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能炒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根据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每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需要严格、及时地披露自己的持股动态、买卖动态。理论上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能够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但是,这类大股东的买入、卖出行为,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章条文,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告的披露。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并不能随意地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
再次,在现实操作中,大股东买卖自家公司的股票,大多基于战略层面上的考虑,而“炒作”的状况已经被最大程度地限制。在监管层的限制下,和其他投资者的竞争下,大股东往往只能进行战略性地买卖。当公司股价低于实际价值时,大股东往往会发布增持公告,对处于低谷的股票进行低吸;在公司股价被疯炒之后,大股东往往会发布拟减持公告,择机卖出已经高估的股票。因此,大股东的增减持公告,往往是一种战略性的动作,也会给全市场提供一种“风向标”性质的暗示。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现实市场中很难炒作自己的公司股票。
㈡ 上市公司的股东是不是这支股票的背后庄家他们为什么去操纵它
1、上市公司的股东有可能是这支股票的背后庄家,据悉,证监会\证交所已经谴责过一些有类似行为的上市公司了。之所以操作股价,无非是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总的来说,有三个目的:
(1)为增发新股作准备,为了新股发行能有个好价格,有必要把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炒高,这样上市公司能圈到更多钱。
(2)为谋个人私利,上市公司的行为、业绩是自己掌握的,大股东对其无比了解,会利用这种资源来炒作获利。
(3)可能有些上市公司有对股票价格的考核。比如对管理层业绩考核和股票价格挂钩,比如许多大非股东承诺股份低于多少就不能抛售,等等。基于上述,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及大股东都有操纵股价的动机和利益点。
2、上市公司股东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即持有股份的人或机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㈢ 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股票多久不能卖
首发原股东限售股指开始发行前原有股东限制流通的股份,一般限售期长达三年。所以大股东持有的股票要上市三年后才能卖。
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被称为“大股东和小非股东”。“大中小非股东”是指股权分置改革产生的限制性股份。
“小非流通股”是指持股低于5%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大非流通股”是指持股超过5%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
除了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限制性股票外,a股市场也因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而充斥着限制性股票。其中,新股发行限售股分为两种类型:原股东限售股和初始战略配股。
(3)上市公司大股东委托非法中介股票扩展阅读:
大多数股票的交易时间是:
交易时间4小时,分两个时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开始,投资人就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9:25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9:25时撮合,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9:25到9:30之间委托的单子,在9:30才开始处理。
如果你委托的价格无法在当个交易日成交的话,隔一个交易日则必须重新挂单。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
㈣ 关于亿安科技案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存在什么问题吗
亿安科技案"终于水落石出。中国证监会日前决定,对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4家广东投资顾问公司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总计8.98亿元,限3个月内卖出剩余股票77万股,盈利予以没收。
这4家公司是: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据查,上述4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4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这4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上述四家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责令4家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在交易所监督下卖出剩余股票77万股,并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盈利予以没收。4家公司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
上述4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亿安科技案说明什么?股市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
操纵亿安科技(相关,行情)股价的四个庄家公司,从1998年10月5日开始,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采用集中资金、自买自卖等方式影响和控制股票价格,将一支几元钱的股票炒作到126元的最高价,庄家的账面盈利一度达到20多亿元,在股市暴跌至最低20多元后,广大中小投资者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这是中国证券交易市场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证券欺诈现象最典型的缩影。亿安科技案再一次说明,中国股市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证券市场监管亟需完善和创新。
启示之一:应建立独立于交易所的实时行情监控系统
虽然沪深证券交易所从技术上已能对股价异动行情实施即时监控,但为什么对类似亿安科技这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不法行为漠然视之?为什么不停牌进行调查或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也许很难找到一个令投资者满意的答案,但这些问题至少表明从属于交易所的监控系统缺少效率和不公正。
当务之急是对交易所进行体制变革,将其事实上隶属于证监会的地位改变为市场化的独立运作,设立独立于交易所、隶属于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的行情监控系统,由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分析师、电脑工程师等专业人才组成监控队伍实施即时监控,并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警示措施。
启示之二: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的行为严加制约
各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必然离不开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的密切配合,虽然分工不同,但却是共谋欺诈,坐地分赃。庄家用个人身份证开户,建仓分仓,买入卖出,转移非法所得,没有证券经营机构的配合根本不可能进行。因此,除在立法上强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承担连带责任外,监管部门还应强化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制约机制,并对违法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吊销其经营执照。
启示之三: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实施动态监管
