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质押股票是什么意思
股东质押股票指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将自己拥有的或有处分权的股票作为出质的权利,质押给质权人,为某个经济行为做担保的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常来说,股票的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出质后的股票不得转让,但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拓展资料】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基本含义: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然而,根据2021年10月14日出台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因此当质押比例过高时,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可能无法正常行使。
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 [2] 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2. 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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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企业赴香港上市的模式
中国境内企业到香港上市主要有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 直接上市模式是直接以中国境内公司的名义向香港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所以也称H股上市模式。
• 间接上市模式是中国境内企业到海外注册或购买壳公司,海外壳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境内资产的控股权,并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上市筹资的方式,此种方式也称红筹模式。
直接上市模式的股票目前在境外和境内没有全流通,且上市条件相对较高,选择此种模式的基本都是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
红筹股概念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带有中国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因而这些企业也被称为红筹企业。
红筹模式的基本架构包含多种形式,但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两种为直接持股模式和协议控制模式(也称VIE模式)。直接持股模式适用于我国对外资持股比例没有限制的行业,协议控制模式适用于对外资持股比例有限制的行业。
直接持股模式
直接持股模式是我国境内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香港上市的主流模式,该模式的架构图如下:
直接持股模式架构搭建的步骤:
第一步:境内运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人及战略投资者以个人的名义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或壳公司(也称“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企业通常会选择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或开曼群岛(Cayman)设立特殊目的的公司。
设立境外壳公司时,一般从架构第一层的BVI公司开始设立,第一层设立完成后开始设立第二层的Cayman公司,最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设立第三层BVI公司或直接设立第四层的香港公司。
第二步:境内运营公司股东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机构投资者办理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手续。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的规定,在搭建红筹架构时,境内居民个人设立了境外壳公司后,在并购境内运营企业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没有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会造成境内运营公司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从而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境外直接投资(英文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是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投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境内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需获得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银行外汇登记三大环节(如涉及到国有企业还要获得国资委的批复)。
境内运营公司对外投资的股东如为个人,需办理37号文规定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对外投资的股东如为法人或团体,需办理ODI备案。对外投资人在办理上述登记及备案手续前不能有返程投资和融资行为。
第三步:境外香港公司收购境内运营公司。境内运营公司是境内经营的实体公司,境外香港公司对境内运营公司进行并购,使境内运营公司成为境外香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购完成后直接持股方式的架构也搭建完成。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实际上是将境内运营公司的境内股东转为境外股东持股。
协议控制模式(VIE)
协议控制模式(也称VIE模式)是红筹模式中的一个特例。此模式因最早由新浪在美国上市时采用,因而国内也称之为“新浪模式”。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y”首字母的缩写,译为可变利益实体。
协议控制模式是指由境内运营公司的股东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再由特殊目的公司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下称“外商独资企业”或“WFOE”),之后由WFOE与国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控制协议(或称“VIE协议”),以实现合并报表之目的。协议控制模式架构请见图:
外商直接投资在一定行业受政策限制,境外控股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均无法取得从事于特定行业的许可或牌照,而境内运营公司可以取得相应资质,因此通过协议安排,将境内运营公司的利润转移给外商独资企业,允许境外控股公司的资金间接地注入境内运营公司,并允许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向境内运营公司提供服务,最终使得外商独资企业取得对境内运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
VIE模式架构搭建的步骤:
搭建VIE模式的第一步和第二步与直接持股模式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赘述,第三步是境外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之后由WFOE与国内运营公司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控制协议,从而实现对境内运营公司的控制并转移利润。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及其股东须签署如下控制协议:
1、独家服务协议。通过外商独资企业(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签订独家服务协议,约定WFOE向境内运营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境内运营公司向WFOE支付服务费用,目的是将境内运营公司的经营利润转移至WFOE。具体服务范围因行业而异,但通常包括咨询、战略服务以及技术服务。
2、借款协议。是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公司各股东签署的借款协议,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内运营公司的股东提供贷款,以用于将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外商独资企业。目前借款协议不是必须签署,因办理股权质押的管理部门现在认可收取独家服务费也是一种债权,境内运营公司的股东可以基于此债权将股权质押给外商独资企业。
3、股权质押协议。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股东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境内运营公司股东向外商独资企业出质其股权,作为履行其他VIE结构协议的保证。股权质押协议通常包括出质人授权外商独资企业处分质押股权的条款。实践中,境内运营公司的全部股东均需与外商独资企业签署股权质押协议。
4、投票权委托协议或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股东签署投票权协议或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境内运营公司股东委托WFOE指定的人员行使其股东权利,包括投票权、查账权、知情权、签字权以及选举权等,或者由WFOE委派的人员代为行使境内运营公司股东的投票权。
5、购买选择权协议。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及其股东签署购买选择权协议,约定WFOE或其指定人员在我国对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限制解除后有权购买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购买股权的价格往往约定为我国法律项下允许的最低价格。
6、配偶承诺函。境内运营公司股东的配偶承诺不就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提出任何主张,同时承诺VIE架构项下所有协议的修改或终止不需要其另行授权或同意。
上述相关协议签署后VIE架构就搭建完成,架构中境外每一层的作用与直接持股模式基本一致。
3.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本章所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章所称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第二十九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三)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四)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前款第(三)、(四)项不适用于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以下称“并购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并购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且有相关从业经验;
