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包括
法律分析:如税法上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定期减免优惠、再投资减税优惠等。当然,也可能有些东道主出于保护本国资源及环境等的考虑而对进入本国从事某资源或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投资进行反优惠保护,即以高于本国企业的税负对该国外国投资者征税。其他方面的待遇,包括建厂场地、配套设施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第二十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Ⅱ 外资企业或法人可以再中国购买股票或债券吗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既不能在中国上市发行股票,也不能参与二级市场的买卖。
但是2010年起,根据我国商务部长的讲话,我国将会逐步放开外商投资企业的上市发行股票。随后,外商投资企业将可以逐步实现买卖中国证券市场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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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市场的开放程度是如何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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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参加“第二届中印金融发展高层论坛”时指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着力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实施了一系列综合改革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政策,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
一是市场规模明显扩大,交易品种逐步健全。至2008年4月底,境内上市公司1576家,沪深两市总市值达24.02万亿元,与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前的3万亿相比有巨幅提高,目前两市股票总市值相当于2007年GDP的95%,投资者账户总数达到1.44亿户,沪深两市股票日均交易额超过1500亿元。同时,市场交易品种逐步健全,目前已有股票、基金、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权证等多个交易品种,以及铜、黄金、燃料油、大豆等十几个商品期货品种。推出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也在有序推进过程中。
二是上市公司结构显着改善,盈利能力稳步增强。近年来,工商银行(601398行情,股吧)、中国石油(601857行情,股吧)等一大批蓝筹公司相继在A股市场上市,中国船舶(600150行情,股吧)、中国远洋(601919行情,股吧)等大型公司重组并购后整体上市,从增量和存量两个方面改善了上市公司结构。2007年及2008年一季度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每股收益均大幅上升,净利润同比增长分别为49%和32%,每股收益同比增长分别为34%和46%,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稳步提升,资本市场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逐步显现。
三是证券经营机构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投资者结构不断完善。截至2008年4月底,证券公司106家,总资产约1.8万亿元,净资本约3100亿元,2007年实现净利润1306亿元,与2006年的净利润相比上升413%,证券经营机构的赢利能力稳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60家,管理证券投资基金359只,基金资产达2.54万亿元。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年金、QFII等机构投资者持有流通市值的比例接近50%,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的作用明显增强。
四是市场结构逐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近几年,中国证监会积极引导优质大型企业在交易所上市,壮大主板市场,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板发展壮大,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和融资功能得到大幅提升。2007年境内股市IPO筹资4595亿元,居全球市场第一位,中小企业板自2004年开办以来已有232家企业挂牌交易。按照国务院“加快推进创业板建设”的方针,目前创业板各项准备工作正稳步推进。同时,中国证监会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自2007年《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发布以来,已有9家公司获准发行公司债券,其中8家实际完成发行,合计筹资228亿元。
与此同时,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范围不断扩大。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循序渐进、互利共赢的开放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主动采取了一系列开放措施,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是认真履行加入WTO证券业开放承诺。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按照已批准设立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31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15家合资基金公司的外资股权已达49%。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3家特别会员,分别有41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
二是主动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目前,QFII投资额度已提高至300亿美元,54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准投资额度约105亿美元,另有5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展QFII托管业务。QDII方面,有21家基金管理公司和9家证券公司取得QDII资格,9只QDII基金产品和1只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批准,获批投资额度已达375亿美元。
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自1993年起,中国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扩大融资渠道,参与国际竞争。截至2008年4月底,共有150家境内公司到境外上市,筹资总额1104.84亿美元,其中有55家企业同时发行A股。
四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和债券。2001年,中国证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市场发行股票和上市,迄今已有超过100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和上市。此外,外国投资者还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五是支持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走出去”,允许境外证券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目前,中国内地已批准10家证券公司、6家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31家境内企业获准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境外期货交易。2007年7月,《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目前已有纽约交易所、伦敦交易所等7家境外证券交易所获准设立驻华代表处。
六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中国证监会一贯重视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已与35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39个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007年4月,中国证监会正式签署IOSCO多边备忘录,进一步加强了与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双边或多边磋商对话、跨境监管和执法协作。
Ⅳ 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强化投资保护;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规定了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诺、强制转让技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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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十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第十二条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第十六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