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
法律分析:针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贰’ 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
法律分析: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叁’ 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的知识,欢迎阅读。
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一、非法发行证券
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不法分子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旗号”,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行为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以到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为诱饵
2、 以社会大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
3、 以欺骗钱财为目的
二、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经纪业务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公开招揽客户,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的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变相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以门户网站、网站博客、QQ等为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6、以“荐股软件”形式,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7、 通过开办“股民学校”、举办投资报告会,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非法经纪业务主要指无经纪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控制帐户、开设子帐户,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
‘肆’ 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案闹得沸沸扬扬。鉴于目前作出行政处罚的新三板信息披露违法案例较少,该案是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并且伴随着案件查办凸显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通过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5,382,210元、通过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73,729,327元,合计虚增2013年利润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其在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虚增的上述2013年利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过少计成本、进行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两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下面主要对两种造假手法进行剖析。
(一)将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用挪用作购置资产计为存货
以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
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抚育协议,但某公司并未实际执行透光抚育作业,而是将透光抚育费用并列入资产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现为虚构生产活动中人工合同费用,将上述费用挪用作购买资产,已达到其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通过显示公允的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虚增某公司营业利润。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销售业务相关的财务凭证、明细账等显示,2013年某公司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其关联公司。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此期间,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某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的关联交易价格已经大大超过外购该产品在同一时间账面采购价格。不公允的部分不应被确认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违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由于新三板市场为新兴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该案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报送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由于新三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的新兴市场,上述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还是定性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
本文认为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但是鉴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成长阶段,针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应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追责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公开发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挂牌不仅涉及到与股转公司签订挂牌转让协议,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豁免核准并不是不核准,只是证监会保留这一权力,而证监会的核准行为应当是一种公法行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认定为一般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新三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具有挂牌公司规模有限、流动性低等特点,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有关新三板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例较少,而《证券法》第189条与第19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差较大,若将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视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在目前新三板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有关新三板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比较稳妥。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的规定,适用《证券法》第193条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追责的规定进行处罚为宜。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相关中间机构未勤勉尽责如何处理
本案中,为某公司提供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对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与其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挂钩?
本文认为对未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适用《证券法》第192条关于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推荐挂牌业务与保荐业务在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挂牌推荐业务与保荐承销业务均属于投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5.1条关于挂牌推荐业务以取得保荐业务资格为前提的规定,挂牌推荐业务的性质应与保荐业务类似。第三,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法》第八章中列示,与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并列,说明证券服务机构不应包括证券公司。
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证券法》第223条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刑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该案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鉴于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参仙源案是否应移送刑事处罚应为本案的争议点之一。
本文认为《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是针对主板上市公司设定的,新三板公司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将新三板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这样既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会为执法造成空前压力,因此可指定专门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在《追诉标准二》中补充针对新三板公司的规定。
‘伍’ 商法案例分析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主体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1合伙企业的效力问题
案例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二节 商行为
案例商事代理问题
第三节 商事登记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欠款纠纷案
