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票公开增发问题
当股民朋友遇到上市的时候,就会看到发布股票增发的公告,对股票行业不太了解的人来说,股票增发的意思估计也不知道,更不确定增发是利好还是利空。关于这方面的解答,这里有。还没有说之前,大家还是先收取一些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此刻,大家不看简直可惜了:【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
股票增发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简要的总结起来,添加股票的发行数量,使融资者增加,带来更多的资金。于企业是有很多好处的,但市场存量资金的压力就会变大,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股票的增发类型通常有三种,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增发也就是定向增发。具体区别请看下图。我们平常怎么去查股票增发的消息、公告呢?投资日历可以成为我们的好帮手,我们可以通过它及时的了解哪些股票增发、解禁、上市、分红等信息,马上点击进行领取!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票增发对股价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
1、从股票增发的用途来看
相对来说,用于企业并购的增发,对企业整体实力的增强,业绩的增长,是绝对有利的,跌破增发价格非常少;可是那些使企业结构性变革的增发募集,存在很多不确定的风险;也存在上市公司通过增发融得资金,但投资项目不是它的主营业务,而且高风险的行业是其投资范围,会引发市场上的投资者紧张,卖出手中的股票,可以让股价下跌,这是一种利空行为。
2、从股票增发的方式来看
关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增发,比较常用的是定向增发,主要给大股东和投资机构,战略投资者、优质资产如果真的可以引进的话,这种做法在不同程度上吸引了市场上的消费群体,吸引他们买入,推动股价提高。对于一些企业而言,想做项目却不具备吸引力,无法进行定向增发的,往往会采用配股的方式强制销售。用这种方法刚抛出来就会下跌,因为公开向市场换取大量现金。
三、股票增发定价的影响
我们都明白,只有具备股份数量和增发定价才会使股票增发。增发融资的股票价格便是这个增发定价。需要谨慎的是,为了抬高股票增发的定价,在推行股票增发之前,可能会出现公司勾结机构使得股价抬高。当发行价格得以固定时,其股价就没机会上涨了:如果是定增的话,主力也有可能只是为了低价而买入,会在定增之前打压股价,即在定增之前,卖掉一定的筹码,引起股票下跌,在定增时,再以较低的价格买入,升高股价,同时,股票定增时,市场形势较差,也或许会招致股价下跌。假如增发的价格和现如今的股价相比是更高的话,那对股价来说涨的几率是非常大的。(情况极少,很可能增发失败)倘若比不上当下的股价的话,那么给股价带来的影响是很小的。把增发的价格简单地理解成投资者入场的成本价就可以了。短期之内,股票的最低保底线往往就是增发价,这就意味着,下一轮会上涨。也有一些个股,并不会去上涨自己的股价,但股价一般也不会跌破增发价格。要是你认为自己去研究利好还是利空很费脑筋的话,就来试试这个免费的诊股平台,诊股非常迅速,输入股票代码后就可以立马得到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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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什么是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定价发行有什么区别
我国现行股票发行方式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初步询价阶段,即网下询价,根据市盈率等因素向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专家等询问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第二个阶段即根据初步询价区间最终确定合理的发行价格,上网定价发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级市场发行,投资者以中签形式购得股票。
分这两种发行方式是为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同时以同样的价格向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等配售股票,体现公平原则,并使上市公司根据股本的情况顺利发行其相应的股份。
网上和网下申购在价格上没有差异,这两种申购主要是针对不同的申购者。
1、一般网上申购是针对散户投资者,而网下申购是针对机构投资者。一般而言,网上申购占发行股份数的比例远低于网下申购,基本上是5:5。
2、另外,在可上市时间上也相同,网上申购在股票上市当天即可卖掉,而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在股票上市后也可当天卖出。
网下配售是指网下向一些机构投资者配售股票,网上发行就是面向广大投资者发行股票。也就是平时所说的申购新股,网上申购是针对散户投资的,网下申购是针对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申购新股和平时买卖股票一样,可通过营业部电话委托、营业部终端自助委托或者网上委托进行。
上网定价发行与网下询价配售相结合的这种方式是网下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按比例配售,同时网上对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方法》低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采用此种发行方式时,在承销期开始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不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在指定报刊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根据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结果,来确定发行价格及向机构配售的数量,其余部分向公众投资者(包括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网上定价发行。
‘叁’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主承销商应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第九条 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上述信息经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后,结算银行负责对配售对象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主承销商,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CA证书。网下投资者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后,应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申购平台CA证书。同时具有网下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CA证书可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多次使用。
网下投资者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参与报价及申购。主承销商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及结算银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与登记结算平台完成相关数据交换。
第三章 询价与申购
第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既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申购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不再安排网下发行。
第十三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股票代码后方可刊登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
第十四条 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参与新股发行持有市值要求;
(三)已开通CA证书用户;
(四)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0:00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持有市值参数标准,提交并确认股票代码、发行人名称等初步询价相关参数,启动本次网下发行。
主承销商应于该日21:00前通过申购平台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并完成初步确认。申购平台将根据持有市值参数标准,自动核对经主承销商初步确认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将被剔除。
第十六条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申购平台记录本次发行的每一个报价情况,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可以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第十七条 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应在符合网下发行参与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范围内,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以下统称“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主承销商应于申购日(T日)前一个交易日当日15:00前,将剔除后的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按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其中一个配售对象只能对应一个银行收付款账户。
登记结算平台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然后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信息提供结算银行。
