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三板股权激励有哪些手段
从今年年初至今,不少新三板公司陆续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与A股市场相比,新三板股权激励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所受限制较少,只要求挂牌公司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及时披露,但暂未对公告的内容有明确规范。在新三板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出现了一些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未被允许出现的激励对象及一些较新颖的方式。
1、员工持股型
员工持股是指让激励对象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无偿赠与激励对象的、或者是公司补贴激励对象购买的、或者是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激励对象在股票升值时可以受益,在股票贬值时受到损失。
通过员工持股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般为限制性股票。
1、公司预先设定了公司要达到的业绩目标,当业绩目标达到后则公司将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无偿赠与或低价售与激励对象。
2、授予的股票不能任意抛售,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禁售期的限制:在禁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不能抛售。禁售期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期限。如对公司董事、经理的限制规定的禁售期限长于一般激励对象。二是解锁条件和解锁期的限制:当达到既定业绩目标后激励对象的股票可以解锁,即可以上市交易。解锁一般是分期进行的,可以是匀速也可以是变速。
(一)定向增发直接持股方式
(二)定向增发间接持股方式
直接持股给予员工完整的股东权利,但导致股权分散降低决策效率;间接持股制公司可统一管理决策权,可预留股份,还可自由选择公司制平台或有限合伙制平台持股。相比而言,有限合伙制平台的间接持股形式,更适合尚处发展期的新三板挂牌公司。
(三)转让持股方式
2 股票期权型
股票期权指获得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后若满足行权条件,可行权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也可放弃购买的权利。激励对象一般没有分红权,其收益来自股票未来股价的上涨,收益实现与否取决于未来股价的波动。
3、复合股权型
案例:百华悦邦(831008.OC)
公司2014年10月9日发布《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激励对象:包括董事监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主要业务(技术)人员和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共112人。
2、方案内容: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公司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万股的5%,其中首次授予权益147.7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00万股的3.69%,预留52.3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00万股的1.3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5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公司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万股的2.5%。其中首次授予73.8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00万股的1.85%;预留26.1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5%。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首次授予后的18个月内授予,应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每期行权50%。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第一个行权期:2015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公司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相比于2013年增长不低于20%;公司2015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于2013年增长不低于20%;
第二个行权期:2016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公司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相比于2013年增长不低于40%;公司2016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于2013年增长不低于40%;
第三个行权期:2017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公司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相比于2013年增长不低于60%;公司2017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于2013年增长不低于60%。
4、激励基金型
激励基金是基于净利润计提的属实际股权类激励工具。在满足业绩要求时,公司按净利润的特定比例或增量提取激励基金,并分次发放给激励授予对象,要求他们配比自有资金购入本公司股票,股票必须锁定一定期限方可出售。
5、虚拟股权型
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虚拟股权享有的收益来源于股东对相应股权收益的让渡。
虚拟股权分为股份增值权和分红权属虚拟股权类激励工具,两者也可结合使用。股份增值权模拟股票期权工具,激励对象获得一定期限后认购公司虚拟股权的选择权。一般以授予时的每股净资产作为虚拟行权价格,激励对象行权时公司直接支付基于每股净资产的增长额作为其行权收入。而分红权的激励对象则以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虚拟股权,得到股权后可享受分红权,并可持续投入多次购买。目前公司多采用股份增值权+分红权结合方式,进行虚拟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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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定向发行股票换其他公司股权
甲乙同一控制下的话乙同不同意没有任何关系,这本来就是两个的同一控制人来决定的,股票不是给乙,是发行了股票来购买乙的股东(包括那个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乙的股权的,乙本身没有持有自己的股权的,它只是被收购的标的物
⑶ 定向增发的流程是什么定向增发如何实施
定向增发只是一种形式,增发主体和客体不同,流程也有一些差异。 比如,上市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以发展资金;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由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定向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来购买大股东的业务类资产,从而实现资产置换;或是大股东直接用资产来换上市公司股份,形式上仍然采用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等等。
定向增发的条件在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出台后,比较松。定向增发具体的流程大致是:
一、公司有大体思路,与中国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定向增发方案;将正式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四、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五、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增发的具体内容,并公告;
六、执行定向增发方案;
七、公司公告发行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书。
定向增发的实施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
1)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2)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3)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4)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5)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6)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1)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2)自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 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 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 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3)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说明:采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现值法评估收购资产的价值,大股东需要对按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现值法评估时的盈利预测与实际盈利差额进行承诺和补足(即只针对收购资产的盈利进行保证)。
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订)的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本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股票发行结束后,公众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申请分期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在每期发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并在全部发行结束或者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⑸ 股权激励定向增发的人数是否有限制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规定,挂牌公司可以向以下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它经济组织。公司原股东、董监高人员以及核心员工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时,无需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两个优点:引进外部投资者筹集资金时,可增加原始股东份额,避免股份被稀释;有利于公司记性股权激励,稳定核心业务团队。
对于持股平台的规定:
(1)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2)“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为何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被禁止:
(1)新三板对于挂牌企业发行新股的投资人有两方面的限制:35人的人数限制(向董监高人员、核心员工及外部投资者发行合计不得超过35名,公司原股东不受此人数之限。)以及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要求,因此以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参与定增就有规避上述限制的嫌疑;
(2)由于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限制持股平台认购挂牌企业增发新股也考虑到挂牌公司股东超200人的核算及备案问题。(计算人数时,持股平台是穿透的,那么在定增时是否穿透认定为股东呢?不会,因为持股平台已经不能获得定增机会,也就没有必要考虑是否穿透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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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立讯股权激励能挣多少钱
