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没有证券账号能查到股票吗吗
可以查股票账户;法院如果涉及到刑事、民事诉讼,如果认为必要,依其职权,也可以查股票账户。
法院电脑系统可直接查询每位公民的银行,证券公司,债券,房产登记信息。
国家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基于办案需要,有权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
2. 失信被执行人有新三板股票法院能查到吗
可以的。
法院可以查到欠债人名下的股票,只要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交易,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都做了登记的,法院提交手续就能查到。
由于系统更新慢,不能立即查询的,一般情况下一周内都会查到。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只要登录互联网即可查询。所以只要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就一定可以在失信被执行名单中查询到。
3. 如何查询股权是否冻结查封
法律分析:股权查封,可以在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查询。法院查封股权的时间是,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法院可以办理续行查封手续,查封期限是不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4. 内地法院能查到股票账户吗澳门账户及香港股票账户
内地法院可以查到,只要法院部门工作人员拿着有关手续就可以去查询。
5. 股票放哪里法院查不到
人民法院能查到股票账户吗的规定是基于办案需要,可以依法查询。股票等有价证券属于财产性质。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基于办案需要,有权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查封、冻结当事人的股票,只有查到股票账号才能查询到是否有股票等。
(5)法院如何查询股票扩展阅读: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它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
股票概念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
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2市场简介
一级市场
一级市场(PrimaryMarket)也称为发行市场(Issuance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股票的市场。所谓新发行的股票包括初次发行和再发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资者出售的原始股,后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份额。
一级市场的运作过程股票K线图
(一)咨询与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了彻底的开放市场经济,2014年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再有首次出资和缴纳期限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014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1.募集资金的选择:募集资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Placement)两类。公开募集需要核审,核审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
6. 法院如何查封证券账户
根据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对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是这样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客户和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已完成清算交收程序的余额、余额变动、开户资料等内容,查询自然人账户的,应当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法人账户的,应当提供法人名称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号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加盖业务专用章。查询机关对查询结果有疑问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在必要时应当进行书面解释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权限冻结、扣划相关证券、资金时,应当明确拟冻结、扣划证券、资金所在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期限,所冻结、扣划证券的名称、数量或者资金的数额。扣划时,还应当明确拟划入的账户名称、账号,冻结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当明确冻结的范围是否及于孳息,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建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不得整体冻结。证券公司受理冻结、扣划要求后,应当立即停止证券交易,冻结时已经下单但尚未撮合成功的应当采取撤单措施。冻结后,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用于交收的应付证券和应付资金可以进行正常交收。在交收程序完成后,对于剩余部分可以扣划。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成交结果计算出同等数额的应收资金或者应收证券交由执法机关冻结或者扣划。不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笔证券或者交易结算资金要求冻结、扣划或者轮候冻结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送达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办理协助事项。要求冻结、扣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因冻结、扣划事项发生争议的,要求冻结、扣划的机关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7. 法院如何查到个人的所有资产
一、法院如何查到个人的所有资产
1、法院在执行阶段会通过联网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车辆等财产,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股权、股票、有价证券等信息,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处理。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各项财产情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二、法院能查到个人保险吗
1、可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8. 法院如何查到个人的所有资产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手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1、到银行查询银行存款;2、到基金公司查询股票、基金等财产;3、到房管局查询房产;4、到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5、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搜查财产;6、到被执行人单位调查其工资收入情况;7、到与被执行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调查双方账务往来情况;8、其他法律授权的方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9. 法院能查到个人炒股账户吗
法律分析:基于办案需要,可以依法查询。股票等有价证券属于财产性质。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基于办案需要,有权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查封、冻结当事人的股票,只有查到股票账号才能查询到是否有股票等。但查封股票账号中的股票需要依法进行,比如应由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共同查询、需要裁定、协助执行等手续。公安局在侦查犯罪过程中,同样有权查询,但也应依法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10. 法院能查到股权吗
是所持股权还是代持股权,如果是所持股权,法院可以依据工商局的信息查询到你所持有的股权,如果是代持股权所谓代持股权,一般都是实际出资人以他人的名义持有股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如果不是股权所属公司或者代持股权方披露有关信息,法院仅从工商登记信息中是无法发现实际出资人的。
【法律依据】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冻结或者实体处分前,应当查询权属。人民法院应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需要进一步获取有关信息的,可以要求工商机关予以协助。执行人员到工商机关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询主体的姓名(名称)、查询内容,并记载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将查询权属作为执行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第一步。其本意在强调要在权属清楚的情况下采取执行措施,而没有要求只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投资权益的权属。出于法定理由,确实需要查询被执行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或者关联主体投资等情况,可以查询。第二,查询的顺序,要求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该系统查询不到的信息,可以要求工商机关协助查询。第三,查询的程序有几个要注意的方面。一是执行人员到工商机关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的一种。二是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称谓,在查询阶段具体化为“协助查询通知书”。《通知》按照查询、冻结和过户的三个阶段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细分为“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在本通知附件中,设计了各类通知书的参考样式,供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参考使用。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在执行通知书和回执中都注明经办人员和联系电话。
二、如何冻结?
《通知》对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程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设定。
1.执行法院对从工商机关业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公司章程中查明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都可以冻结。
2.关于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法律文书送达的范围,《通知》规定应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向工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3.关于工商机关协助公示冻结的程序,工商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工商机关公示的程序办理。
需要特别强调,没有直接写明工商机关协助冻结,是因为此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机关对有限公司仅有的权限也从管制向服务、从事先审批到事后公示转变,对其他市场主体更是如此。如果还是称为协助冻结,有违改革的内容和初衷。 《通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实现了冻结有限公司股权的结果。《通知》系统规定了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不同样态,包括轮候冻结、续行冻结、冻结期限、解除冻结等,便于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统一认识和实际操作。
三、如何强制过户?
《通知》明确规定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办理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并设定了具体程序,成为本通知主要成果之一。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机关协助公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转让的信息。应当公示的是所有类型市场主体投资权益转让的信息。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工商机关办理。工商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不需要该有限责任公司另行申请,并及时公示股东变更登记信息。
其次,执行法院对强制转让股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情形,承担审查义务。一是由执行法院依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事先进行审查。三是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上限50人)、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