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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的目录

发布时间: 2022-11-19 19:39:45

⑴ 发行新股票需要哪些文件

你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⑵ 股票是如何发行的

股票如何发行?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⑶ 股票发行种类

总的来讲,股票的发行方式可分为如下两类:
(1)公开间接发行。指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的做法,就属于股票的公开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的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易于足额募集资本;股票的变现性强,流通性好;股票的公开发行还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扩大其影响力。但这种发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续繁杂,发行成本高。
(2)不公开直接发行。指不公开对外发行股票,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直接发行,因而不需经中介机构承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和以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的做法,即属于股票的不公开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弹性较大,发行成本低;但发行范围小,股票变现性差。

⑷ 发行的股票分哪些种类什么是A股,B,N等股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这一区分主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1990年,我国 A股股票一共仅有10只,至1997年年底,A股股票增加到720只, A股总股本为1646亿股,总市值17529亿元人民币,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22.7%。1997年 A股年成交量为4471亿股,年成交金额为30295亿元人民币。我国 A股股票市场经过几年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现阶段 B股的投资人,主要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 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

自1991年底第一只 B股——上海电真空 B股发行上市以来,经过6年的发展,中国的 B股市场已由地方性市场发展到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管理的全国性市场。到1997年底,我国 B股股票有101只,总股本为125亿股,总市值为375亿元人民币,B股市场规模与 A股市场相比要小得多。近几年来,我国还在 B股衍生产品及其他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1995年深圳南玻公司成功地发行了 B股可转换债券,蛇口招商港务在新加坡进行了第二上市试点,沪、深两地的4家公司还进行了将 B股转为一级 ADR在美国柜台市场交易的试点等。

H股,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 Kong,取其字首,在港上市外资股就叫做 H股。依此类推,纽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 N,新加坡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 S,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就分别叫做 N股和 S股。

自1993年在港发行青岛啤酒 H股以来,我国先后挑选了4批共77家境外上市预选企业,这些企业都处于各行业领先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增长潜力。到 1997年底,已经有42家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经过改制在境外上市,包括上海石化、镇海化工、庆铃汽车、北京大唐电力、南方航空等。其中有31家在香港上市,6家在香港和纽约同时上市,2家在香港和伦敦同时上市,2家单独在纽约上市(N股), l家单独在新加坡上市(S股)。42家境外上市企业累计筹集外资95.6亿美元。

⑸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2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
开发行)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需要报送电子文件的,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所报送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
见。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
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
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及更新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
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
称公开发行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
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 1
个月。
第五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
更换。
第六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
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
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能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
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七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
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
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
×××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提供补充材料或更新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
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九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
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附件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目录
一、发行文件
1-1 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公开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公开发行的决议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自律管理文件
3-1 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
四、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4-1 发行保荐书
4-2 保荐工作报告
五、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5-1 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为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的定期报告。第
一次申请公开发行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应当经审计)
5-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5-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4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如有)
六、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6-1 法律意见书
6-2 律师工作报告
6-3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
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
证意见
6-4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七、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7-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有关财务报告、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7-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如有)
八、其他文件
8-1 公司章程(草案)
8-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
告及审计报告(如有)
8-3 承诺事项
8-3-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
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
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有)
8-3-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承诺书
8-3-3 发行人、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
承诺函
8-4 发行人不予披露信息情况的说明及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如有)
8-5 特定行业(或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
8-6 保荐协议

