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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❷ 法院能查到股票账户吗
法律分析:可以。人民法院能查到股票账户吗的规定是基于办案需要,可以依法查询。股票等有价证券属于财产性质。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基于办案需要,有权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查封、冻结当事人的股票,只有查到股票账号才能查询到是否有股票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❸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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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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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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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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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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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❹ 请问中国法院网是不是可以查到全国所有案件的执行公告结果呀
不回查到全国所有案件。有一部分法院的判决书是应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
可以去汇法网裁判文书http://www.lawxp.com/Case/查询相关案例;
找到12756297条判决书!
其中民事案件判决书167万篇;刑事案件30.1万篇;行政管理与国家赔偿案件7.5万篇;司法制裁案件4篇;
法院机构1275.5万篇;仲裁机构328篇;政府机构97篇;检察院3篇;
❺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至今发布了多少批了,在哪能找到全部案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一共发布了31批指导性案例,第31批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案例172-178号。
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权威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到全部案例。或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右上角输入关键字:指导性案例,点击搜索既可以看到全部指导案例。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六条 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❻ 12368法院官网怎么查询案件
12368法院官网查询案件的流程为:
1、首先在手机中打开微信, 点击我的,点击支付进入到新的页面;
2、然后在打开的页面中,找到城市服务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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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点击我的案件, 选择省份城市查询具体的个人案件信息,就完成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❼ 法律案例与新闻案例
汶川大地震使大量民房倒塌,沦为废墟。尽快建立产权属于自己、看起来悦目、住起来舒心的房子,是许多灾民发自内心的渴盼。但灾民们要切记,为确保建房事项进展顺利,一定要依法行事,切莫闯法律红灯。
红灯一:建房地址与重建规划不符
案例:老周的村子处于地震中心,完全被震垮。由于他家经济条件尚可,有一定积蓄,他不想给政府添太多麻烦,在清理完废墟后,正计划自力更生,在原地修建自家房屋。村支书获悉后,提醒他说:“我们村受‘5·12’大地震的破坏,山体滑坡严重,地质条件特殊,生态脆弱,是否整体搬迁,还有待上级的恢复重建规划确定呢。”老周顿时恍然大悟:如果自己辛辛苦苦重建了住房,到时比较详细的重建规划出来了,结果是此处不适宜建房,原来的住户必须全部搬走,那么,新建的住房自然要闲置,岂不是吃了大亏?于是,他决定等当地重建规划出台了再作谋划。
点评:地震灾后的恢复重建规划,主要包括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它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安排。”而且,其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还进一步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本案例中,既然老周家所在地的地质条件复杂,不太适宜建房,有待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该地是否作为居民点、进而是否允许建房。老周果断暂缓建房,是十分明智的。
红灯二:筹集建筑材料违背法律规定
案例:志华家的房子在地震中受到毁损,他正计划重新建房。建房不仅需要水泥、红砖、钢材等,还需要大量河砂和木材。他认为,水泥、红砖、钢材等固然必须花钱购买,但河砂可以自己去离家不远的河里掏;木材可以径直去自家的责任山上砍伐。他妻子听了,提醒他说:“你那样做,当心犯法哟。”
点评:我国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需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见,河里的砂子,不是随便可以开采的。另外,森林是绿色宝库,对于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美化环境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森林的生态效益远远超过其经济效益,我国十分注重保护森林资源,对林木的采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在本案例中,志华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到河道里采砂;而他家责任山上的林木,不属于“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必须凭证采伐,他在没有依法领取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也不得随意采伐。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红灯三:发包工程不问承包人资质
