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为何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可以不还钱
泛亚成立时就得到云南政府的大力支持。虽然当时昆明的领导仇和等人被抓了,但是还是有相当多的领导还在位。这些人试图将泛亚的“诈骗”说成是市场行为,以逃避政府责任。所以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可以“骗钱”不还。
上面的双引号表示未经经侦调查,只能猜测。但云南政府拒绝调查。420亿与22万家庭,与其它相比,就不重要了。
B.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争议事件
泛亚兑付危机持续发酵。众多投资者来到北京维权 。
2015年7月15日,泛亚有色交易所发布公告,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委托受托交易商近日出现了资金赎回困难,在委托受托业务合同期限内,部分受托资金出现了集中赎回情况。此后,涉及全国20余万投资者,据称总金额达400亿元的泛亚交易所流动性危机浮出水面,投资者已在位于昆明的泛亚总部等地展开多次维权活动。
根据其官网介绍,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2011年于云南成立,是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中国客户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现货交易所。以保本保息、资金随进随出为特点的活期理财产品“日金宝”为代表,泛亚在过去四年时间里迅速膨胀。
新京报记者采访多位投资者了解到,他们投资的正是这款产品。简单来说,日金宝的委托方为日金宝投资者,借款者则是有色金属货物的购买方。投资者购买日金宝理财产品,也就是为借款者垫付货款,借款者则按日给投资者支付一定利息,并在约定时间购买货物偿还本金。
多位投资者表示,最早在4月份,泛亚资金链就已出现问题。河北的陈女士表示,3月17日开始买,一共存了3300万,但从4月13日开始,资金就转不出来了。“泛亚反复说市场在打新股,所以流动性不足,让我等等,但一直没有进展。”
8月31日,泛亚所停止委托受托业务。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泛亚内部文件显示,泛亚目前正在准备向投资者推出三种解决方案,其中一种是委托方将代持货物在交易所新系统现货盘面挂牌卖出,所得收益归资金受托方。
多位投资者表示,目前已对泛亚失去信任,希望政府成立工作小组,并邀请机构代表、客户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士参与到处理小组中,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立案侦查
2015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通报(八)》。
通报称,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兑付危机以来,云南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昆明市和省有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昆明市政府迅速组成专项工作组,全力开展各项工作。经前期大量调查,判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
调查处理
2016年2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通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有关情况。昆明等地公安机关自2015年12月1日起,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泛亚有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密切关联公司和授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调查。
经初步调查:昆明泛亚有色于2012年4月擅自改变交易规则,推出“委托受托”业务,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与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采取自买自卖手段,操控平台价格,制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时昆明泛亚有色统一印制大量宣传材料,通过全国各地授权服务机构及公司网电部将“委托受托”业务包装成“日金宝”、“日金计划”等产品,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与货物涨跌无关,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
犯罪嫌疑人
昆明泛亚有色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单九良等1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被各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一批涉案资产,并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开展调查取证、甄别涉案资产等工作,全力以赴追赃挽损。
C. 常见的5种投资陷阱,希望你在投资的路上一种也不要碰上
巴菲特有句名言:“投资的第一原则是永远不要亏钱,第二条原则是永远不要忘记第一条规则。”
投资者的每一分钱都是血汗钱,防范风险永远比博取收益更重要。如果做不好风险管理,积累再多的财富都可能化为乌有,从1万到1亿可能需要 一辈子 ,但从1亿到1万有时却只需要 一瞬间 。