(二)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应有调查并分析境外公司注册地和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与境外公司财务状况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除报送本规定第三章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并购顾问报告;
(三)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四)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
(五)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六)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第三十五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当事人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商务部在核准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后,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第三十六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并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前款予以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境内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并在报纸上公告。
境内公司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第三十八条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凭商务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无加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四十一条本节所述的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
(二)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十二条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核准手续时,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三)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第四十四条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三)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
(四)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五)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如果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公司还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该境外公司的开业证明和章程;
(二)特殊目的公司与该境外公司之间就被并购的境内公司股权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价方法的详细说明。
第四十五条商务部对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文件初审同意的,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
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并购导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等事项变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凭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商务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关事项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变更核准手续,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第四十六条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第四十七条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境内公司应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如果境内公司在前述期限内未向商务部报告,境内公司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并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一)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二)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三)并购境内企业。
在上述情形下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应遵守中国有关外商投资及外债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导致境内公司和自然人增持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或特殊目的公司净资产增加,当事人应如实披露并报批,在完成审批手续后办理相应的外资外汇登记和境外投资登记变更。
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后结汇。
第四十九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且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当事人继续以该公司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适用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规定。
4. 股东质押股票是好是坏
从长期来看,如果上市公司股东质押股票,对股价的影响倾向于偏好。
一、 利好的时候:
1. 一般是因为大股东质押股票进行融资使这个资金流入公司,这时就会造成公司更加积极的开展向项目,最终的结果就是其获利能力增加,短期内股票价格上涨。
2. 我们一般认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分析存在,也就是说短期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较好、前景可观的话,我们就认为中长线对于市场是利好的。
二、 利空的时候:一般如果在进行质押股票的时候,上市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是处于一个非常糟糕的情况,对于基本的利息支出都无法承担,想通过股票质押融资来还清债务的话,这时就是必然的利空消息。
三、 股票质押本质上是上市公司通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一般在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经营不善的情况下,那么,就像一些持股比例较大的大股东一样,更喜欢这种融资方式。当然,股票质押也有风险。如果股票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大股东未能补仓或回购,股价有下跌甚至崩盘的可能。因此,作为一名优秀的投资者,必须时刻关注公司质押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拓展资料
一、 股票质押是指上市公司的第一大控股股东将所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物,然后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对应有一个概念,就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二、 简单理解,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资金投资者将其股票或其他证券股票质押,然后找到符合条件的资金投资者融入资金,并同意未来返回资金并解除质押的交易。
三、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股票质押是有上限的。例如,商业银行接受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应高于该上市公司总流通股份的10%。此外,质押股票已抵押给其他单位,质押股票不能用于股票交易。
四、 头上挂着两把剑,一把是警戒线,一把是平仓线通常情况下,警戒线和平仓线的利率分别是160%和140%。如果股票下跌并触及质押平仓线,那么质押机构将低价出售质押股票,这些影响不应被低估。
五、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股票质押会受到时间和比例的限制。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双方决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60%为质押最高额度。
5. 控股股东质押股票是什么意思
出本钱入股时,有时候大家会看到持有的股票公布说要进行解除质押。那么什么是股票解除质押,进行解除质押是好还是坏?这个知识点就由我这个常年鏖战股市的股民来普及,想要解惑的朋友们可以点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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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质押”、“股票解除质押”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其实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一般在财务状况不佳、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一些占股比例较大的大股东就偏向于这种融资方式。
要是后续到期,而钱还未还上,那银行等接受质押给予融资的机构就会买下质押的股票。这就间接使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减持变现,股票变成了现金。这一块儿要了解,假若股票价格下跌碰到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接下来就可能导致股价降低,直至崩盘。
什么是“解除质押”?
