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向境外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管理办法》自8日起开始施行,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全文抄录如下: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第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第二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第二十八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认股权证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
第三十二条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十三条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第三十四条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担保事项;
(五)回售条款;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转股期;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三)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四)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第五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五十三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六十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九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
第七十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时,将新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承销商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以外币认购的证券的办法、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号)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15号)同时废止。
‘贰’ 如何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尽职调查
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活动过程,通常是先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筛选目标企业寻找投资机会,再有目标企业制定融资商业计划书,详细列出所需资金和投入时间以及盈利预测、销售和销售增长预测等私募股权基金关注的内容,然后私募股权基金方根据这份融资商业计划书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来决定是否投资,并就投资的价格和条款进行充分的谈判,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就会签署有关投融资等法律文件以进入目标企业,同时为目标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增加企业价值,最后以IPO、新三板挂牌等方式退出项目企业。
一、资金募集和基金设立
私募股权基金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其通常采用出资承诺方式,也就是说,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首先将根据投资计划结合各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模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基金组织形式,再按照基金组织形式的要求募集资本——基金。一般并不一定要求所有基金份额出资者投入预定的资本额,而仅仅只需获得由基金份额出资者给予投资数额的承诺,当基金管理人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时,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出资者进行出资注资即可。这种资金承诺方式,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尤为明显。在实际的资金募集活动中,募集时间一般会设有一定的筹集期限,当期限届满时,就会宣布基金份额认购截止,认购截止日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有多个。
二、项目筛选
首先,分析拟投资项目的企业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的素质和能力,并评估目标企业的管理水平。所有私募股权基金都非常重视对目标企业管理团队的考评,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从各个不同角度对目标企业的管理人和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考察,包括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融资能力、综合管理能力等。对于投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企业的销售和市场所占份额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企业增长期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更愿意投资于那些由销售型的企业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所掌控的企业。
其次,分析产品市场的构成。
最后,私募股权基金需要考察目标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含量或者技术含量,包括判断目标中所使用的技术是否国内外首创、是否具有先进性,其后备技术力量如何、技术产业化的可能性和市场前景如何等内容。
三、尽职调查或专业评估
对于经过筛选阶段的备选项目,私募股权基金在与企业管理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后,还需对该企业进行更为深入、复杂且耗时的尽职调查和专业评估,调查和评估结果将会影响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投资、如何投资以及投资多少的决定,此过程一般由私募股权基金自己组建的专业团队或者外聘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团队通常包括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在内。
企业管理调查和评估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企业创始股东和管理队伍的素质,包括对企业的事业心、发展企业的动力、信誉、创造性等;产品歧异性,包括产品特性、价格和分销渠道等;企业创新程度、技术队伍、技术水平及市场或同业中的竞争力;企业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内容。
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是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融资企业属于新开办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制度缺失,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企业双方应当在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和评估过程中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财务尽职调查可分为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会计政策、税费政策、薪酬制度以及具体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贷款、应付账款、应付税金、销售收入及成本、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现金流等,以更全面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损益情况,从而评估对目标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 财务尽职调查可分为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会计政策、税费政策、薪酬制度以及具体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贷款、应付账款、应付税金、销售收入及成本、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现金流等,以更全面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损益情况,从而评估对目标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四、投资决策与交易条款谈判况,从而评估对目标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