常见类型:e租宝,善林金融、中融民信、钱宝网、唐小僧
一句话:打着高年化回报,在网络吸引你投钱,投向产品完全不明朗
如何避坑:不贪心高回报,做好低风险投资
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就是通过网络,把钱借给平台方,平台方再借给需要资金的一方,实现点(poin)对点的资金融通,所以称为P2P,通过网络实现资金的融通,资金需求方获得资金,资金供给方获得利息,这不是两全其美吗?但实际中间存在很多不透明的环节,也就是人性作恶的环节。
P2P自出现诞生以来,由于一直没有被纳入到现有的监管体系中来,行业中的乱象纷呈。主要是很多骗子平台以高收益为诱饵,虚构项目信息,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从激进经营爆雷到直接诈骗跑路的事件比比皆是,e租宝、鑫利源、校园贷、月光宝盒等曾经炒得火热的机构生存一两年就纷纷跑路停业。
第一种投资陷阱是平台自融自保。 自融是平台发标为自身融资,自保是平台为投资人提供本息保障。比如快鹿系就曾用自己的影视公司,走自己的通道公司,靠自己的担保公司,用自家的P2P平台,最终投向了自家的《叶问3》。
第二种投资陷阱是借新还旧。 这种骗局是典型的庞氏骗局,主要是通过借新还旧,偿还高额利息,一旦新增资金放缓或者停止进入时,整个体系就会崩盘。大部分P2P问题平台都有庞氏骗局的影子如善林金融、中融民信、钱宝网、唐小僧等。
第三种投资陷阱是打折回收债权,收割投资者。 P2P平台不只是投资之前全是雷,甚至平台出了问题也都是雷。很多P2P平台在爆雷后都会在兑付计划中为投资者提供即时退出的选项,只不过如果选择这一选项,就要接受投资者持有的债权进行打折。一般来说,厚道靠谱一些的打折在七折左右,窟窿太大只能通过收割投资者完成兑付的打折比例一般在1-3折。
常见类型:炒股群,内幕消息,炒股大师
一句话:警惕网上炒股大师,特别是拉群,给你推荐股票那种
如何避坑:遇到推荐股票,内幕消息的,果断拉黑,举报
我们国家大部分的股民,都是中老年人,而这部分人群,很多都是缺乏金融知识的,但是手上却有闲钱的,而这些内部炒股群的骗子,就是瞄准这类钱多,头脑简单的,想赚钱的大爷大妈。
不知道你有没有遇到过,某天有人加你微信,或者打你电话,说某某炒股大师有内幕信息,邀请你进群听分享,然后开始几天的分享,最后推荐几只股票,让你高位买进,最后他们却高位出货,完成一波完美的收割。
这类陷阱的实际就是配合庄家操纵股价收割。
股价操纵的手法多种多样,但总体来说,主要有四种操作方式。
第一种是单纯通过多账户操作拉高股价吸引散户高位接盘然后再出货。
第二种是勾结上市公司实控人通过“高送转”等利好消息或者热点题材拉升股价然后出货获利。 前面两种股民应该深有体会,之前被罚了超百亿的某徐姓大佬,擅长的就是此类操作。
第三种是利用自身的市场影响力,散布虚假消息给散户荐股,拉升股价然后再高位出货的方式。 这种一般都是通过各种包装出来的专家荐股、冒用名人、专家相似账号的方式来欺骗投资者。
第四种是操纵境外股票尤其是港股。 近些年来,很多庄家也走出国门,不只局限于A股市场的操纵股价,港股等海股票市场股票操纵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我们说的推荐股票,内幕消息交流群,主要就是第三类操纵股价的手法。
常见类型:XX原始股快要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了,赶紧买
一句话:用投资原始股上市的造富梦割韭菜
如何避坑:普通投资者请在正规二级市场交易
人无股权不富”是一句老生常谈了。股权投资作为高收益、高风险的一种投资品,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暴富神话,但同样地,各种股权投资陷阱也开始逐渐出现。总的来说,股权投资陷阱主要是两种:
第一种投资陷阱是单纯的诈骗。 通过邀请投资者成为公司合伙人或向投资者虚称企业已经或即将上市、发售原始股的方式,向投资者鼓吹一夜暴富的美梦,实则利用投资资金非法集资。
最开始的股权投资陷阱是所谓的原始股骗局,现在随着大家对股权的认知越来越深,这类陷阱正在逐渐减少,但依然有很多这样的骗局活跃在中国的三四线城市。公司登陆主板及创业板之前的股票都可以被称为是原始股。比起其他投资方式来说,相比于其他投资品,原始股一直都是一种骗局高发的投资方式。
这种骗局一般直接或间接出售空壳公司股权。 比如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上海优索环保以定向发行“原始股”作为手段欺诈投资者,还一度发售股权理财,向投资者承诺48%的年收益。非法融资超过2亿元,涉及上千名投资者。
或是借由新三板协议转让,提前买入某只公司股票然后高价转让给投资者。
第二种投资陷阱是接盘高价股权。 一般这种陷阱里出现的公司是好公司,股权也是好股权,唯一的问题就是股权价格非常贵,远远超出合理的价格,只是前一持有人套现的一种手段。这种陷阱往往见于知名独角兽公司上市前的一段时间,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轮番炒作,将独角兽股权炒作的非常高,在上市后又会面临破发的风险,因此在上市前突击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者就是最好的选择。
常见类型:微交易,微盘交易,原油期货黄金交易盘,买涨跌
一句话:通过控制操作平台价格,前期拉盘让你疯狂,然后再进行收割
如何避坑:远离警惕操纵价格的期货,外汇交易平台
交易所投资陷阱通常有一定的实物和商品,但是会 通过控制操作平台价格 ,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 社会 公众出售来非法吸纳资金,并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事实上,在中国境内,只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大连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 这八家交易所是国务院和证监会批准成立的正规交易所,其他则均为地方政府或者商务部此前批准的交易所。而现在,一些野鸡交易所却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纷纷涌现,宣称能短期获得超高回报,实则吞噬着投资人的财富。
