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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2-28 17:33:08

㈠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是属于私募还是信托

首先可以理解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金融产品。不管是私募还是信托,都是通过对资产的管理以及金融产品的交易实现资产增值。
所以私募及信托都可以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但是光凭借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还无法区分私募还是信托。
严谨起见,最后再补充一点。一般来说,信托可以投资的产品更加多样性,而私募比较多的就是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

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获证监会审核通过对股民来说是好消息吗

1.一般来说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是可以认为是利好的。
2.定向增发后会注入一些优质的资产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比如业绩提升啊比如各种市场所追捧的题材。比如军工啊重组之类的。
3总之最近的非公开发行大家都认为是利好来理解。与公开发行股票之后的重组和注入资产是密不可分的一部分。

㈢ 定向增发信托和普通信托有和区别,风险高吗

目前,信托公司参与的定增产品主要是一年期的,涉及到的合规问题主要包括: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因此,信托公司参与定增项目,一般会选择基金专户、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作(2009年末监管机构放行合伙企业开通证券账户参与定增,不过合伙企业的相关政策不太明朗,而且可能面临较高的税费负担)为通道来间接参与。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通道的选择以基金专户为主。
关联交易。一年期定增产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非关联方可以审慎参与,允许结构化产品参与,但是发行人关联方不能通过资管产品等通道认购。这也就意味着信托公司参与的定增项目不能是与自身有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一般来说信托公司的关联方需要在相关合同中列出(比如《投资操作协议》),并录入投资交易系统。
同时,信托公司如果以固有资金认购的,属于信托财产来源信托公司关联方的“正向关联”业务,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及信托公司注册地银监局的相关规定(如《北京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优化信托项目报告流程的通知》(京银监办发【2015】23号)),需要向当地银监局进行事前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2014年A股定增市场规模增长迅速,私募产品“白条式”认购现象频出,2015年证监会推出了非公开发行监管新动向,要求参与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必须完成基金备案,有限合伙企业被视为私募产品同样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信托公司如果通过私募产品、有限合伙来完成定增的,私募、有限合伙需要首先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5%的举牌红线。受托资产持有单只股票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需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监管机构、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将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上述情况时,在买入该股票后12个月内不得卖出),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会设立多个信托计划,通过多个基金专户产品来进行投资,以规避5%的红线(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关于信托公司参与定增,与你说的信托公司的“普通信托”相比,因为你没有定义什么是普通信托,假定是固定收益的政信、基础设施、企业贷款等等。这个相关风险,我觉得还是要看具体项目的评估。一个优质的定增对比一个还款能力、再融资能力比较差的固定收益,这其实是没有什么可比性的,几乎可以说多数人都认为定增安全。所以形式不是最重要的,要看底层资产究竟是什么,他的安全性、收益、管理人等等状况。

㈣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转让限制: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㈤ 非公开发行时,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为何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因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公司自己的,而其它资金是客户的,由于信托产品期限较短,难以应对股票非公开发行的限售期。

㈥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卖

依不同的投资者有12个月和36个月的限售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上市交易
拓展资料: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通常是对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股票。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以下规定: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最近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个人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㈦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转让限制: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㈧ 信托公司发行的定向增发具体是指的那个方面

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来募集资金,而信托公司的定向增发其实是购买的定向增发的收益权。信托作为机构投资人认购定向增发的股票,同时与大股东签订一个到期溢价回购协议,以实现投资人的收益。

㈨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如何理解

一、 股票发行不超过十名
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如何认定发行对象一般针对机构和有实力的个人,不超过十名主要考虑不要股份太散或者太琐碎,关键是增发有价格优势,如果大趋势好的时候,大机构也愿意参加,等于打了9折;如果是熊市,就不好说了,有时候买的不够10人,大股东也只好自己买自己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有: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线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股权激励跟非公开发行不是一个意义上的,别混淆了。
二、 发行对象不超过十人是可以的
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发行对象属于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拓展资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一、 发售股票条例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二、 发行方案
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㈩ 600655非公开发行股票要什么时候才能通过

调整前: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4月29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即13.87元/股。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13.66元/股。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共同确认发行期首日,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数量的调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35,292.8257万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该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8.21亿元,发行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经调整修订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内容如下:

为了更好地发展公司业务,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六个月内择机发行。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投资者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等。最终发行对象在公司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报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