甲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上将乙公司视为购买方(主并方),将甲公司视为被购买方(被并方)。

⑼ 为什么反向收购每股收益在购买日前的股数是法律上母公司向子公司发行数量而不是法律上母公司原已发行股数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 反向购买这部分每股收益 没有采用 法律母公司个别报表上原股本数,可以从这些方面理解
此时计算的每股收益为“合并报表每股收益”之前的收购是法律母公司以被收购方占绝对部分的股份收购,而自己的持股比例则被削减的很大,这种现象本身就有些不正常思维,其实实务中往往就是一种 借尸还魂或者叫做借壳上市,法律母公司之所以要编制合并报表,因为其符合法律形式,毕竟是一种形式上的收购方,但是会计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处理上完全按照子公司为实质母公司而言,那么问题来了。法律子公司通过这样上市也是一种途径,为了募集资金,毕竟达到目的了,而报表不管是个别 还是合并报表的都要公允反映。因此其每股收益完全是按照 “假定在该项合并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作为分母 这句话也就是意味着站在子公司的角度,在合并日那天母公司的发行的股本,合并日这一天当然要体现出法律子公司的在报表整体上的每股收益。

试想一下,按照法律母公司计算的每股收益也不会体现出实力上法律子公司的目的,实务中法律母公司的财务指标几乎反映不出什么。合并报表上仅仅给法律母公司的形式为“权益结构”和证券的数量及种类 这一体现形式。其他的一切几乎都是子公司的实力,报表一出来,报表使用者也会明白,这就是子公司正常上市走不通,采取的另一种手段上市的,资金雄厚,可以进一步分析其盈利能力,而母公司不过是一个驱壳而已。
再啰嗦一句,比较期间的报表 你会看到 分母也是按照法律子公司在合并日那天的股份,依旧没有体现法律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