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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行股票用铁丝

发布时间: 2022-10-30 03:30:08

❶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的发行配售。

第三条 持有深市非限售A股市值不少于1000万元(含)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四条 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照X-2日(X日为初步询价开始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X-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五条 配售对象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配售对象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配售对象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X-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申请,深交所可以向其提供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下配售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认购资金的收付、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备案银行账户的审核。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 在初次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发行股票前,主承销商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主承销商用户。主承销商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十三条 网下投资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登记后,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投资者用户。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十四条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及配号。网下投资者应于X-1日12:00前完成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及配号工作。

第十五条 具有主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当分别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分别申请成为主承销商用户和网下投资者用户。

第十六条 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的有关数据,自网下申购之日起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上保留六个月。

第十七条 初步询价截止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选择符合主承销商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报价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并剔除不满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的市值要求的配售对象,完成网下询价投资者的确定。

第十八条 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第十九条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第二十条 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时、准确地维护配售对象备案的银行账号等信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结算银行承担。

第四章 发行流程

第二十一条 X-1日,主承销商应当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记结算平台的书面委托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交易日进行,网下投资者在发行人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下同)15_00前完成。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有关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应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等,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第二十四条 T-1日15_00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发行价格等相关信息,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将自动剔除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发行参数确定后,主承销商应当在T-1日15_00前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并启动申购。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有效报价入围数量。

第二十五条 网下申购日为T日,T日9_30-15_00期间,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时,网下投资者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T+1日15_00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网下申购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网下获配股份及应缴款情况。

T+2日,主承销商在指定媒体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第二十七条T+2日8:30-16:00,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_00前到账。

第二十八条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否则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股票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码”(如新股代码为000001,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000001”),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实时反馈至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各配售对象的到账情况;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下电子平台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第三十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配售对象新股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形成新股网下认购结果后于T+2日17_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确认。

第三十一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三十二条 T+3日15_00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制作新股配售结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最终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主承销商应当于网下发行完成后在指定媒体公布网下配售结果。

第三十三条 T+4日9_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下发行新股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网下发行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三十四条 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新股认购款项后,应当及时依据承销协议将有关款项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网下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网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记不实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主承销商承担,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三十一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股份,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后,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深圳A股证券账户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

对于未报送配售对象关联证券账户资料或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的网下投资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第三十七条 配售对象已参与某只新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参与该只新股网上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网下投资者报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为依据,对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针对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和网下配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导致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不能正常运行,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❷ 为什么股票发行网下配售者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网下申购规则说不能同时参加网下和网上,否则进黑名单。那么,如果某个投资者已经参与了网下申购,但其中某个股票由于市值不到或其他原因没有参加网下询价,那这个股票网上发行能否参加?
您的情况,就是个别票配售时因市值暂时没到门槛,网下暂时不够参加配售条件,可否转去申购网上?我记得规则是:只要办理了某个市场的配售资格,就不能再参与该市场的网上申购,并且此前一直规定:如果办理了网下配售,又同时操作了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此举属于违规,所以证券业协会在公布第一批黑名单时,确实有多个网下配售账户因为同时进行了网上申购而被列入黑名单,但后期没再出现因为这个违规被拉黑的,后面几批进入黑名单的罪责多是询价入围后,但最后申购时没参与,就是放弃的,或者是申购了,但没缴足新股认购款。我上周五也干了蠢事,就是给其他账户进行网上申购的批量下单时,一不留神也把网下配售账户进行了网上申购委托,当时我急问券商小妹,说能否让券商总部把我那两笔网上申购的委托撤掉?小妹回复的结果是无法撤销,因申购新股的委托单同样是直接进交易所主机,而一旦进入交易所主机系统就无法撤掉。然后小妹马上帮我问证券业协会的黑名单处,得到的答复是:“网下配售的个人账户如果误同时参与了网上申购,可能暂时不进黑名单。”,也就是说应该没事,如果有事的话,我这两笔委托就直接算两次违规。而事后我查看自己误操作的两笔网上申购配号情况,结果是都没配号,也就是说两个交易所的主机系统是可以自动识别配售账户参与网上申购的情况。而从规则上讲,如果办理了网下配售的账户,因各种原因没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下询价及网下配售,那么是可以对该只新股进行网上申购的。但从安全角度考虑,我不建议有配售资格的账户再去参加网上申购,因为一旦下单失误,就是误把已经参与了网下配售的新股申购委托一并下了网上申购手续,那么证券业协会严格执法的话,可能让自己惹麻烦,最后结果得不偿失。