⑹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1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概 览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
第六节 公司治理
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节 声明与承诺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
开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应按本准则编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
(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作为申请公开发行的必备法律文
件,并按本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发行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
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公开发行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应当谨慎、合理。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
需求为导向编制公开发行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
— 3 —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
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七条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不予披露。
第八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便
于投资者阅读、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尽量采用图表、
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
(二)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报告,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的,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
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
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
位;
(四)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公开发行说
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
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
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
适当的技术处理;对于曾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
方式进行披露。
— 4 —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断的,发行人应结
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 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收入或利润规模对发行
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
的,应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披露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显要位置作如下声
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开发行
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
式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
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发行人可以将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
刊、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筹资金
额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内容和格式应与公开发行说明书一致。
公开发行意向书应载明“本发行意向书的所有内容构成公开
发行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公开发行说明书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 5 —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名
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住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名称和
住所。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纸质文本书脊应标有“×××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字样。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发行股数;
(三)每股面值;
(四)定价方式;
(五)每股发行价格;
(六)预计发行日期;
(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
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九)公开发行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在公开发行说明书扉页的显要位置载
明:
— 6 —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
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
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
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
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在公开发行说明书扉页作出如下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发行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公开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公
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 7 —
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根据本准则及相关规定,针对实际情
况在公开发行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需特
别关注的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正文
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
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应符合通行的惯例。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
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公开发行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列
示。
第二节 概 览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声明:“本概览仅对公开发行说明书
作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公开发行说明
书全文。”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本
次发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取得其他监管机关审批的,应披露
审批程序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
括:
— 8 —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每股面值;
(三)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四)定价方式;
(五)每股发行价格;
(六)发行市盈率、市净率;
(七)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
(八)发行前和发行后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
(九)本次发行股票交易情况,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
制或承诺;
(十)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十一)战略配售情况(如有);
(十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发行费用概算(包括保
荐费用、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发行手续
费用等);
(十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十四)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如有);
(十五)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如有)。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保荐机构、承销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 9 —
(四)资产评估机构;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收款银行;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机构、
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情况,概述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情况。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
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股东权益合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股东权益、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营业收入、毛利率、净
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基本
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研发
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除特别指出外,上述财务指标应以合并
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相关指标的计算应执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
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 10 —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
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
素。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描述相关风险因
素,描述应充分、准确、具体,并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
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但不得采用普遍适用的模糊
表述;有关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
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中不得包含风
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任何可能减轻风险因素的类似表述。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披露由于技术、
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风险,包括市场或经营前景或行业政策变化,商
业周期变化,经营模式失败,依赖单一客户、单一技术、单一原
材料等风险;
(二)财务风险,包括现金流状况不佳,资产周转能力差,
重大资产减值,重大担保或偿债风险等;
(三)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
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
险;
(四)人力资源风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存在违反保密、竞业禁止等方面规定的情形,
— 11 —
公司人力资源无法匹配公司发展需求,关键岗位人才流失,管理
经验不足,公司业务依赖单一人员等;
(五)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包括未来一
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对发行人资金状
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
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等;
(六)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
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
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七)发行失败风险,包括发行认购不足等风险;
(八)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风险;
(九)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注册中、英文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注册资本;
(四)法定代表人;
(五)成立日期;
(六)住所和邮政编码;
(七)电话、传真号码;
— 12 —
(八)互联网网址;
(九)电子信箱;
(十)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
码。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基
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挂牌日期和目前所属层级;
(二)主办券商及其变动情况;
(三)股票交易方式及其变更情况;
(四)报告期内发行融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方式、金
额、资金用途等;
(五)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和管理、
股权结构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报告期内控制权变动情况;
(七)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采用图表等形式全面披露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
权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及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 13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营业务的关系;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及拥有境外居留权情况、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和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为合伙企业等
非法人组织的,应披露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比例;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还应披露最近一
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
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
自然人等;
(四)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本条对发行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
况。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及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股份性质及其限
售情况。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
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签署的特殊投资约定等可
能导致股权结构变化的事项,并说明其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
— 14 —
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及其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要产品(或服务)、最近一年及一
期末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
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发行人应列表简要披露其他参股公司的情况,包括出资金
额、持股比例、入股时间、控股方及主营业务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
要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出生年月,
学历及专业背景,职称,职业经历(应包含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
及任期、主要负责内容及重大工作成果),现任职务及任期,兼
职情况及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关系,薪酬情况(应包含薪酬组成、确定依据、
报告期内薪酬总额占各期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重等)。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持有人姓名,所
持股份的涉诉、质押或冻结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业务相关
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有关承诺和协议,
对于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披露解决情况。
— 15 —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承诺事项,如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减持意向或价格承诺、稳
定公司股价预案以及相关约束措施等。
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清晰、准确、客观地披露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收
入的主要构成;
(二)主要经营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
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等,分析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影响
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
况及未来变化趋势。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还应
披露其独特性、创新内容及持续创新机制;
(三)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
的演变情况;
(四)发行人应结合内部组织结构(包括部门、生产车间、
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产(或服务)流程、方式;
(五)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
处理能力。
— 16 —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基本情况披露其竞争
状况,主要包括:
(一)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
规和政策及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等;
(三)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主要技术门槛和技术壁垒,
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行业特有的
经营模式、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
(四)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行业内的主要企业、
竞争优势与劣势、行业发展态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及上述
情况在报告期内的变化及未来可预见的变化趋势;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
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
况。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
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
的规模(产能、产量、销量,或服务能力、服务量)、销售收入、
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销售价格的总体变动情况;存在多
种销售模式的,应披露各销售模式的规模及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
重。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各期销售总额的
百分比,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 50%的、前五名客户
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
— 17 —
名、销售比例,该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
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二)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采购产品、原材料、
能源或接受服务的情况,相关价格变动趋势;报告期内各期向前
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应
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 50%的、前五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
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名、采购比
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在上述客户
或供应商中所占的权益;若无,应明确说明;
(四)报告期内对持续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合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实际
履行情况等;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
内容或性质的合同应累计计算。发行人还应披露重大影响的判断
标准。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
的关键资源要素,主要包括:
(一)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技术来源及所处
阶段(如处于基础研究、试生产、小批量生产或大批量生产阶段),
说明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
况;披露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以
及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并披露核心技术产品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为外
— 18 —
购的,应披露相关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安排;
(二)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主要包括名称、内
容、授予机构、有效期限;
(三)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
得、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
(四)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构成,分析其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是否存在瑕疵、
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
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
产的,应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
许可使用的具体资产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等;
(五)员工情况,包括人数、年龄分布、专业构成、学历结
构等。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
务、现任职务与任期、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获得
的奖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及兼职情况,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⑺ IPO申报材料