案例:老马是汶川灾区的一名泥水工,经常在外面承包基建工程。明飞家的房子毁于地震,初步决定重新修建一栋面积300余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并计划将工程交给老马做。明飞的一位同学提醒他说,老马只不过是一名个体包工头,并不是什么正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将房子发包给他修建,好像不妥当吧?明飞无所谓地答道:“没关系,他修了许多房子,在建筑方面内行得很呢。”
点评:我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其中的“各类房屋建筑”,理所当然包括各类灾后重建的住房。故灾民建房,也必须遵守该法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这就是说,没有取得资质证书而承包工程,或者虽然取得了资质证书,但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规定越级承包工程的行为,都属禁止之例,如实施这种行为,将受到处罚。而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如有违法所得,还应没收。
本案中,如果明飞果真将工程发包给老马,即便主管部门不处罚,但一旦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于明飞在发包工程时没有审验老马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也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可见,将住房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人修建,严重违法,风险太大。
全国证券第一案尘埃落定 6800人接受调解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历经四年零七个月,全国证券第一案——东方电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尘埃落定!2007年9月10日,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除了不适格原告(不在赔偿范围内的,已经撤诉)和因资料不全的100多名原告(将就现有的电子信息进行赔偿)之外,其余6800余名原告全部接受了调解。
“东方电子案”多项第一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于2003年1月9日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曹小妹等七名股民诉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案,这是该规定施行后全国第一起上市公司高管因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刑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也是“东方电子案”的第一批原告。
从刑事判决生效,到2005年1月底诉讼时效到期,两年间,青岛中院受理涉及“东方电子”的案件为2716件,诉讼标的额4.42亿元,诉讼费1800万元,原告6989人。案件受理后,由于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中国股市一直是熊市,提起诉讼的股民们迫切地希望得到赔偿,因为他们不但在这个股票上损失惨重,在其他股票上也有损失,只不过其他股票不能寻求司法救济而已。
对于被告而言,高管大换血,虚假陈述被揭露,证监会介入调查,市场急剧萎缩……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消极应诉也是正常反应,包括利用合法手段,比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就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而言,该案标的额是全国第一,起诉人数是全国第一,调解率是全国第一。
法官破解一个个难题
从立案情况来分析,“东方电子案”可谓错综复杂:有的原告起诉的是上市公司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原告起诉的是隋元柏、高峰、方跃三个被判刑的人;有的原告为了获得更多的救济途径,不仅将其大股东——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列为被告,还将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列为被告……如此一来,造成案件很难合并审理。此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也不一样,有的是用简单的加减法,有的是用算术平均法,有的是用先入先出法,有的是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其诉讼请求差异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青岛中院于2004年11月开了一次庭,通过案件审理发现了很多问题:被告对原告股民身份提出异议,部分原告提供的资料看不清,更看不清资料上面的章是什么单位盖的,被告担心原告对不利于其本人的信息有所隐瞒。
那么,怎样解决这个难题呢?后来,原告申请法院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股民的电子交易记录。其间,法官先后四次到该交易所,其中,前两次是调取大多数原告的身份情况、股东代码等信息,第三次是查询职工内部股、原始股、配股等情况,第四次则是对信息不全的做最后努力。
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发现,近7000名股民是无法通过手工计算的,一是工作量非常庞大,二是不敢保证100%的准确性。为此,法院考虑设计一个软件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来以为这个软件的设计很简单,以为用EXCEL表简单设几个公式就可以解决,后来发现情况远非如此,因为每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人买了一笔,有的人买了多笔,在此期间“东方电子”有四次除权,一定要复权计算,因此处理起来非常麻烦。不仅要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还要计算佣金的损失,以及利息的损失、印花税的损失等,而国家为了调控市场,在此期间多次调整利息和印花税,因此每处理一个问题都要重新设计一次程序,不过,最终还是达到了可以准确计算损失赔偿额的目的。