解除质押,就是等同于把押在结算公司的股票给赎回来了,弱化公司在资产上的风险。实际上,这也是当股票的价格遇到下跌甚至跌到平仓线的情况,为了担保比例能维持原状,公司用这个招数化解了“爆仓”风险。针对这种'爆仓'风险存在的状况,采取“解除质押”办法的公司更多了,因此平仓的风险降低了,这其实是一个“治本”的办法,然而公司展示了怎样的后市表现,就要仔细推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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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其实解除质押是用“快刀斩乱麻”、“一刀切”的办法,质押这一大动作被解除以后,质押没有被控股股东继续执行,这意味着股权质押的“爆仓”风险已经没有了。
那么不进行“解除质押”就对上市公司的后市表现一定不好吗?这也没有确定的答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解除质押的时间和资金的流动就可以让我们了解情况。
(1)所在的股市时机
在股市不是动荡不安的条件下,股票质押的时候,市面上的流通股减少,从供需原理这一角度分析,股价往上涨的可能性非常大,此时如果仍想办理质押解除相关事宜,则会使市场上的流通股增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极有可能降低。
可是在股市震动或个股股价下滑的境况下,进行质押的解除,实际上,是被质押的股票被控股股东从质押方赎回,从而使这部分股票被平仓所产生的风险得到了有效降低,保证控制权一直在股东手上,也诠释了控股股东资金稳固,有利于公司能够平稳运行,对投资者来说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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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的流入流出
办理质押时,在保证大股东正常控股的情况下,又能筹集资金,涉及到资金的流入;在解除质押的情况下,赎回质押的股票需要还本付息,一些大股东资金的流出被涉及到。
要是股价下行,大股东要是没钱追加保证金,它行为的动机有可能是解除股票质押,然后减持股票以获取资金,也是一种不好的前兆。
然而,按照大多数情况来说股票解除质押还是偏利好的。最初,如果是股东选择了取消质押这一方面问题的话,就表明现股东自身的财务状况可能正在慢慢变好,间接地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都知道,只有按要求缴纳一定的利息,才允许质押,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对于这一不必要的包袱,企业可能更倾向于将其丢掉。另外,股东因为对股票后市行情比较有信心,所以才会解除质押,上涨之后的股份能够质押更多的贷款,所以说,他们才会决定要解除质押。
应答时间:2021-08-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6. 股东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东质押即股东进行股票质押。
作为不久之前进入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有的时候也会看见自己持有的股票背后的上市公司公告称要解除质押。那么究竟什么是质押呢?质押又要怎么分类?又会影响什么呢?今天就让我这个鏖战市场多年的老股民给大家答疑解惑,大家也只需要来看这篇就行了!开始之前,先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机构精选牛股:【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票质押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会将他持有的股票当作抵押品,然后向银行去申请贷款或是给第三者的贷款来提供担保。跟股票质押相对应的还有一个概念就是股票质押式回购,指的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再找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还会对接下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进行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股票质押来说,是有上限的,如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超过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就是不应该的。此外质押的股票已经抵押给其他单位了,质押的股票是不能用于股票交易的。质押悬在头顶的两把利剑除了警戒线,那就是平仓线。总而言之,平仓线为140%,比警戒线少20%。要是股票下跌并且触及了质押平仓线,那么质押的股票将会被质押机构强制抛售,不能轻视这些影响。这点也要注意,股票质押是有时间跟比例限制的,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是由双方协商来确定的,不过最久期限是不能超过一年时间,最高的时候质押率也不能比60%高。