第四节 商业名称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运动器具厂、大风俱乐部与大风厂商号与商标纠纷案
第五节 商业账簿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商事账簿制作的会计监督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设立和公司人格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1公司登记与公司人格: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
诉宁丽日杂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例2公司设立出资:重庆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
长德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案例3一人公司:赵某诉郭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4公司人格否认:曹某与恒润公司、何某买卖合同纠纷
第二节 股权与股权转让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1股东身份认定:沈阿大与周云清、
韩美琴等股东身份确认之诉
案例2股东知情权:宁某与远大事务所纠纷
案例3股东会召集权:林伟山、黄平诉杨洪忠
股东会召集权纠纷案
案例4股东优先购买权:镇江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袁海平股权转让案
案例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梁金、丁茗、周卫平
诉王安保股权转让纠纷案
第三节 公司治理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1股东会决议瑕疵:重庆大众糖果糕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案
案例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义务:
北京东方家园有限公司诉苏某案
案例3股东代表诉讼:林某与新概念公司纠纷案
第四节 公司的变动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1公司分立:江西省某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诉宏达公司、
宏泰公司和宏天公司债务纠纷案
案例2公司解散:厦门市美奂工贸有限公司
诉欲望都市(厦门)餐饮有限公司、林某案
第三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发行
本节重点法条
一、证券发行的条件
案例内蒙古中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发行股票案
二、证券发行所需的文件
案例擅自改动配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用途案
三、承销商在证券发行中应承担的义务
案例证券承销商未能保证发行人募集文件真实性案
第二节 证券交易
本节重点法条
一、证券上市
案例1红光实业骗取股票发行上市案
案例2国光瓷业被终止上市案
二、持续信息披露
案例1天目药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
案例2宏峰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案
三、证券交易
案例陈某非法买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票案
四、证券违法行为
案例1银广夏证券虚假陈述案
案例2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案例3汉唐证券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例4闽发证券欺诈客户案
第三节 上市公司收购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上市收购程序违法案
第四节 证券主体制度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1国泰君安深圳华发营业部超出营业范围经营证券案
案例2新基业公司允许客户保证金不足进行期货
交易和混码交易案
案例3期货公司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案
案例4恒丰期货欺诈客户案
案例5证券公司违规融资融券案
第五节 证券监管制度
本节重点法条
案例顾雏军市场禁入案,
第四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重点法条
一、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承租房屋退租案
二、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1张某汽车超额投保案
案例2第三者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竞合案
三、近因原则
案例1冻伤水果索赔案
案例2张某跌倒后心律衰竭死亡案
四、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刘某宝马车超额保险案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本节重点法条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案例何某意外死亡后保险合同主体纠纷案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案例1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争议案
案例2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案例李某擅自改动人身保险受益人案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案例保险公司强制要求内部职员退保案
五、保险合同的履行
案例1许某出险后迟延通知案
案例2冯某过期索赔案
六、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案例杨某保险合同歧义案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
第五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七章 海商法
……
‘陆’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会判得重吗
法律分析: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会判得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所谓单位,指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均能成立本罪主体。《刑法》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没有身份限制规定,但学理上对本罪单位犯罪主体的有关资格问题,存在分歧。分有资格说、无资格说和无限制性说三种观点。第一说认为能够成立本罪主体的只能是有资格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说持论相反,认为能够成立本罪主体的一般是不具备发行证券资格的单位;第三说则认为本罪主体没有其他资格限制,只要是单位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柒’ 什么是非法融资_非法融资案例五篇
非法融资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些有关非法融资的励志,来看一下吧
关于非法融资1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涉嫌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从目前案发情况看,大多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 种植 、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 文章 ,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大的电视台、广播、报纸上发布 广告 、在着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有的不法分子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剩下来的,也可能是养老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本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发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如何识别非法集资陷阱
一看融资合法性。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如发行股票要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销售 保险 应当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获取代理人资格等。因此,投资时应当查看有无批准文件,帮助识别。二看回报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为诱饵。如果所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判断风险大小的第一步,就看预期收益率。如果收益率为8%-12%,这可以用机构产品解释收益;如果是收益率在12%-15%,这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但风险很高;如果收益率超过15%,则可信度更低。但是,他的预期收益率在上述区间范围,也不一定就是绝对安全的。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三看宣传方式。是否通过分公司、门店,以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电话推荐等方式传播理财信息,或者经亲戚朋友同事转发等各种途径,向市民传播投资信息。四看经营模式。具体要看投资回报有哪些,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没有项目或虚构项目都蕴含巨大风险,要格外引起警惕。五看范围。要看是不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如果是一对多就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如果是违反这项规定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比如,“e租宝”通过一些电视台和杂志大做广告,很明显就违反了这一规定。六看资金流向。要看筹集资金为谁所用,如果是自己占用,就属于非法集资。七看参与投资主体。是否谁都可以参加,金额不论大小都可以投资。如果是的话要引起警觉,不要上当受骗。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关于非法融资2
一.投资的地方永远是在线上!
非法融资的平台基本上是走的线上注册账号,获取你身份信息,转账的平台,要么是公众号,要么是APP,要么是PC端网站!首先骗子会给你讲,电影市场怎么好怎么好,另外说的心动之后,会给你说操作流程,比如先注册账号,而且很多都带有推荐码!
二.投资的影片大多都是上映过的!
比如目前最火的影片,都是上映过的,平台里面全部都有!!~!,是真的吗?当然不是,盗的羊头,卖的狗肉,这个是骗子的手段!!
三.15天返利————45天返利,高息诱惑!
马云听完也要吓坏了,比早期的支付宝利润还高。假设投资30万元,45天之后我就会得到445800元,一个月净赚接近15万。如此高的利润显然太不合常理,更像是之前频频暴雷的P2P。
我吓坏了!对此,金融理财的专业人士,他称:“一般银行理财的正常年化收益率是5%—6%,这显然不是一般的理财。而且,日化收益就能达到1.08%,周期仅为45天,高收益背后,必然藏着高风险。
四.永远签订的是电子合同!!