现有的监管机制满足于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静态监管,即对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时间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而对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先后发布的前后不一致的具有误导、欺诈、恶意影响股价行情的信息没有采取有效的跟踪和随机监管措施。这些恶意欺诈和误导行为近几年来在证券市场上愈演愈烈,已成为一种典型的败德行为。亿安科技为配合庄家炒作而散布的所谓"与清华大学合作"、"开发电动汽车、纳米技术"等虚假信息就使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对此类市场中小儿科似的骗术,投资者深恶痛绝,但监管部门至今仍无动于衷,至多以交易所的几句谴责了事。
启示之四:应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与庄家的关系实施"阳光法"
绝大多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均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有关,有的甚至就是由大股东或管理层一手炮制。为此,需要从制度上将他们与庄家的关系予以公开,并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其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的资金数量、开户机构、持股数进行适时披露,限制其通过咨询等中介公司买卖其作为股东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并限定买卖间隔;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亲属、部下或在事实上受其控制者在二级市场上以个人或公司名义直接或间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数量的,董事长等人负有公开披露的义务。
启示之五:对违规操纵市场的庄家进行致命打击
我们应当形成这样一个共识:中国证券市场是由6000万投资者支撑的市场,而不是由少数庄家和机构大户支撑的市场;是普通投资者养肥了庄家,而不是庄家养活了投资者。因此,规范证券市场,严厉打击黑庄,也许在短期内会对股价产生影响,但从中长期来说,保护了更多无辜的股民免受欺诈导致损失,而且,在客观上可以使股价回复到合理的价位,挤掉由庄家制造的泡沫。在这种打击下,普通投资者会有损失,但庄家的损失更惨重,因为他们筹资成本更高,资金链条更脆弱,积聚的财务风险更大。另一方面,通过培养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规范公募基金,启动私募基金,开放有资格的证券咨询机构接受委托理财、代客买卖股票,使一大批严格接受监管的"善庄"成为交易市场的主力。
启示之六:将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作为保护投资者工作的重中之重
现有监管机制对投资者的保护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层面,以及主要满足于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进而向投资者作出较为抽象的系统性、非系统性风险教育和提示。这些监管措施是必要的,但却远远不够。监管效率的重要判定标准之一,应当是投资者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信息误导等欺诈行为中出现损失时,能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获得补偿。监管者应当通过个案处理满足或支持投资者的利益诉求。无论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还是证监会的监管宗旨,均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依归。如果监管者只满足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将违法者从投资者那儿骗取的金钱上交给国库,那么很显然,监管者并没有尽到保护投资者的法定职责。此外,在投资者依法主张民事索赔权时,监管者惟有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旗帜鲜明地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才能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从而赢得投资者的信赖。须知,监管者本质上代表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不是或不应当是代表机构大户、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利益。
启示之七:凡是行使"公权力"的管制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宜对股市行情发表主观性、倾向性言论
在亿安科技股价突破百元的关口,有关机构的负责人以支持科技股为由盛赞这支中国百元股,在客观上"配合"了庄家的操纵行为,给投资者以政策层面的误导。事实多次证明,管制机构关心股市行情是可以的,但绝不能去引导股市行情,否则一旦造成投资者的损失,管制机构难辞其咎。
证监会披露"亿安科技"案内幕
中国证监会今天作出决定,对联手违规操作"亿安科技"股票的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出重罚,罚没款近9亿元。同时,中国证监会还详细披露了"亿安科技"股票操纵事件的前前后后,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只股价过百元大关的"亿安科技"股票神话的破灭。
"亿安科技"股票曾经从1998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涨到去年2月的126.31元,涨幅高达21.5倍,被广大股民誉为中国股票市场的神话。
"亿安科技"前身为深圳市锦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它于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9年3月,广东民营企业亿安集团收购了深圳商贸控股公司持有的深锦兴超过四分之一的股权,成为深锦兴第一大股东。同年8月深锦兴公布更名为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锦兴"股票随之正式更名为"亿安科技"。"亿安科技"股票从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在短短的70个交易日中,股价由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涨,到2000年2月15日,"亿安科技"股价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
就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内幕来看,"亿安科技"股票的飙升纯属庄家操纵行为。广东的这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去年1月12日最高时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
这些行为正好与"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飙升启动相吻合。这四家公司通过它们控制的股票帐户进行几乎没有成本的对敲买卖,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大肆牟利。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通过控制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亿安科技"股票暴跌始自今年1月中旬。鉴于"亿安科技"股票出现的种种异常行为,中国证监会在今年1月10日宣布,证监会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票案,已对持有亿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账户进行重点监控。受此消息影响,当天,亿安科技股票以42.66元跌停开盘,全天均封死在跌停板上,且成交极度萎缩。"亿安科技"股票在此后接连跌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就中国证监会今天公布的事实来看,这四家公司进行违法操作行为确凿无疑。炒作"亿安科技"的这四家公司明目张胆地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肆无忌惮地操纵其股票价格,谋取暴利。
股票价格操纵属于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中国证监会查处"亿安科技"股票事件,依法打击机构恶意操纵市场,这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有力举措。而随着"PT水仙"股票退市、股票发行核准制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表明中国证监会已把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重点。同时,也表明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跨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加大打击证券犯罪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题。
㈤ 大股东委托基金公司买入自家股票有限制吗
如果买卖股票需要及时公告
卖了的话再想买需要6个月(反向操作需要6个时间)
