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刚开的公司,合伙人要求股东认证,有必要吗
有必要,合伙制开公司还是清晰明了的划分好,合伙制存在矛盾争议的案例不少!
② 苏宁股东为什么不从二级市场购买低价股票二要参与定向增发。定向增发价12.3元,现在的股价8.8元
是不因为股东不可以自由买卖自己股票的关系啊
③ 苏宁 股东有哪些
张近东 | 195181.14| 27.90| 限售股 | 65060.38
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 94209.35| 13.47| 流通A股 | 31403.12
陈金凤 | 23802.20| 3.40| 流通A股 | 7934.07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丰股票型| 17000.00| 2.43| 流通A股 | 5410.00
证券投资基金 | | | |
金明 | 12035.30| 1.72|限售股+流通A| 4011.77
| | | 股 |
中国建设银行-银华核心价值优| 10000.00| 1.43| 流通A股 | 3442.74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
交通银行-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 7787.58| 1.11|限售股+流通A| 2665.47
资基金 | | | 股 |
中国工商银行-博时精选股票证| 7700.00| 1.10| 流通A股 | 2500.02
券投资基金 | | | |
中国银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 | 7434.50| 1.06| 流通A股 | 2672.58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 | |
中国建设银行-富国天博创新主| 6381.89| 0.91|限售股+流通A| 2381.89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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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日期:2010-06-30 十大流通股东情况 股东总户数:225751 户均流通股:2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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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 |占流通股比|股东性质|增减情况(
| 股)| (%)| |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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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 94209.35| 18.58 A股| 公司 | 31403.12
陈金凤 | 23802.20| 4.69 A股| 个人 | 7934.07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丰股票型| 17000.00| 3.35 A股| 基金 | 5410.00
证券投资基金 | | | |
中国建设银行-银华核心价值优| 10000.00| 1.97 A股| 基金 | 3442.74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
中国工商银行-博时精选股票证| 7700.00| 1.52 A股| 基金 | 2500.02
券投资基金 | | | |
中国银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 | 7434.50| 1.47 A股| 基金 | 2672.58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 | |
交通银行-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 6857.58| 1.35 A股| 基金 | 2355.47
资基金 | | | |
蒋勇 | 5624.71| 1.11 A股| 个人 | 1874.90
中国工商银行-博时第三产业成| 5604.18| 1.11 A股| 基金 | 2601.38
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 | |
中国建设银行-富国天博创新主| 5481.89| 1.08 A股| 基金 | 2081.89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
④ 股东身份确认需要怎样操作
本人以为,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必须要有与出资公司的书面约定(责、权、利的约定)、交付给公司钱款和货物的票据(即出资额)、公司每月必须要以书面形式、邮件或传真汇报相关经营情况。
****下面这篇文章说不定有帮助,当然还可以到工商局去咨询。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对公司社团性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等考虑,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该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然而,现实生活中,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股东有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往往就是因为隐名股东的存在而造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称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而称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资料中的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为“显名股东”。笔者认为,“隐名股东”为“隐名投资者”的一种,相对于“显名股东”而给予其称谓,即“隐名股东”为“显名股东”名下对公司出资的实际出资人及股东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一、隐名股东投资的特点及产生的纠纷
隐名股东因对公司隐名投资而产生,具有以下特点: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均可为自然人或法人;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均可为一人或多人,即可以是多名隐名股东由一名显名股东代表其出资,也可以是一名隐名股东由多名显名股东代表其出资;
3、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因隐名投资协议而成立;
4、隐名股东一般以现金出资;
5、因隐名股东存在而产生纠纷时,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根据隐名投资协议而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而必须在确认之诉确认其股东资格后方可行使。
基于隐名股东投资具有上述特点,因隐名股东存在可能产生的纠纷,可分为两类:(1)内部纠纷: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之争,包括公司分红、股权转让、公司经营等双方权利义务享有与承担的纠纷等;(2)外部纠纷: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及第三人的纠纷,包括公司债权债务纠纷和侵权纠纷等。
