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如何查封证券账户
根据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对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是这样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客户和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已完成清算交收程序的余额、余额变动、开户资料等内容,查询自然人账户的,应当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法人账户的,应当提供法人名称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号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加盖业务专用章。查询机关对查询结果有疑问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在必要时应当进行书面解释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权限冻结、扣划相关证券、资金时,应当明确拟冻结、扣划证券、资金所在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期限,所冻结、扣划证券的名称、数量或者资金的数额。扣划时,还应当明确拟划入的账户名称、账号,冻结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当明确冻结的范围是否及于孳息,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建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不得整体冻结。证券公司受理冻结、扣划要求后,应当立即停止证券交易,冻结时已经下单但尚未撮合成功的应当采取撤单措施。冻结后,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用于交收的应付证券和应付资金可以进行正常交收。在交收程序完成后,对于剩余部分可以扣划。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成交结果计算出同等数额的应收资金或者应收证券交由执法机关冻结或者扣划。不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笔证券或者交易结算资金要求冻结、扣划或者轮候冻结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送达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办理协助事项。要求冻结、扣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因冻结、扣划事项发生争议的,要求冻结、扣划的机关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Ⅱ 怎么知道自己的股票是否被法院冻结
摘要 股票被法院冻结后不能交易,交易需要解冻后才能进行。
Ⅲ 如何查自己名下的股票账户是否存在
这么多年了,就算账户还在也早该冻结了,只能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去那个营业部查咯
Ⅳ 股权冻结在哪里查询
法律分析:股权如果抵押登记了,拿对方企业营业执照可以在工商局打印工商信息。如果知道企业的贷款卡号码,可以找银行系统查询。如果要查冻信息,找法院去查被告为目标企业名称即可。或者网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Ⅳ 股票账户怎么查询
查询股票账户信息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通过手机上的交易软件查询,这种方法最方便快捷;
二、如果第一种方法行不通,可以通过拨打开户券商的客服电话进行查询;
三、直接到当地开户证券柜台找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切记一定要带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等必要的相关证件。
拓展资料:
股票账户是指投资者在券商处开设的进行股票交易的账户。开立股票账户是投资者进入股市进行操作的先决条件。
注意事项
(1)所需证件:本人身份证。如开立法人股票账户,需要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
(2)费用包括:申请表费用和开户费(上海股票账户收取40元/户,深圳股票账户收取50元/户);
(3)操作流程:投资者需填写申请表并交纳手续费;持有关证件、申请表及开户手续费收据到开户柜台交柜台承办人;承办人核查上述材料无误后,申请人收回有关证件、收据并领取股票账户卡。
注:所有证券公司以及各大银行。
挂失与补办
(一)深市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
1.投资者遗失证券账户卡,可凭身份证到中证登记深圳分公司或其指定的证券营业嗍办理挂失补办证券账号新号码的手续。
2.如投资者同时遗失证券账户和身份证,需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3.投资者如委托他人代办挂失,代办人应同时出示法律公证文件。
(二)沪市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
证券营业部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证券账户挂失申请:
1.认真审查投资者的本人身份证(如身份证同时遗失,须提供户籍管辖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并贴本人近期证件照盖公章);
2.证券账户所有的证券予以冻结;
3.在投资者提供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代理机构开出相同证券账户登记资料的新证券账户后,为其办理相应的证券转户手续;
4.证券营业部在受理投资者转户并登记其证券明细账后,于当日闭市前将变更情况传送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用于变更登记;
5.证券营业部可办理投资者撤销挂失申请,但已办理证券转户手续的证券账户不能撤销挂失;
6.证券营业部在受理投资者证券账户挂失的证券账户,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把挂失账户内的全部证券权益一次变更登记到转入方的账户。
Ⅵ 法院能查到股票账户吗
法律分析:可以。人民法院能查到股票账户吗的规定是基于办案需要,可以依法查询。股票等有价证券属于财产性质。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基于办案需要,有权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查封、冻结当事人的股票,只有查到股票账号才能查询到是否有股票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Ⅶ 股票账户被冻结了怎么办
股票账号长时间不用被冻结之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去其它证券公司重新开一个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或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去证券公司的营业部进行激活操作,激活之后,投资者可以继续使用它交易股票。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申请激活沪市休眠A股账户及对应的休眠资金账户,需在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
激活沪市无指定交易的休眠A股账户,可在任意证券公司办理。投资者申请激活深市休眠A股账户,可以在原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其他证券公司办理;
激活深市休眠A股账户对应的休眠资金账户,需在原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
股票账户里的冻结资金一般是指投资者在进行委买入操作没有成交,临时被冻结的资金, 如果撤销委托,就会立即解除冻结,还原为可用金额;如果当天没有撤销委托,需待第二天会自动解除冻结,还原为可用金额;如果这笔资金不是当天卖出证券还返的资金,而是你帐户上原有的资金,则是可取金额,当天即可从证券转银行取出来;如果这笔资金是当天卖出证券还返的资金,则必须等第二天才可从证券转银行取出来。
除此之外,投资者在中签新债时,也会出现冻结资金的情况,即投资者中签新债之后,投资者的可用资金会自动被用作缴纳新债的资金,如果可用资金不足,则投资者账户资金会出现负的情况。
股票账户被冻结之后在重新激活之前是无法再次交易了,通常来说股票账户一般三年之内没有进行过股票交易、且A股账户里没有持有股票账户资金低于100元那么该账户就会休眠。
股票账户冻结不能在网上解冻的,必须通过开户的证券公司解冻,让其帮忙激活,投资者带上身份证去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办理激活即可,如果不使用该账户也可以注销休眠账户重新开户。另外股票账户冻结后不能进行股票交易和银证转账。
假如是单个证券账户被冻结,那么其他的证券账户还是可以用的,假如是投资者名下所有证券账户被冻结,那么所有的证券账户都不能用,单个投资者可以开头3个股票账户。
Ⅷ 如何查看股票资产帐户资金
查看股票账户基金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使用手机(Rednote9)在应用商店下载一个交易软件(如同花顺版本:10.38.04),然后打开软件,输入证券账号、密码;再选择查询账户,即可看到股票资产帐户资金。我们只需要登录自己的交易软件,然后在股票资金中就能够看到自己的资金账户,不管是用电脑还是手机APP都可以,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也是目前大多数股民使用的方法。还有一种方法是可以联系证券公司的客服电话,完成身份验证后系统会提供给你,也可以带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证券公司营业部柜台查询。
拓展资料:
1、股票是分为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两种的,证券账户用来购买股票,而资金账户则是用来支付款项和卖掉股票之后存放资金的账户,它们虽然有关联,但也可以说是分开的。证券账户在各个券商都是完全通用的,但是资金账户是只有在你开户的券商处才能够使用。
2、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换言之,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Ⅸ 如何查询股权是否冻结查封
法律分析:股权查封,可以在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查询。法院查封股权的时间是,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法院可以办理续行查封手续,查封期限是不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