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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

发布时间: 2022-09-22 14:05:59

‘壹’ 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延期是利好利空

申请延期,有可能是利好,也有可能是利空,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才能做出专业的判断。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向后延期,是利空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上市公司要做非公开发行股票,本身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和沟通,才会宣布此事,但是在宣布之后,又进行延期,说明肯定是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不太方便公布。

公司延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一般是存在下列的原因:

第一方面是,股市行情低迷,导致没有投资者参与认购,从而会造成发行失败。

第二方面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高于目前的市场价格。这样就造成非公开发行无法进行。

第三方面是,监管层的指导意见,提示公司不能发行。

第四方面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不想这么快公开发行股票,准备开展的一些项目,向后延期进行。

整体而言,延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长期基本面形成重大影响,就算是利空消息或者利好消息,都只是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短期波动,从长期而言,需要关注的是公司的业绩和业绩成长的确定性,以及公司在行业里的地位和发展空间。

‘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
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
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
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
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
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
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
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
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
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
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
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
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
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
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
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
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
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
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
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
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
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
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
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
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
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
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
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
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
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
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
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
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
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
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
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
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
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
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
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
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
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
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
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
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
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
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
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
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
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
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
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
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
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
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
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
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
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
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
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
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
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
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
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
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
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
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
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叁’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延长一年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延长一年是什么意思?股票授权有效期延长一年的意思为:
该股票定向增发购买资产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一般股东大会通过定向增发后是有期限限制的,现在期限快到了仍没完成,所以需要延长一年的期限。
补充说明:
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
但是,作为两大背景下——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项新政,非公开发行同以前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通常来说定向增发在市场上是当成利好来看待的。这是指定向增发购买资产估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一般股东大会通过后是有期限的,现在期限快到了,所以延长一年的期限,通常来说定向增发在市场上是当成利好来看待的.

‘肆’ 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是不是利好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公司得到了现金,可以扩大经营,增加流动资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公司延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一般是存在下列的原因:第一方面是,股市行情低迷,导致没有投资者参与认购,从而会造成发行失败。第二方面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高于目前的市场价格。这样就造成非公开发行无法进行。第三方面是,监管层的指导意见,提示公司不能发行。第四方面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不想这么快公开发行股票,准备开展的一些项目,向后延期进行。
延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长期基本面形成重大影响,就算是利空消息或者利好消息,都只是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短期波动,从长期而言,需要关注的是公司的业绩和业绩成长的确定性,以及公司在行业里的地位和发展空间。
拓展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价影响的核心问题是非公开发行的股价高低影响未来的可能性。虽然正规的股评都喜欢说非公开发行价格越接近现价是利好。不过从实盘观察看,以前观察的很多个股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和股评说的相反,非公开发行的价格离现价近的股票基本上全部是下跌为主。而非公开发行的价格和现价差异较大的股票反而在大行情配合的情况下有一波。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有:1、募集对象的特定性;2、发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伍’ 圆通:37.9亿“定增”会后19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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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公众号之前请阅读提示,是否属于该目标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圆通速递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以 下简称“发审会审核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核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7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 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 —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 《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的规定 和要求,本公司对自前次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出具日(2021 年 6 月 2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是否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说明如下:

经营业绩变化情况

公司 2021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前归母净利润”)为 64,562.25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33.50%;2021 年 1-6 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59,435.17 万元,较 上年同期下降 33.74%。

公司发审会后经营业绩变化情况,在发审会前是否可以合理预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通过了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根据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扣非前归母 净利润同比下降 33.50%、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 33.74%。发审会前,公司 经营状况正常,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收费标准变动等对 2021 年 1-6 月份的业绩 影响无法准确预估,但公司及保荐机构已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文件、公告文件 中对公司可能面临的经营业绩变动相关风险做出提示。

业绩变动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员、市场基础,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不 会因公司 2021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下滑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项目预计实施进 度和预计效益、实施具体内容不会因此调整,本次募集资金与项目实施进度、实 施具体内容匹配,不会造成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时点合理。综上所述,公司 业绩变动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承诺,自前次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出具日(2021 年 6 月 2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以下简称“会后事项期间”),本公司无中国证监会《关于加 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 [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 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项。

本公司对所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了逐条核查,并承诺如下: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9]第 ZA11855 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1744 号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1960 号。本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在会后事项期间,本公 司没有发生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2、经核查,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出现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形。