一般来说高管在任或者离任后6个月内如果要卖股票需要被原来的承诺和交易所规则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还有
1.不能买自己基金托管行的股票
2.不能买自己股东发行的股票
3.你说的那条是双十,不能买超过一只股票总股本10%以上的股票,不能买一只股票超过基金规模的10%以上的股票
4。不能买基金合同中注明不能投资区域的股票
5.大部门的ST股票基金公司也是不会买的
㈥ 法律问题——急急急
权益披露概述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行为,权益达到一定限度时,应当及时对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进行披露。
权益披露内容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确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的: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3)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4)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5)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述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3)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4)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5)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6)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7)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0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述第(7)项规定的文件。
4.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法定情形,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前述有关要求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自律管理型
开放分类: 经济、金融、证券交易、证券术语
自律管理型概况
自律管理型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较少,除了国家立法中有某些必要的规定外,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完全由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等组织机构自行管理。证券的管理完全由证券交易所协会及证券交易商会等民间组织自行管理。这种模式以英国为典型,又称为英国模式。实行这种管理模式的国家和地区还有荷兰、香港、德国、意大利等。
英国自我管理的组织核心是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证券业理事会是1978年根据英格兰银行建议设立的,主要负责制定、解释有关证券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证券交易商行动准则》、《大规模收购股权的准则》等。证券交易所协会管理伦敦及其他6个地方性交易所的具体业务,实际控制和管理全国的证券交易活动。
自律管理型的特点
该种模式的特点:
1、没有统一的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而是采取分散立法模式。
2、没有统一的全国性证券管理机构。而是建立了以自律机构为主体的证券监管机构。
自律管理型的优缺点
优势的方面:
1、证券交易的参与者直接参与制定和执行证券管理法规和规章,使市场管理更为有效。
2、能够对证券市场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的准备,并能够作出迅速有效地反应。
3、管理成本相对较低。
不足的方面:
1、缺乏统一的证券法律规范和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难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有效控制。
2、管理者没有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难以确保证券管理的公正性、客观性。
证券业务范围
(一) 公司、企业的组建和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组建和设立。主要着眼于设计、起草具有规范化、可操作性的公司企业的设立协议和章程,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并为其申请登记或审批进行代理。
(二) 公司、企业改制:
1、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及其分离办社会职能所引起的公司化改制;
2、国有资产处置或转让、各种债转股(包括政策性与非政策性)所引起的公司、企业改制;
3、利用外资或民营资本并购或改组国有企业所引起的公司化改制;
4、各种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国有中小型企业);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互转化时所引起的公司改制;
7、内资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
8、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即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与上市的股份公司(如募集设立股份公司)互相转化所引起的公司改制。
(三) 公司治理与并购:
1、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治理与并购、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并为其提供可支持性的法律意见;
2、目标公司选择及法律可行性论证;
3、收购整体方案及融资方案设计;
4、法律尽责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
5、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咨询、解释和沟通;
6、交易法律文件的起草和谈判;
7、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安排;
8、税务方案合理化建议;
9、劳动力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安排;
10、管理层收购(MOB)、管理层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11、上市公司的收购。
(四)公司证券法律事务:
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规范化要求,帮助公司策划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和上市,并为其提供可支持性的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等必备法律文件。
1、对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规进行改组,以及其生产经营性资产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协助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和海外公开发行或以私募的方式发行股票, 并将该等股票在国内或海外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交易;
3、协助各类企业在国内和海外债券(包括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及各种商业票据,并将该等债券和商业票据在国内或海外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交易;
4、为股票、债务、基金的发行(增发、配股)、转让和期货交易等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5、科技成果资产化、资产证券化。
(五)公司、企业的破产、重组与清算
1、准备法律文件,包括重组协议、和解协议、破产申请、同意函、弃权书、董事会协议、授权书及公司治理文件;
2、参加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债务重组或破产进行的谈判;
3、参加公司改制会议并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
4、协助获取第三方的同意和弃权;
5、参加诉讼或仲裁以及执行程序;
6、公司资产评估及税务事宜。