为了让原、被告都能看明白,法院又对软件进行升级,对一个股民信息可以同时生成三个工作簿:第一个工作簿反映了该股民买卖股票的所有情况;第二个工作簿体现了法院所有的计算过程;第三个工作簿是文字说明,告诉股民是如何一步步算出来的。至此,软件已经做得尽善尽美了。
走调解之路实现双赢
最初,原、被告双方都不同意调解,原告急于拿到补偿,其认为调解就是让步,其不想让一分钱,被告则计划通过一审、二审、执行来拖延时间。其实,判决对原告是不利的:一是一审、二审、执行是个漫长的过程;二是如果判决把被告“压垮”了,股民也拿不到什么补偿;三是上市公司还有其他投资人、3000名职工,他们的利益也会因判决而无从保障。所以调解是个实现双赢的过程,法院努力的重点就是既维护股民的利益,又维护上市公司投资人、职工的利益,过程中掌握合理的分寸。
经过法官上百次的做工作,终于使双方都同意调解,但同意调解与达成调解方案是有很大距离的。经过漫长的调解工作后,法院等来了2006年7月的股改方案,大股东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同意以6000万法人股来承担不超过65%的赔偿责任,局面好像是柳暗花明调解成了,但其实不然。
直到2007年7月,原、被告双方才达成调解协议,这一年法官又做了哪些工作呢?实际上,尽管被告同意支付,但对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都还没有确定,而这些日期又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到底以哪个数据作为计算损失的标准?以什么方式来支付赔偿?如果用股票支付,作价多少?带着这些问题,一年来又是数十次的磋商,最后终于在2007年7月28日,双方达成了框架协议。
上海一渡假村老总串通银行员工骗1.4亿被判死缓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一渡假村老总蔡羽在无经营及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两名银行员工以支付中间人高额息差、好处费的方式,采用伪造贷记凭证、支票、业务委托书等手法骗取四家企业存于银行的近1.4亿元资金,造成巨额资金无法归还。9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四名被告人中有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现年43岁的蔡羽身兼上海市泛洋城市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职务。2005年10月,蔡羽伙同某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客户经理韩巍、泛洋城市度假村董事长秘书黄英,由韩通过中间人联系到江苏某公司,诱使该公司将1000万元以七天通知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随后,黄、韩二人通过伪造《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制造了该公司已在银行办理1000万元通知存款的假象,而该款实则进入了该公司的一般存款账户内。同年11月,韩巍持伪造的贷记凭证将1000万元划入蔡羽名下公司银行账户内。蔡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及向中间人支付高额息差,韩巍从中获得好处费1万余元。
2005年11月间,蔡羽又伙同韩巍、黄英以伪造贷记凭证的方法将上海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近1000万元银行存款划出,用于偿还蔡羽名下公司对外债务、提现及支付中间人好处费。去年2月,该建筑公司因年度审计向银行出具询证函,询证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情况,为掩盖钱款已被盗划的真相,韩巍在该询证函上加盖了伪造的银行业务公章,并将该函送回建筑公司,以使该公司相信存款仍在该行的账户内。
2006年2月,蔡羽与韩巍、黄英及上海市无业人员陈梁等人故伎重演,诱骗上海一公司将4000万元存入银行。由韩巍将伪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提供给该公司,截留银行开具的真实的《开户证实书》并复印该厂预留印鉴。为防止今后划款时银行打电话向企业核实,韩还将企业印鉴卡上预留的公司电话号码进行修改,并在原有的号码后加上蔡羽住处的电话。与此同时,蔡指使陈梁找人私刻了该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并向陈提供了该公司开户资料复印件,由陈通过时任上海某银行客户经理的李忠以该公司名义,在银行开设了由蔡羽实际控制的账户。在此后的两个月中,该公司的4000万元存款及4.9万余元利息被蔡羽账户中,韩巍从中分得23.6万元。
2005年11月,蔡羽经与陈梁共谋,串通李忠假冒所在银行副行长,与陈梁一同携带伪造的《单位人民币协定存款合同》与上海某投资公司签约,诱骗该公司在银行存入8000万元。2005年11月至去年2月,黄英在蔡羽的指使下伪造相关划款凭证,将该公司存于银行内的7900万余元分别划入蔡羽名下三家公司账户,陈梁从中分得赃款170万元,李忠分得160万元。
为便于实施犯罪,陈梁于2005年9月至11月间,先后找人私刻了银行公章、业务章、存款专用章、转讫章及被害企业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私章等20余枚印章。
2006年5月12日,韩巍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3日,在逃的蔡羽、黄英、陈梁、李忠归案。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羽伙同被告人韩巍、黄英、陈梁、李忠采用伪造贷记凭证、业务委托书、支票的方法骗取四家企业存于银行内的近1.4亿元资金,其行为分别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此外,陈梁还指使他人私刻银行、企业印章,其行为又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鉴于被告人蔡羽的犯罪所得部分被用于公司,到案后追缴了部分赃款;被告人黄英未分得赃款;被告人韩巍、李忠、陈梁均有退赃等情节,故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相同两项罪名判处被告人李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处罚金16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英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陈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80万元。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追缴赃款发还各被害企业。
