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 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第四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 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 基本规则
第十条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第十二条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对于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新股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第十四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
第十五条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六条 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确定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第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况未认真核验而发生错报、漏报、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应在T+3日16:00按照新股中签结果和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的实际应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认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T+3日16:00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日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有多只新股进行认购的,对未到位资金按该结算参与人各只新股有效中签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无效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无效认购的股票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上交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上述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配号前对相应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纳入投资者市值计算的证券账户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T-2日账户组对应关系数据发给上交所,上交所将据此计算投资者可申购额度数据,并发送至证券公司。
第二十二条 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并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第二十三条 T日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经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配售新股:
(一)当网上申购总量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股票;
(二)当网上申购总量小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股票后,余额部分按照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确定的方式处理;
(三)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上交所将于T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1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二十四条 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并在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在公证部门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2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
上交所将于T+1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2日向投资者发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五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在日终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应于T+3日15:00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15:00-16:00,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 T+3日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中扣收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并于当日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第十九条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并将无效认购数据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汇总结果提供给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于T+4日向市场公告网上发行结果。
第二十八条 T+4日8:30后,主承销商可依据承销协议将新股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结果完成网上发行股份登记。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 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三十条 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网下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投资者参与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发行价格填写申购委托单。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填写申购委托单。
T+2日,投资者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缴款。
第三十二条 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网上投资者和对网下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日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三十四条 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证券登记证明》交发行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因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违反本细则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按照《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的,上交所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29号)同时废止。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Ⅱ 怎么发行公司债卷
一、发行债券,要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如房地产企业发行“小公募”,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特别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中作出特别规定。
二、债券发行流程
1、准备及申报阶段
(1)公司内部组建债券工作小组并确定相应的证券中介机构(券商、律所、评级、审计);
(2)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就尽职调查结果向公司提出建议。如公司暂不符合发行条件,应向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3)待公司符合“小公募”发行条件后,董事会确定具体发行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国有独资企业发行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管理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
2、发行审核阶段
(1)在公司作出发行“小公募”的决议后,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由其进行预审,其中最主要的申请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评级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