国内IPO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上市包括公开发行加上市两个步骤。以下是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目录。不包括向交易所提交的股票上市申请文件。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1-1 招股意向书(申报稿)
1-2 招股意向书摘要(申报稿)
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 发行保荐书
3—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四章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4-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2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2-1 发行人内部控制说明
4-2-2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3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4-3-1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4-3-2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专项鉴证报告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5-1 法律意见书
5-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六章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6-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 发起人协议
6-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6-4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章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
第八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1
8-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8-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8-1-3-1 发行人关于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
8-1-3-2 注册会计师关于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
8-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8-2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2-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8-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及说明
8-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8-3 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
8-3-1 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
8-3-2 资产评估复核报告
8-4 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第九章 其他文件
9-1 发行人拥有的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等产权证书清单
9-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9-3 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
9-4 重要合同
9-4-1 关联交易协议
9-4-2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9-5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9-5-1 保荐协议
9-5-2 承销协议
9-6 相关承诺
9-6-1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9-6-2 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9-6-3 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的承诺
9-6-4 发行人关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承诺
9-6-6 发行人股东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利限制事项的承诺
9-7 其他文件

⑻ 在哪里能查到正在申请上市(深市、沪市、创业板或者在其它股票市场)的公司目录

http://vip.stock.finance.sina.com.cn/corp/go.php/vRPD_NewStockIssue/page/1.phtml

⑼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正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核准与发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各司其职,勤勉尽责,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合规性审慎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认购邀请书应当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
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表参照本细则附件2的范本制作,发送时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七条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第二十八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十九条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保荐人应当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⑽ 证券发行与承销每章的重点

2012《证券发行与承销》重点记忆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起源于:19世纪投资银行业狭义:承销、并购、融资的财务顾问

1933年,美国通过《证券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1864年,《国民银行法》: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与销售当时银行业主要特点:承销、分销为主要业务,混业经营,公司债券为投资热点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债和次级债(可能考判断)

“脱媒现象”:证券公司业开办存款,抢了银行的负债业务承销业务原始凭证保存:7年

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变化表现为: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三方面

1999.11《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每年必考),名称上不提银行,而提金融服务,意味着要涵盖银行业和非银行业的全部金融活动。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进入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2010,7月《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核准制:政府主导(我国);注册制:市场主导

1998年以前,我国股票监管制度采取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是把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

自办发行特点:面值不统一,发行对象为内部职工或地方公众,没承销商(不包括电子化这个选项)

网下发行方式:有限量,无限量,全额预缴,储蓄存款网上发行方式:上网竞价,上网定价

1998年,中国《证券法》出台2004.2.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

2006.9.19《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1993.8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005.5.2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是银行间的,不是公众)

2005.10.9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1.3亿和10亿人民币债券。

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股(含B),可转债,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与保荐;

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从事:股(含B),可转债的承销

发行人要聘请保荐人的情况:股票首发,新股,可转债,就是卖股票的时候

经营单项业务承销与保荐:注册资本1亿,经营承销与保荐+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注册资本5亿

对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核准45工作日,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核准20工作日