立讯股权激励挣钱要根据股权量来计算,而股份价值则根据公司的股票涨幅情况决定,立讯公司拟采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共授予激励股权1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0%,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13.67元/股,解锁条件为2015、2016、2017年公司扣非净利润较2014年增幅分别不低于67.44%、140.70%、234.88%,此次股权激励的总人数为1143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的2.93%,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覆盖范围较广,股权激励实施后,公司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
拓展资料
一、股权激励的优点
1、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将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绑在一起,实现了经营者与资产所有者利 益的高度一致性, 并使二者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
2、可以锁定期权人的风险,股票期权持有人不行权就没有任何额外的损失。
3、股票期权是企业赋予经营者的一种选择权,是在不确定的市场中实现的预期收入,企业没有任何现金支出,有利于企业降低激励成本,这也是企业以较低成本吸弓和留住人才的方法。
4、股票期权根据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实现收益,因此激励力度比较大,另外股票期权受证券市场的自动监督,具有相对的公平性。
二、股权激励的缺点
1、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因行权将会分散股权,影响到现有股东的权益,可能导致产权和经济纠纷。
2、来洎股票市场的风险,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和不确定性,持续的牛市会产生“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当期权人行权但尚未售出购入的股票时,股价下跌至行权价以下,期权人将同时承担行权后纳税和股票跌破行权价的双重损失的风险。
3、可能带来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股票期权的收益取决于行权之日市场上的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格,因而可能促使公司的经营者片面追求股价提升的短期行为,而放弃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投资,从而降低了股票期权与经营业绩的相关性。
⑺ 公司让员工自由购买公司的原始股,是定向增发,不知道是好是坏
刚开始玩股票的朋友可能并不知道股票定增是什么意思,赚钱的机会也被大大减少,还因此多费了不少功夫。
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我今天在这里跟大家说明一下。相当有价值,在看懂股市的同时,帮助赚钱可参考的相关因素又多了一个。
在我们入手学习股票定增之前,先给大家递上近期机构值得重点关注的三只牛股名单,随时随地都会有被删除的可能,可以领取过后再说:【紧急】3只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先来了解下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股票增发指的是上市后的股份制公司,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上市公司把新的股票针对少数的特定投资者进行增发且打折出售的行为,就称为股票定向增发。只是这些股票,散户在二级市场市难以购买的。
对股票定增也有了一定的认识,我们可以展开了解中心内容,再来就是关于股票定增的分析,详解它是利空亦或是利好。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通常都感觉股票定增是利好的体现,但也可能存在利空的情况,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
股票定增一般为利好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因为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来说有很大的好处:
1. 有可能它会通过多种方式如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给上市公司带来非常明显的业绩增长效果;
2. 有可能能够吸引到战略投资者,给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一个很好的基础。
既然都说股票定增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少好处,可是为什么还有利空的情况发生呢?别发急,我们跟着解析。
要是上市公司准备为一些有着很好的前景的项目定向增发,会很受投资者的欢迎,这会带来股价上涨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是一些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一定会受到消费者的质疑,会直接影响到股价,使股价下跌的。
这样看来,实时关注上市公司的消息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个股市播报可以为你全方位提供最新金融行业动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大股东如果能够做到注入的都是优质资产,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相反,倘若向着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常用手法,则为重大利空。
在定向增发阶段内,有操纵股价的行为,那么会出现短期“利多”或者“利空”的现象。比如相关公司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降低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这样就出现利空;相反的话,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远远的低于增发底价,则也许发生大股东有拉高股价的情况,对于定向增发而言,会成为短线利好。
所以全面来考虑,大部分出现下股票定增的情况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同样需要防范风险,尽量参考各种信息从多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分析,以防带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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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
发行工作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
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简
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原则性规定
(一)适用范围
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
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
1
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
(二)200 人计算标准
本指南规定的“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是指
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
东人数上限)与本次发行前现有股东(包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之和不超过 200 人。
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
行人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第三十二条授权定向发行股票的,
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召开日的在册股
东。
(三)连续十二个月发行股份及融资总额计算标准
发行人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的
十二个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股份数与本次发行股份数之和不
超过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当日普通股总股本的 10%,且十二个
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融资总额与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之和不超
过 2000 万元。
前款规定的十二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是指以审
议本次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为起始日(不含当
日),向前推算十二个月,在该期间内披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
2
公告的普通股定向发行累计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
(四)定向发行事项重大调整认定标准
《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对定向发行事项作出重大调整,
是指发行对象或对象范围、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认购方式、
发行股票总数或股票总数上限、单个发行对象认购数量或数量
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
其他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调整。
(五)审计、评估报告有效期
定向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的审计报告
在审计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
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非现金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
日后一年内有效。
(六)连续发行认定标准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
完成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
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不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
相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尚未完成是指尚未披
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尚未完成是指
发行人尚未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的
3
标准按照《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第十二条规定执
行;股份回购事宜尚未完成是指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
尚未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有关要求完成股份注销手续,或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员工
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尚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
回购结果公告。
(七)电子化报送要求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业务支持平台统一门户定
向发行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主办券商应当在挂牌
公司披露相关文件的次日 9:00 前,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公告关联
等业务操作。
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挂牌审核系统(以下
简称业务系统)办理。
全国股转公司实行电子化审查,申请、受理、反馈、回复
等事项通过业务系统办理。
定向发行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
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二、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一)董事会审议环节
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4
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参与认购或
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董事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
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