二、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
隐名股东之所以隐名投资公司,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准入、投资主体、产品销售等的行政规定;
2、避开公司设立、变更等繁琐的登记手续;
3、利用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资和税收优惠;
4、避免暴露自己的财富;
5、规避法律法规的其他禁止或限制性的规定;
6、避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现行规定
目前我国大陆缺乏对隐名股东的明确法律界定。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及实践操作中某些法院出具的指导意见仍具有参考价值
(一)公司法
笔者认为,《公司法》对隐名股东虽无明确规定,但从其条文来看,是予以承认的,具体条文分析如下:
(1)根据现行《公司法》第33条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笔者认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不仅在于股东名册,还在于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中,根据本条规定,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在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而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其效力限制仅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由于登记具有公示第三人的作用,而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公司文件中则具有公示于公司内部人员的作用,因此,公司内部人员相对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也属于第三人,即隐名股东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也未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中记载的,其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仅仅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而非无效。隐名股东无法根据隐名投资协议当然具有股东身份。
(2)根据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既可以是记名的,也可以是不记名的。不记名股票因其隐蔽性,没有隐名投资的必要,而记名股票(尤其是发起人的股票)因股东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中,同样存在隐名股东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93条的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及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该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法82条规定,仅有要求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而没有要求载明其他股东情况。
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同样需要设立股东名册,在法律没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如果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则同样具有公示作用。即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同样可以推出股份有限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限制同样仅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一些法院的做法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一)。
该指导意见第11条“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中规定:“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笔者认为,所谓“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如涉及隐名投资,仍应遵循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二)。
该两个处理意见首先确认了隐名投资协议不可对抗公司,然后将隐名投资公司的行为分为三种情况,列出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1)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及其股权;
(2)支持隐名投资协议中的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请求;
(3)支持债权请求。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虽然尚无法律效力,然可体现实践中处理的精神同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二)。
四、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隐名股东的存在是商业实践的要求,必须承认隐名股东的身份。理由如下:
1、股东名称在工商登记机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仅仅是股东身份的公示程序,不能代替隐名投资协议本身反映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认定股东资格可以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二个方面把握。法律依据为法律规定可以获得股东资格的条件;事实依据为法律规定可以获得股东资格所依据的事实,例如认购股份、出资等。承认隐名股东身份才能达到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统一。
3、隐名股东的存在对于第三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但如果为了消除这种不确定性而仅承认显名股东,则很可能因显名股东并非真正出资人,缺乏投资、经营眼光和能力,无法追加投入,甚至缺乏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等原因而使公司和公司以外第三人陷于更大风险,而对于显名股东而言,不但其风险和收益不对称,同样可能加予其难以驾驭的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风险)。
4、承认隐名股东的身份,才可以对其行为加以约束,要求其履行股东义务,承担股东责任。
5、承认隐名股东的身份有利于维护营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仅因为公司文件资料和工商登记未记载而否认隐名股东的身份,则显名股东更加可能违反隐名投资协议,在隐名股东参与经营的情况下,隐名股东的行为性质难以认定,从而导致公司营业的不稳定性。