私募股权基金与目标企业的管理层或者实际控制人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定价;确定企业控制权、金融工具的种类、组合以及资本结构;对未来融资的要求、管理的介入和资金退出方式安排等内容。
四、投融资协议的设计及签署
投融资协议是以投资意向书为基础的正式法律文件,对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企业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投融资协议除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安排、投资方否决权和其他的公司治理结构、进入策略和推出策略等商业条款外,还有许多复杂的财务和法律条款,需要会计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谈判,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将来纠纷的产生。
投融资协议中的进入策略通常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
退出策略通常有股权转让、目标企业股东或者管理层回购、发行股票上市及清算等方式,其中,通过目标企业发行股票上市退出是投资回报收益最好的退出方式。
五、提供增值服务
六、退出套现
私募股权基金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综述
尽职调查的一般流程是:立项——成立工作小组——拟定调查计划——整理/汇总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内部复核——递交汇报——归档管理——参与投资方案设计。
尽职调查的渠道包括:实地考察企业资产和设施;和目标企业管理层洽谈;与目标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会计师、律师进行咨询交谈;对目标企业的登记机关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络目标企业以前以及现在的业务伙伴、客户、供应商;调查同类企业的市场份额;行业中的其他私募股权基金的看法;甚至目标企业的竞争对手等渠道全方位了解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
企业管理尽职调查
一、企业管理尽职调查概述
企业管理尽职调查是私募股权基金为了更好的了解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目标企业如何进行人事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行政管理、合同管理、研发管理、生产管理、采购管理、营销管理等企业管理以及企业的负责人和管理层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评估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如何确定投资应该在哪些方面对目标企业的管理进行加强的一种调查方式。
企业并购的调查重点是法律文件的完备性,而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说,企业管理尽职调查的重点应该是与企业的经营生产相关的内容。
二、企业管理尽职调查的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管理尽职调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历史沿革;
成立背景及情况介绍;企业成立以来股权结构的变化及增资和资产重组的情况;企业成立以来主要发展阶段,以及每一阶段变化发展的原因;
2.企业成立以来业务发展、生产能力、盈利能力、销售数量、产品结构的主要变化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性质、投资收益等情况和被投资单位情况介绍;
4.企业历年股利发放情况和现在的股利分配政策;
5.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各机构的职能是是什么,会议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情况,多长时间开一次会议,会议记录等档案是否有专人保管等;
6.企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构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在外兼职情况;
7.企业股东结构,主要股东情况介绍:包括背景介绍、股权比例、主要业务、注册资本、资产状况、盈利状况、、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和主要股东业务往来情况(如原材料供应、合作研究开发产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共同使用、销售代理等)、资金往来情况、有无关联交易合同规范上述业务和资金往来及交易;企业主要股东对企业业务发展有哪些支持,包括资金、市场开拓、研究开发、技术投入等;
8.企业附属企业(厂)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企业与全资附属企业(厂)、控股子公司在行政上、销售上、材料供应上、人事上如何统一进行管理;
9.主要参股公司或企业情况介绍。
融资商业计划书的基本内容
融资商业计划书的全部内容可以简单归结为一个中心思想:就是希望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投资目标企业,企业可以为私募股权基金带去可行的投资收益回报。每个想融资的企业在融资过程都必须结合自己企业实际情况并围绕这一中心思想来制作融资商业计划书。一份完备的融资商业计划书其基本内容包括如下:
(一)融资商业计划书概要
融资商业计划书概要是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人首先看到的内容,所以它必须是浓缩了融资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的核心,是融资商业计划书精华之所在,它必须有让投资者有兴趣并希望得到更多关于企业信息的吸引力。内容简要是概要的基本特点,必须用简练而准确的语言撰写概要,在制作时必须努力控制在2000字左右完成概要的编写。概要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
2.业务经营;
3.企业概括;
4.管理团队和管理组织情况;
5.产品的行业情况及市场;
6.融资说明;
7.财务计划与分析(包括资金用途和盈利预测);
8.退出机制。
(二)企业及其未来
这一部分内容将涵盖企业大部分业务范围。私募股权基金想了解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业务的独特性,以及这一独特性对企业未来盈利前景带来的动态影响,即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人通过对企业独特的了解可以确信企业在整个行业竞争中具有取胜的关键因素。企业及其未来的内容涉及范围很广,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企业的概况:指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本、其中现金、无形资产占股份比例等,注册地、企业性质、主营业务、历史沿革、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股权结构等。
2.业务性质:简要介绍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并对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作简要描述,从而尽可能使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人了解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3.业务发展历史:包括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企业发展的重要阶段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4.企业前景:可按时间顺序描述企业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并指出关键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人一般需要了解企业未来几年的业务发展方向及其变动理由。如果企业预期未来业务需要经受许多变动因素的考验,则应解释企业发展成功所必需的条件。
