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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规定不能采用什么方式发行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9-02 03:36:41

㈠ 股票为什么不能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又称折价发行。因为:
1、公司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实际上就意味着公司对债权人有负债行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这种发行价格会使公司实有资本少于公司应有的资本,致使公司资本中存在着虚数,不符合公司资本充实原则。
股票有许多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票面面额和发行价格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种:
1、票面面额是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额,表示每一单位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
2、发行价格则是公司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收取的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有三种情况:
1、股票的发行价格就是股票的票面价值。
2、股票的发行价格以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为基准来确定。
3、股票的发行价格在股票面值与市场流通价格之间,通常是对原有股东有偿配股时采用这种价格。
4、国际市场上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考公式是:股票发行价格=市盈率还原值×40%+股息还原率×20%+每股净值×20%+预计当年股息与一年期存款利率还原值×20%

㈡ 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如果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但未经过批准,则构成违法发行证券,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

《证券法》第10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核准机构可以是证监会,也可以是国务院其他证券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核准制不仅适用于我国公司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也适用于公司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在我国境内上市,也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在国外上市。

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人首次发行新股时,公司原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也称“老股转让”。

(2)我国证券法规定不能采用什么方式发行股票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㈢ 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第三章、《证券法》对核准制的有关规定

我国《证券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发行核准制进行明确规定: 规定了发行人自主选择券商、协议确定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原则
《证券法》第22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一规定表明,按照核准制的要求,发行人选择承销商和确定发行价格都趋向于市场化,市场选择发行公司的机制开始发挥作用。 第四章 核准制下的工作程序 为实施《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有关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运作程序。第四章、发行人自主选择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为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从公司发展战略和寻求发行上市需要出发,自主选择其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
中国证券业协会2000年发布了《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按统一标准,对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考评。积分前8位的授予“信誉主承销商,中国证监会将对其发行承销业务优先受理。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进行重大重组的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的,证券公司应履行其对发行人的上市辅导义务。在1年的辅导期内,需要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对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顾问服务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成立内核小组,并按内核程序对决定推荐发行的公司出具推荐函。要明确推荐意见及其理由,正确评价发行人发展前景,阐明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揭示发行人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等。对于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尽职调查报告或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1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司布后1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推荐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发行人获准发行股票后,将与承销商依据公司价值和一级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定价和发行方式都将更多吸取国际市场的经验,趋于多样化和市场化。
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也将对市场状况作出判断,选择认为适宜的时机发行股票,以尽量保证发行成功。

㈣ 在股票中,我国目前不允许发行哪些股票

我国目前不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这种股票没有明确的票面价值,在交易时会存在很大漏洞,很难确定它的内在价值,所以现在国家规定不允许这种股票发行。但这种股票在西方很多市场是比较常见的,它发行以后便于分割。

股票发行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一个新的股票在发行时,它的发行价格是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而定的,这个价格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的时候都会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的发行价格,它的计算公式是新股发行价等于每股税后利润乘以发行市盈率。股票发行价格直接关系到发行人与投资人的根本利益,关系到股票上市以后的走向,如果发行价太高会增加投资风险,抑制投资人的热情,而发行价格太低,又不能满足发行人对筹资的需要。

㈤ .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股票不得 ( )

哈哈!悲伤男雪人的话看似很对! 他说的没错,就是有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但是这只是类别,是全世界股市的发行方式!!! 在中国,股票是不允许折价发行的!!!选择的是B! 不是C!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第九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证 券 发 行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 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第十五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㈦ 37、下列股票不能直接依据我国公司法发行的是() A、无记名股票 B、无额面股 C、人民

B
《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㈧ 非公开发行股票

1、非公开发行股票概念
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是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而划分出来的两种股票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2、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征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是利好,尤其是如果有增发价格如果与二级市场联动,将会推动股票股价。股价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并购重组对股价的影响、股票价格与股票成交量的关系、税收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等。
3、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势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较于公开发行而言,能减少发行股票的筹资成本与时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优点是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由于可以获得审核豁免,从而大大降低筹资成本,因而对于许多企业来说,非公开发行具有很大吸引力。

㈨ 依据我国公司法不能发行的股票是什么

2006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行的是新公司法和证券法,本次修订的一个特点是股票发行在公司法中不再作出规定,而由证券法进行规定,证券法对于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要求,具体规定由证券部门制定,因此,你的问题可以参阅证监会首发管理办法(主板和创业板两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