说白了,从注册到投资,你永远没有见过这个公司,签订的合同都是电子合同,那么我想说了,平台倒闭,数据清空,你凭什么说,你投资过?
五:公司资质查不出来!!
正规的影视公司,其资质,还有项目拍摄许可证都是公开的,可以在网上随时查询到信息的!
六:侥幸心理
我这几天遇见一个奇葩的人,他给我说,既然这些平台是骗人的,那么在倒闭之前,应该是资金没有筹够,那么我能不能投一笔进去,等这钱赚了,我再收手。我听完这个朋友的想法,我直呼,侥幸心理害死人,你想侥幸一笔,你就想侥幸两笔,往后越来越大,突然平台跑了,你就欲哭无泪吧,就想赌博一样,存在这样的心理,最终还是陷进去!!
所以最后再劝大家一句,影视投资固然好,选对公司很重要!!
关于非法融资3
中金社2017年7月28日消息,近日有消息曝出,近40万名投资者约300亿元人民币“被骗”。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2017年至今虽然尚未有相关统计数据出台,但是涉案金额高企的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非法集资“毒瘤”长期危害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非法集资的手段又是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
中国财富网特约北京市炜衡律师所高级合伙人杨航远律师,就如何辨析非法集资以及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等问题,作出一一解析,以帮助投资者辨别真伪,防止上当,减少损失。
杨航远曾辩护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有:西北证券涉嫌非法吸存案;海天药业集团某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黑龙江焦英霞、杨春孝涉嫌集资诈骗案等。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杨律师介绍,《刑法》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192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所表述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主要行为方式,就是我们老百姓常说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四个特征
第一,常常表现为没有经过有关权力部门的批准,没有经过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或者是经过了批准,但是以合法的形式实施非法的手段。比如说过往案例中,有的是农村信用社,主体本身是有权利吸收公众存款的,但是如果吸收的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也会把它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定。
第二,常常表现是一种公开的宣传,比方说,我们日常会收到的一些短信,内容大致为“给你的存款承诺多高回报”或者说是“能够有一个高收益的投资行为”。而投资本身是有风险的,不能保证投资者一定能赚钱,那么这样的承诺也是不合法的。
第三,一般会承诺还本付息。
第四,表现为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这里也需要注意,如果是仅限于亲戚朋友范围的,或者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的集资,一般情况下也不属于非法集资。
在此,杨律师特别指出,非法集资初期,无论是约定的高额回报也好,或者是承诺的还本付息也罢,前期一般都是能正常兑现,而越往后,这种非法集资行为如同滚雪球一般,越滚成本越高,后面的参与者得到偿付的概率越低,到了最后,资金链出现断裂,就出现案件的发生。而有些企业,比如一些民营企业贷款比较困难,他们有时会向自己的职工、亲朋好友有一些正常的集资行为,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好,盈利能够覆盖集资的成本,则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的新特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出现了新特点。
首先从数量和规模上来看,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规模越来越大,金额越来越触目惊心,造成危害也越来越大。
其次,具有广泛性,一个是行业覆盖的广泛性,一个是地域覆盖的广泛性。以往,非法集资多数发生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因为经济越发达,民间融资越活跃。但是现在,不仅仅是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不太发达的三四线城市里,集资行为也数量众多,爆发出来的案件金额也是惊人。
还有从形式上,集资的方式 方法 也是越来越多样化。
杨律师介绍,不管是发生在哪个领域,房地产也好,金融领域也罢,万变不离其宗,抛开形式来说,本质就是一个金融模式,承诺在一定时间、一定期限,给予投资者一个高额的回报或者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回报。
如何避开非法集资陷阱
“看到承诺高收益的时候,投资者就需要谨慎” ,杨律师说,“大家都知道,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果有人承诺你高额的回报、固定的回报的时候,你就需要警惕了” 。换句话来说,不要期望“天上掉馅饼”。公众在面对投资项目时,可以计算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此外,“不熟不做”,投资者对于投资的项目以及项目所在的领域,应该有一定的理解,投资者如果没了解清楚所投资的项目,听到一个 故事 就往前冲,那么也很可能上当受骗。
还有就是对于投资机构主体应该有所审查,公众可以查询政府网站,看看该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公司,是不是具备法律赋予的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如果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的产品,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对于合法的主体,行业口碑比较好的企业,违法犯罪的概率就偏低,非法集资概率也较低。
发现非法集资后如何维权
对于投资者来说,避免风险为第一要务,但是如果风险已经产生,又该如何维权?
