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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股市股东卖股票要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5-07 17:51:25

⑴ 公司股东买卖股票要提前发通知吗

不需要,如果是持股超过5%的大股东,买卖后要发公告,如果是低于5%的股东和普通散户一样的。

⑵ 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需要提前发通告吗

持股5%以上股东需要发,5%以下不用发。

⑶ 上市公司大股东限售股解禁后,大股东要减持股份要提前向社会公众公告吗

需要。上市公司大股东限售股解禁后,持股5%以上股东要减持股份要提前向社会公众公告。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必须发布解禁公告,解禁时间以上市公司解禁公告所披露的时间为准。
主要根据是深交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应及时在深交所同意给予办理其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及时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格式指引》披露相关公告。股票上市后,限售股解禁后,股东可以选择卖出,但要遵守交易所解禁股东减持管理规定,尽量选择大宗交易平台卖出。
“股票解禁”从字面上来说,意思是在一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持有的股票本来是无法售卖的,可是在一定的期限后过后就可以卖出了,这个就叫“股票解禁”。解禁股票还分为两种 ,一种是“大小非”,另一种是“限售股”。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大小非是由于股改而产生的,限售股则是公司增发的股份。

(3)美国股市股东卖股票要公告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合法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如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存在上述“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且减持的方式和程序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则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无法律上的障碍,具有合法性。
股票解禁前后的股价变化,就算解禁与股价表现,二者并不具有线性相关关系,但是想要搞清楚股票解禁前后股价下跌的原因,下面三个方面可以告诉你:
1、股东获利了结:通常来说,限售解禁代表的意思就是更多的流通股进入市场,如果限售股东能得到丰厚的利润,那么就会由更大的动力来获得利润,结果就是二级市场的抛盘的增加,于是公司的股价就会构成利空。
2、散户提前出逃:在这个时候,由于害怕股东抛售股票,部分中小投资者多半会在解禁到来之前出逃,导致股价提前下跌。
3、解禁股占比大:另外,解禁市值影响解禁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前者越大,后者自然也越大,股价的利空肯定也会变得更大。

⑷ 美国股市是如何对待原始股东减持的

美国企业内部人士总共出售了190亿美元的公司股票,这使得他们今年抛售的规模有望达到约260亿美元,将创2000年以来的新高。但是美国市场依然走得比较强,主要原因就是就是有市场回购支撑。

⑸ 美国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如何交易股票

依据SEC144条的规定,锁股的时间期限是二年,但自1990年开始,市场上普遍认为大股东两年时间的限制太过冗长;1997年SEC从善如流,于同年4月29日公布144A条款,大股东持有股票只要上市满一年,就可以真具F-144表据向SEC申请,三个月后就可在公开市场卖出,但卖出的股数仅为全年买卖总股数的1%.

⑹ 股东减持股份多少以上必须公告

股份达到5%以上需公告。流通股股东减持是否需要公告是根据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占比决定的。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拓展资料: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 第三点: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
1、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根据《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的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⑺ 大股东买入卖出股票是否要公告

必须的!
大股东买卖股份须知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有关规则作了最严格的限定,即: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A公司大股东在股份获得流通权后,于2007年3-4月间陆续减持公司股份600万股,但4月末又买入本公司股份100万股。尽管公司声称上述行为系经手人员误操作所致,但此行为已经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须知
(一)持股申报及股份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此类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1.个人信息申报
有关规则规定,此类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2.可转让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有关规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的股份,有关规则规定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计算举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买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据规定,其2007年可转让本公司股票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设该高管在2007年末卖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则2008年可转让股份数量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卖股份违规案例:C公司高管于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结算公司申报个人资料,未申请将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进行锁定,2007年5月该高管将股份全部出售,此行为属于超卖行为,其转让股份超过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线交易的规定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此类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D公司高管,于2006年10月―2007年3月间分次买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于2007年6月1日卖出5000股,此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因为其最后一次买入时间2007年3月,至卖出时间2007年6月不足六个月,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对交易禁止期的规定
为避免此类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牟取不当利益,有关规则明确设定了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禁止期交易违规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拟投资2亿元参股某券商,监察信息显示,该公司某董事于3月21日买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为属于禁止期交易,涉嫌内幕交易。
(四)其他转让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内减持比例、短线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关法规还规定了以下情形此类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层亲属持股的披露问题
有关规则还要求此类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行为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如何避免违规买卖股份行为的发生
首先,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各种规则、指引中关于此类投资者股份持有及转让的规定,避免发生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应避免误操作行为的发生。
其次,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委托公司及时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申请锁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超卖行为的发生。
再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避免发生禁止期交易的行为。
最后,董秘应牵头做好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大股东股份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醒本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知法、守法,规范交易;同时还应负责做好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的申报工作。