路管所设路障护路 "歇业"车辆要国家赔偿获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为防止路面损坏,河南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在公路上设置路障,限制车辆通行,造成原告邓连喜、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经营车辆不能通行。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不服公路行政管理,请求国家赔偿案,判决被告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赔偿二原告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运管费等直接经济损失32759.28元。
2004年12月,原告邓连喜贷款20多万元购买一辆25座的豪华金龙客车,挂靠在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名下经营客运,经省、市运管管理部门批准,邓连喜取得在汝南县官庄乡舍屯村至郑州线路上经营客运业务的资格。邓连喜投入营运后,方便了舍屯、韩庄及附近乡镇群众出行,客车几乎天天客满,邓连喜乐在脸上喜在心上。
2005年8月,舍屯至韩庄段公路大货车流量大,路面破坏严重,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对该段路面进行了翻修。为防止超载大货车通行损害路面,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在该路段两侧设置了一对长3.5米,宽2.2米,高1.3米的水泥限行墩,使原来9米宽的路面仅剩余2.4米宽。原告车辆2.5米宽,从2.4米宽的水泥限行墩处无法通行,客车从此停止了营运。原告邓连喜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解决,二原告一纸诉状将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被告在公路上设置限制通行的水泥墩,限制车辆通行,违反相关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且与二原告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2759.28元。
恶意注册域名侵害驰名商标 金华审结商标侵权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8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中依法认定一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利用该商标恶意注册域名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今年1月17日,原告浙江顺时针服饰有限公司公司收到一封电子邮件。发信人宋某称,他已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顺时针内衣.com”的中文域名,想以2万元向公司转让该域名。顺时针公司认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顺时针”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顺时针服饰有限公司为证明“顺时针”商标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商标驰名程度证明在内的六组证据。
根据查明事实,法院依法认定“顺时针”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宋某注册的“顺时针内衣.com”域名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其向原告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表明对该域名注册具有恶意,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被告立即注销在网络上注册的“顺时针内衣.com”域名,被告赔偿顺时针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佛山审理一涉黑大案 被告人众多案件复杂预计审12天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今天(15日)公开审理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案件,该案36人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10项罪名。因该案涉及犯罪人数众多、案件复杂,案件庭审时间初步预计将达到12天。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7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超刚先后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城、上元物流中心等地内组建了军力搬运队、上元安徽搬运队,纠集了被告人邓彪、张光民、王子强等人,采用恐吓、威胁和暴力殴打等手段,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阻止其他搬运队承接搬运业务和仓库自带搬运人员进行搬运,排挤其他搬运队人员进行搬运工作,从而控制了上述两地的搬运市场,从中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2004年起,被告人张超刚、咸冠宇、王林纠集被告人黄元锋、咸勇、李旺等11名被告人及他人,在禅城区及周边地区开设多个赌场和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并通过收取保护费、合伙入股等方式控制了他人开设的赌场,又通过恐吓、殴打、抢劫、聚众斗殴等方式强行关闭了不与他们合作的赌场,通过实施抢劫、绑架、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垄断禅城区及南海区大沥、平洲等地的地下赌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通过经营、控制搬运市场及地下赌场,以被告人张超刚为首的犯罪组织在经济上得到迅速壮大,逐步形成一个以张超刚为首,被告人咸冠宇、王林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邓彪、张光民、王子强、王子平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了非法操纵拍卖市场,牟取非法暴利,2007年1月,被告人张超刚、王林、凌伟超、王保中、黎国民经商议,确定只要有凌伟超、凌志(另案处理)这一方的人参加的拍卖会,被告人王林、王保中负责组织手下人员采用暴力、恐吓的手段迫使其他参与拍卖的竞买人放弃参与竞拍,从而保证凌伟超、凌志这一方能以低价获取拍卖物;而被告人凌伟超则从拍卖物的利润差价中提取30%作为报酬。