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
发行工作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
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简
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原则性规定
(一)适用范围
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
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
1
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
(二)200 人计算标准
本指南规定的“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是指
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
东人数上限)与本次发行前现有股东(包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之和不超过 200 人。
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
行人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第三十二条授权定向发行股票的,
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召开日的在册股
东。
(三)连续十二个月发行股份及融资总额计算标准
发行人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的
十二个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股份数与本次发行股份数之和不
超过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当日普通股总股本的 10%,且十二个
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融资总额与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之和不超
过 2000 万元。
前款规定的十二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是指以审
议本次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为起始日(不含当
日),向前推算十二个月,在该期间内披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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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普通股定向发行累计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
(四)定向发行事项重大调整认定标准
《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对定向发行事项作出重大调整,
是指发行对象或对象范围、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认购方式、
发行股票总数或股票总数上限、单个发行对象认购数量或数量
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
其他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调整。
(五)审计、评估报告有效期
定向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的审计报告
在审计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
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非现金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
日后一年内有效。
(六)连续发行认定标准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
完成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
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不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
相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尚未完成是指尚未披
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尚未完成是指
发行人尚未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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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按照《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第十二条规定执
行;股份回购事宜尚未完成是指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
尚未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有关要求完成股份注销手续,或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员工
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尚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
回购结果公告。
(七)电子化报送要求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业务支持平台统一门户定
向发行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主办券商应当在挂牌
公司披露相关文件的次日 9:00 前,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公告关联
等业务操作。
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挂牌审核系统(以下
简称业务系统)办理。
全国股转公司实行电子化审查,申请、受理、反馈、回复
等事项通过业务系统办理。
定向发行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
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二、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一)董事会审议环节
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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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参与认购或
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董事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
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
发行人的董事或者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且董事会审议时相关
董事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
事会进行审议。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有
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
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
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
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
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全国股转
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无异议函后生效。
4.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董事
会审议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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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定向发行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发行人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披露审议股票定向发
行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
内。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人应当最晚与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一并披露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5.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
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环节
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现有股东参与认购或者
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
要求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
持股董事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且股东大会审议时前
述主体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有关事项时,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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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发行对象均存在关联关系的,可以
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
3.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4.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
相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分别按照《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出具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
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有特殊情况
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出具专
项意见。
(四)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1.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十个交易日内,
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
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1、附件 2-1),
其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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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
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
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全国股
转公司同意,发行人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
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于
收到全国股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五)发行申请文件审查
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
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
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
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
改申请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
系统申请延期回复。
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
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
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
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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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等文件。