5.产品或服务独创性:企业的独特性可以表现在管理队伍上,也可以表现在产品或服务上,还可以体现在融资结构和融资安排上。总之,企业只有在产品或服务上具有独特性,才有可能具有良好的盈利前景。
6.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对企业产品或服务定价策略的描述,包括产品的价格、价格形成基础、成本、利润及利润构成等。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了解产品定价是否充分考虑了所有影响因素,包括价格的构成、在逻辑上是否为市场所接受、产品定价是否反映竞争条件下的价格走势以及价格是否能抵御来自市场降价方面的压力,等等。
7.顾客群特征:包括顾客特征描述、购买动机、产品的主要买主及其购买金额和单批购买量。
8.产品市场描述:主要对产品市场作出描述。包括对行业的销售总额和增长速度、市场占有率等,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据此掌握该企业在市场所占的份额。
9.竞争者或替代产品:主要对全部竞争产品及竞争厂家作出描述与分析,尤其是分析这些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年销售额及财务实力。此外,还需要对本企业产品所具有的优势作出分析。有些企业由于拥有某种专利权或经营特许权,从而暂时可能没有竞争对手,但也许会在未来的投资期限内出现更为强大的竞争公司或替代产品,所以私募股权基金必须了解潜在的竞争者,选择其进入市场的时间和方式。如果企业对竞争对手不甚了解的话,则私募股权基金将谨慎评估其增长的持续性和可靠程度。
10.营销战略:集中描述产品销售过程和分销渠道,基本环节包括:企业销售方式、广告战略、市场渗透策略、销售障碍、销售人员构成等。私募股权基金据此分析评价企业的市场行销战略,了解产品从生产现场最终传到用户手中的全部过程。
11.生产工艺:产品的制造过程及其影响因素,重点是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关键环节、质量控制及生产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加以确认。
12.人力资源构成:包括企业的劳动力资源与现状,以及生产和销售产品所需雇员的形式。主要的内容包括:剧院地域分布、雇员文化程度、员工培训计划、工资成本、津贴和年终分红、雇员与管理层关系、工会情况、工作时间安排i、技术人员比例、保密合同及竞业禁止合同、员工的激励机制情况等。
13.供应商:企业的原材料及必要的零部件供应状况,包括原材料供应商,原材料供应渠道,特殊外构件供货是否及时可靠。还应当提供一些供货商的清单,包括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主要联系人、最大的供货商及供应余额,以及关键供应商和唯一原材料供应商的情况。
14.设备:企业生产所必需设备的基本状况,包括企业已有或打算购买的主要设备,固定资产总额及变现价值,使用现有设备达到的产量和产值,设备采购周期,设备采购难度,设备安装难度及由于运转的特殊技术需要,设备的专用性和抵押价值,设备维修费用,设备折旧速度,设备的技术更新速度和设备的竞争优势等。
15.资产构成与资金:包括企业当前的固定资产类型以及未来固定资产的投资需要,资产抵押状况,固定资产折旧,目前的生产能力和收益,有关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协议文件。
16.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企业持有或将要申请的专利和商标方面的情况,以此判断该企业是否真正具有独特性。
17.研究和开发:包括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已经投入和未来打算投入的资金,以及企业对投入这些研发资金的目的和效果的说明。
18.涉及纠纷:企业是否卷入或可能卷入各种纠纷事件,如商业债务关系,用户起诉和专利纠纷等。
19.政府管理:在一些特殊行业,政府管制可能会对企业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如医药或特殊进出口产品的生产,需要披露政府管制相关法律和法规。
(三)企业管理团队
企业管理团队状况,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关键人员(如核心技术人员)。
1.管理层履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人员的名单,包括其姓名、年龄、职位、经历、受教育程度等。
2.管理者的职业道德:企业需要提供管理者过去涉及的诉讼和纠纷材料,特别是管理层、董事、监事和主要股东是否有破产或不良信用记录。
3.管理者的薪酬支出,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以及董事会费用、咨询费、佣金、红利和薪金等各种费用。
4.股份安排:企业是否对内部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股票期权安排。对已经享有股票期权的企业管理成员,均应列出其期权数量、平均执行价格、已经执行期权数量和尚未执行期权数量,对尚未执行期权的,应说明理由。
5.聘用合同:涉及关键雇员的劳动合同,雇佣的原因和年限,以及该雇员的各种福利安排。
6.利益冲突:充分披露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家族管理问题以及其他利益冲突情况。
7.顾问、会计师、律师、贷款银行:列式咨询顾问名单、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贷款银行及相关人士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费用。
8.企业管理组织机构、部门功能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其他方面。
9.企业文化制度建设有关情况。
(四)融资需求及相关说明
1.提议的融资方式:企业对投资工具的选择意图,以及相应的条件细节,应该提供针对性方案,为随后的财务安排及结构设计提供依据。如果出售普通股,应明确:普通股类型,是否分配红利,红利是否可以积累,股份是否可以赎回,股份的价格以及所附带的投票权等;如果发售优先股,则需要说明:股利的支付方式,是否有回购安排,是否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及相应的转换价格,优先股股东权利等;如果出售可转换债,应清楚表明:债权的期限、利率以及转换为股份的价格和比例;如果是股票期权,则列出:购买价格、期权执行价格、购股数量和期权有限期限等。
2.资本结构:企业在获得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后的资本结构上的变化情况。
3.融资抵押和担保:企业是否存在为获得私募股权基金而愿意提供相应抵押品;企业是否为融资提供个人或公司担保:如果是个人担保,提供个人财产证明;如果是企业担保,提供该企业的验资报告。
4.经营报告:主要介绍企业在获得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后打算以何种方式向私募股权基金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如:提供月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或年度审计后财务报表等。
5.资金运用计划:企业对未来几年所需资金以及对使用这些资金的详细规划。
6.所有权: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当列出现有股东持股数量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的持股数量,并给出获得所有权的价格;每位股东的股权比例;如果考虑给予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或是创业股份,在对这些市场目前的市值也需加以说明。
7.费用支付: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咨询顾问费、律师费等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8.私募股权基金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介入:私募股权基金一般要求在企业董事会中占据一定的席位,如果企业希望私募股权基金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介入更深一些,可以再此加以说明,并说明企业需要哪些方面的增值服务,以及为提供这些增值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五)风险因素
对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加以说明,尽管私募股权基金会怀疑企业的客观性,并根据自己的评估经验来独立判断,但企业所提出的问题有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评估。一般来说风险包括:
