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有无上限,是多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在招股说明书中是有规定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需要披露首发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比如投产一个项目需要5亿。那么首发的目标就是5亿左右。假设发行价格5元较合适,那么就发行1亿股即可。但实际上市后,经常出现“超募”的现象,即需要5亿资金,上市公司经常会募集到5亿以上的资金。这也与大市场环境有关,比如市场环境好,而且公司又造出了高成长性,什么概念之类,市场就会给予较高的市盈率,对应发行价格可能就会高于5元,那么再发1亿股,就可能募到更多的资金。
首发不是有无上限的问题,而是发多少需要视公司的融资需求而定,需要有理由来支撑的,有规定运作相关的融资规模的。
② 股票发行: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
(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三)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5)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股本结构
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需考虑如下因素:
(1)发起人人数及其住所、国有股及其管理、外资股及其比例等;
(2)净资产及其折股比例;
(3)主发起人的控股地位(绝对或相对控股);
(4)股份公司计划募集的资金数额;
(5)发起人拟投入股份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及利润全面摊薄后的情况;
(6)股份公司将来在二级市场的发展及增资配股等情况
③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概念与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企业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 什么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一般是指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行为。
通常,发行人的股份是根据其招股说明书约定的条款,通过承销商(证券公司)进行销售。一般来说,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申请器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在实务中,中国境内A股首次公开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通过证券公司保荐承销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的IPO注册制改革可能会有所变化。
⑤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 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第四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 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 基本规则
第十条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第十二条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对于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新股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第十四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
第十五条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六条 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确定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第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况未认真核验而发生错报、漏报、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应在T+3日16:00按照新股中签结果和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的实际应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认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T+3日16:00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日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有多只新股进行认购的,对未到位资金按该结算参与人各只新股有效中签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无效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无效认购的股票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上交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上述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配号前对相应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纳入投资者市值计算的证券账户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T-2日账户组对应关系数据发给上交所,上交所将据此计算投资者可申购额度数据,并发送至证券公司。
第二十二条 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并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第二十三条 T日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经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配售新股:
(一)当网上申购总量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股票;
(二)当网上申购总量小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股票后,余额部分按照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确定的方式处理;
(三)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上交所将于T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1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二十四条 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并在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在公证部门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2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
上交所将于T+1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2日向投资者发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五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在日终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应于T+3日15:00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15:00-16:00,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 T+3日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中扣收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并于当日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第十九条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并将无效认购数据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汇总结果提供给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于T+4日向市场公告网上发行结果。
第二十八条 T+4日8:30后,主承销商可依据承销协议将新股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结果完成网上发行股份登记。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 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三十条 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网下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投资者参与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发行价格填写申购委托单。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填写申购委托单。
T+2日,投资者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缴款。
第三十二条 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网上投资者和对网下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日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三十四条 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证券登记证明》交发行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因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违反本细则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按照《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的,上交所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29号)同时废止。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在2000万股以下(含2000万股)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有何特别规定
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上市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股票发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机构股票发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1)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2)会计师事务所;(3)律师事务所;(4)资产评估机构(如需要评估)。 保荐机构主要负责的工作 保荐机构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2)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3)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4)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5)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6)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7)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8)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9)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持续督导义务。
⑧ 首次公开发行与首次公开上市的区别
区别一:概念不同
首次公开发行和首次公司上市是一个行为的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一家企业要上市由一家券商进行保荐并通过证监会的审核,经过一系列的路演、询价等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
第二个阶段:一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这个过程就是首次公开上市。
区别二:市场不同
首次公开发行是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发行股票是生产货物是工厂,因此也被称之为一级市场。
首次公开上市是由交易所审核的。上市是交易货物是市场,公司在上市之后的交易,被称之为二级市场。
公开发行股票之后企业的资格得到认可,这种时候企业一般就会要求上市。
区别三:上市的定义不同
狭义的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当大量投资者认购新股时,需要以抽签形式分配股票,又称为抽新股。
广义的上市除了公司公开(不定向)发行股票,还包括新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发布/推出。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目标扩展阅读:
上市利弊:
优点:
1 改善财政状况
通过股票上市得到的资金是不必在一定限期内偿还的,另一方面,这些资金能够立即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这样就可以允许公司借利息较低的贷款。此外,如果新股上市获得很大成功,以后在市场上的走势也非常之强,那么公司就有可能今后以更好的价格增发股票。
2 利用股票来收购其他公司
上市公司通常通过其股票(而不是付现金)的形式来购买其他公司。如果你的公司在股市上公开交易,那么其他公司的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会乐意接受你的股票以代替现金。股票市场上的频繁买进卖出为这些股东提供了灵活性。需要时,他们可以很容易地出卖股票,或用股票做抵押来借贷。
3 利用股票激励员工
公司常常会通过认股权或股本性质的得利来吸引高质量的员工。这些安排往往会使员工对企业有一种主人翁的责任感,因为他们能够从公司的发展中得利。上市公司股票对于员工有更大的吸引力,因为股票市场能够独立地确定股票价格从而保证了员工利益的兑现。
弊端:
1. 失去隐秘性
一个公司因公开上市而在产生的种种变动中失去“隐私权”是最令人烦恼的。美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所有账目,包括最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给中层管理人员的红利,以及公司经营的计划和策略。
虽然这些信息不需要包括公司运行的每一个细节,但凡是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信息都必须公开。这些信息在初步上市时就必须公开披露,并且此后也必须不断将公司的最新情况进行通报。
2. 管理人员的灵活性受到限制
公司一旦公开上市,那就意味着管理人员放弃了他们原先所享有的一部分行动自由。非上市公司一般可以自作主张,而上市公司的每一个步骤和计划都必须得到董事会同意,一些特殊事项甚至需要股东大会通过。
3. 上市后的风险
许多公开上市的股票的盈利没有预期的那么高,有的甚至由于种种原因狂跌。导致这些不如意的原因很可能是股票市场总体上不景气,或者是公司盈利不如预期,或者公众发现他们并没有真正有水平的专家在股票上市时为他们提供建议。
参考资料:
网络-首次公开募股
网络-上市
⑨ 什么是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简称。 首次公开招股是指一家私人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二项限制。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股票上市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