⑻ 美国股市交易的详细规则谁知道

美股交易规则:参考深圳B股

■深圳B股的开市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逢每周六、日及国内和香港公众假期休市。

■深圳B股的交易以港币计价,委托买卖及清算的价格以一股为准,买卖数额以一手即100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但不足100股的零股,可在集中交易市场交易时间内卖出,但不可买进。

■B股交易方式分为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分别在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和对敲系统中完成。

(1)集中交易是指在B股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的集中市场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

(2)对敲交易是指B股证券商在开市后至闭市前5分钟将其接受的同一种B股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配对后输入,经交易所的对敲交易系统确认后达成的交易。对敲交易仅限于股份托管在同一证券商处且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每笔交易数量须达到50000股以上。申报内容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股东代码,买卖方合同序号,对敲价格,对敲手数,对敲交易经对敲交易系统接受后,不可撤消。对敲交易的价格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加二十个价位与当日价中取一个最高价为上限”,“前一营业日收盘价减二十个价位与当日最低价取一个最低价为下限”。例如:某只B股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HK$5.80加二十个价位(0. 20)为6.00,当日最高价为6.10,则当日对敲交易价格上限为HK$6.10,反之,减二十个价位(-0.20)为HK$5.60,当日最低价为 HK$5.70,则价格下限为HK$5.60。

■B股交易的竞价原则:B股交易的升降单位为港币一仙(港币0.01),每笔有效委托的接受范围在上一笔成交价的500个价位(5.00)之内。新股上市当日的有效委托接受范围在上一笔成交价的1500个价位(15.00)之内,开盘时上一笔成交价取发行公司的发行价。

1996年12月16日起,B股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除上市首日的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每只证券涨跌限价的计算公式为(1±10%)′上一交易日收市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0.01港元。每天公布的每只证券收市价的计算方式为:该只证券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价的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如该只证券无成交,其收市价为上一交易日的收市价。(准确捕捉股票上涨的第一天!进入…)

■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境内居民个人所购B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

■深圳B股的交收期为T+3日,即在某一个交易日成交的股票将在第四个交易日完成股份的过户及资金的收付。在交易所买进并确认成交的股票可于当天全部或部分卖出,但股份及资金净额的最终交收亦需在T+3日完成。

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成交资料及结算会员指令进行股份及资金的结算交收。

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交收指令的对盘与配对的成功来保证交易所发生的每笔交易如期交收,并实现“货银对付”。

(1)指令及报送方式

用于完成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结算会员之间进行股份转移的指令为二类指令(目前仅适用于境外B股经纪及托管银行)。

证券商及托管银行通过B-COM(结算公司客户终端服务系统)或传真在B股中央结算系统规定时限内向结算公司发送各类交收指令。

(2)结算交收程序

1在交易所达成的所有B股交易记录在当日收市后传送至结算公司的B股中央结算系统。在T+1日结算系统根据成交资料生成交收指令。

2T+2日中午12:00前,使用二类指令的结算会员需将该指令发送至B股中央结算系统,系统将于T+2日下午完成二类指令的配对,不配对指令的修正需在T+2下午完成。二类指令配对完成后,进行试交收,打出试交收报告及各参予结算会员。

3T+3日中午12:00前,应付款结算会员须将应付资金划至结算公司指定帐户。T+3下午4:00前,结算公司进行股份及资金的最终交收,打出应交收确认书通知各参予结算会员。

■股份托管于境内证券商处的客户办理转托管时需填写转托管申请表,填写转托管资料,包括:股东代码、股东姓名、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转出股数、转出/转入券商名称、代码。申请表需交由转出及转入证券商签章确认,如于工作日12:00前传与结算公司,该笔转托管将第二天到账。结算公司向转入券商处委托卖出,转托管费确认书或不确认书,获确认的转托管股份,投资者即可在转入券商处委托卖出。转托管费为每次每户100元港币。

■深圳B股的交易费用是:1)经纪佣金为成交金额的0.43%;2)印花税为成交金额的0.3%;3)交易规费为成交金额的0.0341%。

⑼ 什么样的股东卖股票什要出公告

以5%为标准,达到5%或以上的是必须公告的,主要的参考政策是《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7条内容:(七) 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