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对上市公司有何影响:,境内一股,合美股是多少呢
不需要折算,除非需要境内计算公司市值
给你举个例子你秒懂,这个例子是指第一次上市的公司,不是二次上市和二次以上的,那个很复杂
比如一家公司在美国发行1000万股,就是按美元计价,只是公司注册地在中国而已。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境内注册的公司,在美国上市很麻烦,所以打算美国上市的公司,都会成立一家境外控股公司,以这个公司名义在美国上市
如果是境内公司直接在美国上市,股份就不需要折算了,已经在美国直接折算成股份了
境外上市控股境内,比较复杂,境内公司,只是上市公的子公司,要具体看境外公司控股权
港股上市,也是如此,但上市审核没有美国那么复杂
国企很少去美国上市的,基本都在香港
原因很简单,美国的长臂管辖
至于影响,美国对外资上市,尤其是纳斯达克,审核没那么严,所以国内大堆小公司去美国上市捞钱。美国退市很简单的,不像境内,退市很复杂。
所以在美国或者香港上市,没在境内上市影响那么大
⑵ 中国境内企业海外并购的规制是怎样的
中国境内企业海外并购的规制具体如下:将我国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的,境内企业应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事后应当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
⑶ 海外上市定义是什么
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上市的优势有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股权运作方便以及 税务豁免 等。上市方式直接上市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同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个字“H”为名;N股,是指中国企业在纽约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New York第一个字“N”为名,同样S股是指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国内重组、审批(证监会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无异议函”,也即取消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和境外申请上市。间接上市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国内企业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其它方式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通常较多采用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大类,但也有少数公司采用存托凭证和可转换债券上市。但这两种上市方式往往是企业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资时采用的方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⑷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第四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第六条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第七条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第八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第九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第十条公司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计划外发行新股。公司需要调整发行计划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核准后,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
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12个月。第十一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15%的股份。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第十二条公司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应当在公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材料中全面、详尽披露。对已经批准并披露的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重新披露。第十三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可以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规定。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的营业期限,可以为永久存续。第十五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提出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六条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其姓名或者名称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境外投资人,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权益拥有人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法律规定,将其股份登记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名下。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为证明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十七条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指的谅解、协议,公司可以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在境外,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公司应当将境外代理机构制作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的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副本的一致性。
⑸ 我国有关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992年以来,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出现了持续不断的热潮,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监管,《证券法》第238条作出如下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从事经营业务的企业,无论其是否有外资背景、外资所占比例如何,凡欲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公司,其上市材料必须经由中国证监会审批。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就企业境外上市先后出台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对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其中1997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就是一个纲领性文件。该文件规定:一、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包括中资为最大股东,F同)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受当地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但其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事后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加强对股权的监督管理。