发行人的董事或者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且董事会审议时相关
董事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
事会进行审议。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有
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
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
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
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
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全国股转
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无异议函后生效。
4.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董事
会审议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
5
及定向发行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发行人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披露审议股票定向发
行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
内。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人应当最晚与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一并披露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5.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
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环节
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现有股东参与认购或者
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
要求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
持股董事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且股东大会审议时前
述主体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有关事项时,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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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发行对象均存在关联关系的,可以
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
3.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4.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
相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分别按照《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出具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
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有特殊情况
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出具专
项意见。
(四)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1.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十个交易日内,
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
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1、附件 2-1),
其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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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
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
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全国股
转公司同意,发行人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
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于
收到全国股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五)发行申请文件审查
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
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
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
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
改申请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
系统申请延期回复。
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
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
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
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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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等文件。
(六)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1.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受理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形成审查意
见,审查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时
间。
2.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审查情况可以出具无异议函,或者按
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无异
议函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发行人取得无异议函后,应当在十
二个月内完成缴款验资。
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或作出
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律审查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
告。
(七)认购与缴款
1.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
议函后,发行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安排发行对象认购缴款:
(1)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起始日前两个交易日披露定
向发行认购公告。认购公告中应当包括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发行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
认购方式、缴款账户、缴款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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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对象应当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在缴款期内向缴
款账户缴款认购。如需延长缴款期的,发行人最迟应当于原缴
款截止日披露延期认购公告。
(3)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认购结果公告。认购结果公告中应当包括最终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募集资金总额等内容。
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
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并在确定发行
对象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
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发表专项核查
意见。
(2)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
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披露。
(3)全国股转公司对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
构专项核查意见进行审查。
发行人在披露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
查意见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反馈的,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
议时发行对象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
发行人在披露相关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收到反馈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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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
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
补充或者修改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在回复全国股转公司
反馈意见后三个交易日内未再次收到反馈的,应当根据反馈意
见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
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
(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验资
1.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 4)。
2.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3.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
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九)办理股票登记手续并披露相关公告
1.发行人应当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
议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上传股票登记明细表(附件
5-1)、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发行情况报
告书、自愿限售申请材料(如有)(附件 6)以及重大事项确
认函(附件 7-1)等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核实无误后,将股票登记相关信息送达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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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北京分公司,并通知发行人和主办券商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2.全国股转公司向发行人送达办理股票登记手续通知后,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办
理新增股票登记,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商确定新增股票挂
牌并公开交易日期,并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
件。发行对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披露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三、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