而股权质押,实质上是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若是发生了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当然债权人就是有权早一些享受股权。股份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后都还没进行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是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的,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平日里,就可以看看股市播报,了解股市最新动态,了解股市的最新资讯,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避免亏损风险。投资者朋友想要了解质押情况的话,推荐【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二、为什么会有股票质押?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
股票质押其实也是上市公司平时常会用到的一种融资手段。通常在财务状况不好,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于是,一些占股比例较大的大股东就偏向于这种融资方式。但事实上,股票质押是有风险的,要是股票下跌并且触及了质押平仓线,且大股东未补仓或回购,就有股价下跌甚至崩盘的可能性。所以,作为一名优秀的投资者,要警惕公司的质押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1、股权质押公告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价在短期内产生负面的影响,是由于在公司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会选择股权质押,市场预期被降低。
2、从长期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股东开始质股票押的话,对股价的作用倾向于偏好。
股票质押会对股价有一定影响,但是不止只有股票质押会影响股价,得结合不同的技术指标朝更深刻的方向分析。如果实在没法判断,可以直接进入这个诊股平台,输入股票代码,可以帮你判断解禁股的情况如何,值不值得买:【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三、怎么办理股票质押?
根据物权法规定,想要股权质押,质押合同是必须要签的。之后需要去工商局办理一个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供需要提交的文件就好。科普到这里,大家是不是都明白了股票质押的相关内容了呢?希望你们有所收获,祝投资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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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权质押到底是什么意思 大股东质押股票的影响汇总
在投入资金入股时,或许大家见过自己购买的股票发布了解除质押的声明。股票解除质押具体是什么样子的,对我们有利还是有害?身为老股民的我,有必要给大家普及一下这个知识点,想要解惑的朋友们可以点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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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质押”、“股票解除质押”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其实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这样的公司一般都存在财务问题,或者经营不善的问题,一些占股比例较大的大股东就偏向于这种融资方式。
若是后面到期了,但借的钱没办法还上,那么,银行等接受质押给予融资的机构就会买质押的股票。这样就是一种减持变现,即股东没有直接对自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变现。需要了解的是,假如股票价格方面下跌,然后触及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那么就可能会股价下跌乃至崩盘。
什么是“解除质押”?