从此之后,以被告人张超刚为首,被告人王林、凌伟超、王保中、黎国民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付青舟、程国海、张卫国、谷建川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涉足拍卖行业。仅2007年1月至4月间,上述被告人就有分有合地对在佛山市辖区内举行的五场拍卖会进行非法操控,严重破坏拍卖行业的秩序。
公诉机关还指控,上述36名被告人还有分有合的实施了敲诈勒索、抢劫、绑架、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
记者今天从禅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因该案涉及犯罪人数众多、案件非常复杂,仅公诉案卷多达60余卷,证据多达400余份。因此,该案庭审时间初步预计将达到12天。
浙江《物权法》第一案:房顶晒台你凭啥独占
来源:新华网综合 作者:
据《今日早报》报道,顶楼的业主把通往房顶的门锁上了,独占晒台,还在屋顶盖起了违章建筑,这引发楼下其他业主的不满。
在向行政部门投诉无效后,楼下的业主以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中的条款为依据,将顶楼3位业主告上法院。昨日,丽水青田县法院正式受理我省首例依据《物权法》提起的诉讼。
顶楼业主霸占房顶引众怒
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的21户业主,基本是邮政电信系统的职工和家属,在邮政电信没有“分家”前,很多住户还都在同一个单位上班。
但在今年6月前后,住在4幢的业主却因为屋顶晒台的使用问题发生纠纷。楼下的住户有一天突然发现,通往房顶的门被顶楼的3户业主锁上了,其中一户业主还在房顶的晒台上盖起了违章建筑。
顶楼住户的做法让楼下业主很生气,4幢屋高8层,地势相对较低,周边被高楼阻挡,采光性不是很好,平日里楼下业主的衣服被子都晒在屋顶,现在晒台让顶楼的业主占去了,他们当然不答应。
业主投诉无效用《物权法》维权
在与顶楼住户交涉无果后,楼下业主向主管部门投诉。当地建设局随后向顶楼住户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3家住户恢复屋顶晒台原状,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在向顶楼3家住户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刻将房顶大门打开供全体住户共同管理、使用的要求再次遭拒后,楼下16家住户集体向法院提起讼诉。
楼下住户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楼下和顶楼的住户依法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及贮藏室等专有部门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顶楼住户擅自将房顶的门锁掉,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据此,楼下业主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对房顶及房顶晒台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责令顶楼3家住户立即将通向房顶的门钥匙交给楼下住户,以保证楼下住户的权利不受侵犯。
《物权法》明确业主维权依据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先权认为,行政和司法是两种不同的救济手段,青田花园的业主在投诉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因为《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业主维权依据。
《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项先权说,《物权法》明确了业主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管理整个建筑物的权利,如果侵犯了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就可以按照物权保护的方法提起诉讼。物权保护有各种方法,承认你的权利,排除妨碍,甚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❽ 怎么查股票起诉的案件
可以在全国民事诉讼案件网上查询,大部分案件已经公开,可以凭相关案件信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
股权纠纷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所以一般情况下,股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年,需要当事人注意。
❾ 除了裁判文书网和无讼案例网,还有什么查询案例的网站或者软件
中国法院网 法律文库
该网站的使用方法特别的简单,只需要在浏览器内输入网址即可进行查询,具有一定的官方性质,整体的更新速度很快,包含有法律法规,立法追踪,地方法规,司法解释,政策参考等功能,一来能够让用根据自身所需来在短时间内找到相关信息,二来能够有效的起到提升法律意识的作用。
OpenLaw
OpenLaw开放联盟成立于2014年,是一个能够为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和对法律有着一定兴趣的用户提供帮助的平台。里面报告有有关法律的多个领域,如法律服务,知识分享,案例的查询与分析等,都具有较强的便利性。
❿ 法院如何查询当事人购买股票,基金信息平台
在 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的情况下,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通过这两个公司,可以查到对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