二、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3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不满3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上市活动结束后,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三、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四、重申《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69号)规定的精神,禁止境内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进行买壳上市。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1998年2月22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1998]5号),该通知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上市或注资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上市或注资活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其国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将发行上市或注资的有关情况报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政府名义就有关企业境外上市向境内、境外机构出具承诺函或类似函件。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严禁中方驻外人员利用内幕消息在境外股市违法、违规牟利。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应遵守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严禁中方驻外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凡涉及境内的资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应遵守境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消息泄露,严禁境内参与决策人员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境外第三方进行内幕交易;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泄露内幕消息及进行内幕交易的驻外人员严加惩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若发生重大变动,对中资控股地位有影响的,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事后按本通知第2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⑹ 我国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哪些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
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红筹股已经成为内地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但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
(6)国内企业境外发行股票扩展阅读:
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1、境内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这类股票称为B股,B股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
2、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
⑺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对我国经济有什么样的影响
在当前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伴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中国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进行全球融资已是大势所趋。面对国内企业不断高涨的海外上市热情,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以社科院易宪容教授等人为代表的声援派和以中国人民大学纪宝成教授等人为代表的质疑派两种观点。大致说来,赞成者多是从微观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来分析海外上市的利弊,而反对者多是从宏观国家发展的角度出发来分析海外上市的利弊。可以肯定的说,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利弊并存,我们既不应一味的鼓励,也不应因噎废食,而应在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从战略高度把握并针对其弊端实施相应对策。x0dx0a1.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的优势分析x0dx0a企业海外上市,对于引进海外金融资源,缓解企业融资瓶颈,弥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中急需的巨额资金短缺,完善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 ,分担境内市场和企业成长中的风险,构建企业与世界市场联系的重要平台,通过资金、信息的双向流动,塑造更有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中国企业,并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x0dx0a2.我国企业海外上市可能的缺憾分析x0dx0a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在充分肯定海外上市对我国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金融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效应的同时,我们也需看到海外融资的消极影响。虽然海外上市是企业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如此大规模的市场选择必然产生巨大的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对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未来发展战略造成巨大冲击。x0dx0a(1)大量优质资源外流,加剧国内资本市场的边缘化x0dx0a资本市场边缘化的实质就是失去对本土企业的融资、定价和风险分散等领域的主导地位。优质企业是资本市场的 “稳定器”和“价格风向标”,没有了可以给投资者带来回报的优质企业,就难以吸引进行价值投资的优秀投资者,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及价格的稳定性将大大降低,融资功能以及相应的资源配置功能将被削弱,从而失去持续发展的动力。从长期看,大量优质企业的外流还将导致国内股市“劣币逐良币”,资本市场进一步空心化和边缘化的恶性循环。最近几年, 在香港上市的大型中资企业, 大多是境内具有优势且收益稳居高位的优质公司( 其中一些甚至是垄断性公司) , 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等。这类企业的大量海外上市, 直接意味着境内股市所接纳的企业只能是中低层次公司, 由此我国股市与海外股市的上市公司差距将长期难以缩小。加快股市发展是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如果没有优质的上市公司资源, 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和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x0dx0a大量优质上市资源外流,加剧了对国内股市的消极影响, 投资者对中国股市的信心会大受影响。同时,优质企业资源外流, 也会使不断增加的市场投资资金, 如社保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面临投资对象缺乏的问题,使中国的投资银行以及整个证券业失去很多业务发展的机会。x0dx0a(2)大批企业盲目上市,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x0dx0a大规模企业盲目海外上市带来了高额的上市成本,导致巨额的国有资产和国民财富的流失。第一,低市盈率上市策略导致本国资产价格低估与贱卖。2004 年,股票发行价格的平均市盈率, 在境内主板市场上为17.59 倍,中小板市场上为17.14 倍, 而海外上市的发行价格大多在10 倍左右。