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中的收购与被收购有什么区别,是利好还是利空
公司收购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手段取得某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的投资行为。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收购属于并购的一种形式;并购除了采用收购的方式,是指两个独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合二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并购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都是利好,收购表明公司有新的增长点,被收购表明被看好。
(1)发行股票收购公司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股票收购
公司不以现金为媒介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而是收购者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其特点是不需支付大量现金,不影响收购公司的现金状况,目标公司的股东不会失去股权,只是从目标公司转移到收购公司,但通常情况下,会失去控制权。通常在行业低迷的时候收购公司股票最佳。
B. 什么叫发行股份购买股权
发行股份购买股权指的就是发行新的股票来进行融资,然后购买别的公司的股票或者自己公司的股票,当股票持有的多了的时候,就有话语权了,就可以参与管理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指的就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给大股东或者其他公司购买他们的资产,完成以后,上市公司就将拥有这些资产,而大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将不再拥有这些资产,只能够获得上市公司的股票。购股权指的就是PE在未来确定的时间内按照一定的价格来购买一定数量的目标企业股份的权利。购股权实际上就是一种期权。
申购时间
待上市公司的招股的具体时间不会提前公布,通常是在公司通过港交所聆讯后的某天突然宣布可以认购股票的。并且供大众认购的时间通常持续3到5天,在此期间24小时开放,说明白天晚上都可以进行申购。
中签
香港证券交易所会对新股进行随机分配,但是并不一定每个人都能成功认购到新股份额,如果分到了,那么就叫做“中签”。中签的结果会在新股正式上市的前1个交易日的上午进行公布。投资者可以在自己的持仓里查看,同时证券公司也会发短信和邮件通知。港股的中签率对散户是非常友好的,因为港股实施的是优先保证一户一签的分配政策,尽量保证每个申购者都能抽到一手,然后剩余的股票再根据递减原则进行分配的公平分配机制。而对于散户来说,打新中绝大部分的股票,散户申购超过一手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从第二手开始中签率会变得极低。但是也有少数股票值得多申购,所以最好的策略是每支都申购一手,因为港股打新中一手中签率是比较高的,平均中签率超过了50%。
C. 上市公司收购是什么意思,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有哪些,内容是怎样的
收购公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根据不同的标准, 上市公司收购 有多种分类方法: 1、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这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所采用的形式不同来划分的。 2、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 这是根据收购者预定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数量来划分的。 3、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 这是根据目标公司经营者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来划分的。 4、善意收购和恶意收购。 这是根据收购人的收购动机来划分的。 5、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这是从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的角度来划分的。 6、单独收购和共同收购。 这是以收购主体是单一的还是多个的人为标准来划分的。 7、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混合收购。 这是根据对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不同为标准来划分的。 8、横向收购和纵向收购。 这是根据目标公司和收购公司是否处于同一行业部门为标准来划分的。
D. 一个企业为什么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以并购其他企业
从本质上说,并购企业,就是购买其股东的出资,或者说股权,这和购买一部手机一样,也是一种购买,也是一种交换。你可以花现金来交换,也可以用其它有价值的东西来交换,只要对方接受。
购买者(一家企业)自身的股票是有价值的,特别是购买者如果已是上市公司,则其股票的流通性已经得到认可,价值也得到公众投资人认可(表现为有活跃的市场交易,有确定的交易价格),因此更容易作为现金的替代物,用于支付。
简单的操作思路是:一家企业向“购买对象”的股东发行股票,用这些新股交换股东手里的“购买对象”的股权,这就是以股份并购,也称为换股并购。并购完成后,购买对象变成了购买者的子公司,购买对象的股东变成了购买者的股东。
至于发行债券的并购,其实是先要借债,借到钱以后,用现金来收购,倒比较简单。
E. 什么是股票收购
股份收购是指收购方与出售方就其所享有的股份,部分或全部转移给收购方所有的行为。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必须进行要约。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