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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票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4-03 14:35:56

㈠ 在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有以下规定: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转让作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㈡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1.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对外转让。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㈣ 股权转让有哪些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㈤ 请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私自转让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是自由的,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正常情况下,公司股东是不可能退股,而将股份挂在公司集体股上的。股东想要退出公司只能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时没有股份说法的,也不存在股价的问题。建议再详细了解一下公司的情况,好做针对性解答。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票的法律规定扩展阅读: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案情:

甲乙丙三人在上海成立一家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三人各出资10万。2008年5月11日,三位股东(作为甲方)与丁(作为乙方)签订公司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转让美容公司100%股权,转让费总额为42万元,转让日期为2008年5月11日。

2008年5月12日,美容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甲、乙分别将其33.33%的股权转让给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008年5月12日,甲与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所持有的美容公司33.33%股权作价14万元转让给丁,丁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当日内,向甲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此后,丁向甲支付股权转让款12万元,尚欠转让款2万元未付。此外,丁还与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转让已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随后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丁,要求支付2万元转让款及利息。

二、一审判决(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08)

法院认为,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属甲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美容公司已就此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公司股东对此转让行为不持异议。甲、丁及乙、丙虽于2008年5月11日签订公司转让合同书,约定甲乙丙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丁,但此后,仅有甲、乙与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丙并未转让股权。

而2008年5月11日的公司转让合同书对合同义务的约定均是针对甲乙丙三人,因此该公司转让合同书并未实际履行。此外,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公司转让合同书之后,且双方已据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丁应按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履行。

至于甲、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未尽事宜,丁或美容公司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不构成丁拒绝向甲支付剩余转让款的抗辩事由。

综上,对甲要求丁支付转让款及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支付股权转让款2万元;

(二)、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利息损失(以2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8月13日,按同期银行3个月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有什么法律要求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㈦ 股权转让是由什么法律所规定的

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㈧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具体分为对内转让、对外转让和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三种类型,具体内容如下:

㈨ 股权转让有哪些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4、其他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