❸ 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体制改革,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开辟筹措资金的新渠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深圳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的股票发行、交易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股票发行与交易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深圳市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按本办法对股票发行和交易行使日常管理职能。第二章股票第五条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股份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有价证券。第六条股票的票面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注册地;
(二)股票种类;
(三)每股面值、股数;
(四)股票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五)法定代表人签名、股份公司印鉴;
(六)股份登记处名称、地址。第七条股票票面格式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设计及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刷。第八条股票原则上实行一手一票制,每股的面值为一元。按不同的股票分别确定若干股为一手。第九条股票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可以转让,但不得退股。转让时必须通过合法的证券交易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第十条股票可以抵押、继承。第十一条股份公司股票均为记名股票,计值货币为人民币。用外汇购买的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可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以及参加股份公司盈余或破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等权利。
优先股股东不享有参加股东大会以及表决的权利,但可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享受股份公司盈余或破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权利。第三章股票发行第十三条股票发行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第十四条股票发行可分为:
(一)公开发行。股份公司以同一条件向社会非特定单位和个人公开发行。
(二)私募发行。由5名以上、49名以下的发起人(法人)全额认购。私募发行的股票只能在法人之间进行转让。
(三)内部发行。是指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30%。内部发行由主管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细则办理。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改组成股份公司;
(二)生产经营符合深圳的产业政策;
(三)财务及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四)申请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例应不低于25%;
(五)发起人认缴股份不得少于500万元,并不低于总股本的35%;
(六)向非特定个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25%,主管机关可根据情况提高公开发行股票的比例;
(七)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
(八)申请企业或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的股票,除发起人认购和定向发售外,其余部分必须向社会公开发售。
定向对象分为内部职工和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有紧密联系的企业法人。
内部职工认购部分不得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且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每半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10%。
企业法人定向购买部分,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且二年内不得转让。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批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公司注册登记的证明;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上述报告如涉及对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报告;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报表;
(七)招股说明书;
(八)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九)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的相应决议;
(十)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十一)主管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❹ 1990年前我国股票的发行的方式

我国证券市场自诞生以来,新股发行方式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期间大致可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0年开始到2000年,我国股票发行采取的是行政审批制,这期间大量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完成了上市融资。

第二个阶段:从2001年3月到2002年5月是核准制,公司上市由券商进行辅导,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不少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攻关达到了上市的目的。企业上市后,负责推荐的券商不再负责,因此出现了不少企业上市后业绩马上变脸的情况。

第三个阶段:询价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应采用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披露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的计算按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设立证券市场到1993年底, 股票公开发行试点由沪深两地迅速推广到全国,为了缓解股票的供不应求,新股发行采用了一种类似权证的认购申请表的形式,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决定配售对象。然而, 这种售表方式存在中签率过低、人力物力浪费过大以及发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第二阶段,自1994年初到1999年上半年,尤其是1996年到1999年上半年,一级市场出现了新股发行的高潮。发行方式有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额即退、余额转存与储蓄存款挂钩等多种形式。这段时间发行方式在不断创新,但整体上看发行定价方式基本上都属于行政定价,新股发行市盈率被基本限定在13——16倍之间。

第三阶段,从1999年下半年到2001年上半年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迈出重要步伐。这段时期内, 新股发行逐渐采用“区间范围内累积投标竞价”、“总额一定、不确定发行量、价格只设底价、不设上限”等发行方式,并且随网络股行情一度助涨了新股发行市盈率稳步推高。2000年新股发行市盈率被闽东电力创出88.69倍刷出历史最高纪录。需要指出的是, 虽然市场化新股发行定价一定程度抑制了部分个股的炒作,但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阶段, 从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5月,新股发行基本上采取区间累计投标询价方式,而且询价上限按照严格的市盈率预定范围发行新股。最近,首发新股发行市盈率限制在20倍以内。但这种不分行业和上市公司发展前景进行人为限定发行市盈率的做法, 造成了部分新股抑价现象严重,这种现象势必吸引更多资金介入一级市场运作。

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2月发布的《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决定恢复新股向二级市场按市值配售,配售比例在50%至100%之间确定。