第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于T-1日15:30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并提交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等申购参数,并在申购开始前完成相关参数确认。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预先披露的发行方案对网下初始发行总量调整后确定。
T日9:30前,申购平台自动剔除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第十九条 新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为同一日,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T日9:30至15:00。在申购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申购价格,该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或者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当配售对象初步询价中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时,其填报的申购数量不得低于“拟申购数量”,也不得高于主承销商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高于网下发行股票总量。当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时,其填报的申购数量应为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第二十条 在T日9:30至15:00之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申购平台实时查询申报情况,并可于T日15:00后,查询并下载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应于T日15:30前在申购平台完成申购结果数据确认操作。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主承销商应于T+1日15:00前,将各配售对象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数据上传至上交所申购平台,上交所申购平台15:30前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各配售对象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其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
主承销商应于T+2日向市场公告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每一只股票发行,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拟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申购平台报备配售对象账户及其关联账户。
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证券账户。
第四章 资金的收取与划付
第二十三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网下发行专户用于网下认购资金的收付;在结算系统内开立网下认购资金核算总账户,为各配售对象设立认购资金核算明细账户,用于核算配售对象网下认购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主承销商按本细则第九条及第十七条的要求向结算银行提供配售对象相关信息,作为结算银行审核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合规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认购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各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信息,对各配售对象收付款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检查。通过检查的,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将认购款计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电子入账通知。该入账通知须明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认购资金核算总账户、配售对象认购证券账户及认购证券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
如未通过检查,结算银行将该笔付款予以退回,并按约定方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
第二十七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认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主承销商于T+2日17:30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2日16:00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对未在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于T+3日14:00前将最终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发送至申购平台,并由申购平台转发至登记结算平台。
主承销商应于网下发行完成后向市场公告网下配售结果。
第三十条 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结果数据,将各配售对象的应退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于T+4日10:00前以各配售对象认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通过PROP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
主承销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提供上述配售结果数据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配售对象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结算银行于T+4日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电子退款明细数据,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对象汇款凭证,办理配售对象的退款;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办理募集款的划付。
第三十二条 网下发行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五章 股份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上交所申购平台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上交所转发的上述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主承销商承担。
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二十八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股份,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后,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于网下发行工作安排有特别需求的,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与上交所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时沟通,并协商确定具体操作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同时废止。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肆’ 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公开发行股票利好或者利空根据实际情况大多情况是利好。对于银行股来说,公开发行优先股在短期内是利好的。对于正在扩张需要资金进行补充的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是利空的,优先股发行的成本会大于普通股,发行之后很有可能导致资金出现紧缺情况。
【拓展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虽然不用二级市场的股东出钱,但是如果注入的资产质量不是特别好,随着股本的扩大,就会摊稀释股本收益,其实所谓的利好或者利空都是不确切的。所以,资产的质量好坏还是真正的关键。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可转债持有者在转股期内可以选择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票。这是投资者的意向权利,如果转股有利,可以选择转股,如果不利,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在适当的时机卖出或者持有到期拿固定利息预期收益。不过对于发行转债的上市企业来说是更希望投资者转股的,因为转股后债权就转换成了成了股权,公司也不用再额外支付债券利息了。所以上市公司会想尽办法促使投资者转股,那么什么情况下转股对投资者是有利的呢?自然是转股价低于正股价。
转股价越低,意味着相同面额的债券可转换的股数就越多。如果转股价低于正股价,意味着投资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到了公司股票。
‘伍’ 中银国际证券客户参与科创板股票网上打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购科创板新股规则如下:1、开通科创板权限2、T-2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4、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5、不需要缴纳申购资金,中签自动缴款。
股市中热度极高的一种方式就是股票打新,大概率获得利润,所以不管新老股民,特别是老股民非常喜欢打新股。
但是对于新手来说,打新股不是没有风险,一下没有考虑到可能就亏了,下面我给大家分析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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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票打新?
