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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股票

发布时间: 2023-01-18 18:44:38

❶ 证监会是怎样的机构管理范围权利

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负责有关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五)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

❷ 中国证监会是什么机构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

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2)监管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股票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

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❸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 、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本规定所称境外上 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 场所流通转让。2.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 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3.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 他派生形式。4.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 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5.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 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 委员会批准。6. 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 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7.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8.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 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9.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 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10.公司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计划外发 行新股。公司需要调整发行计划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核准后,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 于12个月。11.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包销数额 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15%的股份。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12.公司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应当在公 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材料中全面、详尽披露。对已经批准并披露的 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重新披露。1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可以 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 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 、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本规定所称境外上 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 场所流通转让。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 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 他派生形式。
第四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 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
第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 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 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 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 。
第七条 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第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 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规定 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九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 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十条 公司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计划外发 行新股。公司需要调整发行计划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国务院授权 的公司审批部门核准后,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 于12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包销数额 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15%的股份。预留股份的 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应当在公 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材料中全面、详尽披露。对已经批准并披露的 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重新披露。
第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可以 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 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

❹ 基金公司属于证鉴会哪个部门监管

属于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

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经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人,副主席级5人;主席助理3人;内设16个职能部门,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请参考图);目前,全系统监管人员共有1812人,平均年龄35岁;其中拥有博士、硕士学位的占40.3%。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负责有关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五)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❺ 境外企业来国内发行原始股票合法吗

肯定是骗局,很老土的一个骗局,想拿回钱就报案就可以了,这个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如果不是非法集资,那就是窄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