在交易所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规模和影响最大的是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昆明泛亚通过金属现货投资和贸易平台,自买自卖,操控平台价格,维持泛亚的价格比现货市场价高25%—30%,每年上涨约20%,制造交易火爆的假象,然后借此包装所谓“日金宝”等诱人的高收益产品。但实际上每年涨价20%只是为了让泛亚的价格永远高于现货市场价格,因此也永远不会有真正的买方,并没有带来实际增量资金;而交货商也因此不需补交保证金,投资者年化13.5%的日金宝理财收益,都是自己的本金或者新增投资者的本金。当新增资金放缓或者停止进入时,整个体系就会崩盘,投资者基本血本无归。泛亚模式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委托日金费和短期回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2015年12月,昆明泛亚兑付危机爆发,涉及28个省份的22万人,非法集资金额总计超过430亿元,上千名泛亚投资者聚集在证监会门口集会抗议。
常见类型:五行币,各类传销币,to the moon
一句话:以数字货币为噱头的传销资金盘
如何避坑:远离山寨空气数字货币,远离宣传一夜暴富的传销币
比特币十年暴涨上万倍之后,尤其是2017年末和2018年初比特币接近2万美元之时,人们对数字货币充满幻想,但实际上,真正有应用价值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只是极少数,大多数字货币是毫无实际应用价值的庞氏骗局。
第一种投资陷阱是空气币。 空气币就是没有实际落地项目支撑,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发行的数字货币,并不具有任何实际价值。它唯一落地的只有两项,一项是白皮书,一项是交易所上市交易。白皮书是为了画饼,上交易所是为了把饼卖出去。
一般空气币都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白皮书注重讲故事胜过讲应用,项目、技术路线图根本无法落地。二是营销能力出色,远超自身的技术能力,甚至团队根本没有技术人员。三是代码并不开源,让人无从判断项目到底进展到了哪一地步。
第二种投资陷阱是传销币。 数字货币投资陷阱层出不穷。除了我们上面说到的空气币之外,还有一种披着数字货币外衣的传销骗局。这种骗局本质上还是传销,跟数字货币没有半点关系,骗子们只是把原先传销骗局中的商品替换成了时下最热门的数字货币,有些甚至只是名为“数字货币”,其实根本没有使用区块链技术。 一般在境内的传销大多是打着数字货币的名义,行传销之实。
我个人是信因果规律的 ,种什么因,就会结什么果,种善因,得善果,种恶因,得恶果。
各类金融投资陷阱,骗局的组织者,发行人,种的恶因,所以即使是前期多么风光,大部分人还是进去了,还没有进去的那些人,估计拿着钱,也只能终日惶恐。
如果你在投资路上已经被骗了,可以评论或者私信我,教你如何维权追款。
D. 泛亚有色案件始末
法律分析: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以下简称“泛亚有色”案)涉财产部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E. 泛亚有二次退款吗
泛亚有二次退款。目前,只是一审宣判了,赔偿还没有出来
昆明泛亚有色公司总裁因非法吸收存款获刑18年
【拓展资料】
3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以及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案宣告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昆明泛亚有色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亿元,对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亿元、五千万元和五百万元;对被告人单九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郭枫、张鹏、王飚、杨国红等20名被告人分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单九良与主管人员郭枫、王飚经商议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报”“委托受托”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固定回报,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钱军等人明知昆明泛亚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帮助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昆明泛亚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在经营、管理昆明泛亚有色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金属等财物,涉案财物的追缴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罚金刑的执行。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家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应依法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各被告人的亲属、部分集资参与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 及群众120余人旁听了宣判。
F. 金融诈骗怎么办,怎么报警
金融诈骗怎么办,怎么报警?