第五阶段,2004年8月30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称,新股发行将改用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制度,依靠市场形成新股发行价格。证监会还强调,在新的发行办法正式公布前,将暂停所有新股发行。

证监会2006年9月17日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已有的询价制度。其中第32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在发行大盘股时,如果公众投资者认购倍数超过一定标准,有关方面将部分网下配售给机构的股份转配给网上公众投资者,从而提高公众投资者的中签率。这意味着中小投资者购买到热销新股的机会增加了。上述管理办法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高度重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努力做到发行股票时,既要考虑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也要稳定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既要向机构投资者配售股票,引入长期资金,合理确定价格,防止过度投机,又要照顾中小投资者的申购热情。

IPO询价的四方面调整补充:

第一:对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要经过两个询价阶段。

第二:对目前网下累计投标与网上申购分步进行的机制进行调整,规定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

第三:规定所有询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

第四: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❺ 深市新股申购需要什么条件

深市的新股申购需要以下条件:
1、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1万元非限售A股市值才可申购新股,上海、深圳市场分开单独计算。
2、深圳有市值的普通或信用账户才可申购。
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
第三条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拓展资料:
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
第十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深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今后,新股将采取“按市值申购”的网上发行方式。按市值申购指的是投资者必须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和足额的资金,才能参与新股网上申购。
这意味着,投资者能否参与网上发行、能够申购多少新股,需要根据其持股市值来确定;如参与申购的,需要向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资金才能进行有效申购。
此外,新政在交易系统中对申购上限作出限制。为了防止持股市值较大的投资者获配大量新股,每位投资者网上申购的数量不得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超过部分会被交易系统拦截。
?今后,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投资者,申购新股时也将受到一定限制。为了防止具备资金优势的投资者利用多个证券账户进行多次申购,一个投资者只能用一个证券账户进行一次申购,其余申购将被系统自动撤销。

❻ 深市主版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2007年02月05日 17:1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月5日在其网站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 ,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该通知落款日期为2007年2月2日,并要求上市公司遵照执行,以下为《指引》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五六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本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核准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二三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
(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三第十四条所述文件。
第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本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
(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
(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保荐协议;
(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概况。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❼ 怎么打新股及怎样操作

你好,以下是打新股的流程:
1,首先要确定自己是否具有自己资质,投资者通过自己的证券交易软件,查看新股申购额度,确定自己是否具有打新资质,然后查看客户市值额度,确定自己可申购的股票股数,其次申购新股,在证券交易软件上打开新股申购,填写新股信息提交就可以了。
2,查询是否中签,通过证券交易软件新股配号查询。
3.投资者在t+2日得到自己的配号之后,可以在t+3日查询中签号码。
4.如果自己配号的后几位与中签号码相同,则为中签,不同则未中。
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一千股新股,另外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在t+3日解冻,投资者也可以在该日直接查询自己账户内解冻后的资金是否有减少,或者查询股份余额是否有所申购的新股,以此来确定自己是否中签,
此外,虽然新股的申购可以分为以上三个步骤来进行,但是具体的条件和限制,投资者还必须提前了解。

❽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第四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 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十条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深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_15-11_30、13_00-15_00。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第十三条 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但参与新股申购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

第十五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

第十六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市值确定。

第十七条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八条 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况未认真核验而发生错报、漏报、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九条 结算参与人应在T+3日16:00按照新股中签结果和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的实际应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认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T+3日16:00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日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认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无效处理;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无效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无效认购的股票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如上述投资者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所有深圳市场投资者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可申购额度,并于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将可申购额度向各证券公司发送。

第二十三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第二十四条 T日15:00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原则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T日盘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结算参与人应于T+1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二十五条 T+1日,主承销商在指定媒体公布中签率,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T+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六条 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在日终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应据此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八条 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应于T+3日8:30-15:00,通过D-COM系统将其放弃认购的部分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第二十九条 T+3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认购资金进行交收处理,结算参与人需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申报放弃认购的部分不进入资金交收环节。

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第二十条进行无效认购处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当日将认购资金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三十条 T+4日,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主承销商应当于T+4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网上发行结果。

第三十一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结果完成网上发行股份登记。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对于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网下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

第三十三条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

第三十四条 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投资者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以其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应在网上申购完成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三十六条 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证券登记证明》交发行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无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因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结算参与人违反本细则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按照《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深交所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 15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❾ 深市新股上市涨跌幅规定具体细则是什么

