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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买入风险警示股票属于异常交易

发布时间: 2022-05-26 19:34:20

①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

(2013年1月实施 2015年1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第七条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涨幅比例),跌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跌幅比例)。

第八条 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量÷当日实际流通量。

第九条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一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第十三条 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要求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责任。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会员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至本所。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重点揭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投资者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② 风险警示股票可以买吗

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性较大,存在退市的可能性。这类股票,其涨跌幅限制为5%;投资者交易它们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投资者可以进行卖出操作,但是,对于没有开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不能买入。
拓展资料
风险警示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股票,在其简称前有“*ST”或“ST”字样,即为风险警示股票。这意味着公司财务或其他状况出现异常,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损。
风险警示办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条款的通知》,自2021年5月17日起,深交所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将在新设立 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风险警示板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拟设立的,对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实行另板交易。
风险警示板独立于主板,买卖该板股票需要申请开通购买风险警示板股票权限。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开通风险警示板交易权限有如下两种方式:
1、柜台申请开通。
携带本人相关证件前往所在券商营业部柜台申请开通。
2、交易软件申请开通。
登陆所在券商的交易软件,将菜单栏下拉,选择“新业务申请”。双击即可申请或撤销相关权限。
2013年1月4日,风险警示板正式运行,首批入板43只股票。
2013年1月30日,ST博元获上交所批准撤销“特别处理”,更名博元投资,成为第一只离开风险警示板的股票。
2013年3月29日,A股迎来史上最大市值的ST公司——*ST远洋。*ST远洋进入风险警示板时市值高达400亿元。

③ 什么叫风险警示股票

风险警示股票通常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或“ST”。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交易违反上述规定的,构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超限,但投资者卖出风险警示股票不受上述限制。

(3)超额买入风险警示股票属于异常交易扩展阅读

一是按照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但属于同一投资者的账户,仍然合并计算。

二是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三是买入数量按单只风险警示股票进行计算。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而言,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

④ 新股上市初期哪些行为属于异常交易行为

新股上市期间以下行为比较异常:
1、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主要指开盘集合竞价9:15-9:20允许撤单期间,通过高价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开盘价的行为。在此期间,个别投资者先以明显高于发行价的价格进行买入申报,导致行情揭示的虚拟开盘价快速上涨,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自己随后撤销全部买入申报,最终可能形成超出市场预期的开盘价。
2、开盘集合竞价期间高价申报、大笔申报和巨量申报。主要指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特别是在9:20-9:25不可撤单阶段,以明显高于虚拟开盘价的价格,巨量申报买入,从而影响甚至决定开盘价。这种行为往往是新股上市首日高开的主要决定力量。
3、连续竞价阶段高价申报。主要指在开盘后的连续竞价阶段,以明显高于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导致股价在短时间内大幅上涨,吸引和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极易诱发和推动新股上市首日炒作。4、连续竞价阶段大笔申报、连续申报。主要指连续竞价阶段,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手段买入,造成“主力进场扫单”或大量买单涌入的现象,影响其他投资者对股价走势的判断,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5、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主要指连续竞价阶段,通过大笔申报和连续申报手段在行情揭示的有效竞价范围内申报买入,随后撤单的行为。这种行为容易造成买盘活跃的假相,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价走势的判断,诱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散户跟风买入。
6、多个账户一致买入。主要指利用多个账户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集中买入。少数蓄意违规者为规避监管部门的监控,通过分散在同一营业部或多个营业部、甚至多个地区的数个账户,统一布局,在新股上市首日的某个期间一致行动,集中买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⑤ 上交所是如何监管投资者买入风险警示股票超限行为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上交所可依据相关规则,对其实施书面警示、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⑥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哪些交易行为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六条规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其中,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虚假申报;
(二)拉抬打压股价;
(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四)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⑦ 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权限怎么开通

可以通过个人携带本人相关证件到券商营业点申请开通和签署一份《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此后,营业点的工作人员会帮助开通警示板证券的买入权限。从目前来看,还可以在一些证券公司的交易软件上自行申请开通交易权限,在交易软件上签署一份电子板的风险警示协议就可开通。
证券购买者网上开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权限的一般步骤:
1.下载证券交易软件
2.注册账号并登录交易软件
3.在首页点击业务办理选项
4.进入办理页面后找到风险警示交易权限选项再点击
5.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再输入验证码,紧接着可以按照所给提示完成即可
拓展资料:
1.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权限的开通并不是强制性的,是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开通也可以不开通。个人在交易软件上开通的只能是普通的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权限,而对于想购买风险警示股票(ST)或者含有退市风险等重大风险的股票的买入者,可以考虑开通权限,但需要有50万元的资金和具有两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验才可具有开通资格,才能进行买入操作,否则不能进行买入交易;还需要提醒的是,买入这些股票的风险与买入其他股票相比可能会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还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损失,尽管其票面价格可能较低,但其被强制退市的可能性不得不谨慎考虑。如果出现了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需要谨慎买入和投资。
2.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股票有两种:一种是由于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风险,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即风险警示股票,通常被称为ST公司;一种是被终止上市但在做退市整理时还未摘牌的股票即退市整理股票。
3.风险警示股票一般在出现不寻常波动的情况下才会公布其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以及各自买入、卖出的金额。
操作环境:华为nova42.0.0.195
手机证券交易2021.6.21版本号:5.4.4

⑧ 什么是买入风险警示股票超限

风险警示股票通常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或“ST”。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交易违反上述规定的,构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超限,但投资者卖出风险警示股票不受上述限制。

⑨ 风险警示板和其他板块在交易机制上有什么不一样吗

风险警示板有着特殊的交易机制安排。
首先,风险警示板独立于主板单独板块交易。在公司简称前增加*ST、ST或退市的标识;
其次,风险警示板股票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
再次,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第四,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⑩ 某客户3月17日交易*ST金瑞(600390),截至当天收盘时间累计买入该只股票52万股,其行为属于( )

B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