打新就是申购新股,申请购买新上市的股票。
那么,打新是如何去打的呢?下列的这些条件需要我们去满足:
1、开设账户
2、自身拥有足够多的钱: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内,日均持有1万元以上市值的股票,才能申购新股。
新手在打新股的时候,如果可以的话最好选一些热门行业,比如新能源、医疗、白酒、军工等等,基本上不容易有亏损,
那么对于我们来说,打新股还有那些小技巧呢?赶快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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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什么比较实用的股票打新技巧?
首先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搞清楚打新股的流程,知道了流程,我们才能有针对性的下手。
申购新股票有这四个步骤:
1、申购
就是在股票申购日(T日)时,通过委托系统缴纳申购款。
2、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1日),证券所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新股。
从总体上来看,申购量和发行量是有差别的,申购量会比较多(比如说xx公司只发行2万股,但是申购数量达到了10万股),这种状况就需要靠摇号抽签来解决。
3、中签
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2日),公布中签率,次日会公布中签结果,之后便可认购规定数量的新股。
没有中签的申购人,在申购结束后,被冻结的资金会全部解除冻结。
于是我们可以知道,申购新股的时候,一定要注重提高中签率。我们可以同时申请购买不同的新上市的股票,这样是比较稳当的,之后紧紧的盯着打新日,下面的投资日历能帮你快速找到打新日,并提醒你,不再担心错过打新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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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 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第四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 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 基本规则
第十条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第十二条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对于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新股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第十四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
第十五条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六条 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确定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第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况未认真核验而发生错报、漏报、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应在T+3日16:00按照新股中签结果和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的实际应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认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T+3日16:00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日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有多只新股进行认购的,对未到位资金按该结算参与人各只新股有效中签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无效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无效认购的股票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上交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上述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配号前对相应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纳入投资者市值计算的证券账户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T-2日账户组对应关系数据发给上交所,上交所将据此计算投资者可申购额度数据,并发送至证券公司。
第二十二条 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并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第二十三条 T日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经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配售新股:
(一)当网上申购总量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股票;
(二)当网上申购总量小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股票后,余额部分按照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确定的方式处理;
(三)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上交所将于T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1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二十四条 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并在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在公证部门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2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
上交所将于T+1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2日向投资者发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五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在日终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应于T+3日15:00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15:00-16:00,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 T+3日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中扣收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并于当日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第十九条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并将无效认购数据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汇总结果提供给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于T+4日向市场公告网上发行结果。
第二十八条 T+4日8:30后,主承销商可依据承销协议将新股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结果完成网上发行股份登记。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 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三十条 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网下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投资者参与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发行价格填写申购委托单。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填写申购委托单。