深市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涨幅限制为44%,跌幅限制为36%,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10%,沪市涨跌幅限制和深市一样,创业板和科创板新股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20%。

沪深两市股票实行注册制,沪市股票以60开头,深市股票以00开头,创业板和科创板股票实行核准制,创业板股票以30开头,科创板股票以688开头。

(9)深圳发行股票用铁丝扩展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十一)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十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函;
(十三)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
(十四)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
(十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十六)上市公告书;
(十七)本规则5.1.6条所述承诺函;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❿ 92年为什么深圳涌入百万人去买认购证

上篇讲到,在上海股市尚未对外放开,很多人对股市还心存疑虑时,我和我的朋友就率先买了延中实业股票,很快地,上海股市放开,大量的市民入市,在资金的推动下,我们所买的延中实业股票也是一路上涨,几个月后,在每股延中实业比我们的买入价上涨一百多元之后,我又特地赶到上海,将延中实业抛出,这是在股市上赚的第一笔钱,感觉好极了。而且,由此也更加激发了我们无比地关心股市的信息,寻找新的发财的机会。 此时,我听到了深圳发行股票的消息,最早,应该是我弟弟告知我的这个消息(虽然后来报纸上也刊登了这个消息),因为他大学毕业后,就在深圳的一家全国知名、经营海内外贸易的大公司所属的深圳分公司工作,他已经在深圳工作了好几年,并且在那边成了家,有一套公司分给他们夫妻居住的房子。在91年,深圳就发行过一次股票,那时候就需要凭身份证摇号,但我弟弟那时候没想起来去搜集一些身份证来,结果仅凭他们夫妻两人的身份证,没能摇到配号,而一个他单位聪明的同事,让他的亲戚从外地搞来不少身份证,结果中了好几个签,发了一笔小财。所以,这次既然听说深圳市要进行新一轮的股票发行,就及早地将这个消息告诉了我。 由于上海股市开放后,股票节节上涨,加上报刊上一些报道,在92年的下半年,已经有了更多的人知道买股票可以赚钱发财了,所以,深圳股市将要发行新股的消息,通过深圳的亲友,或者通过报纸,已经迅速地传遍了全国各地了,这样,也就造成了后来的深圳在8月10号发行当日,因为来了太多的外地人,给发行股票造成了巨大压力,再加上组织不力,发行中有走后门现象,最后导致买不到股票认购证的外地人,在当日晚间开始冲砸大街上的一些商店,损坏了一些玻璃橱窗,造成了当时闻名全国的8.10事件。 上面是背景,还是说说我自己如何到深圳买股票吧。既然深圳又开始发行股票,对我们这些内地的穷工人来说,确实是一个发财的机会,没什么可犹豫的,我就开始了准备。首先,到深圳需要一个边防通行证,需要单位开介绍信,也需要假期,这样才能有时间到深圳。好在我所供职的这家纺织品贸易公司,上半年的任务已经完成,单位经理可能自己也想休息,宣布放一个月高温假。这真是太好了,要知道,当时是一个限制严格的时代,如果没正当的理由请长假,自己偷偷跑去,被单位算作旷工的话,那么,轻则扣工资,重则有可能开除的。现在既然正好有单位放假这个机会,那我就正好名正言顺地可以到深圳了。介绍信开好后到公安局,大概等了十天,才将边防通行证办了下来,不像今天办这个证是很简单的事情。 