保荐机构资格:1.注册资本1亿,净资本5000万;2.治理和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3.业务部门规程健全,有料;4.从业人员不少于35,3年保荐业务人员不少于20;5.保荐资格人不少于4;6.3年无行政处罚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40家,记帐式:不超过60家(甲类不超过20家)-记帐才分甲乙两类。成员资格有效期3年

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参加招标竞价,承销记帐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全国银行间…承销记帐式的:商、信(用社)、保、证

可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可申请记帐式…的:境内…、信托、保、证

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除基本条件外其它条件:1.注册资本3亿以上或总资产100亿以上存款金融机构;2.营业网点40以上

申请记帐式:注册资本3亿以上或总资产100亿以上存款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8亿以上的非存款金融机构记帐式甲类要排名前25

记帐式资格审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征求银监、保监,提交财政部;凭证式审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征求银监,提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净资本2000,5000,1亿,2亿,各种比例:100%,40%,8%,20%,100%沪深企业债券上市都是上市推荐人制度

证券承销计提风险准备:包销额的10%,5%,2%(股,债,政府债)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综合类净资本不低于2亿,证券公司不低于其对外负债80%

保荐期限:首发:剩余+2会计年度,增发或可转债:剩余+1会计年度保荐期间两个阶段:尽职推荐、持续督导

“双保”: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业务检查:已承销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40%,是否跟踪,是否存在兑付风险。(必考)

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具体内容:1.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责任管理制度;2.科学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3.风险责任制;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多选)

证券公司投资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客户回访应主要有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判断)

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一般来说,净资本小于净资产(判断)

证券公司不当行为处罚:程度深的36个月,浅的12个月

核准制与行政审批制比较,特点:1.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2.企业自行选择发行股票规模;3.发行审核上(强制性,合规性);4.股票发行定价上,向机构询价(多选)

非现场检查:年报、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自查内容现场检查:机构制度人员、业务

现场检查中内容:合规性、正常性、安全性(没有“即时性”)(判断)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募集设立=特定对象募集+公开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原则;证券公司要证监会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发起人2-200半数有住所;2.注册资本500W,发起设立首次出资20%,其余2年(投资公司5年);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少于总股35%

3.合法;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5.公司名称;6.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实物(货币不低于30%)、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多项),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财产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6个月,不得用于从事经营,不得转让。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股份发行: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记名股票要记载:1.股东姓名;2.股份数;3.股票编号;4.日期(多选)

创立大会召开:募集设立,发起人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应有总数过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哪些人不能做发起人:工会、国家拨款大学(民办可以)(多选)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对其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判断)

发起人资格:自然人、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属于国家限制的,所占注册资本不超25%,.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发起人)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条件:1.出资额缴足,2.完成原审批项目,3.开始缴税

发起人义务:连带责任、不得资金抽逃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和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必考)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过1/2通过;章程修改经出席股东大会过2/3通过;普通决议:出席1/2,特殊决议:出席2/3;资本的增加减少:出席2/3;监事会决议:(没有强调出席)1/2;董事会会议举行:1/2;董事会决议:全体1/2,一人一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出席2/3;独董行使职权:全体1/2(必考)

公司为公司股东(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要经股东大会决议,出席1/2通过;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能表决。

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的差异:1.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不同:有限1-50股东,不公开募集,股份2以上股东,2-200发起人;2.转让难易;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4.治理结构简化程度:有限1董1-2监,股份董、监、股东大会、经理都要有,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股份要在股东大会年会20日前置备,公开发行的要公告

有限和股份的变更要求:1.符合《公司法》;2.公司变更前的债券、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3.有限变股份,折合的实收资本中欧那个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法定资本制原则,不仅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还要求在设立登记前认购或募足完毕);2.资本维持原则(努力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动态);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总额不得变动:静态)(区分好不变和维持)

股份的特点: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25%。所持股份自上市起1年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外情况:1.减少注册资本(10日注销);2.合并(6个月注销);3.奖励员工(不超股份总额5%:单选)4.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债券与一般公司债对比,特点:1.公司债券是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券债务关系;2.可转让(一般的不可);3.债券方式表现(一般的是债权文书);4.同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偿还期是一样的(一般的可以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三会+一个经理累计投票权:1股有与应选董事或监视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权利:1.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利益分配;2.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3.查阅公司章程;4.剩余财产分配…8个(多选,基本都有)