T+2日,投资者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缴款。
第三十二条 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网上投资者和对网下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日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三十四条 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证券登记证明》交发行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因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违反本细则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按照《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的,上交所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29号)同时废止。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柒’ 什么是股票的网上与网下发行
网下发行就是在还没正式上市之前发行申购新股,网下发行是由机构投资者来申购的。是针对机构的。通俗的讲,新股在ipo的时候,首先在网下卖出一部分股票给机构户或者基金公司等,一般是大额申购。
网上发行就是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网络,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申购的发行方式。个体和机构户都可以申购,上海最低申购额度是一千股,深圳是五百股。网上发行目前主要采取网上竞价发行、网上定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等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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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竞价发行有以下优点:
1)市场性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应遵从市场的规律。竞价发行正是将市场原则引入发行环节,通过市场竞争最终决定较为合理的发行价格。
2)连续性
由投资者竞价产生的发行价格反映了市场供求的平衡点,与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无多大的差别,因而竞价发行保证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价格的连续性,实现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平稳顺利对接。
3)经济性
大大减轻了发行组织工作的压力,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环节,为社会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4)高效性
竞价发行由于借助交易所遍布全国各地的交易网络,因此整个发行过程高效安全。竞价发行的缺点是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从而增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特别是发行规模较小的股票,发行价格被大资金操纵的可能性较大。
‘捌’ 全网发行股票和非全网发行的区别
全网发行的股票与非全网发行不一样,非全网发行的票,经过回拨机制后机构连中签的股票有10%+ 而全网发行的机构到目前连1%都没有,没可能砸的开涨停,所以理论值是小散一个不卖,有两千手封单,永远打不开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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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全网发行是指发行量小于2000万的股票全部网上申购,没有网下申购。全网发行的股票都是袖珍股,筹码特别分散。
全网发行的股票筹码99%全部在散户手上。机构没有足够的筹码打开涨停板。只有大部分散户都开始卖出,才能打开涨停板。因此,何时结束涨停之旅完全取决于大部分持股散户的心理预期。
网上发行的意思就是将所需发行的股票公开在股票交易系统上发行。另外一种发行方式叫网上和网下发行,网下发行就是指一般都是一些机构认购,因此在股票上市后,机构可以利用庞大的资金将股票拉升或打压,因此对散户来说是极为不利的事情。
而网上发行,几乎全部筹码都在散户手中,等到股价上涨到一致的时候,再统一卖出。这样中小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就会更多。根据过往发行方式来看,中小投资者网上发行的收益比网下发行获利大。
但是全网发行也有弊端,主要表现在:由于发行的数量很少,并且散户的意见不一致,所以一些股民部分盈利后就会快速卖出,而观望的资金不敢买入,股价就很难维持多个涨停板。并且没有主力资金的进入,股价很难上涨。所以很多公司都会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政策相结合。
股票网上发行价格确定后,所有人都是按同一固定价格购买的,不论先后,并且如果高于或低于发行价都是无效申购。
‘玖’ 股票全网发行是好是坏
股票全网发行是好的
拓展知识:网上发行的方式
网上发行主要采取网上竞价发行、网上定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等三种方式。
网上竞价发行
竞价发行在国外指的是一种由多个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并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也称招标购买方式.它是国际证券界发行证券的通行做法。
在我国,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用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竞价发行有以下优点)
1)市场性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应遵从市场的规律。竞价发行正是将市场原则引入发行环节,通过市场竞争最终决定较为合理的发行价格。
2)连续性
由投资者竞价产生的发行价格反映了市场供求的平衡点,与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无多大的差别,因而竞价发行保证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价格的连续性,实现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平稳顺利对接。
3)经济性
大大减轻了发行组织工作的压力,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环节,为社会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4)高效性
竞价发行由于借助交易所遍布全国各地的交易网络,因此整个发行过程高效安全。竞价发行的缺点是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从而增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特别是发行规模较小的股票,发行价格被大资金操纵的可能性较大。
网上定价发行
网上定价发行是发行价格固定,采用证券交易所先进的交易系统来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即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我国广泛采用此种方式。
网上定价发行具有新股网上竞价发行的优点,不同之处有两点;一是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方式事先确定价格,而竞价发行方式是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二是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按抽签决定,竞价发行按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间优先的原则决定。
网上定价市值配售
市值配售就是在网上发行时,将发行总量中的一定比例(规定为网上发行总量的50%)的新股向二级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我国规定市值配售只是网上定价发行的一部分,因而市值配售与网上定价发行应同时进行。
‘拾’ 股票公开发行时,什么是网上、网下
网上发行是针对全体股民而言,可以在网上直接操作的。如果中签,可以在股票上市的当天卖出,目前对于每个账户来说,网上发行是有数量限制的。
而网下发行,一般股民是不可以参与的,只有机构可以参与,同时,如果中签,手中的股票必须在上市之后三个月之后才可以卖出,有三个月的禁售期,另申购数量并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