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1998年之前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采取什么双重控制的办法
采用了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的双重控制办法。
1、股票发行规模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因资本过剩导致资本金减少时,需要购买已发行股份。由于“股本”的名称是按股份面值登记,在购买企业股份时,股份发行规模也应按面值注销股本。支付的超出面值的价格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购入的股份原为溢价发行的,应当先核销溢价收入,减少资本公积。股票发行规模存在盈余公积的,冲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仍不足以支付收购费用的,核销未分配利润。以面值发行的,直接冲销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Offset 序列不能随意调整。
2、某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规模缩减及资本过剩,减持股份发行规模200万元,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购股实现减资。公司原发行1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2元。公司提取盈余公积150万元,未分配利润80万元。
拓展资料:
一般来说,股票的发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公开或间接发行。是指通过中介机构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公开发行设立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属于公开发行和间接发行股份。这种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广泛,易于足额募集资金;股票流动性强,流动性好;公开发行股票也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是,这种发行方式也存在不足,主要是手续复杂,发行成本高。
2、 非公开直接发行。是指非公开发行股票,只直接向少数特定对象发行,不需要中介机构承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起设立和发行新股的方式,即属于非公开直接发行股份。这种发行方式灵活,成本低;但发行范围较小,股票流动性较差。
‘贰’ 简述股票发行业务流程的控制要点
(1)股票发行、收款、记录职务分离。
(2)股票交款单合计数额与银行收款通知金额合计应该核对一致。
(3)对股东名册持有数合计与财务报表列式发行股数合计核对一致。
(4)将股票发行、收款、记录的账证、账单、帐表相互核对无误。
‘叁’ 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之后还能通过股价涨跌圈钱吗
是可以的。
股票说白了就是一种“商品”,股票的内在价值即标的公司价值决定了它的价格,并且在内在价值(标的公司价值)上下浮动。
股票和普通商品一样,它的价格波动,供求关系影响着它的价格变化。
和猪肉有一样,当需求的猪肉量大幅度增长,供不应求,那价格就会上升;当卖猪肉的多了,猪肉供大于求,那猪肉价肯定就会下降。
反映到股票上就是:10元/股的价格,50个人卖出,但市场上有100个买,那另外50个买不到的人就会以11元的价格买入,股价就会上涨,反之就会下跌(由于篇幅问题,这里将交易进行简化了)。
通常来说,有很多因素会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情绪,进而影响到供求关系的稳定,其中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有3个,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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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股票涨跌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政策
国家政策对行业或者产业有一定的引导意义,比如说新能源,前几年国家开始注重新能源的开发,有关的企业、产业都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支持,比如补贴、减税等。
政策引导下,大量资金进入市场,对于相关行业板块或者上市公司,都会不断的寻找它们,最终导致股票的涨跌。
2、基本面
放眼长期,市场的走势和基本面相同,基本面向好,市场整体就向好,比如说疫情期间我国经济优先恢复增长,企业盈利增加,这样一来股市也变得景气。
3、行业景气度
这点很关键,股票的变化一般都与行业走势相关,行业的景气度和公司股票挂钩,行业景气度好,公司股票就好,比如上面说到的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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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涨了就一定要买吗?
大部分的新手刚了解股票,一看某支股票涨势大好,马上往里投了几万块,后来竟然一路下跌,被套的非常牢。其实股票的涨跌可以人为地在短期内进行操作,只要有人持有足够多的筹码,一般来说占据市场流通盘的40%,就可以完全控制股价。如果你是刚刚入门的股票小白,着重于挑选龙头股长期持有进行价值投入,避免短线投资被人割了韭菜。吐血整理!各大行业龙头股票一览表,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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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公司发行股票怎样保证实际控制人的股份
不太明白你说的意思,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在发行过程中数量是不会变的,变的是比例,因为发行股票后,实际上是股本扩大,所以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了。只要没有其他股东持股超过实际控制人,那他依然是实际控制人,想要绝对控股,超过50%就行了;绝对控股可以,但是这样成本就显得高了,你用20%的股份控制一个公司肯定要比用50%的股份控制一个公司成本低了。但是持股比例太少的话,又容易本人发起收购,或者是董事会话语权不够,反正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吧
‘伍’ 同一控制下发行股票实现企业合并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这些合并在母公司控制下,实现企业集团内部的资源整合;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被合并方被注销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对于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合并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资本公积),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陆’ 通过发行股票 控制
A公司发行股票后,b公司购买,但是所占比重不能太重。
这时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倘若,b公司也是上市公司,因为b持有a的股票,所以b公司的股价就会收到a公司股价的影响。站在这个角度讲,就可以说是a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达到了对b公司的控制。
这种控制与董事会中站大部分股份的控制不是一个意思。这种控制仅仅指影响。
‘柒’ 可不可以通过疯狂购买股票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控股超过51%
几乎不可能,理由有以下三点。
一、创始人大部分都是控股股东众所周知,一家公司最大的股东往往都是创始人,公司从小发展壮大只有创始人才能经历这一过程,而在公司的原始阶段,创始人一般集中了公司的大部分股票,当公司逐渐发展时,为了激发员工积极性,创始人才会把一些股票分给员工,所以当公司发展越来越大时,创始人的股份虽然被稀释得差不多了,然而仍然掌握着公司大部分股票,而且这部分股票的投票权还是同股不同权的,比如阿里巴巴,网络,京东等,他们实行的是AB股结构,因此在这种公司结构中,创始人掌握着绝大多数的投票权,因此一般的投机者即使在二级市场上疯狂购买股票,也只能买到普通股,同样实现不了控制公司的意图。
综上:收购股票进而实现对公司股票数量超过51%我认为不可能。
‘捌’ CPA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有没有以发行股票作为对价的情况
肯定有啊,不论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都有可能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实现。
‘玖’ 增发自己公司股票为什么能控制其他公司的股权
你说的不是很明白,但按照我的理解,应该是A公司通过股份置换,用发行的1000万股交换了B公司的20%股权.发行股票是会分散控制权,但如果A公司的控制人拥有公司60%以上的股权,那分散的股权很小.比如:A老板公司原由9000万股,他直接持股60%即5400万,这时候增加1000万股,总股本变为1亿,A老板拥有A公司股权还是5400万,持股比例变为54%.但只要他拥有51%以上的股权,那这个公司实际控制权还是在他手中.而且他通过股权置换,还可以获得B公司的20%的收益.实际他赚了.这只是资本运作的一种手段而已.其实分散股权是相对而言.实际运作中A老板并不一定直接控制51%的股权,但他可以同过其他间接控股的手段,而实际拥有公司控制权.
在同一集团下那就无所谓了,所有的这一切不过是相关联公司之间制造投资和收益的假相而已,实在没什么好谈的.大老板是一个,不管下面怎么整,还不是在他的左手到右手,不过是为了合理避税和冲抵收益.说白了就是做帐.
‘拾’ 什么是股票发行管理制度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演化的机理分析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