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我A股有两次发行之间间隔十二个月的规定吗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两次股票发行需间隔一年以上。06年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取消了两次股票发行需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也未对此做限制性规定。实务中证监会对此也无限制。
㈡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次数有上限吗
有上限。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2)企业可两次发行股票吗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第二十四条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㈢ 什么是股票二次发售,股票二次发售的影响有什么
二次发售是什么?
它是指公司的主要个人或者机构持股人对于公众发售其限制性的股票,所以它有被称为是二次发行。
二次发售的影响:
1.加速大小非减持。引入二次发售,仍然要向二级市场减持。
2.凡批发给券商的股票,其二级市场的相同股票走势要受影响;
3.大小非批发给券商的股票肯定会有大幅的折价,将会打击二级市场持股者的信心。
㈣ 上市公司百分之百股票以发行,还可以二次增发什么意思是不是新股发行的钱,来买原来的股票呀
所谓”增发股票“其实就是发行新股,但又不完全相同。
增发新股:所谓增发新股,是指上市公司找个理由新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上市公司“圈钱”,对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一般都以十比三或二进行优先配售,(如果你不参加配售,你的损失更大.)其余网上发售。增发新股的股价一般是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算术平均数的90%,增发新股对股价肯定有变动。
而新股发行是指在公司成立后,以增加公司资本或公司资本募足为目的的新股发行。
㈤ 什么是股票二次发售股票二次发售对股民有何影响
公司在上市的时候就会增发股票,通过股票来进行融资,这也是我们常说的股票融资。通过股票融资可以获得大笔的回收资金,然后这部分资金可以用入公司生产,让公司的规模更加壮大。那你知道什么是股票的二次发售吗?股票的二次发售对股民有何影响呢?
总结
所以很多股民都希望股票公司进行二次发售的,在二次发售的时候也是可以进行股票的购买的,这样股民手中掌握的股票就会增多,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但是也不能够盲目的购买股票,一定要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能力购买。
㈥ 上市公司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如果可以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般都可以。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取决于很多方面。有上市公司的融资要求,有监管部门的限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等公开征集意见。
《办法》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进行了规范。该征求意见稿在现行再融资办法基础上,根据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精神,以及今后全流通的市场条件进行了较大修改。相对而言,在再融资方式上,通过引入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方式来促进再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资条件上,有松有紧,但紧大于松;在发行程序上则有了明显的简化;在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条款中,都体现了加强上市公司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
《办法》将再融资方式分为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两种,其中公开发行证券在原有的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引入了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创新方式。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和认股权的一个综合,两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债性更强。从发行条件看,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规定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要求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从发行期限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只规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由于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债券部分可以独立上市交易,因此这一再融资方式不仅将大大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也将增加证监会在发展公司债市场上的主导性。《办法》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了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从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特别是认股权证虽然与公司债券捆绑发行,但是发行后分别交易。从市场表现看,认股权证单独交易将避免其价格被市场低估,初试的债务人可以将权证在市场以比较高的价格卖出,有助于提高初始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两者捆绑交易可能出现的权证价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于上市公司降低债权融资的成本。认股权证方面,《办法》就关于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存续期间以及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做了明确规定。对行权价格,《办法》规定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认股权证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对存续期间,《办法》规定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对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办法》确定“向上市公司购买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发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资方式。《办法》并没有对私募对象的资格加以明确规定,而是体现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对象的数量上,《办法》予以了明确,要求不得多于10 名,且有1到3年的锁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将为外资并购增添新的途径。
在再融资条件上,《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有松有紧,但总体感觉紧大于松。松,主要表现在财务指标的降低。对于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对于配股,仅要求连续三年盈利。此外,还根据《证券法》取消了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的限制。紧,主要表现在市场约束机制的加强。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上,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其次,在定价机制上,要求增发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以保护老股东的利益不因增发而被稀释;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以防止转股价无限向下修正不断摊薄老股东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将增加上市公司增发和可转债转股的难度。第三,在发行规模上,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由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降低到40%;增发规模的限制虽然取消了,但在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第四,配股要求必须采取代销制,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