控股股东:1.出资额占总额50%或持有股份占总额50%;2.表决权可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2.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股东大会职权:决定权和审批权:1.决定计划;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监,报酬;3.审议董事会报告;4.审议监事会报告;5.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6.审议利润、亏损方案;7.增资、减资决议;8.发行债权决议;9.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决议;10.修改章程;11.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12.审议3%以上表决权股东提案

股东大会其它职权:1.审议批准担保事项:a.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达到或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b.公司对外担保超总资产30%后的;c.为资产负债率超70%担保;d.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e.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2.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总资产30%(2/3通过)

董事会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3.决定计划;4.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5.制定利润、亏损方案;6.制定增资、减资方案;7.制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方案;8.决定内部机构设置;9.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薪酬;10.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事会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监督董事、高管;3.纠正董事、高管;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对股东会会议提案;6.诉讼董事、高管;7.调查异常经营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监事会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补充召集权和补充主持权(多选)

经理职权:1.主持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计划;3.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除董事会决定的以外).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判断)

独立董事职权:1.确认重大关联交易;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单独或者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发行无记名30日前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日起把股票交存公司

股东大会每年一次年会,应当在上一年度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即最迟6.30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监事会6个月至少1次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2个月内召开):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2/3;2.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4.董事会提;5.监事会提决议撤销:60日内请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临时会议情形(10日内召开):1.1/10以上表决权股东;2.1/3董事或者监事会

董事:成员5-19,每届不超3年,可连任;职权:董事会表决权、报酬请求权、签名权;义务:忠实、勤勉

监事: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任期3年,可连任;职权:监事会表决权、报酬请求权、签字权、列席董事会提出咨询或建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独立董事:条件:5年法律、经济或其它经验;独立性要求不得担任的情况:1公司任职人员直亲,2.持股1%或前十名人员或直亲,3.持股5%或前5单位的人员或直亲等等;持股1%股东可以提出独董候选人;证监会15日审核独董;连任不超6年;连续3次不亲自出席的撤;独董辞职报告等有人补缺才生效;独董行使职权:全体1/2同意;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董要占1/2;独董开展工作的条件:1.知情权(上市公司提供资料,要保存5年),2.工作条件,3.有关人员配合,4.相关费用上市公司给,5.津贴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高管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多选)

财务会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向(证监会和证交所)年报;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交所)半年报;股东大会年会20日前置备。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判断)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判断)

公积金:提利润的10%,达到注册资本50%不用提,公积金转资本,留存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判断)

合并:吸收(A+B=B)、新设(A+B=C),新公司承继债权债务分立:新设(A=A+B)、派生(A=B+C)

解散:持有10%全体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

清算顺序:费用、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税,偿债,剩余财产分配

减少资本、合并、分立的公告: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公告,接到通知的30日内,未接的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必考)

清算组通知:10日通知债权人,60日公告,接通知30,未接45

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1.确立法人财产权,2.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3.筹集资金

上市公司形成来源:1.历史遗留,2.94年公司法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3.06年公司法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满3年可申请上市,不满3年若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且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的可申请上市),4有限变股份(发股上市),5.国有大中型重组后募集设立后上市。

《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要求:1.股票已公开发行,2.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证交所规定不少于5000万),3.公开发行股份达股份总数25%,股本总额超4亿,公开发行股份比例10%以上,4.3年不违法

拟上市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要跟经营业务走,可以给关联方或第三方使用,但要签合同。(判断必考)

公司治理规范独立性要求:资产独立:(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应保证有(较长)的租赁期间限和(确定)的取费方式。(判断)),人员独立(高管不能在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及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独立报税,不得为控股股东或下属企业或其它关联企业担保)

同业竞争避免措施:1.收购、委托经营将相竞争业务集中;2.相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3.放弃;4.竞争方签法律书面承诺

中介机构一般以财务顾问(或者说具有改组或主承销经验的证券公司)为牵头召集人。

清产核资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清产核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组织和监督检查产权界定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股权界定分为:改组设立+新设成立

国有股:国家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投资形成)+国有法人股(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形成)

国有企业改组的股权界定: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高于原企业50%是国家股,低于50%的是国有法人股(必考)

国有资产折股: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必考)

固有资产折股要求:1.不得低估作价持股;2.折股比例=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低于65%;3.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不低于折股倍数;4.净资产未全部折股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得转负债;5.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等于净资产。

土地评估:A极机构处置方式:1.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2.缴纳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3.缴租;4.授权经营。