五、目前我国对隐名股东在实践中的处理
立法的滞后并没有阻碍我国大陆对隐名股东问题的处理。目前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不一致。
目前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主要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纠纷,因此有人认为隐名股东仅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从本文第三点我们也可以看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笔者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有限公司具有人合的特点,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隐名股东的存在对于公司稳定确实是一种威胁。然而,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其不但具有出资的愿望,履行了出资的职责,而且实际承担着出资的风险,更是往往具有承担经济责任的雄厚资本。如果否认其作为隐名股东的身份,不利于公司未来的经营,也不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承认其作为隐名股东的身份,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要做的仅仅是适应一个新的面孔,而这个人的经营方式和理念早已通过显名股东而为他们所了解,对于人合的问题也并没有实质上的影响。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为资合公司,隐名股东是否为其他股东知晓,更不应作为判断其身份的依据。
综上,笔者认为,隐名投资协议只要包含本文第六条的所列的核心内容,则应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而不问其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也不问其他股东是否知晓其为实际出资人,也不问其名字是否出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公司内部文件中。
六、关于隐名股东问题解决的建议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隐名股东问题的处理,已经具有一定规律,司法实践对于隐名股东身份均给以有条件的承认。笔者认为,无论隐名股东隐名投资的目的,原则上都必须对其股东身份给以承认,但对于隐名股东身份揭露以后的处理,则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如下:
(一)隐名投资协议的核心内容
基于减少隐名投资风险考虑,隐名投资协议一般是双务、有偿、书面的合同。在隐名投资协议中,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互负义务,即隐名股东通过一定的对价以显名投资者的名义进行出资。隐名投资协议根据实际需要而订立,内容上也会有所不同。
综合上述相关法律和规定,笔者认为,隐名投资协议核心内容为:
(1)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方,显名股东为名义出资方;
(2)需有隐名出资人为“股东”的意思表示;
(3)虽无隐名出资人为“股东”的措辞,但有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的意思表示,即隐名投资协议中没有保本或回避投资固有风险的意思表示。
理由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隐名投资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承担投资风险(约定隐名出资人为“股东”即可认为其有承担投资风险的意思表示),则根据风险与收益一致、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应认定隐名股东为实际上的股东,显名股东承认其代表隐名股东出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具备以上核心内容,则隐名股东除了其姓名、名称系他人姓名、名称以外,实际上承担显名股东名下其出资的一切风险,同时享有显名股东名下其出资的股东权利和义务。隐名股东无股东之名,而有股东之实。
(二)处理的基本规则
1、一般规则
对隐名股东问题处理的一般规则为:
1、隐名投资协议只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
2、隐名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之外的善意第三人。
这是因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的存在及其效力需通过法院确认或工商登记体现,善意第三人只需根据工商登记材料中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记载等来确认股东,即可善意取得股权,而不必考虑是否存在隐名股东。这也是维护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和交易安全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笔者认为,由于公司相对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为不知情的第三人,其不具有当然承认隐名股东的义务。但如具备以下条件,则公司应承认隐名股东身份:
1、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都承认隐名投资协议的真实性,且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均予以认可;
2、确权之诉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笔者认为,除了以上所列一般规则,还存在特殊规则,即: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且其名字或签名出现在未经工商登记的可以体现其为股东的公司内部文件材料中,则隐名投资协议可以对抗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并要求公司补办登记,公司也可以据此要求其承担股东义务,并要求其补办登记。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可以证明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均不知情。
理由为,隐名股东实际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且其名字或签名体现为股东并出现在公司内部文件中,则可以推定其他股东知道并承认其为隐名股东的事实。
(三)对于隐名股东问题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隐名股东之所以选择隐名出资是基于何种考虑,原则上首先仍需承认其股东身份,再对其行为进行处理———是否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等,不属于法院及仲裁机关处理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A为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E,以B、C名义出资,成立以B、C为显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公司债权人D,可以主张E公司实际为A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司法及仲裁机关应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2、A为了利用税收优惠,以B的名义出资。则一旦发生纠纷,司法及仲裁机关可以通过判决确认A为隐名股东。则该判决可以作为其非法利用税收优惠的依据。
