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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优先股票的股东具有优先认股权

发布时间: 2022-05-06 06:30:09

㈠ 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实质上是普通股东的优惠权,其“优先”具体表现为两点:①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②对于公司增资发行的新股票,公司现有股东可以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原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㈡ 为什么给股东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也叫优先认缴权或股票先买权,是公司增发新股时为保护老股东的利益而赋予老股东的一种特权。这种权利可以分为两类: 1、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当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 优先认股权是普通股股东的优惠权,实际上是一种短期的看涨,拥有优先认股权的老股东可以按低于股票市价的特定价格购买公司新发行的一定数量的股票。其做法是给每个股东一份证书,写明他有权购买新股票的数量,数量多少根据股东现有股数乘以规定比例求得。一般来说,新股票的定价低于股票市价,从而使优先认股权具有价值。股东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转让他人。 优先认股权的法理依据,国外多数学者认为主要在于股东的比例性利益,即公司成立之初股东都按一定比例认购公司的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权,红利的发放、各种利益的分享均按此比例进行,维持原有的股比可使公司的利益格局保持均衡。而这种比例的维持主要在公司增发新股时,股东须按原有比例优先认购。但股东的比例性利益似乎还不能说明优先认股权的法理依据。我国学者对此探讨较少,有的学者认为股东优先认股权的根据在于股东的平等原则,即持有相同内容、相同数量股份的股东,应当在基于股东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享受相同的待遇。但这里似乎还可以再深入一步,股东的平等权源于何处?源于股东所拥有的股权。股东将自己的出资投入到公司,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从而获得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股权。股东在公司的一切权利均来自股权,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是财产性权利与非财产性权利的结合,是自益权与共益权的结合,股东可以凭借股权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选择管理者,也可以凭借股权从公司分取红利,获得各种利益。股东在公司的权利大小、获取利益的多少均取决于其在公司股权的多少。股权的比例将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比例性权利的保证。也是未来按比例享有期待性利益的保证。因此维持原有的比例性利益是源于股权本身的要求。这种比例性利益遭到破坏将会使股权受到损害。因此,股东的平等性原则仍源于股权的比例性要求。这种要求最终源于股权的财产性、资本性。 优先认股权的主要功能是确保股权不被稀释。如前所述,维持股东的比例性利益是股权本身的要求。这种比例性利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现实的比例性利益,在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中,在选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股东可以按其在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在公司分配红利、分割剩余财产时按其股份的比例领取。二是期待性的比例性利益,即在公司增加资本,增发新股时,为使股东原有的比例性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应按股份的原有比例由股东优先认购。由于公司增加资本金并不是经常发生的,因而这种比例性利益仍属期待性的。但期待性利益也会转化为现实性的利益,国外有的学者将优先认股权分为抽象性的优先认股权和具体性的优先认股权。抽象性的优先认股权,即法律或公司章程基于股东资格或地位而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只要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认股权,此项权利便与股东资格同时发生,并随股东资格之转移而转移,随股东资格之消灭而消灭。具体性的优先认股权是指享有抽象性优先认股权的股东根据公司机关(含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行新股的决议而取得的优先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的比例分配新股的权利。股东出资到公司,就拥有了与出资比例相适应的股权及与此相应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为了保证这种比例性利益能长久维持不遭破坏,就必须赋予股东的优先认股权,以免在公司发行新股时,因部分股东超比例认购新股,或新股东的进入而挤占了原有股东股比,使原有股东的比例性利益受到减损。股东一旦因出资而拥有公司股份时,就同时获得了这种权利,当然此时的权利还是抽象性的优先认股权。一旦公司决定增资扩股,这种权利也就转化为具体性的优先认股权,也就成了股东的现实利益了。 优先认股权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公司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常有发生的事,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如何确保中小股东的比例性利益不受大股东的侵害。如果公司发展前景较好,盈利水平较高,在增资扩股中大股东往往会利用自己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的便利设法提高自己的认购比例,或让利益相关人作为新股东认购而进入公司,使原有股东的股份被稀释,比例性利益受侵害。因此,各国往往通过立法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的优先认股权,以确保中小股东的比例性利益不受大股东的侵害。

㈢ 优先股享不享有优先认股权

优先股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但不享有优先认股权。

优先股两种权利:

(1)优先分配权。在公司分配利润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额的股利,即优先股的股利是相对固定的。

(2)优先求偿权。若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注:当公司决定连续几年不分配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可以进入股东大会来表达他们的意见,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

(3)持有优先股票的股东具有优先认股权扩展阅读:

优先股的收回方式有三种:

(1)溢价方式:公司在赎回优先股时,虽是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进行,但由于这往往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因而发行公司常在优先股面值上再加一笔“溢价”。

(2)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从所获得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项创立“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地赎回已发出的一部分优先股。

(3)转换方式:即优先股可按规定转换成普通股。虽然可转换的优先股本身构成优先股的一个种类,但在国外投资界,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种实际上的收回优先股方式,只是这种收回的主动权在投资者而不在公司里。对投资者来说,在普通股的市价上升时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