杨律师分析,作为投资方,如果投资已经完成,一定要对这个项目进行监管,尽自己所能了解项目公司的运作情况,注意该项目是不是按照正常合规的流程在运作,防患于未然。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是不正常的投资,那就要积极跟项目联络人联系,尽可能拿回本金退出该项目。而对于很多老百姓来说,对经济信息的捕捉和经济危机的发生可能不是很敏感,如果是事情已经发生了,这时候绝大部分选择到公安机关去报案。
最后,杨律师奉劝投资者“投资者一定要理性投资” 。投资不能光被高额的回报所迷惑,要把风险放在考虑的第一位。在经济活动中,只有双赢才能持久,如果单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谋求不切合实际的利润,那么也不会是一个长久的模式,最终有可能伤害到的是自己。
关于非法融资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日益活跃,非法集资活动也呈上升趋势。非法集资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此类行为还具有涉及区域广、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极大。
一、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一)骗取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非法集资目的是骗取公众的个人资财,非法集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作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他们承诺的收益。其本质就是靠不断的被集资者的参与来维持。因为其运作手段是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融资活动全面崩盘,非法集资者卷款而逃,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
(二)使弱势群体雪上加霜
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岗职工。他们渴望致富但又苦于没有 渠道 ,极易受到诱惑和欺骗,成为非法集资活动中底层的主要成员。当他们以参赌心态进行“投资”时,很多人动用了养老金、购房款,甚至孩子的 教育 费用。
(三)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事后反映最强烈的是对政府的问责: 为什么非法集资天长日久才被有关部门发现? 为什么会有政府官员参加非法集资公司的庆典? 为什么集资者会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为什么集资者会堂而皇之地在新闻媒体做广告?由于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一旦案发造成损失,受害者往往强调非法集资者有以上原因而要求政府赔偿,从而酿成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二、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治理
(一)提高对社会的控制力。充分发挥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增强政府部门对“社情”的掌控度,及时发现、掌握非法集资情况。
(二)建立预警机制。由政府牵头,建立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网络,增强信息采集能力,畅通信息传输渠道,整合部门力量,协调配合,提高预防监督的能力,避免或减少打击上的滞后。同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改变群众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境地,引导群众自觉规范投资和理性理财。
(三)加强相关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积极引导、增强群众理性投资意识,尤其要对投资的风险性、参与投资的责任分担、政府对投资无代偿责任等关键问题进行家喻户晓的宣传。
关于非法融资5
一、国家级专利产品+非零和消费返利营销模式,助力江苏汝康快速发展。
近年来,由陈瑜老师的《消费资本论》一书而引起的关于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关系的争论屡有发生。学术界、企业界争论不断,各种新的学术观点和营销实践屡有发生。
江苏汝康公司的掌门人吴红庆就是利用这种消费投资理论,加上自己的长期营销实践,提出了“非零和”合作共赢模式, 即强调生产商与消费者彼此合作、利益均享,创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命运共同体”。
在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销售模式中,汝康公司与消费者签订《消费回馈协议》,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汝康公司购买产品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对价时,消费者将享受产品3.3折会员优惠待遇,汝康公司即向消费者赠送市值3万元的同类产品;同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将受赠的3万元产品委托汝康公司代为销售,每周享受汝康公司的市场营业利润的35%左右按期的回馈,汝康公司在销售消费者委托销售的三万元产品时,将扣除百分之二十的运营成本,最终向消费者累计回馈满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产品销售款项时,本合同的双方义务履行结束。
在产品选择方面,汝康公司生产经营世界首创的植物氨基酸系列酒(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210357981.6)、香草泉神经酸元宝枫系列的五项国家发明专利产品(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310162977.9、ZL201310162957.1、ZL20131012960.3、ZL201310163089.9、ZL201310162959.0)、香榧酒系列以及果蔬粉系列和三莲系列保健床寝用品等高科技产品。
在公司管理方面吴红庆先后收购并创办了江苏汝康酒业有限公司,江苏丹枫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市汝康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和香榧酒庄等多家企业。