其中, 香港主板低于境内主板28.8%, 香港创业板低于国内中小板45%; 新加坡主板低于国内主板45.1%,新加坡创业板低于国内创业板57.5%。这实际上意味着, 按照中国内地股市的发行价格计算, 海外上市流失了 20%以上的价值。按照这些数据测算,1993—2005年通过海外上市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规模已高达600 亿美元,这就无怪乎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全国人大代表纪宝成教授在“两会”上发出关于“大中型国企一窝蜂到海外上市,导致600 亿美元国有资产流失”的言论了。第二,企业分红导致高额利润外流。优质企业纷纷赴海外上市, 对内地投资者来说, 也是一种损失,内地优质企业海外上市为境外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 而内地投资者则无法分享内地企业的高成长。据统计,在香港上市的100多家H股企业中, 公布2003年年度分红的就有62家, 分红比率高达50%以上。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03年,在内地超过1200家上市公司中,最近3年连续派发现金红利的只有244家。同样是中国内地企业,在海内和海外的市场贡献却有如此大的差异。由于大部分海外上市企业都是垄断性国有企业,在政府扶持和行业垄断的作用下,这些企业都享有高额的垄断利润。例如,2003 年中国移动的利润相当于全部国内上市公司的利润之和;2004年中石油的利润为1100亿元,相当于国内1312家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87%;境外上市市值最高的前10 家企业,净资产总计为10600亿元,净利润高达1460亿元,而国内上市相应的前10家企业,净资产总计为2700亿元,净利润仅为260 亿元;更有甚者,同时在国内、海外两个市场上市的中石化、联通居然同股不同权,海外投资者收益远大于国内投资者,严重损害了国内投资者的利益。这些绩优公司的海外上市将直接导致大量利润外流,企业的大部分增长收益由国外投资者分享,同时恶化国内上市企业的总体绩效。第三,为了维护海外上市的股价水平,一些行业(如移动通讯) 长期维持境内的高收费, 引致了国民财富的流失。另外,海外上市高昂的发行和持续监管费用以及海外战略投资者以较低的价格先期入股所获得股份溢价收入等都导致了我国国民财富的流失。x0dx0a(3) 股权过度国际化,影响我国经济的控制权x0dx0a股权是对企业资产的永久性所有权。在海外上市的带动下,一大批海外资金在我国境内寻找有价值的投资项目和企业, 并常要求控股。因为目前进行海外上市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是在我国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的龙头企业(如金融企业、基础能源企业及其他支柱行业),这种现象大量发生,必将对我国经济未来的控制权发生严重影响。x0dx0a以上主要讨论了企业海外上市对国家宏观环境的影响,而对企业自身来说,海外上市也存在着国际认同度不理想、价值长期被低估、流动性差、实际再融资能力有限等弊端。并且,在海外上市的公司遇到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成本也在不断增大。特别是在美国市场,由于《萨班斯- 奥克斯利法》的影响,在美国已上市的中国企业面临着更为严苛的审查,并要付出高昂的合规成本。
⑻ 国内的公司在国外上市的股票怎么买卖
以澳股为例,中国人可以通过OpenMarkets进行股票投资和买卖。
OpenMarkets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一个了解澳洲资本市场、投资澳洲股市,以及在澳洲进行股票交易的便利线上平台。
OpenMarkets是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执照,唯一一家同时连接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澳大利亚国家证券交易所(NSX)和SIM公司证券交易所(SIM VSE)的在线股票经纪商,旨在为散户和机构客户处理一般金融服务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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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Markets的服务包括:通过OpenMarkets网络平台为散户投资人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先进的交易服务,供活跃的专业交易人员使用由OpenMarkets颁证和预分配的第三方桌面软件(Pulse);
机构经纪服务,为希望通过OpenMarkets为自己客户提供经纪服务的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持照人提供机构经纪服务。
(8)国内企业境外发行股票扩展阅读:
一、卖点之均线卖点
1、60日生命线向下趋势,每次股价回调60日生命线就是卖出的机会,每次上攻生命线的点位都在降低,只会越套越深。
2、经过一波拉升后,前提一旦60日生命线横盘或者有向下的趋势,一旦5日线下穿60日线,反弹果断卖出。
3、一只股票出现下方带有S的标记,说明是有权息资料变动,出现权息资料变动3天之内卖出,3天内会有一个高点然后会进入横盘的阶段。
二、卖点之无法突破高价
1、上升过程中,如果不能超过上一个交易日的最高价,便有滞涨转弱之迹象。若连续多日无法超过前一天最高价,则需要考虑卖出。
2、下跌过程中,如果反弹无法超过前一天的最高价,且成交量急速放大,表明主力在压价出货,反弹已结束,应坚决抛空。
⑼ 境外上市的方式渠道是怎样的
从上市道上市加速器了解到境外上市的方式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内地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IPO):以H股、N股及S股等形式在境外上市
中国内地的企业法人通过在香港首次发行股票(H股),或者在纽约首次发行股票(N股),或者在新加坡首次发行股票(S股)的方式直接在境外获得上市资格。如青岛啤酒(H股)、中新药业(S股)等。
二、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直接上市(IPO、红筹股)
中国大陆之外的法人公司或其他股权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享有中国大陆企业的股权权益或者资产权利,并且在中国境外直接上市的方式。如裕兴电脑在香港上市、大众食品在香港上市等。
三、境外买壳上市或反向兼并中国大陆或中国大陆之外的企业法人
如中信泰福在香港买壳上市、浙江金义在新加坡买壳上市。北美特别是加拿大市场一般采用反向收购(RTO)的方式实现挂牌上市
四、国内A股上市公司境外分拆上市
如A股公司同仁堂、复旦微电子、青岛桓玉等分拆子公司以H股方式在香港创业板上市。
五、存托凭证(DR)和可转换债券(CB)
如青岛啤酒、上海石化仪征化纤等八家,他们的主挂牌在香港,同时通过全球存股证方式(GDR)和美国存股证方式(ADR)分别在全球各地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上市加速器企业上市孵化平台
上市加速器通过聚集和统领各类上市中介服务机构,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PRE-IPO投资基金、财经公关公司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上市前服务、上市中服务、上市后服务,上市加速器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的企业上市服务产业生态系统。并且会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找准最适合的市场,选择最有效的上市方式,缩短融资时间。上市加速器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的企业上市服务产业生态系统。
⑽ 境外上市的上市方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同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个字“H”为名;N股,是指中国企业在纽约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New York第一个字“N”为名,同样S股是指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国内重组、审批(证监会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无异议函”,也即取消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和境外申请上市。 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国内企业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通常较多采用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大类,但也有少数公司采用存托凭证和可转换债券上市。但这两种上市方式往往是企业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资时采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