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规则
规则:1、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2、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任意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连续任意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4、持有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24个月后解禁,也就是24个月才能进行减持,持有5%以下的非流通股,12个月后解禁,也就是12个月才能进行减持。
三、拓展资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新规2021: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 这个1%的规定没确定没有变,但是从大股东,变成了特定股东:可以理解为除散户外的所有股东,包括IPO前的股东及定增入股的股东!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之前大宗交易就是个大漏洞,所有的清仓式减持,都是通过大宗交易出掉的!现在最多只能减持2%,且接盘方必须锁仓6个月,这风险太大了,估计没多少机构还愿意接这个盘的! 也就是说,3个月之内,大股东最多只能减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盘方要锁仓半年,所以市场承受的抛压也就是1%! 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这个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过野路子玩清仓式减持的! 比如董监高,以前辞职半年之后就可以清仓了,现在每年最多减持持股的25%!
‘贰’ 科创板控股股东减持是几年
其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限售解除以后减持股份的,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同时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也被延长,即上市以后36个月不能减持。
其二,对于没有盈利的公司上市后拟进行减持安排的,减持办法规定,亏损企业在上市三年后仍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特定股东)的股份最多继续锁定两年后才能减持,也就是说最长是五年。
其三,对特定股东,减持办法规定每人每年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数量在1%以内。如果超过这个部分,就需要以非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而所谓非公开转让,就是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选定相应的证券公司去进行询价兑售,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转让股份。前述转让不再限制比例和节奏,但是对受让者要限制12个月的锁定期。
其四,优化了股份的减持方式,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加灵活的减持方式,只有创投更加便利地减持,才能形成资本的循环。
‘叁’ 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有何特别规定
一是对未盈利上市企业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减持比例、董监高所持股份锁定期等作出安排。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上述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相关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
二是增加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下,特定主体禁止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三是明确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
‘肆’ 股东减持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伍’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知识有什么
1、开通科创板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资金逼得低于五十万元,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年以上。
2、科创板规则中不再要求必须按100股及其整数倍进行买卖,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买卖数量可以有零有整。如果限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10万股。如果是市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5万股。
3、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4、科创板盘后增加25分钟固定价格交易时间(15:05-15:30),按当天收盘价成交。
5、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6、网上申购要求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此外,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较现行的1000股规定有所下调,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
7、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同主板A股现行做法基本一致。
8、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强调的是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对于拟上市企业,依然需要由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审核。
9、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为保障普通投资者的权益,对于不同表决权的情况,上交所方面专门进行了差异化安排,防止特别表决权被滥用。
10、科创板公司退市要求比现行制度更加严格。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
11、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及特定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也不得进行跨界并购。
‘陆’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有哪些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总共包括了以下的10点。
一、开通科创板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资金逼得低于五十万元,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年以上。
二、科创板规则中不再要求必须按100股及其整数倍进行买卖,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买卖数量可以有零有整。如果限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10万股。如果是市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5万股。
三、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四、科创板盘后增加25分钟固定价格交易时间(15:05-15:30),按当天收盘价成交。
五、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六、网上申购要求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此外,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较现行的1000股规定有所下调,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
七、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同主板A股现行做法基本一致。
八、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强调的是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对于拟上市企业,依然需要由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审核。
九、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为保障普通投资者的权益,对于不同表决权的情况,上交所方面专门进行了差异化安排,防止特别表决权被滥用。
十、科创板公司退市要求比现行制度更加严格。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
十一、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及特定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也不得进行跨界并购。
‘柒’ 科创板12个规则是什么
答:您好,科创板12个规则:
1、着重设计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保持控制权和技术团队稳定,对尚未盈利公司股东减持作出限制,优化股份减持方式,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为灵活的减持方式,强化减持信息披露。
2、要求科创板公司的并购重组应当围绕主业展开,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严格限制通过并购重组“炒壳”“卖壳”。
3、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
4、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5、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6、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7、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股价所处高低档位,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提升市场流动性;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作出另行规定。
8、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将设置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与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9、上交所,放宽科创板战略配售的实施条件,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发行人进行战略配售。
10、科创板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的交易方式。
11、上交所表示,规范“商誉”会计处理,科创板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商誉,足额计提减值损失。
12、上交所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5套市值指标。
‘捌’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有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 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玖’ 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
(2)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