㈦ 大股东买卖股票有什么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8-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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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说明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大家应该都有听到过一些因为急需要资金应急而做过汽车或者房屋昂质押等手续。其实,股市当中也拥有“质押”这一东西,那么首先在今天让朋友们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有什么?扩展一下知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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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乃是种担保方式,就是给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债务人(公司)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倘若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或者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在这里所显示的“股权”不仅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非上市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当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这一般说明了公司极有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关于财务状况无法正常经营了,急需资金补充现金流。
关于股权质押的情形一般是这样的:
如果某企业近期需要2000万资金,选择了股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如果银行借钱给他,若用五折折扣率,那拿到手的只有1000万。为了防止他无法偿还银行本金,银行会为个股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可防止利益出现损失,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还有就是公司股权质押是要遵循上限的规定的,股票质押率通常会打5~6折,基本上是5折,期限寻常是半年至2年,最后来决定质押率水平怎么样,还是得根据公司的资质俩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说股权已经被冻结了那么质押是不能再进行了。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一般的可以上上市公司的官网及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在股市里最要注意的就是公司股权质押信息,除此之外还是要留意其他的重要信息。建议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投资日历,里面含有了这些值得大家关注的信息,有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就是一种融资的工具,是可以用来补充现金流,还有就是用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不过,多多少少还是会有着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的风险。
对股票的影响是不是有利的,还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倘若公司要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也是为了想经营主业或开展新项目,完全可视作利好,毕竟还是比较利于开疆扩土。还有,倘若你选择质押的是流通的股票,即市场上所存的该股的股票数量都减少了,需求量没有很大的变化,拉升该股需要的资金量变少,那处在市场风口的话就比较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如果说上市公司也只是想要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反而真的就显出了公司财务的窘况,投资者会降低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此外,股权进行高质押的话,倘若导致股票下跌,甚至到达了预警线,证券公司万一出售质押股票,容易造成负面消息,市场对该股的做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最终可能会产生股价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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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上市公司大股东,用股票质押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对上市公司的股价有什么影响
作为进入证券市场还没多长时间的投资者,有的时候也会看见自己持有的股票背后的上市公司公告称要解除质押。那么质押是什么意思呢?质押要如何分类?又会带来怎么样影响呢?今天就让我这个在市场征战多年的老股民给大家科普一下,大家看这一篇是完全够了的!开始之前,先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机构精选牛股:【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票质押所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自己持有的股票当作抵押品,再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相对应的还有一个概念,那就是股票质押式回购,简单理解也就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还会对接下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进行约定。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股票质押有严格的限制,如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与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相比较的而言,不得超过它的10%。此外质押的股票已经抵押给其他单位了,质押的股票是不能用于股票交易的。质押还有警戒线和平仓线这两把悬在头顶的两把利剑。总而言之,警戒线是160%,比平仓线多20%。倘使股票价格下滑抵达到质押平仓线,那么质押的股票将会被质押机构强制抛售,不能轻视这些影响。另外还要注意股票质押是会受时间和比例的限制,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双方共同来决定的,不过最久期限是不能超过一年时间,质押率再怎么高也不能超过60%。
而股权质押,可以理解成是一种担保方式,意思就是为担保债务的实施,依照法律,债权人将会得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的股权,债务人如果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股份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了却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还可以依据约定的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就平日里,也请看看股市播报,了解股市的最新行情,了解股市的最新资讯,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以防亏损风险。投资者朋友想要了解质押情况的话,推荐【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二、为什么会有股票质押?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
股票质押其实就是上市公司也会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通常在财务状况不佳,公司经营不善的状况下,于是,一些占股较大的大股东就偏向于这种融资方式。当然,股票质押也有风险,倘使股票价格下滑抵达到质押平仓线,而且大股东在这时又没有补仓或回购,{还不上,股票质押-22}可能会导致股价下跌,甚至会崩盘。所以,作为一名优秀的投资者,要注意公司的质押行为可能给你带来不好的影响。
1、股权质押公告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价来说,在短期内会有负面的影响,因为股权质押意味着公司现金流不够周转的一种情况,市场预期被降低。
2、我们从长远来看的话,要是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质股票押,对股价的作用更倾向于积极方面。
股票质押对股价是有影响的,但是,不是只有一个因素在影响股价,得结合不同的技术指标进一步剖析。如果实在没法判断,可以直接进入这个诊股平台,输入股票代码,可以帮你判断解禁股的情况如何,值不值得买:【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三、怎么办理股票质押?
按照物权法规定,签订了质押合同才可以进行股权质押。下一步去工商局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供需要提交的文件就好。讲到这里,大家对股票质押的相关内容是不是都明白了呢?希望各位伙伴都从中有所收获,祝投资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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