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披露相关公
告。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董事会审议环节和股东大会审议环
节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应当同时适用
以下特别规定: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
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
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中国证监
会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生效。
(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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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
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分别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
关规定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
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中介机
构出具专项意见的规定。
(三)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与申请核准
1.发行人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应当按照《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
交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相关文件(附件 1-1、附件 2-1)。
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
行业务流程中关于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
2.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文件审查的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
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发行
申请文件审查的规定。
3.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出
具自律监管意见,前述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
反馈意见的时间。
4.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委托
(附件 3-1),将自律监管意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
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出现《定向发行规则》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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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
定。
5.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
全国股转公司将反馈意见告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主体回复的具体
要求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
程中关于发行申请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
6.经中国证监会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的定向
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文件。
7.发行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
律审查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核准或
不予核准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四)认购与缴款等程序
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指南股东
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认购与缴款等规定,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安排认购缴款、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
方监管协议、验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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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
1.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审议
确定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
2.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适用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发行
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回避表决的
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关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的
内容、生效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
认购合同的相关要求。
4.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1)定向发行
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2)定
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文件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
5.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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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
向发行有关事项后,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
针对本次发行事项发表专项意见,相关专项意见应当分别纳入
主办券商的挂牌推荐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三)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
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
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3、附件 2-3)。
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按
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
股转公司提交挂牌公开转让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3.发行人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发行事项进行专章披
露,主要包括定向发行的审议程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
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内容的简要介绍。
发行申请文件中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申请电子文件
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应当与挂牌申请文件中《申请挂
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合
并提交。
4.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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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
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应当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未经全国股
转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
(四)发行申请文件审查
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
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
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
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
改相关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
系统申请延期回复。
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
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
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定向发行说明书、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的,应当将修改后
的申请文件上传至业务系统。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或同意挂牌的函(以下统称同意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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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五)出具自律审查意见及与核准程序的衔接
1.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发行人符合挂牌条件及《定
向发行规则》要求的,根据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区分处理:
(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
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
象确定的,发行人取得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即可安排认购与
缴款事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对象
确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更
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合法合规性分别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
以及主办券商的补充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应当通过业务系统一并提交,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发行人
披露。
(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
⑼ 在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如果通过向股票授予者定向增发解决股票来源,请问上市公司总股本如何变化
授予日
http://hi..com/zhuwuyun
补充:当然会造成总股本的增加。定向发行,收入现金,增加股本,以公告授予日的授予价格计价,差额部分计提费用。
⑽ “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一家已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资,即又要在股市上来“圈钱”。一般有三种方法:配股,公开发行股票,曰“增发股票”,“定向增发”。
前两种都需要普通股民拿钱“买单”,故常常不受股民欢迎;
“定向增发”是指该公司要发行的股票是向特定的“机构”或它原来的大股东发行,而不对持有它公司股票的”一般股民“发行,这些股民不要再掏钱,故股民一般表示欢迎。因为,公司再融资后,资金充裕了,就有发展后劲:“特定机构”要买这种公司的股票,说明他(她)们看好这家公司的发展前景。
故有“定向增发”的股票,在后市一般“看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