第二件事情就是搜集身份证了,作为我来说,不是市场中专门做证券生意的黄牛,他们神通广大,可以到农村去,用很便宜的价格搜罗一大堆身份证(当年的身份证不像现在这么重要,对农民而言,是可有可无的)。我只能发动我的家庭亲戚,朋友等等,向他们借,说好等到中签摇号之后,就归还他们,这种友情的出借不需要成本,最后,我搜集了30个身份证上路。 当时的深圳可能还没有飞机场,当然,即使有,为节约起见,我也只能坐火车,火车到达广州后,必须下车,到另外一个窗口,凭边防证,买到深圳的火车票,好在一切顺利,我是中午到达广州的,随即出站,到了另外一个窗口买了到深圳的火车票,大概一个小时后,我就登上了去深圳的火车,当时到深圳的火车就非常拥挤,可能其中就有不少外地人闻风赶来买股票了。火车上也有查票的,我证件车票齐全,自然没事。我大概是八月二号到的深圳,其后几天,听说广州到深圳的火车是越来越拥挤,全国各地期望买股票发财的人,一起涌到了这一唯一能进入深圳的火车上,以至于火车过度超员,在距离八月十号的最后两天,这趟广州开深圳专列干脆停开了,彻底堵死了后来者想进入深圳买股票的希望。当然,这也有深圳市领导得知有大量的外地人涌入深圳后,为了限制更多人进入深圳而采取的不得已的措施。 当时的深圳是全国有名的特区,在那里工作的人工资一般来说都是比较高的,当然,这是指有正式单位的人,农民工不在此列。而且深圳市民的组成,也是全国各地想发财,并有一定的文化知识的人,所以深圳人倒不是像上海人那么闭塞,几乎人人都炒股,也都有股票账户,我弟弟也有股票账户。只是,现在的股市已经不像当初那么好炒了,也是有涨有跌,听我弟弟讲,他买的股票已经被套牢了,不过,他也并不放在心上,只是摆在那儿,不太关心。还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当时的深圳工资比内地高得多,当时我每月工资才70多元,但我弟弟月工资已经一千多元了,所以,深圳人承受股市涨跌的心理状态,无疑要比内地人强很多。这也是8月10号买股票太拥挤,发生骚乱后,真正的深圳本地人参与不多的原因,因为他们觉得,费那么大的劲,去抢购一份认购表,太不值得了。 我来到深圳的弟弟家,住宿也不成问题,但很多外地来买股票的人在深圳是没有亲戚的,所以可以想见,那一段时间,深圳的宾馆、旅馆等处都是客满的,以至于人满为患。由于我来的较早,发行股票要等到10号,所以那几天,我也就在深圳的街上转悠,跑的最勤的地方就是深圳的不多的几家证券公司,那时候证券公司非常少,人们为了买卖股票,都是很早就到公司门口排队,从里面一直能够排到外面,形成一个长蛇阵,而交易的行情,也很可能在这个漫长的排队中起了变化,那时候也有了最初的职业炒股人,他们一般是外地的,几个人一伙,互相排队,插队,然后商量买卖什么股票,从中谋利。由于我带的钱是准备买新股中签用的,所以,对深圳股市的行情,我倒是没有参与。 很快地,8月10日临近,早在前一两天,就有一些本地人在将要发售认购证的银行门口,用一些小板凳、竹篮子等人头的替代品排队,夜里还有专人看守,据说,深圳第一次发行中签表时,这个方法还是比较有效,因为那时候都是本地人,人不多,大家都彬彬有礼,但这一次却是全国各地涌来的各色人等,这个方法就失效了,等到8月10号那一天,人群一拥挤,这些板凳篮子等等早就被踢到了一边。 8月9日下午,认购大军就开始了行动,各个将要在明天发行股票认购证的银行门口,就有人开始排队,等到晚间,更是人山人海了,好像是在一瞬间,深圳城市的土地上一下子冒出了上百万人,每个银行或证券公司门口都围着密密匝匝的人,虽然有个大概的队形,但后来的人为了冲到前面,就会有意往前挤,将队伍搞乱,而各个银行、证券公司门口维持秩序的保安,则拿着木棒或者竹竿,不断地在人头上挥舞着,维持着秩序,即使这样,依然挡不住为了能够买到认购证,潮水般地涌来涌去的人流。在这个城市,在这个晚上,我终于见识了深圳保安是如何地凶狠,如何地把人不当人,他们举着棍棒,几乎是劈头盖脸地朝人们头上打,有的人真的被打得头破血流,但保安却依然我行我素,而被打的人也确实不敢反抗,当然更不敢追究他的责任了。事后我想了一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深圳是外来人口集中的城市,有很多来此打工的农民,他们大部分没见过世面,也没办法维持自身的权益,在深圳打工就是像牛马一样任人驱使,而这些保安也是狗眼看人低,将这些人不当人,所以敢于随意地殴打、驱赶。