解除质押意思就是,赎回来押在结算公司的股票,能把公司的资产风险降低。实际上,这也是当股票的价格遇到下跌甚至跌到平仓线的情况,为了使担保比例保持稳定,这是上市公司解决“爆仓”风险的一个方式。面对这种“爆仓”的风险,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了“解除质押”的操作,平仓风险从而得到缓解,这个举措其实能起到“治本”的作用,然而公司展示了怎样的后市表现,就要仔细推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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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事实上,解除质押就是运用了“快刀斩乱麻”、“一刀切”的办法,因为把质押这一动作解除之后,控股股东没有继续进行质押了,这也就使股权质押的“爆仓”风险不复存在了。
那么“解除质押”对上市公司的后市表现就一定有好处吗?谁也不能肯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解除质押的时间和资金的进出我们就可以得出结果。(1)所在的股市时机
在股市不是动荡不安的条件下,股票质押的条件下,市面上的流通股越来越少,从供需原理这个角度出发,股价有很大几率会上涨,此时如果仍想办理质押解除相关事宜,市场上的流通股就会因此变多,上市公司股价下滑的概率很大。
然而在股市不稳定或者个股股价下降的情形下,办理解除质押,事实上是,被质押在质押方的股票被控股股东赎回了,从而使这部分股票被平仓所产生的风险得到了有效降低,保证了股东的控制权,也证实了控股股东树大根深,能够帮助公司更加稳定的发展,对投资者来说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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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的流入流出
办理质押时,不仅能保证大股东对公司进行正常控股,又能额外的帮助公司筹集相应的资金,涉及到资金的流入;要是解除质押的话,赎回质押的股票,还得要还本付息,涉及的内容是关于大股东资金的流出。
假使股价下行,大股东要是没钱追加保证金,其动机可能是解除股票质押,他会降低自身股票持有量,来收回资金,也是一种不好的征兆。
然而,按照大多数情况来说股票解除质押还是不错的。最初,如果是股东选择了取消质押这一方面问题的话,就表明现股东自身的财务状况可能正在慢慢变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能够间接的进行帮助。众所周知,若想进行质押,缴纳一定的利息是必不可少的,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企业应该会很乐意将这个不必要的包袱丢掉。另外,股东因为对股票后市行情比较有信心,所以才会解除质押,上涨之后的股份能够质押更多的贷款,因此,才会要求解除质押。
8. 大股东质押股票意味着什么
大股东质押股票通常讲就是将其手中的股票进行抵押,用来换取贷款或其他信用流动性。 由此,总体而言这种行为是中性偏空的,质押的潜在用意就是换取流动性,类似民间抵押贷款,一定程度上表示大股东或企业现金流不充裕,需要通过质押股票来缓解。
但就其消息本身对个股走势的影响而言,应该是很小的,仅可能稍稍影响甚至毫不影响,1-2天甚至当天就消化完成,无需对此消息改变操盘计划。但如果是大股东大幅减持公司股票,就是较大利空了,说明其本身对公司前景并没有信心,因此会对股票走势造成一定上涨压力或加速下跌。
【拓展资料】
大股东质押股票是指公司的大股东将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作为出质的权利,质押给质权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9. 股东质押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短期是利空,长期是利好
1、大股东质押股票融资,资金的流入使公司经营业务变好,公司积极开拓新项目,盈利能力大增,刺激企业短期内的股票上涨,是一种利好消息。
2、如果上市公司本事的财务状况非常糟糕,债务沉重,利息支出无法承当,企图用股票质押融资来还清债务的话,那么就是利空消息。
3、首先这种交易解决了公司的融资需求,股票质押大多是在股东有迫切资金需求,但由于个人不愿意卖股套现或者因为股东所持有股票尚在限售期内无法进行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融入现金,选择质押式回收方式不但能够保住控股地位又能筹到资金。
4、因此,应该从多方面考虑股票质押式回购,不能单一片面的看待这个问题。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短期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较好、前景可观,中长线则是利好。
(9)境外股东质押境内股票扩展阅读
股份质押一般体现出公司的现金流不足,也表现出公司短期内需要资金经行项目经营以及投资。一般情况理解下,股价下跌是大概率的。但由于市场有主力的存在,股价的走势不能常规化理解,更多的是利用心理从而进行人为操作。
股票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就是控股股东把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在资金融出方,然后获得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股票的一种交易。
参考资料
网络-股权质押
10. 什么是对外担保,以及对股票有何影响
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公司是否可以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律已明确不作禁止,公司对外担保尽管也属于经营项目,但却属于一种非常规性经营行为,对此法律规定该行为并不必然授予公司经营层行使。公司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则必然会对公司特别是股东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加上多年来现实中比比皆是的董事、经理的违规担保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所以立法者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权力必须由公司所有者-----股东行使。 因对外担保而引起的债务纠纷、资金问题不仅困扰着相关的上市公司,也拖累了相应个股。对个股来说,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说是个利空,至少不是什么好消息,至于影响究竟有多大,并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来说:对外担保多了肯定不好,一旦被担保方出了问题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巨额亏损, 现在的对外担保主要是上市公司的互保和对子公司的担保,后者关系不大,前者容易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