(2)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提交的“小公募”的申请文件后,如认为有问题需要公司回答或补充披露的,则会向公司下发反馈意见,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回答,反馈意见没有次数限制。在证券交易所预审通过并出具无异议函之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实践中,中国证监会审批“小公募”时主要参考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预审核报告意见。
3、发行及上市阶段
(1)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行政许可后,按照核准文件的规定,可一次发行,也可分期发行。一次发行的,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完成发行。分期发行的,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2)公司应当与主承销商组织推介、定价与配售等发行工作。其中,可以采取招标、簿记建档或簿记建档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公司债券。采取簿记建档发行的,公司、簿记管理人应在发行前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制定发行方案,明确簿记场所、簿记建档发行流程、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和配售规则、应急处理和簿记记录等内容;
(3)上述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发行申请,发行申请文件主要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发行核准批文等;
(4)发行申请通过后,公司应当提交票面利率和发行结果公告并及时做好债券持有人整理等工作;
(5)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日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市申请,上市申请文件主要有:上市申请书、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募集资金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名册、审计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担保文件(若有)。申请通过后,“小公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转让。
4、持续跟踪阶段
(1)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如每年至少发布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持续关注公司及保证人的资信等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同时,若债券到期,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兑付义务。
Ⅲ 什么是簿记管理人
簿记管理人(簿记建档人)一般是指管理新发行出售证券的主承销商。
簿记建档是一种系统化、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方式,包括前期的预路演、路演等推介活动和后期的簿记定价、配售等环节。簿记建档人的工作具体流程为,首先进行预路演,根据反馈信息并参照市场状况,簿记建档人和发行人共同确定申购价格区间;然后进行路演,与投资人进行一对一的沟通;最后开始簿记建档工作,由权威的公证机关全程监督。簿记建档人一旦接受申购订单,公证机构即刻核验原始凭证,并统一编号,确保订单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簿记建档人将每一个价位上的累计申购金额录入电子系统,形成价格需求曲线,并与发行人最终确定发行价格。
何为簿记管理人:
如果说保荐人是决定发行人能否顺利上市的关键,那么簿记管理人则是发行人能够上市后最为重要的角色,因为他掌握着股票发行的需求账簿,也就掌握着IPO中机构投资者的买入指令,更重要的是,他还负责向这些机构投资者分配股票份额。(簿记管理人通常情况下也是保荐人)尽管在理论上,分配的份额方式必须是公正独立的,要考虑到每位潜在投资者的质量(例如,投资者是否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但事实上每个簿记管理人都不可避免的热衷于想自己的优质客户分配更多的股票份额,投资人为了获得足额的股票份额,不可避免地要向簿记管理人的银行下单认购,在严重超购的热门股票中尤甚。而且IPO之后,簿记管理人将会是稳定市场上(绿鞋机制执行人),进入股票市场购买(或者出售)股票以稳定价格,使其股价在上市初期处于正常水平,所以说在IPO过程中簿记管理人是非常重要的角色。
Ⅳ 债券的发行费用记入什么科目
金额较大应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金额较小,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利息调整在实际会计实务中大多反映在企业债券、股票往来业务中。如A公司2010年10月1日购买B公司发行5年期债券,债券票面价值200万元,票面利率为6%,实际花费为201万元,每年12月31日付息,到期还本。会计处理如下:
2010年10月1日购入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B公司债券(成本) 200 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B公司债券(利息调整)10000
贷: ————银行存款 2010000
(4)发行股票7日簿记建档扩展阅读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采取询价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进行询价,并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区间,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
簿记建档是指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价格或利率区间后,向市场公布说明发行方式的发行文件,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网下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价格或利率及数量意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并进行配售的行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在定价过程中,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
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
Ⅳ 发行日是簿记建档日还是信托成立日
发行日是簿记建档日
Ⅵ 何谓簿记建档,哪位高手能告诉我
簿记建档是一种系统化、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方式,包括前期的预路演、路演等推介活动和后期的簿记定价、配售等环节。簿记建档人一般是指管理新发行出售证券的主承销商。其具体流程为,首先进行预路演,根据反馈信息并参照市场状况,簿记建档人和发行人共同确定申购价格区间;然后进行路演,与投资人进行一对一的沟通;最后开始簿记建档工作,由权威的公证机关全程监督。簿记建档人一旦接受申购订单,公证机构即刻核验原始凭证,并统一编号,确保订单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簿记建档人将每一个价位上的累计申购金额录入电子系统,形成价格需求曲线,并与发行人最终确定发行价格。
Ⅶ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什么股票
公告显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于5月13日发行2015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此次超短期融资券的联席主承销商。
本期超短融规模20亿元,期限260天,将由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本期超短融的利率为固定利率,发行利率根据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结果确定。本期超短期融资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日程安排方面,本期超短融5月13日发行,5月14日缴款并起息,5月15日起上市流通,2016年1月29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遇节假日顺延)。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不设担保。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A;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
Ⅷ 债券发行方式:簿记建档集中配售和簿记建档向承销团设置的营业网点公开发行的区别
簿记建档集中配售和簿记建档营业网点公开发行的区别主要是债券销售模式的不同。
1、集中配售指采用配额制,根据客户的预约情况申报额度,汇总后再向上级分销机构申请,额度下来后,再配售分给不同的客户。
2、承销营业网点公开发行是把所有额度都放在网点销售系统中统一销售,先买先得,售完为止。
簿记建档是一种系统化、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方式,包括前期的预路演、路演等推介活动和后期的簿记定价、配售等环节。
簿记建档是一种系统化、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方式,包括前期的预路演、路演等推介活动和后期的簿记定价、配售等环节。簿记建档人一般是指管理新发行出售证券的主承销商。其具体流程为,首先进行预路演,根据反馈信息并参照市场状况,簿记建档人和发行人共同确定申购价格区间;然后进行路演,与投资人进行一对一的沟通;最后开始簿记建档工作,由权威的公证机关全程监督。簿记建档人一旦接受申购订单,公证机构即刻核验原始凭证,并统一编号,确保订单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簿记建档人将每一个价位上的累计申购金额录入电子系统,形成价格需求曲线,并与发行人最终确定发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