㈦ 二次发行股票股权激励是怎么回事
一是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具有提升作用。二是股权激励可以对吸引、稳定人才,提高员工素质水平发挥出重要影响,并且股权激励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三是资本市场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布有积极的反应。
两次股权激励实施提高了益生股份的财益生股份财务绩效。高管忠诚度、人员素质和研发创新能力显着提升。在短期市场反应方面,股价变化情况不乐观,投资者对股权激励积极性不高,股权激励存在一定问题。
益生股份先后两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实质上是一样的,但益生股份第二次实施股权激励效果更强。股权激励方案中有值得借鉴之处,但同时也存在缺陷。
㈧ 二次发行是什么意思啊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二次发行
一家公司在已经作了首次公开募股之后,再次公开发行新股票。(又称“再次募股”)
取得CMA认证能帮助持证者职业发展,保持高水准的职业道德要求,站在财务战略咨询师的角度进行企业分析决策,推动企业业绩发展,并在企业战略决策过程中担任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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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为什么有的公司有两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只要满足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就可以发行的。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监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㈩ 哈尔滨市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票管理,保护发行人和购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行和转让股票,均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股票的发行和转让,要坚持统一审批、集中管理、自愿认购、公平交易的原则。
股票发行人、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在市辖区内的企业向内部发行股票,由市人民银行审批。在县(市)的企业向内部发行股票金额在50万和5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银行审批;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人民银行审批,报市人民银行备案。
股票发行企业,应按规定向人民银行交纳注册费。第六条企业发行股票,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筹建股份制企业时,发行人认购的股票,不得少于股票总额的30%。第七条企业首次申请发行股票,应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行申请书。
(二)体制改革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试行股份制的文件或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组建股份制企业的文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发行章程和说明书。
(五)经有关部门、单位审定的效益预测可行性报告、信誉评估报告、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书、认股验资证明。
(六)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发行股票章程的内容,包括发行金额、票面额、股份数、股票种类、股东权益、发行方式、认购范围、发行起止日期和有关事项。
发行股票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发展前景和发行预测等。第九条股票票面应标明“股票”字样,载明企业名称、股份总额和每股金额、股票面额、股票编号、发行日期、发行企业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盖章、批准机关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条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经人民银行审批后,应向社会公布发行章程和说明书,并委托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发行方与代理方应签订代理发行协议书,代理方对发行方经营状况不负连带责任。
企业向内部发行股票,经人民银行审批后,可自行发行或委托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第十一条向社会发行股票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由两个以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联合代理股票发行业务。第十二条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代销方式发行的,可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以助销、包销方式发行的,收取手续费的标准,由发行方与代理方议定。第十三条股票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按票面额执行;再次发行的,依据股票市场行情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确定。第十四条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股票,在收款之日起10日内,应向购买人交付股票。第十五条向内部发行股票的企业或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股票发行期终止后14日内,要向人民银行提交股票发行情况报告。第十六条企业再次发行股票,距前次发行终止时间,至少要有6个月。
企业用红利扩大股本增发股票的,要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原定股票发行程序办理。第十七条企业购买股票,只准使用自有资金;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只准使用经费包干结余中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第十八条企业发行股票筹措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留出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的流动资金。第十九条发行股票的企业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人民银行报送上年度的会计决算报表和股息红利分配方案。第三章转让管理第二十条企业上市转让向社会发行的股票,须经市人民银行批准。
企业在内部转让向内部发行的股票,按国家规定和企业章程办理。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上市转让股票,应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意办理股票转让的文件。
(三)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股票上市转让后,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营状况。第二十三条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可采取自营或代理两种方式办理股票转让。自营的交易价格,随行就市;代理的交易价格,由股票出卖人与购买人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