(六)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1.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受理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形成审查意
见,审查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时
间。
2.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审查情况可以出具无异议函,或者按
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无异
议函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发行人取得无异议函后,应当在十
二个月内完成缴款验资。
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或作出
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律审查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
告。
(七)认购与缴款
1.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
议函后,发行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安排发行对象认购缴款:
(1)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起始日前两个交易日披露定
向发行认购公告。认购公告中应当包括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发行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
认购方式、缴款账户、缴款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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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对象应当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在缴款期内向缴
款账户缴款认购。如需延长缴款期的,发行人最迟应当于原缴
款截止日披露延期认购公告。
(3)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认购结果公告。认购结果公告中应当包括最终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募集资金总额等内容。
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
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并在确定发行
对象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
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发表专项核查
意见。
(2)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
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披露。
(3)全国股转公司对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
构专项核查意见进行审查。
发行人在披露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
查意见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反馈的,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
议时发行对象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
发行人在披露相关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收到反馈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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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
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
补充或者修改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在回复全国股转公司
反馈意见后三个交易日内未再次收到反馈的,应当根据反馈意
见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
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
(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验资
1.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 4)。
2.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3.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
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九)办理股票登记手续并披露相关公告
1.发行人应当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
议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上传股票登记明细表(附件
5-1)、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发行情况报
告书、自愿限售申请材料(如有)(附件 6)以及重大事项确
认函(附件 7-1)等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核实无误后,将股票登记相关信息送达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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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北京分公司,并通知发行人和主办券商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2.全国股转公司向发行人送达办理股票登记手续通知后,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办
理新增股票登记,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商确定新增股票挂
牌并公开交易日期,并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
件。发行对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披露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三、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
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披露相关公
告。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董事会审议环节和股东大会审议环
节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应当同时适用
以下特别规定: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
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
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中国证监
会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生效。
(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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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
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分别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
关规定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
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中介机
构出具专项意见的规定。
(三)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与申请核准
1.发行人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应当按照《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
交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相关文件(附件 1-1、附件 2-1)。
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
行业务流程中关于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
2.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文件审查的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
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发行
申请文件审查的规定。
3.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出
具自律监管意见,前述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
反馈意见的时间。
4.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委托
(附件 3-1),将自律监管意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
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出现《定向发行规则》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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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
定。
5.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
全国股转公司将反馈意见告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主体回复的具体
要求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
程中关于发行申请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
6.经中国证监会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的定向
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文件。
7.发行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
律审查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核准或
不予核准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四)认购与缴款等程序
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指南股东
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认购与缴款等规定,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安排认购缴款、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
方监管协议、验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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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
1.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审议
确定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
2.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适用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发行
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回避表决的
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关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的
内容、生效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
认购合同的相关要求。
4.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1)定向发行
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2)定
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文件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
5.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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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