虽然今天晚上排队的也有不少大城市来的人,但保安采用这种方法管理由来已久,他们当然是不分青红皂白,劈头便打。 不过,在这些排队买股票的人中,确实是集中了全国各地的人,有东北人、上海人、湖南人、广东人,各地的来人操着不同的口音,一起汇集在深圳这片狭小的土地上。而且很多人都是合伙来的,不是单个人。我看到一位东北口音的女子与广东口音的男子吵架,那男子想凭借自己的身强力壮,将那女子挤到后面去,但他没想到,站在对外的一个东北大汉忽然一声吆喝,冲了过来,那广东口音男子才知道原来还有一位护花使者,口气顿时软了下来,也就只好排在后面了。我也挤排在队伍中,可是,大概到晚上十点钟左右,人群中又有人又起哄了,主要是后来的,没能够排在前面的人不甘心排在后面,开始向前冲击,于是,队伍又乱成了一团糟,看到队伍实在没办法排下去,在夜里12点左右,我也只好回到了我弟弟家,准备还是休息一下,第二天再去想办法买这个认购证。 第二天一大早,我匆匆吃了点早饭,再次赶到发售股票的地点,这次到了一家看上去排队队伍比较整齐的银行门口,重新排队站了进去。从早上六点开始,一直到上午十点,却依然没有发行的迹象,此时这个场子上的广播喇叭开始广播:“股民同志们,大家好,为了保证发行的秩序,请大家排好队,维持好秩序,等一会儿将发行股票认购证……”应该说,我是第一次在这里听到股民这个称呼,很新鲜,当然,现在这个称呼不稀罕了,但是当时是92年,这个称呼还是很新奇的。于是,我们这些排队者只好顶着八月南国酷热的太阳,继续等下去。此时一些卖矿泉水的小贩,也在趁机涨价,原来一元一瓶的,被加价到十元一瓶卖出,还是供不应求,主要是人们都不敢脱离队伍,因为你一出来,后面的人就不认你了,一个个前心贴着后背,排得紧紧的,都在盼望着银行的铁门早一点打开,让我们能够买上一张认购证。 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当时深圳发行股票是抽签表方式,一张抽签表五十元,一个人排队只能买一张抽签表,一张抽签表可以分配十个号,也就是十张身份证参与摇号,在十个之中摇出一个中签号,所以,当天,你只要排队买到了一张抽签表,那就必然会在以后有一个中签的股票认购证了,就可以认购一千股。当时我的想法是,一股股票赚一元,一千股也就能赚一千元了,而一千元相当于我在内地工作一年的收入,现在只要拼命挤一天,就可以有了一年收入,那还是非常值得的,这还是对我这个有工作的城里人而言,对脸朝黄土背朝天的青年农民来说,这更是一笔天文数字的收入了,所以可想而知,当时如此的人流,拼了命地拥挤,就是为了一个这个高收益啊!当然,有的农民工也不太清楚这个情况,也不敢用自己的资金投资,但雇佣他们的老板却都是聪明人,他们将自己工厂里面雇佣的农民工也组织起来,让他们替他排队领号,老板发工资管饭,那一天,估计全深圳人的工作都停了下来,都参与到这个买股票的行列中来了。 可惜,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的大门却一直没有打开,焦灼的人们慢慢也失去了耐心,队伍骚动起来,在加上一部分没能排在前面的人的起哄,我所排队的地方队伍也乱了起来,尽管维持秩序的保安又挥起了棍子,又向人群中打去,却仍然制止不了混乱的人潮,在这个大的广场上,此刻挤满了密密匝匝的人,人群像海浪一样涌动,一会儿朝东,一会儿朝西,身不由己,每个人都被挤得张大了嘴巴,有人忍耐不住,痛苦不堪,发出“啊、啊”的喘气声。即使如此,很多人仍然不愿意退出自己的队伍……可以说,在遭到政治说教几十年的中国人,在今天深圳的这块土地上,终于彻底爆发出对金钱的欲望,而这欲望一旦被点燃,引发的能量真是惊人。 我看到这个样子实在也不可能买到认购证,挤得太难受,加上怕挨棍棒,也只能知难而退,退出来观望了。因为不死心,就又到别家发行地点走走,都是乱成一团糟,股票抽签表根本发行不出来。晚上只能无功而返地回到弟弟家,弟弟和弟媳早已在家了,他们说,早晨也曾经去到附近的一家发售点去看了一下,想买抽签表的,但看到如此混乱拥挤的局面,就早早地退出来,重新到单位上班了。而且他们这家公司的职员,基本也都是知难而退,没人傻傻地排队,希望能买到这个股票抽签表。