3、A因其身份不能作为某类型公司股东,以B的名义出资,因A为实际出资人,其出资违反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无法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等进行弥补,则其出资行为无效,相应的B的出资行为无效。
4、A因其身份不能作为某类型公司的股东,以B的名义出资,则一旦发生纠纷,则A应首先确认其为隐名股东,再进行工商登记变更。(A是否在确认之诉后确实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不在法院及仲裁机构管辖范围)。
5、A为了避免引人注意,以B的名义出资,则A已经为其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商业风险,应对其意思自治给予保护,承认其为隐名股东。
由以上几个例子可以看出,隐名出资人以他人名义出资的行为并非当然有效,对于违反法律关于股东身份限制的强制性规定且无法通过变更登记等措施进行补救的情况下,隐名出资无效,不能通过显名股东来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当然,其出资行为无效的后果,可能导致工商登记的一系列变更,使公司承担损失,则公司可以向隐名投资人或显名股东主张赔偿损失。另外,笔者也不同意在此种情况下,显名股东可以获得股东身份的说法,因该种处理方式,既给予了显名股东以不适当的利益,也无益于隐名股东问题的处理。7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隐名出资人违反法律关于股东身份限制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出资无效的,其出资无效的后果仅是否认其隐名股东身份,其仍可根据隐名投资协议获得相应利益。
结语
隐名股东的存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对繁荣社会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有必要找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式,以趋利避害。从本文分析可以得出,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合理性,也还原了经济往来中的事实真相。我们必须区别不同的情况给以处理,而不是一味的否认和回避。当然,承认隐名股东的存在,还必须建立配套的处理措施,例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对于公司债务及抽逃出资如何认定和承担责任8等均有待法律和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来源:http://www.fjlawyers.net/news1.asp?id=949)
⑤ 工商名称备案登记股东需要全部实名认证吗
摘要 需要交纳的材料包括: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⑥ 苏宁易购企业用户的申请条件及相关说明
1.苏宁易购首页进入,左上角网站导航内点击“企业频道”
2.进入企业频道,点击右侧“注册”按钮
3.注册页面点击“企业用户”,填写注册相关信息,点击“同意协议并注册”
4.注册成功后登陆,点击“我的易购”,上方身份认证显示“未认证”
5.在“账户管理”中点击“账户信息”,进行基本信息填写
6.点击“身份认证”,填写营业执照号进行认证
7.点击“增票资质”,再点击网页下方的“立即认证”
8.按照网页要求填写内容,完成资质信息填写和资质文件上传;填写增票收票地址,点击“确定”,完成认证;
⑦ 怎么样才是苏宁易购的股东
只要购买股票就可以成为股东,但是这种股票是面对大众的,不是可以有权面对苏宁的股东大会,除非你认购1/100以上,并于本部取得联系且长期持有股票,才可成为实际的股东。不过,基本不可能,你应该没有这么多钱,其次他们不会让你买这么多
⑧ 有限公司年审需要股东认证吗
你好,有限公司年审不需要股东认证,只需要企业按工,商部门要求提交完整的年审资料就可以了。
⑨ 苏宁易购入驻需要注册公司,具体需要怎么注册公司 该公司有什么条件 比如注册资金要多少,要哪些证件
你好: 注册公司办理流程 一、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二、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贷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7.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5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8.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 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80元。 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了。 11.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帐户费用。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密码器需要280元。今后你的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 12.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费用是各40元,共80元。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你可先请一个兼职会计,小公司刚开始请的兼职会计一般200元工资就可以了。 13.申请领购发票: 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
⑩ 苏宁云商持有阿里巴巴多少股票
总的来说苏宁持有阿里巴巴2600万股左右,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8月10日公布,公司拟以15.23元/股的价格,向阿里巴巴集团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及安信-苏宁2号基金发行19.27亿股,其中阿里巴巴以283.43亿元认筹,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9.99%,成为苏宁云商的第二大股东。同时,苏宁云商将以不超过140亿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按照81.51美元/股的价格,投资认购阿里巴巴集团增发的普通股股份,且认购普通股股份数不超过2780万股,预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阿里巴巴集团发行后股本总额约1.09%; 2016年10月18日晚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与关联方阿里巴巴中国拟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重庆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暂定名,简称“猫宁电商”)。其中南京苏宁易购出资5.1亿元,持有猫宁电商51%的股权,阿里巴巴中国出资4.9亿元,持有猫宁电商49%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