1.经营期限短,如果企业刚刚成立,经营历史短将是双方讨论的主要风险内容。
2.管理经验,如果管理层年轻,或者刚刚进入这一领域,这可能会导致经验不足。
3.市场不确定因素,与销售有关的市场不确定性因素。
4.生产不确定因素,对任何生产不确定因素都要进行说明。
5.债务风险,企业应当分析企业的债务情况及是否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使私募股权基金确认,如果企业遇上麻烦而不得不破产时,则投资能回收多少。
6.对核心人物的依赖关系,企业应向私募股权基金解释如果任何一个企业核心人物的离去或者去世将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谁可以接替此人的位置;谁来领导企业。
(六)投资回报与退出
私募股权基金不是为投资而投资,而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所以企业应当向私募股权基金描述最终投资退出的途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企业也应当从自身角度看待投资退出的问题,尤其是不停用退出方式的选择对企业可能的影响。
1.发行股票上市:发行股票上市无疑是投融资双方都最希望出现的结果,但是难度也最大,公司上市后股本的社会化使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得以套现。融资企业应该制定发行股票上市的方案,如上市时间、上市地点、上市方式等内容。
2.并购:企业并购也是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目标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尤其是在资本市场低迷,企业难以在短期内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情况下,将所拥有的企业股份出售给战略投资者等其他投资人也是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所投资企业的一种重要途径。
3.回购:是指在私密股权基金资本投入目标企业若干年后,被投资企业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定价方式计算的价格购回私募股权基金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以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
4.清算:私募股权基金投入目标企业后,如果出现无法上市,也不能进行企业间的并购和目标企业回购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在何种情况可以通过企业清算收回投资。
(七)营运分析与预测
企业应对本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和项目前景进行综合分析,即根据企业的财务数据,描述企业最近几年来的财务状况,包括净收入、销售成本、营运费用、利息支出及利息收入,并将这些数据进行归类,使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清楚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
(八)财务报表
对于处于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的企业,提供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对私募股权基金了解财务状况非常重要,尤其是在财务报表没有经过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查的情况下。通常,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表外项目。通过财务报表,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把握企业的财务比率、经营成果、偿债能力、应收应付账款、负债情况等内容。
(九)对企业未来5年内的财务预测以及一份针对未来一年的详细月度现金流量表进行说明,使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大致掌握企业的现金流量走势,为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好下一步审慎调查打下基础。
(十)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内容的附件
为了使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更直观地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将融资商业计划书中提及的文件以附件的方式附在计划书后面。
‘叁’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到底是怎么定的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其中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低价的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比较接近定价时的股票价格, 一般不须要进行除权。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规定除了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还有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
拓展资料:
1、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1)筹备阶段:进行尽职调查,沟通制定定增方案并完成制作; 2)审议阶段: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接受《认购意向函》,然后上报证监会进行修改补充,最后予以通过;3)发行阶段:投资人发送《认购意向函》,再由承销商对意向投资人发送《询价函》进行询价定价,定价结束后上交证监会批复,进行缴款认购。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作用
1)使得控股比例较低的集团公司通过增发股票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2)通过在上市公司估值较低的位置进行增发股票,从而可以获得更多股份, 最终获得更多利益;
3)从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与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并增强上市公司财务与经营的独立性;
4)定向增发可以视作促进优秀公司进行并购的一种手段。
5)减少上市公司市场估值的溢价,将公司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扩大,进而增加公司的资产价值。
‘肆’ 四,私募股权投资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一)了解被见证单位及其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影响被鉴证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包括:宏观经济状况、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进步以及特定会计惯例;
2.被鉴证单位的经营情况,包括:组织结构、经营特征、资本构成、生产和业务流程;
3.被鉴证单位最近在经营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变化,特别是针对募集资金内部控制方面的变化;
4.募集资金到位的基本情况;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6.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情况;
7.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8.了解被鉴证单位投资部门、基建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工作。
(二)针对资金的募集和管理情况实施的鉴证程序
1.获取与资金募集相关的基本文件, 核实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主要包括:
(1)募集资金的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2)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批文; 1 / 5
(3)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4)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获取被鉴证单位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包括:
(1)获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检查:是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存在重大差异;检查三方监管协议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获取募集资金专户截止日余额的相关证据,包括: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回函。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的鉴证程序
1.获取或编制募集资金分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表,逐项检查募集资金项目在的实际使用情况:
(1)以募集资金投入工程项目的,应实施以下程序:
1)取得项目的工程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总额及建设批准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进度报告等业务资料;
2)检查工程项目的逐年增减变动情况,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到金额和时间;
3)实地察看工程项目,根据现场施工进展情况分析其与募集资金投入是否相符。对已经完工的项目,检查竣工决算报告、验收交接报告等原始资料。
2.以募集资金投入收购项目,应实施以下程序:
1)取得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检查有关收购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取得投资合同、协议、投资付款凭证、权属变更资料、被收购对象相关资料(如章程、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
3)检查募集资金投入到金额及时间;
4)检查被收购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化情况;
5)了解被收购项目的经营情况。
3.对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应获取补充流动资金的转款凭证,核实时间和金额。
4.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检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到金额、时间和决策程序。
5.以限制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检查决策程序、批准使用金额、起止时间、实际使用金额、募集资金是否如期归还等。
6.将募投项目结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检查结余资金来源、决策程序及披露情况。 2 / 5
7.以募集资金偿还债务的,检查决策程序、批准偿还金额、实际偿还金额等内容。
‘伍’ 公司发行股票的风险
1、本公司董事会与同方集团股东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同方集团100%的股权事宜仅为意向性方案。重组预案公告中关于同方集团的基本情况系由同方集团提供,同方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同方集团100%股权的预估值仅为评估机构初步测算结果,尚未得到评估机构最终确认;同方集团未来盈利预测数据为同方集团控股股东测算,尚未经会计师审核。上述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关于同方集团的历史财务数据、评估情况和未来盈利预测情况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为准。
2、目前,本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相关中介机构对本公司转让资产及债务和同方集团进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本次交易所涉及各方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审计、评估等相关准备工作,初步估计,2008年6月将完成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在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后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本公司董事会在此特别提醒投资者:本公司董事会与同方集团股东已明确同方集团最终作价将参照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来确定,如果依据最终的评估结果,本公司和同方集团的股东对同方集团的作价不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有可能导致本公司资产及债务转让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均无法实施。
4、本公司资产及债务转让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同方集团100%股权事宜尚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述事项相互结合,互为条件,同步实施;如本公司本次资产及债务转让、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任一项内容未获得完全的批准或核准,本次交易均将自动终止实施。
5、依据同方集团控股股东的承诺,同方集团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600万元,8,632万元、35,192万元和39,840万元,但上述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过会计师审核。如果本公司资产及债务转让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均得以成功实施,且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的利润全部来源于同方集团的经营收益,如按6.8亿股的总股本计算,同方集团控股股东承诺业绩相当于本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097元、0.127元、0.518元和0.586元。由于房地产行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而且未来还可能出现对本公司的盈利状况造成影响的其他因素,即使资产及债务转让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均得以成功实施,本公司未来的盈利情况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事宜的全部公告的详细内容并结合行业和市场估值水平等公开资料对本公司做出合理的投资价值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篇文章来源于京华网 原文链接:http://finance.jinghua.cn/c/200804/15/n943858.shtml
‘陆’ 非公开发行股票程序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停牌申请(选)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发行对象为下列人员的,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细则12条》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董事会决议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决议事项:(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另见《细则13条》
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通过后,决议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决议同时刊登。表决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同时披露相关信息见《发行管理办法》 )。
4、向深交所报送文件并公告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指引》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5、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结果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