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方式:1.完全划分非经营和经营,非经营留在原企业或组建新的第三产业;2.完全分离非经营和经营,非经营变卖、拍卖、赠与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特许经营权、开采权

企业整体改组时,无形资产产权全部转移到上市公司。

商标权处置原则:1.改制的:商标权跟经营业务或主要产品进入股份公司;2.定向募集的:要规范;3.拟上市公司应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处置相关手续办理完毕;4.商标权以外的参照商标权。

资产评估目的:公正评估价值,保证所有者权益;范围: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及负债(多选);基本原则:所有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都要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

2002.1.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9.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可以不对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况:1.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或下属之间的合并、资产置换和无偿划转。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1.逐级上报初审,初审同意后自基准日起8个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9个月备案);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20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备案)。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有效期1年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成新率越大,被评估资产价值越大。(判断)

会计报表审计程序:计划阶段、实施审计阶段、审计完成阶段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

期后事项:截止日至审计报告日,审计报告日至报表公告日(多选)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审查时应该独立地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不需要和会计什么的结论一致)。(判断)

第四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公司融资按资金来源不同:内部和外部;按中介的作用不同:直接和间接;按不同产权关系:股权和债务;按期限:长期和短期

内部融资特点:自主性、有限性、低成本性、低风险性外部融资特点:高效率、高成本、高风险

股权融资特点:财务风险小、成本高、可能引起企业控制权变动债务融资特点:财务风险大、成本低(利息抵税)、不会产生对企业控制权问题

融资成本:投资者角度:融资成本是要求得到补偿的资本报酬率,融资者角度:融资成本是为获得资金必须支付的最低价格。

1952美国大卫.杜兰特提出净收入理论、净经营收入理论、传统折中理论(必考)

当企业以100%的债权进行融资,企业市场价值会达到最大。(判断)

净经营收入理论假定:债务融资成本和企业融资总成本不变

现代资本结构理论是以MM定理(1958Modigliani和miller)提出为标志。

MM无公司税模型又被称为(资本结构无关论),假设条件:1.企业经营风险可以用EBIT(息税前利润)衡量;2.现在和将来的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的EBIT估计完全相同;3.没有交易成本;4.所有债务都是无风险的;5.投资者预期EBIT固定不变,即企业增长率为0。基本思想: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和综合资本成本无关。结论:无税情况下,企业的货币资本结构不会影响企业的价值和资本成本。

MM公司税模型结论:负债会因为利息的抵税作用而增加企业价值,对投资者来说,也意味着更多的可分配经营收入。

米勒模型与MM的区别:考虑了个人所得税

破产成本模型解决的问题:既考虑负债带来税收抵免收益,又考虑负债带来各种风险和额外费用,并对他们进行适当平和那个来稳定企业价值。

代理成本模型:詹森、麦克林提出;外部股东代理成本(股东和经理层)、债权的代理成本(债权人和股东)

外部筹资:普通股筹资、债权筹资、优先股筹资、可转债筹资、认股权证筹资内部筹资:折旧、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

普通股筹资优点:1.没有固定利息负担;2.看涨期权,执行可获得较高预期收益;3.没有固定到期日;4.增加公平年公司权益资本。

普通股筹资缺点:1.分散控制权、2.筹资成本高;3.发行费用高;4.新老股东具有相同剩余索取权,会稀释老股东的每股收益。

债券筹资优点:1.筹资成本低;2.风险低;3.抵税;4.发行费用低;5.看跌期权,只承担有限责任;6杠杆作用

债券筹资缺点:1.固定到期日,要定期付息;2.财务杠杆上升,成本也会上升;3.通常要抵押和担保

优先股优点:1.属权益资本,通常没到期日;2.一般没投票权,不会威胁普通股股东的剩余控制权;3.股息固定,杠杆作用

优先股缺点:1.成本比债券高;2.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

可转换证券优点:1.出售看涨期权可降低筹资成本;2.有利于未来资本结构的调整。缺点:1.成本高于普通股或优先股;2.执行期权会稀释每股收益和剩余控制权;3.业绩不佳则可能导致股权或债权筹资成本增加。

认股权证优点:降低筹资成本;缺点:稀释股权

留存收益筹资优点:1.成本低;2.不回稀释每股收益和控制权;3.税收好处。缺点:1.分配股利的比例长会受到某些股东的限制;2.支付过少,不利于吸引股利偏好者;3.支付过少,可能会影响到今后的外部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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