我想,这也可以理解,毕竟他们的月工资是在千元左右的,都是高薪阶层,相对于我们这些内地穷人,通过股票赚钱的欲望比我们差很多,他们的心理是:有机会,能买到抽签表,能当然买,既然买不到,也就算了。但我们这些从外地赶来人,无疑对一千多元的盈利看得很重,加上千里迢迢赶到深圳,还有路费、时间等等机会成本,所以排起队来,当然奋不顾身啦!当时深圳抽签表发放,确实还有很多走后门现象,银行和证券公司内部,都有通过关系买到抽签表的,虽然外面的大门不发售,居然有银行通过后面的小窗口,通知一些自己的亲朋好友来购买,我弟弟所在公司的一个女子,居然通过熟人,一天之内买到了三张抽签表,而外面排队排得大汗淋漓的人,被保安的棍棒赶来赶去的人,却依然无缘买到抽签表。 后来听说,8月10号这一天,除了极少的几个发行点发行了部分抽签表外,绝大部分的发行网点因为秩序太乱,都没有对外发行抽签表,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铁门,一直是紧锁着的,让在外面排队等候的人群越来越失望、越来越愤怒。可以想见,有人从前一天晚上就开始排队,一夜无眠,第二天白天在又饥又渴,并且平白无故地、不断地遭到维持秩序保安殴打的情况下,却还是一无所获,再加上知道一些内部关系人士不费吹灰之力就买到了抽签表,其内心的愤怒可想而知。终于,这个愤怒的郁积在晚上爆发了,有人开始用捡到的砖头之类砸大街上的玻璃橱窗,有一辆无人看管的汽车也被人掀翻,点着火燃烧起来,街上聚集着一群群未能买到抽签表的外地人,个个都在愤怒地议论,甚至破口大骂,当天夜里,好像也没有警察出现,深圳市此刻好像是处于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这就是当年震惊全国的8.10事件。 为了应对这一紧急情况,为了平息外地股民的愤怒情绪,当时的深圳市领导经过紧急磋商,可能也请示了中央吧,决定在原定计划发行50万张抽签表的情况下,再增发50万张,让每一个按秩序排队的人都能买到。这一消息,在8月11日凌晨,就通过广播、通过报纸、通过电视向所有在深圳的人发布了。加上此时深圳市也派了更多的警力,并且采取让每个排队的人蹲下来的管理方法(蹲下来的人就不可能像站着的人那样到处乱动,别人插队也不容易),在第二天早晨,重新开始了发售,这一天的秩序无疑比昨天好多了。作为专程为买股票来深圳的我,也就重新找了一个看上去秩序较好的发行点,开始排队,排队的人可真多啊,好像是一直排到当天晚上九点,才轮到我,终于买到了一张绿色的,并印有水印防伪标志的股票抽签表。 所有的抽签表都在8月11日那天发售完成了,但第二天,仍然有几家银行的门口聚集着大量的人,因为排队的群众经过计算,这几家银行实际向外发售的数量太少,远远达不到上面按计划分配下来的数字,很多人没有买到,所以聚集在这儿不愿散去,希望银行继续发售,但银行发售点的大铁门始终紧闭,这种现象持续了一两天,最后可能也就不了了之了吧。 买到股票抽签表之后,我的此行目的也就达到,由于新股摇号还需要等一段时间,我就留下十张身份证,让我弟弟到时候替我摇号就可以了。此外,由于我费尽千辛万苦只买到一张抽签表,而当时准备到深圳时,两位曾同去上海买股票的朋友,也托我代购抽签表的,此时,一些抽签表也开始了黑市交易,最早一张抽签表的价格被炒高到三千元,后来因为并不是马上抽签,而是分成了好几个时段,有的抽签表需要等一年多才能参与摇号,所以价格也就跌了下来,经过电话与南京这两位朋友联系后,也替他们用1500元一张的价格各买了一张抽签表,然后就回来了。 几个月后,深圳开始抽签认购,我抽签表中的是深能源(0027),上市后不久抛出,赚了2000多元,两位朋友,一位是中签了上海石化(600688),好像没能赚到多少钱(因为当时深圳增发了50万张抽签表,深圳股票不够发,所以将上海石化也调到深圳发行了),还有一位朋友是中了一年多后上市的深南光(0043),在扣去1500元的认购成本之后,还是赚了2000多元,应该说,当年在深圳买到抽签表,最终买成上市股票的人,基本上都是赚钱的。 深圳的8.10事件,可能是中国人第一次对财富金钱欲望的大觉醒,从此,中国的股市就开始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