向发行有关事项后,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
针对本次发行事项发表专项意见,相关专项意见应当分别纳入
主办券商的挂牌推荐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三)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
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
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3、附件 2-3)。
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按
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
股转公司提交挂牌公开转让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3.发行人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发行事项进行专章披
露,主要包括定向发行的审议程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
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内容的简要介绍。
发行申请文件中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申请电子文件
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应当与挂牌申请文件中《申请挂
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合
并提交。
4.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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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
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应当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未经全国股
转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
(四)发行申请文件审查
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
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
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
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
改相关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
系统申请延期回复。
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
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
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定向发行说明书、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的,应当将修改后
的申请文件上传至业务系统。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或同意挂牌的函(以下统称同意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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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五)出具自律审查意见及与核准程序的衔接
1.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发行人符合挂牌条件及《定
向发行规则》要求的,根据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区分处理:
(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
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
象确定的,发行人取得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即可安排认购与
缴款事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对象
确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更
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合法合规性分别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
以及主办券商的补充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应当通过业务系统一并提交,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发行人
披露。
(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
㈡ 员工持股计划与定向增发哪个利好更大
员工持股是激励机制,定向是稀释股份机制,具体哪个更加利好还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不少初入股市的朋友听到股票定增简直一头雾水,因此丢失了很多挣钱的好时机,甚至走了不少弯路。
今天,我就给大家讲讲股票定增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干货满满,在此同时能够看懂股市,又多了一个可以多赚钱的相关参考因素。
在着手剖析股票定增以前,先给大家递上近期机构值得重点关注的三只牛股名单,删去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能够尽快领取再看的:【紧急】3只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先来了解下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股票增发是股份制公司完成上市后,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发是将上市公司的新的股票针对少数的特定投资者增加发行,并且打折出售。然而这些股票,在二级市场市上散户是买不到的。
股票定增的意思大家都了解了,大家一起回归到探讨正题上来,接下来就是解析一下股票定增是属于利空还是利好。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认为股票定增是利好现象,但是也会有一定的可能出现利空的情况,对他的分析要从不同的方面。
股票定增,凭什么说它一般为利好现象呢?
因为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来说有很大的好处:
1. 定向增发可能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使得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
2. 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给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一个很好的基础。
如果说定增如大家所说的那样可以为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可是还有利空的情况显露出来,不要着急,我们继续辨析。
如果上市公司要为了一些有好的发展趋势项目定向增发,就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这有很大可能会带来股价的上升;如果上市公司为那些项目时间过长或者不清楚前景的项目进行增发的话,这样一来,很多消费者都会提出质疑,一定程度会导致股价下降的。
总的来说,关注上市公司的实时消息是必不可少的,这个股市播报可以为你全方位提供金融行业的最新走向:【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要是大股东注入的都是优质资产的话,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会优于公司现有资产。增发是能够给公司每股价值带来大幅提升。反而,如果变成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的资产不好,其很有可能是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一贯做法,这就是重大利空。
倘若在进行定向增发时,有对股价进行操纵的行为,则会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例如有的公司将股价大幅度压低,通过这种方式,使持股成本在增发对象上降低,由此构成利空;相反的话,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远远的低于增发底价,并且可能有大股东拉升股价的操纵出现,此时定向增发就会演变为短线利好。
所以全面来考虑,一般来说出现股票定增多数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要做防范风险也同样很有必要,尽量参考各种信息从多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分析,以防带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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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定向发行股票什么意思
从性质上来说,非公开发行股票,又称“定向增发”属于上市公司私募行为,是上市公司和特定对象之间“两厢情愿”的选择,然而由于发行会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每股收益、股票价格及控制权等方面的变化,进而引起原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资本利得及分红收益的变化,因而将对原股东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拓展资料:
定增股票购买要点:
定向增发股票,就是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向指定的、特定的投资人发行。持有该股,不等于就能有资格买到定向增发的股票,若有资格参与定向增发股票,并且愿意购买,就该全额认购,并备足所用资金缴款即可完成认购了,若不操作,表示放弃增发配额,放弃认购增发股。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国股市一直以增量发行的方式为主,境外市场一般推行“存量发行”。前者是已发行股票的公司经一定时期后为扩充股本而发新股;后者指股份公司不增发新股,仅将原有的老股东的股份再卖给市场投资人。
增量发行又分有偿无偿两种类型,有偿主要包括配股和向社会增发;无偿即为送股。
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总是在股票价值与市场价格相当或被市场价格高估时,实施增发计划;而在股票价值被市场价格低估时实施回购计划。这才是遵循价值规律、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的合理增发行为。因为在市场价格低于股票价值时实施增发,对公司原有股东无异于是一次盘剥,当然对二级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信心都是一种伤害。
定向增发是利好还是利空?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情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就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这势必会带来股价的上涨。反之,如果项目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则会受到投资者质疑,股价有可能下跌。
如果大股东注入的是优质资产,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则为重大利空。
㈣ 新三板挂牌企业向职工定向增发股份,值不值得购买
刚进入股市的小伙伴们可能对股票定增一点都不了解,很多赚钱的机会因此而流失,因为这样还多下了不少功夫。
今天,我就给大家讲讲股票定增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每一条都很有用,可以看懂股市的同时,帮助赚钱可参考的相关因素又多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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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我们先来研究下股票增发到底是什么,股票增发说的是一个股份制的公司,完成上市之后,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发的意思,就是上市公司将新的股票对少部分的特定投资者进行增发并打折出售。然而这些股票,在二级市场市上散户是买不到的。
了解了什么是股票定增后,我们投入主题,来分析一波股票定增,看看它对于投资者来说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普遍都认定股票定增是利好表现,但是也会有一定的可能出现利空的情况,它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股票定增,凭什么说它一般为利好现象呢?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定向增发有明显优势:
1. 有可能它会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明显提高的业绩;
2. 有可能会有战略投资者的到来,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是像说的那样,股票定增真的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很多好处,那为何还会存在利空的情况?别发急,我们跟着解析。