如果你能确认其是骗子或者骗子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报案。
举报或者报案电话号码110。
公安机关受理后,就会展开初查,进行辨别,如果确实涉嫌诈骗,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
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携带相关证据有助于及时立案处理。如果公安机关不给立案或者处理速度上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管理部门举报。
也可以直接带相关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的话110或到最近的公安局办事机构都可以,他们不会拒绝接的,而且你说明情况对方会自动归入该管的部门。
如果去法院起诉后公安机关立案的,法院的起诉无需撤诉,法院会中止审理。到刑事处理有结果后,法院或继续审理。如果刑事立案后,民事部分撤诉的,刑事审理时,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另案起诉。
(6)泛亚有色金属欺诈发行股票扩展阅读:
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经济诈骗罪是包括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其中跟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诈骗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经济诈骗罪中其他的诈骗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诈骗,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诈骗别人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出口退税的行为,利用某些非法组织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三百条)等。
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中“数额巨大”一般指诈骗公私财物3万-5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指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
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那么经济诈骗罪该怎么量刑呢?
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一般就是指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G. 昆明泛亚有二次返还吗
法律分析: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涉财产部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登记核实等重点工作。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信息登记核实情况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首次清退发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发还时间。本次资金清退发还自2021年2月3日开始。
二、清退发还对象。本次资金清退发还对象为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登记并提供接收案款银行账户或选择定期存单方式接收案款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未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注册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以及虽已注册但未完成代理、继承资格审核,或未提供接收案款银行账户等有效信息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因不具备发还条件,本次不予发还,相应权益予以保留,后续处理时间和方式以本院发布的公告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参与昆明“泛亚有色”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主案和关联公司、授权服务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发还对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H. 泛亚骗局事件
泛亚事件是由该交易所旗下一款产品“日金宝”所引发的。该产品是一款资金随进随出、年化约13%、每日结息实时到账的项目,丰厚的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然而从2015年4月开始,投资者的资金开始无法取回,泛亚逐步限制交易,到了2015年7月就连投资者存放在泛金所账户的个人资金也遭到“冻结”。随后,泛亚事件不断升级,其模式更暴露出庞氏骗局、不规范经营、挪用资金等质疑。
2015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称,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
(8)泛亚有色金属欺诈发行股票扩展阅读:
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金字塔骗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查尔斯·庞兹(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纪的意大利裔投机商,1903年移民到美国,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骗子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狡猾的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参考资料:庞氏骗局-网络
I.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案件始末
法律分析: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由于法规、规章的相对滞后,导致旧黄金首饰交易的监管主体规定不明确,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处于尴尬的境地,既不利于打击黄金回收环节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呼吁有关部门尽早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取消对金银收购、金银配售、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店的管理等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黄金的监管只限于进出口,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J. 我是泛亚受害人,看网上现在说可以退钱,不知道该找哪里求各位专业人士指点
目前,只是一审宣判了,赔偿还没有出来吧。在公安部注册申报过吗?
昆明泛亚有色公司总裁因非法吸收存款获刑18年
2019-03-22 15:33:10 新华社
新华社昆明3月22日消息,3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以及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案宣告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昆明泛亚有色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亿元,对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亿元、五千万元和五百万元;对被告人单九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郭枫、张鹏、王飚、杨国红等20名被告人分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单九良与主管人员郭枫、王飚经商议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报”“委托受托”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固定回报,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钱军等人明知昆明泛亚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帮助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昆明泛亚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在经营、管理昆明泛亚有色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金属等财物,涉案财物的追缴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罚金刑的执行。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家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应依法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各被告人的亲属、部分集资参与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群众12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