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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发布时间: 2023-01-31 06:44:15

‘壹’ 问询函延期回复最长时间

通常情况下,问询函需要上市公司在7日内进行恢复,如果超过7天没有回复,就可以按默认情况处理。但是,如果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解决难度较大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在问询函回复时间内并未作出有效披露回应,也没有向交易所申请延期,那么该上市公司会被出具警示函。
在A股市场当中,被证监会发布问询函通常是上市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或者是股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规的情况或者现象,这时候交易中心就会发送问询函给相关公司,是一种警告作用。要求上市公司补充相关信息,核实相关问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市场中,被发问询函是一种比较正常的现象,很多上市公司都收到过这个问询函,它对股票价格并没有绝对的影响,主要影响的是被发问询函后给投资该股的投资者造成的情绪变化。如果市场持股投资者看到上市公司问询时,投资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出现投资信心不足的情况。有可能会出现恐慌抛售该股,导致股票价格出现下跌,上市公司的市值就会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贰’ 定增问询函回复后多久获批

法律分析: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后,通过临时公告方式及时披露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叁’ 汉邦高科王西林跟王立群啥关系

近来,汉邦高科(300449.SZ)处于“多事之秋”。

10月31日收盘之后,汉邦高科发《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修订稿)》等多份公告,正在推进定向发行股份的事项。

而在10月28日(周五)晚间,汉邦高科发布公告称,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其因(2022)皖0181执2620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汉邦高科核查,上述案件系其和王立群与巢湖市涌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湖涌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2022年6月22日收盘后,汉邦高科发布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补充公告》显示,上述案件的诉讼金额为901.19万元。截至10月28日晚间,汉邦高科已支付巢湖涌峻247.83万元,但未在期限内履行全部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

图片来源:汉邦高科公告
同在10月28日晚间,汉邦高科披露了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今年第三季度,汉邦高科实现单季营业收入3768.33万元,和上年同期相比增长33.16%;但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11.52万元,同比减少152.26%。

今年前三季度,汉邦高科的营业收入为6784.65万元,同比减少72.3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53.91万元,同比减少78.51%。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双双出现下滑。

图片来源:汉邦高科公告
不但今年前三季度如此,2019年至2021年各年度汉邦高科的营业收入处于不断减少的趋势,分别录得5.15亿元、4.24亿元和2.92亿元,营收合计12.31亿元;然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19亿元、0.48亿元和-7.54亿元,合计亏损12.25亿元,几乎与同期营业收入金额相等。

在营业收入不断减少,净利润出现大额亏损的同时,汉邦高科的总资产和股东权益也现出大幅“收缩”。2019年至2021年各年末,汉邦高科总资产为17.42亿元、14.03亿元、6.29亿元,股东权益为9.27亿元、9.16亿元、1.62亿元。在2022年第三季度末,总资产减少至5.22亿元,股东权益减少至1.02亿元,此时,汉邦高科的资产负债率已经上升至80.40%的最高值。

2022年第三季度末,在流动负债为4.15亿元的情况下,货币资金只有0.07亿元(即682.22万元)。公告显示,汉邦高科正面临着日益紧张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为了缓解这个问题,汉邦高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寻求注入流动资金。

2022年10月29日汉邦高科披露的《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显示,拟向特定发行对象北京沐朝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沐朝控股”)发行不低于7456.47万股且不超过8922.14万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5.80元。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总额不低于4.32亿元且不超过5.17亿元,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汉邦高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沐朝控股将成为控股股东,李柠和王朝光将成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不久之前,7月25日收盘后,汉邦高科发布《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原实控人王立群已将质押给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汉邦高科的713.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39%)协议转让给黄孕钦,并于2022年7月22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该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王立群仍持有2402.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8.06%),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是汉邦高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王立群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告显示,沐朝控股成立于2021年4月2日,截至本次股份发行预案公告日,未实际开展业务,亦无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图片来源:汉邦高科公告
沐朝控股由李柠、王朝光各持50%股份,注册资本为5亿元。李柠担任沐朝控股的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王朝光为监事。李柠于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担任汉邦高科董事;2021年4月至今,他接替王立群而出任汉邦高科董事长。王朝光从2021年8月至今担任汉邦高科董事。

图片来源:汉邦高科公告
对于向特定对象沐朝控股发行股份募资用于补流和偿债的必要性,汉邦高科表示,公司营运资金较为紧张,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仅为数百万元的情况下,短期借款高达9711.80万元,出现货币资金较少但一年内要偿还的短期借款较多的情况。

汉邦高科认为,若公司未来经营出现不利波动,或应收款项回收、项目实施不及预期等,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进而导致公司面临资金短缺的风险和对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造成影响。

另外,自2019年以来汉邦高科经审计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若汉邦高科202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如果汉邦高科2022年营业收入、经营业绩持续下滑,也有可能面临持续经营风险。

‘肆’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2020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
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的规定,制
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
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需要报送电子文件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申请人
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
电子文件和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
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
充文件。如果申请人认为某些文件对其不适用,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
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
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
者更换。
第六条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有
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
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
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七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
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人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人律师应在
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 XX 页至第 XX 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
XX 页至第 XX 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申请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提供补充材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核
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申请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
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
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
附件
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定向发行说明书及授权文件
1-1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
1-2 定向发行说明书
1-3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1-4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章 定向发行推荐文件
2-1 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
第三章 自律管理文件
3-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如有)
第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定向发行的文件
4-1 最近 2 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 1 期(如有)的财
务报告
4-2 法律意见书
4—3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4-4 本次定向发行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 1 年及 1 期(如有)的
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第五章 其他文件
5 - 1 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
有)

‘伍’ 延期回复问询函一般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政府部门对于企业问询函的恢复时间有所延期,并不都是企业存在问题所致,许多的是程序流程问题。
通常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解决难度较大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披露,这对股票价格并没有直接性影响。
如果问询函中是有关上市公司股东集体出售股票、股东有暗箱操作股票价格的嫌疑、上市公司有破产迹象的情况等,出现以上情况很有可能会导致市场持股投资者大规模抛售,从而使股票价格出现大规模的下跌。

通常情况下,问询函需要上市公司在7日内进行恢复,如果超过7天没有回复,就可以按默认情况处理。但是,如果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解决难度较大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披露。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在问询函回复时间内并未作出有效披露回应,也没有向交易所申请延期,那么该上市公司会被出具警示函。
在A股市场当中,被证监会发布问询函通常是上市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或者是股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规的情况或者现象,这时候交易中心就会发送问询函给相关公司,是一种警告作用。要求上市公司补充相关信息,核实相关问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票市场中,被发问询函是一种比较正常的现象,很多上市公司都收到过这个问询函,它对股票价格并没有绝对的影响,主要影响的是被发问询函后给投资该股的投资者造成的情绪变化。如果市场持股投资者看到上市公司问询时,投资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出现投资信心不足的情况。有可能会出现恐慌抛售该股,导致股票价格出现下跌,上市公司的市值就会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