㈣ 优先股与普通股有什么区别,到底优先在哪里

1. 收益不同:优先股收益不受公司经营状况影响,普通股收益主要看公司经营状况。

2. 权利不同:优先股通常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决策的权利,普通股有。

3. 资产分配顺序不同: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清偿顺序在普通股之前。

4. 退股情况不同:优先股和普通股都不能退股,但优先股可回售给公司。普通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

㈤ 优先股是指股东权利优先吗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利主要如下:(1)股利分配的优先权。对一般规定优先股细则发放,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2)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取得剩余资产的偿还权。(3)有限投票权。优先股持有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也没有表决重大决定的权利。然而,在涉及优先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时,他们有选举权。(4)赎回权。优先股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不是退出。然而,许多公司章程规定了优先股赎回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以一定幅度的优先股价格收购发行优先股。

㈥ 相对于普通股股东而言,优先股股东所具有的优先权是指

优先股东是指那些含有优先股的股东
1、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确的股息收益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
2、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有限表决权,对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限财务管理中有严格限制,优先股东在一般股东大会中无表决权或限制表决权,或者缩减表决权,但当召开会议讨论与优先股股东利益有关的事项时,优先股东具有表决权。
3、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优先股是“普通股”对称,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股的股份。
优先股也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有权凭证,具有如下特点:
1)优先股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无表决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2)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受公司业绩好坏影响,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3).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
股票按购买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
两种权利
a.
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情况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b.
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优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也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不具有表决权。
优先股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一些专门想获取某些优先好处的投资者的需要,优先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式。

㈦ 优先股股东有优先认股权吗

优先股没有优先认股权。

优先股两种权利

1、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情况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2、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优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也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不具有表决权。

优先股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一些专门想获取某些优先好处的投资者的需要,优先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式。

(7)持有优先股票的股东具有优先认股权扩展阅读:

优先股的优先权有以下四点:

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

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

㈧ 什么是优先认股优先认股和优先认股权的概念分别是

优先认股权也叫优先认缴权或股票先买权,是公司增发新股时为保护老股东的利益而赋予老股东的一种特权。
优先认股权是普通股股东的优惠权,实际上是一种短期的看涨,拥有优先认股权的老股东可以按低于股票市价的特定价格购买公司新发行的一定数量的股票。其做法是给每个股东一份证书,写明他有权购买新股票的数量,数量多少根据股东现有股数乘以规定比例求得。一般来说,新股票的定价低于股票市价,从而使优先认股权具有价值。股东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转让他人。
优先认股这种权利可以分为两类:
1、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当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
附权优先认股权的价值
优先认股权通常在某一股权登记日前颁发。在此之前购买的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或说此时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含有分享新发行股票的优先权,因此称为“附权优先认股权”,其价值可由下式求得。
M-(RN
S)=R(1)
式中:
M为附权股票的市价;
R为附权优先认股权的价值;
N为购买1股股票所需的股权数;
S为新股票的认购价。
该式可作以下解释: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前购买1股股票,应该付出市价M,同时也获得1股权;投资者也可购买申购l股新股所需的若干股权,价格为及RN,并且付出每股认购价S的金额。这两种选择都可获得1股股票,唯一差别在于,前一种选择多获得l股权。因此,这两种选择的成本差额,即M-(RN
S),必然等于股权价值R。
重写方程,可得
R=(M-S)/(N+1)(2)
例:如果分配给现有股东的新发行股票与原有股票的比例为1:5,每股认购价格为30元,原有股票每股市价为40元,则在股权登记日前此附权优先认股权的价值为
(40-30)/(5+1)=1.674元
于是,无优先认股权的股票价格将下降到:
40-1.67=38.33(元)
除权优先认股权的价值
在股权登记日以后,股票的市场价格中将不再含有新发行股票的认购权,其优先认股权的价值也按比例下降,此时就被称为“除权优先认股权”。其价值可由下式得到。
M-(RN
S)=0(3)
式中:
M为除权股票的市价;
R为附权优先认股权的价值;
N为购买1股股票所需的认股权数;
S看为新股票的认购价。
此式原理与公式(1)完全一致。投资者可在公开市场购买1股股票,付出成本M,或者,他可购买申购1股股票所需的认股权,并付出
l股的认购金额,其总成本为RN
S。这两种选择完全相同,都是为投资者提供l股股票,因此成本应是相同的,其差额为0。
把公式(3)进行改写,可得:
R=(M-S)/N
(4)
在前面例子中,除权后,队股权的价值应为
(38.33-30)/5=1.666(元)
优先认股权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它能提供较大程度的杠杆作用,就是说优先认股权的价格要比其可购买的股票的价格的增长或减小的速度快得多。比如说,某公司股票在除权之后价格为15元,其优先认股权的认购价格为5元,认购比率为1:4,则其优先认股权的价格为(15-5)/4=2.5元。假定公司收益改善的良好前景使股票价格上升到30元,增长100%,则优先认股权的价格为(30-5)/4=6.25元,增长(6.25
5-2.5
5)/2.5=150%,远快于股票价格的增长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