在市场运营方面吴红庆采用建设“汝康非零和直营店”加会员制的管理体系。他先从浙江入手。在丹阳、无锡等在建设直营店,每家店都严格按照工商管理规定办理相应合法的法律手续。和会员之间每笔交易都签订《消费回馈协议》
借助这种营销模式和管理机制,吴红庆实现了企业的快速发展,江苏汝康在全国陆续建设了400多家汝康非零和直营店,拥有了20多项食品发明专利技术,和3个酒厂、三个绿色食品种植基地。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浙江省丽水市召开的“2015中国生态休闲养生健康产业大会”上,汝康集团董事长吴红庆以“非零和分享经济带动下的万众创新”为主题进行了演讲,并获誉 “2015中国生态休闲健康产业最具影响力人物”。他所倡导的企业非零和经营模式获得了与会者的肯定与认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向吴红庆颁发了“2015中国生态休闲健康产业最具影响力人物”奖牌。
为了开发自己的专利产权元宝枫,2016年7月,吴红庆代表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政府达成协议,在当地的老竹、丽新、黄村建立15000亩元宝枫种植基地、30亩育种基地及旅游养老产业基地,同时,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四川元宝枫、云南玛咖等种植基地也在积极地运行。
二、管理滞后引发的经营混乱
2016年9月,快速发展的汝康公司的销售出现了以下问题:首先,社会上出现一些虽然没有汝康公司的主打商品但是模仿汝康公司的销售模式的公司,这些公司只是拿来其他公司的产品,加价卖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进行高额的返利,显然,以他人的商品加价倒卖必然虚增成本,并且有违法经营之嫌,导致2016年的下半年一些公司纷纷倒闭,很多参与者血本无归,造成销售市场的恐慌心理,该现象被汝康公司的竞争者和利用汝康公司的商品或借用汝康公司的名义、实施违反国家法律禁止的营销行为的人所利用,误导了对汝康公司的商业行为合法性的判断;
其次由于汝康公司在各地的销售门店均为授权代理商,汝康公司对代理商的所谓“店长”监管力度不够,造成个别“店长”为追求佣金,偏离汝康公司的理性消费的理念和游戏规则,对消费者进行所谓高额返利误导宣传,导致了部分消费者不理智的消费,有的甚至处置财产、借高利贷购买汝康公司的优惠产品,以追求返利目的而过渡消费,导致一些非理性消费者发生了债务危机,试图向汝康公司转嫁责任;
第三,个别竞争对手和汝康公司内部持有利己利益动机的人相互配合,乘机制造谣言,串通破坏汝康公司的市场,甚至在自媒体上发布极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文章,使得众多消费者对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模式产生怀疑,致使汝康公司的销售开始下滑。
为此,吴红庆准备对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销售模式进行整改和完善。该改革动议触动了所谓既得利益,为此,有人公开有组织的到汝康公司闹事,并发生了组织社会人员绑架吴红庆、经营效益最好的代理商黄亚萍及公司高管的事件。
三、公安以“非法融资”强行介入导致的企业生存危机
2016年12月24日,江苏丹阳市公安局对汝康 公司法 定代表人吴红庆进行了刑事拘留。
据汝康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永昌律师介绍,在处理汝康公司问题上,丹阳公安先以涉嫌集资诈骗为由、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的介入。随着江苏地方公安的介入,其他地域的公安也开始介入,并纷纷对相应被认为的涉案财产采取强制 措施 。
各地公安的迅速行动导致汝康公司的造梦游戏迅速破裂,几百家直营店纷纷关张,许多店长被公安拘押,有的交了巨额保释金后被取保后审。
涉及的的数万消费者更是忐忑不安,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许多消费者依据消费协议回馈的大量产品被扣押。
四、消费返利还是非法融资?如何执法考量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
关于汝康公司的《消费反馈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郭永昌主任介绍:他们在代理过种中发现。苏州地方公安机关在接到对汝康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吴红庆等人的举报后的态度有别于其他公安机关,在看了举报人提交的协议后鲜明的表示,这就是一份消费协议,根本不属于刑事案件。没有介入汝康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去。但是,丹阳、无锡等地方公安纷纷对汝康公司的经营者和代理商采取了强制刑事措施。
是消费返利还是非法融资。汝康公司的造梦游戏就这样草草收场。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却远未结束。
河南郑州某品牌酒业老总研究汝康的资料后认为,汝康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他们一直在做的买酒送汽油、买酒送车的营销模式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一种营销手段和经营模式。
‘捌’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有何风险能具体分析一下吗
非公开发行股票逐渐成为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也得到了更多投资者的关注,虽然非公开发行股票没办法跟上市公司的股票相比,但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这种方式牵扯利益输送的问题,却也让很多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投资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证券公司相互之间为了取得承销项目就会存在竞争,这种现象会随着竞争更加的激烈,承销商就要承受正当竞争和合法合规目标多带来的巨大挑战。除此之外还会有协调风险,在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项目中,承销商需要协调好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和自身的关系,虽然三者之间的关系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发行成功,但是因为三者之间的利益诉求不同很容易产生分歧。还会存在时间紧迫、人员疏忽、成本太高等因素,这些都是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