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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发行股票嘛

发布时间: 2022-08-31 01:13:06

① 政府可以持有公司股份吗

法律分析:国家公务员可以以其合法的财产合法的方式买卖股票。因此,国家公务员可以通过合法的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② 能够发行股票的政府机构有哪些

一般通过下属的企业(国有企业)或金融机构(社保基金,汇金公司等)。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四)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五)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 中央银行只能发行债券不能发行股票吗,那为什么还发行的中央银行股票谢谢

中央银行是政府机关,不可以发行股票,作为管理金融的机关,他可以通过发行央票来调节流动性

④ 有政府发行的股票吗

中央政府只发行国债和央票。政府可以通过国有企业发行股票.想炒股的话可以加我。

⑤ 政府机构可投资股票吗

可以,一般通过下属的企业(国有企业)或金融机构(社保基金,汇金公司等)。

⑥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第三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第五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股票的发行第七条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第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⑦ 谁可以发行股票

经过注册的公司,向证券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请,核准后就可以发行股票了。

⑧ 国家是否有权利发行股票

国家不是企业,不会发行股票,只会发行债券。

⑨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对股市是利好还是利空为什么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对股市是利好。因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主要是用来发展基础建设,如公路、铁路等。对于短期来说肯定是个利好,这样大盘会有反弹。如果再配合其他政策性利好,大盘会有一波像样的反弹。利空是股市用语,是指能够促使股价下跌的信息。利空是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恶化、银行紧缩、银行利率上调、经济不景气、通货膨胀、天灾人祸等能够促使股价下跌的信息,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能够促使股票价格下跌的不利利益。
拓展资料:
1、 债券
债券是发行人为筹集资金,在约定的时间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到期还本而发行的证券。其本质是债权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发行人通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
因为政府债券有政府税收担保,风险最小,但收益也是最小的。企业债券风险最大,收益也较高。债券购买人或投资人与发行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是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人)是债权人。
2、 主要特征
①偿还性
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②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和市场实际情况灵活转让债券,从而收回本金,提前实现投资收益。
③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变化而变化,能够按期收回本金。
④盈利性
盈利性是指债券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益,即债券投资的回报。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债券收益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投资债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化买卖债券赚取差价;三是投资债券获得的现金流再投资的利息收入。
3、 债券基金没有风险吗
有,基金不是保证本金和收益的产品。所有的基金都有风险。只是根据投资对象不同,风险也不同。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基金风险由所投资的债券决定。债券的风险较低,所以债券基金的风险相对较低。
4、 股票与债券的区别是什么
①不同的发行主体
作为一种融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的社会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只能由股份制企业发行。
②收益稳定性不同
在收益方面,无论发行债券的公司是否盈利,在购买债券之前,利率已经确定,到期可以获得固定利息。一般股票的股息率在购买前是不确定的。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利润的变化而变化。利润多了就会多,利润少了就会少,没有利润可得。

⑩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票管理,引导资金合理流动,维护股份制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街道企业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是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发给入股者证明其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应为记名股票。
股票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股票遗失可申请挂失。第四条发行股票,应遵循自愿认购、平等互利的原则。禁止以摊派形式发行股票。第五条股票发行或交易不得有虚伪、欺诈等行为。第二章发行管理第六条本市股票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分行)。第七条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公开发行)以及横向经济联合中向投资方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定向发行),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审批。
凡向本企业内部职工发行股票(以下称内部发行)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向人民银行市分行备案;十万元以上,要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审批。第八条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不得向银行申请发行股票。第九条新建股份制企业的发起者认购的股票,不得少于股票总额的30%。第十条首次发行股票的,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企业组织章程和发行股票的简章。
(三)招股范围和筹资总金额、资金投向、效益预测的可行性报告。
(四)股份制企业发起者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
(五)人民银行市分行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就交验县区以上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非股份制企业,要实行股份制的,还应提供其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所作的重估资财的报告书。第十一条首次发行股票以来未出现经营亏损情况的股份制企业,允许再次申请发行股票。申请时除应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外,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再次发行股票的决议。
(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社会审计部门查核签证的首次发行股票以来的财务报表。第十二条股票一律以人民币计值,需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明股票字样(内部发行的,还应标明内部发行字样);
(二)企业名称;
(三)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四)股票面值;
(五)发行日期;
(六)股票编号;
(七)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九)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发行的日期和文号;
(十)股票持有者姓名或名称;
(十一)转让、挂失规定和记录格式;
(十二)股份制企业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之前,应将股票格式送人民银行市分行审定。并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刷。正式发行前,应将票样送人民银行市分行备案。第十三条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应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内部发行或定向发行股票,可自行组织发行,也可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凡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的,双方需签订代理协议书。第十四条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在批准机关规定期限内(一般自批准发行之日起三个月)完成,并向批准机关申报实收股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股票不得发行。第十五条凡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应按季向人民银行市分行报送财务报表,并定期向股票持有者报告该企业的经营情况。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只能使用自有资金。第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和由国家拨行政费的单位不得投资入股。第十八条股份制企业不得在市场上购买自己发行的股票。第十九条个人购买股票不应超过股份制企业股票总发行额的3%。第三章交易管理第二十条股票交易业务统一由金融机构经营,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股票交易业务。金融机构经营股票交易业务应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第二十一条股票上市交易应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上市交易。内部发行的股票和公有制为体的股份制企业用固定资产折认购的股票不是上市交易。第二十二条股票交易以现货为限。
股票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股票价格由委托方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