3、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除上述业绩下滑外,其他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 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2021 年 6 月 18 日,本公司许张清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2021 年 9 月 9 日,本公司林凯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职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许张清、林 凯递交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局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管理层 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上述人员变动不会对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8、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管罚[2021]19 号), 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中金公司罚款 185.8 万元。前述行政处罚不会影响中 金公司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不会影响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除以上外,经办本公司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其他行政处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的签字会计师由张朱华变更为孔垂刚,除此外未发生其他更换。

10、 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进行盈利预测。

11、本公司及其董事局主席、总裁、主要股东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重大 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本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本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13、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

14、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 发生变化。

15、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

18、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 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本公司将在批文有效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发行

综上所述,本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上述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 司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37.9亿的“定增”有效期延长一年

9月14日,圆通速递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8月26日,圆通速递宣布,董事局提请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 延长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

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发行股份数量达发行上限631,966,135股,发行完成后,蛟龙集团将持有公司29.20%股份,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喻会蛟、张小娟夫妇将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2.66%、1.95%股份,并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蛟龙集团、上海圆鼎合计控制公司29.72%股份。 喻会蛟、张小娟夫妇将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34.32%股份。

2020 年 9 月 17 日,圆通速递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为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即自 2020 年 9 月 17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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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延期是利好利空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27

‘柒’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效期延迟是好吗延期是好吗

1.无论是普通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还是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且发行对象必须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2.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3.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了规定。

5.发行人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

6.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8.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9.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对特定对象范围的规定。

‘捌’ 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是利好还是利空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延后有可能是利好,也有可能是利空。
利好的话,公司得到了现金,可以扩大经营,增加流动资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另一方面有人(往往是大股东或者有实力的财团)愿意买公司的股票,说明他们看好公司的未来,可增加全体股东(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的小散户)的信心,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也有利好刺激。 但到底影响有多大,还得看当时的大势,大势向好,利好效应明显,股价上涨多;大势不好,可能影响甚微。
利空的话,可能是公司遇见什么事情需要进行调整,重组有困难,资金紧张等,不过调整后一般也会按利好方向发展的。
拓展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公司为内部职工参股所发行的股票,也包含一些相当于“股权式合营”的公司发给入股人的股票。相对于股份公司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可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其特点在于:对股东范围有较严格限制,不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发行,不能在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流动性较差。
一、在我国股票市场处于始创的阶段,它有如下作用:
1、提高公众的投资意识。就全国而言,人们的金融意识、投资意识还不高,对股票这种既不确定还本、收益又无一定,风险较大的证券认识不够深刻,有的甚至将股票与债券混淆。实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投资者对投资效果看得见,摸得到,有利于扩大股票和股票市场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培养公众的投资意识,为股票市场的发展莫定有益的基础。
2、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现在,企业自有资本金不足以支撑技术改造,设备老化、工艺落后的现象不等得到迅速的改变,大大限制了企业自我发展。发行股票就可以迅速的集聚大量的资金,既能充实企业自有的资本金,又能有效地节省财政资金。在目前大规模公开发行股票还存在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有计划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无疑是一个有利的选择。
3、增加职工的责任感。让内部职工参股几乎适合于各类的公司,而职工参股后,其所获得的红利与公司的效益相互关联,风险共担,利益同享,并能通过股东代表参与对公司管理,可以使职工更加关心公司的生产和发展情况,与公司同甘共苦,提高劳动生产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一种经济手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
4、有利于社会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其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进行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因素。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屯认识不高的情形下,会很容易出现反常的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性。
二、公司延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一般是存在下列的原因:
1、第一方面是,股市行情低迷,导致没有投资者参与认购,从而会造成发行失败。
2、 第二方面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高于目前的市场价格。这样就造成非公开发行无法进行。
3、第三方面是,监管层的指导意见,提示公司不能发行。 第四方面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不想这么快公开发行股票,准备开展的一些项目,向后延期进行。
4、整体而言,延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长期基本面形成重大影响,就算是利空消息或者利好消息,都只是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短期波动,从长期而言,需要关注的是公司的业绩和业绩成长的确定性,以及公司在行业里的地位和发展空间。

‘玖’ 股票授权有效期延长一年是什么意思

股票授权有效期延长一年的意思为:

该股票定向增发购买资产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一般股东大会通过定向增发后是有期限限制的,现在期限快到了仍没完成,所以需要延长一年的期限。


补充说明:

定向增发:

  •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

  • 但是,作为两大背景下——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项新政,非公开发行同以前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 通常来说定向增发在市场上是当成利好来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