如果上市公司要为了一些有好的发展趋势项目定向增发,就会受到很多投资者的青睐,这极有可能会带来股价的上升;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增发,投资者就会质疑,也许会造成股价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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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大股东都可以注入一些优质资产,毫无疑问,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要明显比公司现有资产更优增发是可以实现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的。不然,假设是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的资产比较劣质,这会变成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如此就变成重大利空。
在定向增发阶段内,有操控股票价格的行为,就会发生短期“利好”或“利空”的情况。就像有关公司可能以大幅度压低股价的手段,以此来减少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达到构成利空的目的;反之,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不跌破增发底价,并且可能出现大股东提升股价的操作,对于定向增发而言,会成为短线利好。
所以综合来看,大部分情况下股票定增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同样需要防范风险,尽量参考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分析,避免带来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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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股票定向发行是利好吗
是利好,具体如下:
一、提高公众的股票投资意识。就全国而言,人们的金融意识、投资意识还不高,对股票这种既不还本、收益又无一定,风险较大的证券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将股票与债券混为一谈。实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投资者对投资效果看得见,摸得到,有利于扩大股票和股票市场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培养公众的投资意识,为股票市场的发展奠定有益的基础。
二、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现在,企业自有资本金过少,技术改造难以实现,设备老化、工艺落后的现象迟迟不能改变,大大限制了企业自我发展。发行股票则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资金,既能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又能节省财政资金。在目前大规模公开发行股票尚有一定难度情况下,有计划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无疑是一个有利的选择。
三、增加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内部职工参股几乎适合于各种公司,而职工参股后,其所获红利与公司效益挂钩,风险共担,利益同享,并能通过股东代表参与公司管理,可以使职工更加关心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提高劳动生产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一种经济手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
四、有利于社会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㈥ 非公开发行股票给员工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非公开发行,只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一种形式,不能笼统的说是利好还是利空。这还要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以及最终是否落到实处。但股票非公开发行,对于股价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股票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一样都是为了募集资金。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是面向特定对象(企业职工、战略投资者等)发行。不仅能募集到企业发展的资金,也能决定资金的投资方向。就这些层面来说,股票非公开发行利好可能性更大一点。其实只要上市公司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大的话,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都意味着利好。
判断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不是属于利空:主要要看增发的实际内容,如果是用于购买母公司优质资产,这是目前最好的增发,可直接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及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还是就是通过增发资金用于优质项目新建或扩建,也是比较好的方式,可以提升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期。停牌时间具体要看上市公司的的工作进度,监管机构审批一般3-5个工作日,还有增发什么时候实施,也要等上市公司公告,只有一年内要实施的限制。
(6)定向发行股票员工扩展阅读:
什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所谓股票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的方式,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如定向增发、公司职工股等等。
㈦ 公司让员工自由购买公司的原始股,是定向增发,不知道是好是坏
刚开始玩股票的朋友可能并不知道股票定增是什么意思,赚钱的机会也被大大减少,还因此多费了不少功夫。
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我今天在这里跟大家说明一下。相当有价值,在看懂股市的同时,帮助赚钱可参考的相关因素又多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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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先来了解下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股票增发指的是上市后的股份制公司,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上市公司把新的股票针对少数的特定投资者进行增发且打折出售的行为,就称为股票定向增发。只是这些股票,散户在二级市场市难以购买的。
对股票定增也有了一定的认识,我们可以展开了解中心内容,再来就是关于股票定增的分析,详解它是利空亦或是利好。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通常都感觉股票定增是利好的体现,但也可能存在利空的情况,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
股票定增一般为利好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因为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来说有很大的好处:
1. 有可能它会通过多种方式如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给上市公司带来非常明显的业绩增长效果;
2. 有可能能够吸引到战略投资者,给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一个很好的基础。
既然都说股票定增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少好处,可是为什么还有利空的情况发生呢?别发急,我们跟着解析。
要是上市公司准备为一些有着很好的前景的项目定向增发,会很受投资者的欢迎,这会带来股价上涨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是一些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一定会受到消费者的质疑,会直接影响到股价,使股价下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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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如果能够做到注入的都是优质资产,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相反,倘若向着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常用手法,则为重大利空。
在定向增发阶段内,有操纵股价的行为,那么会出现短期“利多”或者“利空”的现象。比如相关公司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降低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这样就出现利空;相反的话,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远远的低于增发底价,则也许发生大股东有拉高股价的情况,对于定向增发而言,会成为短线利好。
所以全面来考虑,大部分出现下股票定增的情况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同样需要防范风险,尽量参考各种信息从多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分析,以防带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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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公司是上市公司针对员工定向增发股票能能不能买
资金充足的话可以买~
那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今天在这里我会向大家讲述。全都是很有用的东西,在对股市有一个更加深入了解的同时,可以参考的因素帮助赚钱又多了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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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我们可以来学习一下股票增发的意义是什么,股票增发说的是一个股份制的公司,完成上市之后,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发是将上市公司的新的股票针对少数的特定投资者增加发行,并且打折出售。不过这些股票,在二级市场市上散户是不能购买的。
已经了解了股票定增的意思,大家一起回归到探讨正题上来,然后分析看看股票定增对消费者来说是利好还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通常认为股票定增是利好的象征,可是股票定增也有利空的可能性出现,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
股票定增,怎么就是利好的现象呢?
因为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来说有很大的好处:
1. 有可能它会通过多种方式如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给上市公司带来非常明显的业绩增长效果;
2. 有可能会有战略投资者的到来,进而给公司未来的战略和发展提供好的环境和空间。
要是确定股票定增可以为上市公司带来不少好处,那为啥还会有利空的情况出现呢?不要焦急,大家继续来了解。
如果我们发现了上市公司为一些前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就会受到很多投资者的青睐,这有很大可能会带来股价的上升;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进行项目增发的是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对于这一点,消费者必然会提出质疑,股价有可能下跌。
因此,投资者就应该实时的关注上市公司的消息,这个股市播报可以为你全方位提供最新金融行业动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要是大股东注入的都是优质资产的话,毫无疑问,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要明显比公司现有资产更优增发是可以给公司每股价值带来大幅增值。不然,假设是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很有可能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会造成重大利空。
如果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有对股价进行操纵的行为,就会有短期“利好”或“利空”出现。比如相关公司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此来降低增发对象在持股时所需的资金,由此构成利空;反之的话,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低到了增发底价之下,况且可能有大股东拉升股价,对于定向增发而言,会成为短线利好。
所以综合来看,大多数情况下股票定增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同样需要防范风险,尽量参考各种信息从多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分析,避免投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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