决议事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布: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6、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
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详见《细则》
包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
结束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向深交所报告审核时间: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深交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审核结果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7、向深交所提交核准文件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发行核准公告;(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初审-发行审核委审核-核准或不核准决定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取得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之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申购报价过程由律师现场见证。之后,签订正式认购合同,缴款,验资,备案。详见《细则》)
8、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深交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五条所述文件。
刊登处: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证监会制定的网站,置备于证监会制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9、办理发行认购事宜
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销售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代销-报告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手续: 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股权登记: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限售处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10、办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荐人保荐
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十)保荐协议;(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刊登: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深交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概况。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柒’ 请问律师经常说的尽职调查包括哪些方面和具体内容呢
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公司并购、证券发行等重大公司行为中,由律师进行的对目标公司或者发行人的主体合法性存续、企业资质、资产和负债、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关系、纳税、环保、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大体分为两种,即公司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和证券发行等重大行为的法律尽职调查。私募股权投资,从本质上可以归类于公司并购,因此,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法律尽职调查属于公司并购类的法律尽职调查。
私募法律尽职调查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者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前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根本目的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重大交易风险,尽职调查是私募股权基金与目标企业的一张“安全网”。对私募股权基金而言,对目标企业的法律尽职调查是一种风险管理,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1]私募股权投资者有必要通过尽职调查来尽量消除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如果法律尽职调查认为目标企业存在风险和法律问题,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进行谈判。同时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活动。
‘捌’ 什么是私募股权的尽职调查
通常是先由一个管理人做私募股权基金的前期招募工作。幕得了足够的投资额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已基金为单位建立各种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基金投资管理团队。基金发现适合的投资机会,将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在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把关下,若目标企业符合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评估、投资回报评估的要求,那么基金将与目标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基金向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向其提供资金。以后每年根据目标企业的经营情况获得分红。一般情况下基金会投资有上市前景的企业,所以基金进驻后往往会开始为目标企业上市进行各项筹划。基金在企业上市后,经过一个禁售期,将股票予以抛售实现成功退出。
‘玖’ 股票的非公开增发价是如何定的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其中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低价的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比较接近定价时的股票价格, 一般不须要进行除权。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规定除了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还有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
拓展资料:
1、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1)筹备阶段:进行尽职调查,沟通制定定增方案并完成制作; 2)审议阶段: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接受《认购意向函》,然后上报证监会进行修改补充,最后予以通过;3)发行阶段:投资人发送《认购意向函》,再由承销商对意向投资人发送《询价函》进行询价定价,定价结束后上交证监会批复,进行缴款认购。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作用
1)使得控股比例较低的集团公司通过增发股票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2)通过在上市公司估值较低的位置进行增发股票,从而可以获得更多股份, 最终获得更多利益;
3)从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与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并增强上市公司财务与经营的独立性;
4)定向增发可以视作促进优秀公司进行并购的一种手段。
5)减少上市公司市场估值的溢价,将公司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扩大,进而增加公司的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